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药业:关于公司与发行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5-10-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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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70 证券简称:亚太药业 公告编号:2015-062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发行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

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亚太药业”或

“发行人”)与发行对象陈尧根、钟婉珍、吕旭幸、沈依伊、任军、

曹蕾和上海华富利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拟设立的华富资管-富鼎 6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分别签署了《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协议签订基本情况

公司拟以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向特定对象合计发行不超过6,4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非公开发行”),

发行对象为:陈尧根、钟婉珍、吕旭幸、沈依伊、任军、曹蕾和上海

华富利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拟设立的华富资管-富鼎6号专项资产管

理计划)。 2015年10月10日,公司与上述认购人分别签署了《浙江亚

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协议》”)。

《股份认购协议》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实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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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认购对象基本情况及其与公司的关系

(一)陈尧根

陈尧根先生:1951 年 2 月生,大学专科,高级经济师。历任绍

兴市双梅工业公司及津绍纺织厂经理及厂长,浙江亚太制药厂厂长,

亚太药业董事长、总经理。现任亚太药业董事长,浙江亚太集团有限

公司董事长,绍兴柯桥亚太房地产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绍兴亚太大酒

店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绍兴县亚太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绍兴县中国轻纺城港越路纺织品市场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绍兴县

汇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安徽舒美特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副董

事长,宁波市梅地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绍兴雅泰药业有限

公司执行董事。

关联关系:陈尧根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并担任公司的董事长。

本次非公开发行后,按照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上限计算,陈尧根将直接

持有公司 5.04%的股份,通过亚太集团及其子公司持有上市公司

36.90%的股份,合计持有公司 41.94%的股份。

本次发行后,陈尧根及其控制的企业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陈

尧根及其控制的企业亦不会与公司产生新的关联交易。

(二)钟婉珍

钟婉珍女士:1952 年 5 月生。曾任绍兴县津绍纺织厂科长。现

任发行人董事,浙江亚太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绍兴柯桥亚太

房地产有限公司经理,绍兴亚太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绍兴县亚

太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绍兴县中国轻纺城港越路纺织品

市场有限公司经理,宁波市梅地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监事。

-2-

关联关系:钟婉珍为公司的董事,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尧根的配

偶。本次非公开发行后,按照本次发行数量的上限计算,钟婉珍将直

接持有公司 1,050 万股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 3.92%。

本次发行后,钟婉珍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亦不会与公司产生

新的关联交易。

(三)吕旭幸

吕旭幸先生:1975 年 6 月生,清华大学 EMBA。曾任浙江大学讲

师,发行人销售员、总经理助理、总经理、董事长。现任发行人副董

事长、总经理,浙江泰司特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绍兴雅泰药

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关联关系:吕旭幸为公司的副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实际控制

人陈尧根之女婿。本次非公开发行后,按照本次发行数量的上限计算,

吕旭幸将直接持有公司 1,000 万股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 3.73%。

本次发行后,吕旭幸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亦不会与公司产生

新的关联交易。

(四)沈依伊

沈依伊先生:1981 年 12 月生,大学本科。曾任上海耀烔医药科

技有限公司副经理、浙江亚太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发行人销售

总监,现任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

关联关系:沈依伊为公司的董事、副总经理,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陈尧根之女婿。本次非公开发行后,按照本次发行数量的上限计算,

沈依伊将直接持有公司 900 万股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 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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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后,沈依伊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亦不会与公司产生

新的关联交易。

(五)任军

任军先生:1967 年 8 月生,上海医科大学生物化学(分子遗传

学)硕士研究生、中欧国际工商学院 EMBA,历任上海医科大学基础

医学院分子遗传研究室助教、讲师,香港大学医学院生物化学系访问

学者,上海实业医大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研发部主任、生产技术部经理、

质量管理部经理、总工程师、GMP 新厂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副总经

理、总经理,上海新生源医药研究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现任上海新

高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上海新生源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长。

关联关系:本次非公开发行后,按照本次发行数量的上限计算,

任军将直接持有公司 5,448,530 股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 2.03%。

本次发行后,任军及其控制的企业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也不

会产生新的关联交易。若未来上市公司因正常的经营需要与任军及其

控制的企业发生交易,公司将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遵照市场化原则公平、公允、公正的确定交易交割,并履行必

