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 函
敬启者 :
本 公 司/本 人 己 向浙 汪亚太 药 业 股份有 限公 司 (以 下简称 “亚 太 药 业 ”)提 供
了本次交 易 (即 亚 太 药 业 向本 公 司购 买 上 海新 高峰生物 医药有 限公 司 100%股 权
的行为 )相 关 的信 息和 文件 (包 括但 不 限于原始 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 或 口头 证 言
等 )。 本 公 司/本 人 保证所 提供 的前述 文件 资料 的副本或 复 印件 与正本或 原件 一 致 ,
且该 等 文件 资料 的签 字 与 印章都是 真实 的,该 等文件 的签署人业 经合法 授权 并有
效签 署该文件 ;保 证 所 提 供 的信 息 、文件 之真 实性 、准确性和 完整 性 ;并 保 证不
存在虚假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
本 公 司/本 人将 依 照 中 国法律 法规 、 中国证券监 督管 理 委 员会 和深 圳证券 交
易所 的有关规定 ,及 时 向亚太 药 业 提供本次交 易的相 关信 息 ,并 保证 所提供 该等
信 息的真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 ,如 因提供 的信 息 存在虚假 记 载 、误 导性 陈述或
者重 大遗漏 ,给 亚 太 药业 或者投 资者造成损失 的 ,将 依法承 担赔 偿 责任 。
如本 次交 易因涉嫌 本 公 司/本 人所 提供或者披 露 的信 息 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 导
性 陈述 或者重大遗 漏 ,被 中 国司法 机 关 立 案侦 查或者 被 中 国证 券监 督管理委 员会
立 案调查 的 ,在 案件 调 查结论 明确 之前 ,将 暂停转让在 亚 太 药业拥 有权 益 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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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 El有 )。
特 此承 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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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 诺人 :任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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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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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 函
致 :浙 江亚太 药 业 股份 有 限公 司
鉴于 Green Ⅵlla Holdillgs Ltd.拟 将 上 海新 高峰生物 医药有 限公 司 100%股 权
“ ”
出售给浙 江亚太 药 业 股 份 有 限公 司 (以 下简称 本 次交 易 ),为 避 免竞业禁止 ,
我们作 出如 下承诺 :
我们在上海新高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上海新生源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或浙江
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及与上海新高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上海新生源
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或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 2年 内,不 从事
下列行为 :
①在与上海新高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从事的业 务相同或相
类似的或与上海新高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公司、企
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内任职 、兼职 ,或 提供咨询性 、顾 问性服务 ;
②将 上海新高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的业务推荐或介绍给其
他人导致上海新高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的利益受损 ;
③ 自办/投 资任何与上海新高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相 同
或类似业务的公司 、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经 营/或 为他人经营 (上 海新高峰生
物医药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与 上海新高峰生物医药有 限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 ;
④参与上海新高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利益的任何活动 。
我们违反 上述承诺所获的利益归上海新 高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或 其控股子
公司所有 ,我 们并应向上海新高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或浙江亚太
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 ⒛OO万 元 ,且 违约金不足弥补上海新高峰生物医
药有限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或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损失的 ,上 海新高峰生
物医药有限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或浙江亚太药业股 份有 限公司还可 向我们主张
赔偿 。
(本 承诺 不 可撤 销 ,上 述承诺 内容可在 劳动合 同中载 明 )特 此承 诺 !(以 下
无正文 )
承诺人 :任 军 、黄 卫 国、黄 阳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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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 函
致 :浙 江亚太 药 业股 份有 限公 司
为避 免本 次交 易 (即 浙江 亚 太 药 业 股份有 限公 司 向本 公 司购 买 上 海新 高峰生
物 医药有 限公司 100%股 权 的行为 )完 成后 ,本 公 司及本 公 司所 控 制 的企业或其
他经济 组织与上海新 高峰生物 医药有 限公司及 其控股 子 公 司产 生 同业 竞争 ,本 公
司作 出如 下承诺 :
1、 本 次交 易资产 交割完成后 ,本 公司及本 公 司控 制 的企业 或其他 经济组织
将 不 以任 何 形 式 从 事 与 上 海 新 高 峰 生物 医药有 限公 司及 其 控 股 子 公 司 业 务相 同
或相类似 的经 营活动 ,包 括不会投 资 、收购 、兼并与上海新 高 峰生物 医药有 限公
司及其控股 子 公 司业 务相 同或相 类似 的公 司或者 其他 经 济 组 织 。
2、 本 次交 易资产 交割完成后 ,如 本公 司及本 公 司所控 制 的企业 或其他 经 济
组 织拟进 行 与 上 海 新 高 峰生物 医药有 限公 司及 其 控 股 子 公 司相 同 的或相 类 似 的
业 务 ,本 公 司将 行使 否决权 ,以 确保 与上海新 高峰 生物 医药有 限公 司及 其控股 子
公司不进 行 直 接 或 间接 的 同业竞 争 。
3、 本 次交 易资产 交割完成后 ,如 有在 上 海新 高峰 生物 医药有 限公 司及 其控
股 子公 司经 营范 围 内相 关 业 务 的商业机会 ,本 公 司及本 公 司所控 制 的企 业 或其他
经济组织将优 先 让 与或介 绍给 上 海新 高峰 生物 医药有 限公 司及 其控股 手 公 司 。对
上 海新 高峰生物 医药有 限公 司及 其控股子 公 司 已进 行建 设或拟 投 资 的项 目,本 公
司及本 公 司所控 制 的企业 或其他经济组织将在 投 资方 向与项 目选 择 上 ,避 免与 上
海新 高峰 生物 医药有 限公 司及 其控股 子公 司相 同或相 似 ,保 证不 与 上 海 新 高峰生
物 医药有 限公司及 其控股 子 公 司发生 同业 竞争 ,以 维捩 上 海 新 高峰生物 医药有 限
公司及其控股 子 公 司 的利益 。
如 出现 因本 公 司及 本 公 司控 制 的企 业 或 其他 经 济 组 织 违 反 上述 承 诺 获得 收
益 的 ,则 该等 收 益全 部 归 上 海新 高峰生物 医药有 限公 司所有 ,本 公 司并应 向上 海
新 高峰 生物 医药有 限公 司支付违 约金 ⒛ OO万 元 ,且 若违 约金 不足 弥补 上 海新 高
峰 生物 医药有 限公 司及 其控股 子 公 司损 失 的,上 海新 高峰 生物 医药有 限公 司还 可
向本 公 司主张赔偿 。
特 此 承 诺 !(以 下无 正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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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 诺 人 : Green Villa Holdings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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