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
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根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
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次重
大资产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的情形说明如下:
经核查,本次重组相关主体(包括上市公司、交易对方及上述主
体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
易对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
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
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
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的情形。
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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