要的批准和披露程序。

(六)曹蕾

曹蕾女士:1976 年 10 月生,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本科、华东

理工大学工商管理硕士。1997 年至 1998 年任美固龙(中国)金属制

品有限公司经理助理;1999 年至 2001 年就职于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

有限公司,历任董事长秘书、投资银行总经理助理。2001 年 4 月加

入上海新生源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现任人力资源中心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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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本次非公开发行后,按照本次发行数量的上限计算,

曹蕾将直接持有公司 3,151,470 股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 1.18%。

本次发行后,曹蕾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亦不会与公司产生新

的关联交易。

(七)上海华富利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富资管-富鼎 6 号专

项资产管理计划)

名称:上海华富利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 528 号南楼 S1903、

S1904 室

法定代表人:姚怀然

注册资本:3500.0 万人民币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

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关联关系:本次发行后,上海华富利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公司

不存在同业竞争,亦不会与公司产生新的关联交易。

上海华富利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管理人的华富资管-富鼎 6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拟由公司本次收购标的的主要管理人员及核心

骨干等相关人员自筹资金出资设立,专项用于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

行的股票,不存在优先劣后等结构化安排。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

甲方: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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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陈尧根、钟婉珍、吕旭幸、沈依伊、任军、曹蕾和上海华

富利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富资管-富鼎 6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二)认购方式、认购价格和支付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为不超过 6400 万股(含 6400 万股)。

其中:陈尧根拟认购 1300 万股;钟婉珍拟认购 1050 万股;吕旭幸拟

认购 1000 万股;沈依伊拟认购 900 万股;任军拟认购 544.853 万股;

曹蕾拟认购 315.147 万股;上海华富利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拟设立

的华富资管-富鼎 6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拟认购 1290 万股。本次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采用人民币现金方式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

发行的股票。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宜

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

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发行人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发行人 A

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发行人 A 股股票交易总

量)的 90%,即 20.81 元/股。因发行人停牌期间实施 2014 年度权益

分派,每 10 股派 1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除息日为 2015 年 6 月 17

日,本次发行价格相应调整为 20.71 元/股。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含当日)期间,若发行人股

票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

价格(认购价格)应进行相应调整。

假设调整前发行价格为 P0,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 N,每股

派息/现金分红为 D,调整后发行价格为 P1,则:

派息/现金分红:P1=P0-D

-6-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 P0-D)÷(1+N)

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及本次非公开

发行的承销机构将向各认购方发出《缴款通知书》,各认购方至迟应

在收到《缴款通知书》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将认购

价款支付至承销机构指定的账户。

(三)限售期

认购方在本次非公开发行中认购的发行人股票自本次非公开发

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认购方应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发行人要求就本次

非公开发行中认购的标的股份出具相关锁定承诺,并办理相关股份锁

定事宜。

(四)协议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并在以下条件全部成就后即应

生效:

1、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等相关事项及本协议经甲方董事会、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2、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

(五)履约保证金

1、根据认购协议,认购方应在《股份认购协议》签署后 10 个工

作日内,向发行人缴纳履约保证金(该履约保证金不计息),作为其

认购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存放于发

行人指定的账户内,发行人应在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将该等履约

保证金退还至认购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履约保证金情况如下:

-7-

序号 发行对象 履约保证金(元)

1 陈尧根 2,690,000.00

2 钟婉珍 2,170,000.00

3 吕旭幸 2,070,000.00

4 沈依伊 1,860,000.00

5 任军 1,120,000.00

6 曹蕾 650,000.00

上海华富利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富资管-富鼎 6 号

7 2,670,000.00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2、在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前,各认购方单方提出终止或

解除《股份认购协议》,或在《股份认购协议》生效后,各认购方未

按《股份认购协议》约定按时足额缴纳认购价款的,前述履约保证金

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并有权解除《股份认购协议》。

3、非因各认购方的原因导致《股份认购协议》未生效(包括发

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未能取得中国证监会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有权

部门核准等)或双方经协商一致终止或解除《股份认购协议》的,发

行人应在该等事实发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将各认购方已经交付的

履约保证金退还至各认购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4、若认购方未按照《股份认购协议》约定按约足额缴纳履约保

证金的,则发行人有权终止并解除《股份认购协议》,《股份认购协议》

终止并解除后,认购方不再具备认购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

格。本条约定自《股份认购协议》签署后即生效。

(六)主要违约责任

本协议签订后,除不可抗力以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

适当履行本协议项下其应履行的任何合同义务,或违反其在本协议项

下其做出的任何承诺、声明、陈述与保证的,均构成违约,应按照法

律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四、备查文件

-8-

1、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2、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的《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 年 10 月 13 日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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