丰乐种业:关于为全资子公司丰乐农化、丰乐香料提供担保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5-10-14 17: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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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713 股票简称:丰乐种业 编号: 2015- 36

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丰乐农化、丰乐香料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根据股东大会授权,本公司近期与相关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

为全资子公司安徽丰乐农化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丰乐农化)、安徽丰乐香

料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丰乐香料)提供相关担保,具体如下:

(一)为丰乐农化担保

2015 年 10 月 12 日,本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简称:

中信银行合肥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简称:兴业银行

合肥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简称:交通银行安徽分

行)分别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全资子公司丰乐农化向上述银行

办理相关银行业务承担主合同最高额分别为人民币 1000 万元、2000 万元、

4000 万元提供相关担保,期限自 2015 年 10 月 12 日至 2016 年 10 月 12 日。

(二)为丰乐香料担保

2015 年 10 月 12 日,本公司与交通银行安徽分行、兴业银行合肥分行

分别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全资子公司丰乐香料向上述银行办理

相关银行业务承担主合同最高额分别为人民币 2000 万元、3000 万元担保。

期限自 2015 年 10 月 12 日至 2016 年 10 月 12 日。

根据股东大会授权,为了扶持全资子公司的发展,本公司为全资子公

司上述银行业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截至公告日,本公司共为丰乐农化、

丰乐香料最高额不超过 17000 万元(含本次担保)贷款、综合授信额度提

供担保。担保金额在 2014 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批准额度以内。

经 2015 年 3 月 26 日五届二十九次董事会审议(3 月 30 日刊登在《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网 http://www.cninfo.com.cn,2015-012 号公

告)并报经 4 月 23 日召开的 2014 年度股东大会通过(4 月 24 日刊登在《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网 http://www.cninfo.com.cn,2015--022 号公

告),公司为丰乐农化 2015 年度向银行申请贷款额度提供 9000 万元担保;

为丰乐香料 2015 年度向银行申请贷款额度提供 9000 万元担保,股东大会

通过后至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止有效,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

公司现累计为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17000 万元,上述

担保在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批准额度以内。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安徽丰乐农化有限责任公司:

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注册地为合肥,负责人沈良红,注册资本:25500

万元,主营业务:农药、种衣剂。

截至 2014 年 12 月底,丰乐农化的资产总额为 50,670.70 万元,负债

总额为 17,893.93 万元,净资产为 32,776.77 万元,资产负债率 35.31%,2014

年度销售收入 54,066.55 万元,净利润 842.95 万元(经审计)。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丰乐农化的资产总额为 50,466.25 万元,负

债总额 16760.63 万元,净资产为 33,705.62 万元,资产负债率 33.21%,2015

年 1-6 月,销售收入 21753.82 万元,净利润 837.22 万元(未经审计)。

2、安徽丰乐香料有限责任公司:

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注册地为合肥,负责人金劲松,注册资本:4500

万元,主营业务:天然薄荷脑、薄荷素油。

截至 2014 年 12 月底,丰乐香料的资产总额为 14221.92 万元,负债总

额为 7403.27 万元,净资产为 6818.65 万元,资产负债率 52.06%;2015 年

度销售收入 23553.74 万元,净利润 107.83 万元(经审计)。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丰乐香料的资产总额为 13550.52 万元,负债

总额 5511.76 万元,净资产为 8038.76 万元,资产负债率 40.68%,2015 年

1-6 月,销售收入 12127.38 万元,净利润 1228.22 万元(未经审计)。

三、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一)为丰乐农化担保

1、2015 年 10 月 12 日,本公司与中信银行合肥分行签订《最高额保

证合同》,本公司同意为全资子公司丰乐农化(债务人)向中信银行办理

最高债权额为主合同项下不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债权本金和相应的利息、

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

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

费、翻译费、执行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之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期限自 2015 年 10 月 12 日至 2016 年 10 月 12 日。

2、2015 年 10 月 12 日,本公司与兴业银行合肥分行签订《最高额保

证合同》,本公司同意为全资子公司丰乐农化(债务人)向兴业银行办理

最高债权额为主合同项下不超过人民币 2000 万元的债权本金、以及利息、

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保

证责任。期限自 2015 年 10 月 12 日至 2016 年 10 月 12 日。

3、2015 年 10 月 12 日,本公司与交通银行安徽分行签订《最高额保

证合同》,本公司同意为全资子公司丰乐农化(债务人)向交通银行安徽

分行办理流动资金贷款、银承、信用证、贸易融资等各类银行业务承担主

合同最高额 4000 万元的债权本金、以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

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

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

责任。期限自 2015 年 10 月 12 日至 2016 年 10 月 12 日。

(二)为丰乐香料担保

1、2015 年 10 月 12 日,本公司与交通银行安徽分行签订《最高额保

证合同》,本公司同意为全资子公司丰乐香料(债务人)向交通银行办理

流动资金贷款、银承、信用证、贸易融资等各类银行业务承担主合同最高

额 2000 万元的债权本金、以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

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期

限自 2015 年 10 月 12 日至 2016 年 10 月 12 日。

2、2015 年 10 月 12 日,本公司与兴业银行合肥分行签订《最高额保

证合同》,本公司同意为全资子公司丰乐香料(债务人)向兴业银行办理

最高债权额为主合同项下不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的债权本金、以及利息、

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保

证责任。期限自 2015 年 10 月 12 日至 2016 年 10 月 12 日。

四、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丰乐农化、丰乐香料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完全能够

控制,为其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风险较小,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的

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公告日,本公司累计对全资子公司担保金额为 17000 万元,占 2014

年度经审计公司净资产的 12.64%,不存在对全资子公司以外的单位或个人

提供担保,也没有逾期对外担保。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没有发生对外担保事

宜。

六、备查文件

1、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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