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药业: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本次交易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5-10-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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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二〇一五年十月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药业”或“上市公司”)以现

金方式支付人民币 9 亿元收购 Green Villa Holdings Ltd.持有上海新高峰生物医药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新高峰”或“标的公司”)100%的股权(以下简称“本

次交易”)。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或“本独立财务顾问”)作

为亚太药业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并购重组

审核分道制实施方案》、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配合做好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相

关工作的通知》(深证上〔2013〕323号)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亚太药业本

次交易的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意见如下:

一、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内容

(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行业或企业是否属于《国务院关于促进企

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和工信部等十二部委《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

组的指导意见》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

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重点支持推进兼并重组的行业或企业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亚太药业所属

的行业为“医药制造业(C27)”,其经营范围为:片剂(含青霉素类)、硬胶囊

剂(含头孢菌素类、青霉素类)、透皮贴剂(激素类)、冻干粉针剂、粉针剂(头

孢菌素类)的生产(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生产许可证》),原料药的生产(详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进出口业务,医药相关产业项目的

研究、投资与管理。

上海新高峰及其下属公司主要从事新药研发外包服务业务,主要包括临床前

研究服务、临床研究服务及其他咨询服务等业务。所处行业为服务外包行业中的

新药研发服务外包细分行业,根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

新药研发服务外包行业属于“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下的“M73 研究和试验

发展”,其经营范围为:药品、生物制品、保健品、诊断试剂、医疗器械、实验

设备的研究开发,自研成果的转让,并提供相关技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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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涉及的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虽分别

属于医药制造行业和研究与试验发展行业,但两者同属于医药领域,符合《国务

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和工信部等十二部委《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

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

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重点支持推进兼并重组的行业或企业。

(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交易类型是否属于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

是否构成借壳上市

经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本次交易涉及的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分别属于医药

制造行业和研究与试验发展行业,本次交易不属于同行业并购或上下游并购,但

同属于医药领域,有利于上市公司延伸医药产业链,分散经营风险,提升盈利能

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本次交易前,陈尧根先生直接持有上市公司 0.25%的股份,通过亚太集团及

其子公司持有上市公司 48.48%的股份,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48.73%的股份,为上

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系上市公司以支付现金方式收购交易对方持有的

标的公司 100%股权,不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情况,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的实

际控制权发生变化。

本次交易对方 Green Villa Holdings Ltd.及其实际控制人任军与亚太集团不

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亚太集团的关联方,且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

化,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借壳上市。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借壳上市。

(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是否涉及发行股份

经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本次交易中,亚太药业以支付现金方式进行收购,

不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四)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且尚未结案的情形

经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市公司不存在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稽查且尚未结案的情形。

2

二、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意见

经审慎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行业或企业符合《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

重组的意见》和工信部等十二部委《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

意见》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

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重点支持推进兼并重组的行业或企业。

(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交易类型不属于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不

构成借壳上市。

(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四)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市公司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且尚

未结案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3

(本页无正文,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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