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药业: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5-10-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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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对公司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事前审阅,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

见:

1、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陈尧根、钟婉珍、吕旭幸、沈依伊、任军、曹蕾和

上海华富利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拟设立的华富资管-富鼎6号专项资产管理计

划)等7名特定对象,其中:陈尧根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且担任公司董事长;钟

婉珍为公司董事;吕旭幸为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沈依伊为公司董事、副总经

理。发行对象陈尧根、钟婉珍、吕旭幸、沈依伊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

陈尧根、钟婉珍、吕旭幸和沈依伊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体现了

该等人员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良好预期及对公司发展的大力支持,有利于增强

公司控制结构的稳定性,也有利于强化股东的责任意识,有利于促进公司长期稳

定发展。

2、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

正、自愿、诚信的原则,交易价格公允,交易方式符合市场规则,没有对上市公

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没有发现有损害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和情

况。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及所涉及的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有利

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符合公司长远发展

规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前述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陈枢青、姚先国、章勇坚

2015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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