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药业:董事会关于本次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

来源:深交所 2015-10-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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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

件的有效性的说明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药业”或“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作出决议,同意公司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

Green Villa Holdings Ltd.持有的上海新高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7 号:

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

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说明如下:

一、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说明

(一)因筹划重大事项,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证券代码:

002370)自 2015 年 4 月 28 日开市时起停牌。

(二) 2015 年 7 月 24 日,公司发布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停

牌公告,披露公司正在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司股票自 2015 年

7 月 24 日开市起继续停牌。

(三) 停牌期间,公司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重大资产重组进展

公告。

(四)公司与本次交易对方就重大资产购买事宜进行初步磋商

时,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

-1-

聘请了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计机构、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

并与其签署了保密协议。

(五)2015 年 10 月 10 日,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方案、《<浙江亚

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等方

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获得批准。

(六)2015 年 10 月 10 日,在获得董事会批准后,公司与交易

对方就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偿协议》。

(七)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审核了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相关文件,

对本次交易相关事项进行书面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次交易方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

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交易尚

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经标的公司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后

方可实施。

综上,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

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需的法定程序,该等法定程序完

整、合法、有效;公司本次交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法律文件合

法有效。

二、关于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重大资产重组(2014 年修订)》

-2-

的规定,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本次重大资产购

买所提供或披露的文件承诺如下: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司就本次交易所提

交或披露的相关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说明。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 年 10 月 13 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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