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对公司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事前审阅,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
见:
1、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陈尧根、钟婉珍、吕旭幸、沈依伊、任军、曹蕾和
上海华富利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拟设立的华富资管-富鼎6号专项资产管理计
划)等7名特定对象,其中:陈尧根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且担任公司董事长;钟
婉珍为公司董事;吕旭幸为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沈依伊为公司董事、副总经
理。发行对象陈尧根、钟婉珍、吕旭幸、沈依伊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
陈尧根、钟婉珍、吕旭幸和沈依伊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体现了
该等人员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良好预期及对公司发展的大力支持,有利于增强
公司控制结构的稳定性,也有利于强化股东的责任意识,有利于促进公司长期稳
定发展。
2、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
正、自愿、诚信的原则,交易价格公允,交易方式符合市场规则,没有对上市公
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没有发现有损害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和情
况。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及所涉及的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有利
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符合公司长远发展
规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前述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陈枢青、姚先国、章勇坚
2015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