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公司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
费用财务管理,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 号)、《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 号)、《企
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 号)及相
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经费是指公司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提取、在当
期费用中列支、专门用于公司安全生产条件改进和安全事故处理资
金支付等安全保障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经营范围涉及危险品生产和经
营、道路交通运输、爆破服务的下属分、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
第四条 根据公司会计政策规定,公司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
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民爆生产与储存、爆破服务企业、锂业(氢氧化锂):
1、营业收入在 1,000 万元及以下的,按照 4%提取;
2、营业收入在 1,000 万元至 10,000 万元(含)的部分,按照
2%提取;
3、营业收入在 10,000 万元至 100,000 万元(含)的部分,按照
0.5%提取;
4、营业收入在 100,000 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 0.2%提取。
(二) 交通运输企业:
1、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收入,按照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 1.5%
提取;
2、普通货运业务收入,按照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 1%提取。
(三)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
1、露天金属矿山开采原矿量每吨 5 元;
2、地下金属矿山开采原矿量每吨 10 元;
3、露天非金属矿山开采原矿量每吨 2 元;
4、地下非金属矿山开采原矿量每吨 4 元;
5、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入库量每吨 1 元;
6、四等及五等尾矿库入库量每吨 1.5 元。
第五条 公司上年末安全费用结余达到公司上年度营业收入的
5%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财政部门同意,公
司本年度可以缓提安全费用。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危险品生产企业安全设备设施以及安
全防护、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支出,其中:
1、危险品生产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
1
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
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
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
2、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运输工具安全状况检
测及维护系统、运输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道路交通运输企业购置、
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船舶通信导航
定位和自动识别系统、电子海图等支出。
3、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完善非煤矿山监测监控、
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
“六大系统”支出,完善尾矿库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和海上石油开
采出海人员动态跟踪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
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
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
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
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2
(九)尾矿库闭库及闭库后维护费用支出;
(十)地质勘探单位野外应急食品、应急器械、应急药品支出;
(十一)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七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公司应当将安全费用优
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
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
第八条 公司提取安全费用应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
年度结余额结转下年度使用;安全费用结余金额不足的,超出部分
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第九条 公司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
高速运输、野外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
人意外伤害保险。所需保险费用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在安全费
用中列支。
第十条 公司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将安全费用结
余用于处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前危险品生产或储存的设备、
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所需支出。
第十一条 公司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
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第十二条 公司利用安全费用形成的资产,纳入相关资产进行
管理。
第四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财务处理
第十三条 安全经费的会计处理:
3
(一)公司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按公司会计政策的规定计入当
期损益,同时记入“专项储备”科目。
(二)在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
冲减专项储备。
(三)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
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
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
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
提折旧。
(四)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已计提但尚未使用的安
全生产费不涉及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暂时性差异,
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因安全生产费的计提和使用产生的会计
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比照永久性差异进行会计处理。
本期计提的安全经费用不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本期使用的以前
已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安全生产费时冲减其对应的递延所得税资
产。
第十四条 公司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其结余的
安全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并按规定使用。
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公司应当披露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具体
情况。
第五章 附则
4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