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
之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二〇一五年十月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药业”或“上市公司”)以现
金方式支付人民币 9 亿元收购 Green Villa Holdings Ltd.持有上海新高峰生物医药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新高峰”或“标的公司”)100%的股权(以下简称“本
次交易”)。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或“本独立财务顾问”)作
为亚太药业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并购重组
审核分道制实施方案》、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配合做好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相
关工作的通知》(深证上〔2013〕323号)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亚太药业本
次交易的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意见如下:
一、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内容
(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行业或企业是否属于《国务院关于促进企
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和工信部等十二部委《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
组的指导意见》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
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重点支持推进兼并重组的行业或企业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亚太药业所属
的行业为“医药制造业(C27)”,其经营范围为:片剂(含青霉素类)、硬胶囊
剂(含头孢菌素类、青霉素类)、透皮贴剂(激素类)、冻干粉针剂、粉针剂(头
孢菌素类)的生产(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生产许可证》),原料药的生产(详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进出口业务,医药相关产业项目的
研究、投资与管理。
上海新高峰及其下属公司主要从事新药研发外包服务业务,主要包括临床前
研究服务、临床研究服务及其他咨询服务等业务。所处行业为服务外包行业中的
新药研发服务外包细分行业,根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
新药研发服务外包行业属于“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下的“M73 研究和试验
发展”,其经营范围为:药品、生物制品、保健品、诊断试剂、医疗器械、实验
设备的研究开发,自研成果的转让,并提供相关技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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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涉及的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虽分别
属于医药制造行业和研究与试验发展行业,但两者同属于医药领域,符合《国务
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和工信部等十二部委《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
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
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重点支持推进兼并重组的行业或企业。
(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交易类型是否属于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
是否构成借壳上市
经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本次交易涉及的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分别属于医药
制造行业和研究与试验发展行业,本次交易不属于同行业并购或上下游并购,但
同属于医药领域,有利于上市公司延伸医药产业链,分散经营风险,提升盈利能
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本次交易前,陈尧根先生直接持有上市公司 0.25%的股份,通过亚太集团及
其子公司持有上市公司 48.48%的股份,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48.73%的股份,为上
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系上市公司以支付现金方式收购交易对方持有的
标的公司 100%股权,不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情况,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的实
际控制权发生变化。
本次交易对方 Green Villa Holdings Ltd.及其实际控制人任军与亚太集团不
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亚太集团的关联方,且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
化,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借壳上市。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借壳上市。
(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是否涉及发行股份
经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本次交易中,亚太药业以支付现金方式进行收购,
不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四)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且尚未结案的情形
经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市公司不存在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稽查且尚未结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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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意见
经审慎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行业或企业符合《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
重组的意见》和工信部等十二部委《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
意见》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
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重点支持推进兼并重组的行业或企业。
(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交易类型不属于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不
构成借壳上市。
(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四)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市公司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且尚
未结案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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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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