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600730 证券简称 中国高科 编号 临 2015-060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或其控股公司合作承办遵义医学院医学与科技学院
签订协议书暨对外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投资标的:遵义医学院医学与科技学院(以下简称“医学与科技学院”),其
100%股权的实际拥有人为遵义医学院(以下简称 “乙方”)。
●投资金额:鉴于乙方举办医学与科技学院已经多年,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或其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共计壹亿元作为
乙方调整办学结构的费用。在甲、乙双方商定“医学与科技学院”校园建设项目投资
总额(不含商业投资)基础上,若首期或/及之后建设费用超过 3.7 亿,则超过 3.7 亿
的费用由甲、乙双方按股权比例共同出资。
●风险提示: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盖章并经上市公司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中国高科围绕“中国制造 2025”战略和经济转型升级,为推进建设成为大型职业
教育集团,公司与遵义医学院达成合作意向,共同向医学与科技学院进一步投入以促
进学院的发展。甲、乙双方所占医学与科技学院的股权比例分别为 90%、10%,甲方以
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等有形资产参与投入办学;乙方以办学声誉、知识产权、管
理资源、教育教学资源、资金等资产参与投入办学。
鉴于乙方举办医学与科技学院已经多年,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控股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共计壹亿元作为乙方调整办学
结构的费用。在甲、乙双方商定“医学与科技学院”校园建设项目投资总额(不含商
业投资)基础上,若首期或/及之后建设费用超过 3.7 亿,则超过 3.7 亿的费用由甲、
乙双方按股权比例共同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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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10 月 12 日,公司与遵义医学院就上述投资事宜签订了《合作承办遵义医
学院医学与科技学院协议书》。(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发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上签订的协议)。
二、协议主要内容
(一)参与各方情况
甲方: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控股公司
法定代表人:韦俊民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李遂镇龙泰路 1-118 号
乙方:遵义医学院
法定代表人:喻田
住所:贵州省遵义市大连路 201 号
(二)合作办学内容
1、甲、乙双方对遵义医学院医学与科技学院投入责任:甲、乙双方所占学院的股
权比例分别为 90%、10%;甲方以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等有形资产参与投入办学;
乙方以办学声誉、知识产权、管理资源、教育教学资源、资金等资产参与投入办学。
甲、乙双方投入的资产在“医学与科技学院”申请教育部验收之前过户到“医学与科
技学院”名下。
2、甲、乙双方按照 9:1 的股权比例成立项目公司,其董事会与“医学与科技学
院”的设置相同,为“医学与科技学院”办理建校所需各项证件等事务,按在校生
15000 人规模投资建设新校区。甲、乙双方或甲、乙双方成立的项目公司为学院取得相
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国有土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满足“医学与科技学院”办学
所需,并为学院长远发展留足土地空间。“医学与科技学院”校址的选择确定在遵义
市新蒲新区。
3、合作办学实施步骤:
1)2015 年 10 月中旬前签署本协议,甲、乙双方或甲、乙双方成立的项目公司开
始新校区的选址和建设工作。
2)在取得新校区建设用地后,甲、乙双方或甲、乙双方成立的项目公司开始在校
生 15000 人规模的校区建设工程,包括学院教学、生活基础设施的建设及教学、生活
基本设备等的配置,达到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要求。
2017 年 8 月 30 日完成 8000 人在校生规模的一期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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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甲、乙双方或甲、乙双方成立的项目公司取得新校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后,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乙方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医学与科技学
院”的举办者、法定代表人,甲方或甲、乙双方成立的项目公司给予配合。
4)2017 年,新校区一期建设完成后,在遵循学生志愿并确保稳定前提下,乙方开
始学院高年级学生入住新校区工作,并在当年的 9 月底前完成。
4、合作办学期限:从甲、乙双方签订合作协议起计算,合作办学期限为 30 年。
协议期限届满后,甲、乙双方重新协商合作事宜。
(三)学院管理体制和资产、财务制度
1、“医学与科技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2、 “医学与科技学院”董事会是“医学与科技学院”的决策机构。“医学与科
技学院”董事会由 5 人组成,其中甲方选派 4 人,乙方选派 1 人。
3、“医学与科技学院”董事长为“医学与科技学院”法定代表人,由甲方委派;
“医学与科技学院”院长由乙方推荐,董事会聘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
“医学与科技学院”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对董事会负责;副院长由甲方
推荐 2 人,董事会聘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医学与科技学院”章程的规
定行使职权,履行职责;财务总监由甲方推荐,董事会聘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政策和“医学与科技学院”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对董事长负责。
4、合作办学后,甲、乙双方投入“医学与科技学院”的资产、“医学与科技学
院”受赠的资产以及办学积累所形成的资产,应过户到“医学与科技学院”,属于
“医学与科技学院”法人资产,依法建立相应的资产管理制度。“医学与科技学院”
在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医学与科技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各方不得抽回投资,
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5、“医学与科技学院” 实行财务预决算董事会审批制。 “医学与科技学院”的
收费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四)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鉴于乙方举办医学与科技学院已经多年,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共计壹亿元
作为乙方调整办学结构的费用,其中叁仟柒佰万元作为乙方投入校园一期建设项目资
金,甲方向乙方实支付人民币陆仟叁佰万元整(人民币 63,000,000.00 元),该费用
支付方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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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正式协议签订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甲方将 1000 万人民币(大写: 壹仟万
元整)汇入乙方指定银行帐户,该款项作为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
② 在变更“医学与科技学院”办学地址、举办者的申请被核准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结构调整费人民币 1000 万元(大写:人民币 壹仟万元)。若
甲方逾期未支付,则应向乙方按应付款中未付款额日利率万分之三的标准支付利息。
③ 在学院搬入新校区后,甲方于当年 12 月 31 日前支付剩余的人民币 4300 万元
整(大写:人民币肆仟叁佰万元),若甲方逾期未支付,则甲方向乙方按未付款总额
日利率万分之三的标准支付利息。若甲方逾期未支付,则应向乙方按应付款中未付款
额日利率万分之三的标准支付利息。
2)“医学与科技学院”自新生入住新校区起,在甲、乙双方共同办学期限内,乙
方每年提取 “医学与科技学院”新校区在校学生当年应交纳学费的 22%,由乙方全权
支配使用。甲方在余下的 78%的学费收入中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国家有
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需的费用后,可从办学结余中按照股权比例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
理回报的具体方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乙方不再拥有从办学结余中获得任何回报
的权利。
3)除乙方所承担部分费用,甲方负责投入“医学与科技学院”购买土地、建设校
舍、购买教学设备和图书等所需的其余资金,根据工程建设进度要求和购买土地、教
学设备付款时间要求,承担按时足额支付责任,不得因此发生影响乙方声誉的行为。
4)甲方履行付款义务,投入“医学与科技学院”首期校园建设资金及教学运行经
费;在甲、乙双方商定“医学与科技学院”校园建设项目投资总额(不含商业投资)
基础上,若首期或/及之后建设费用超过 3.7 亿,则超过 3.7 亿的费用由甲、乙双方按
股权比例共同出资。
5)“医学与科技学院”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乙方推荐到“医学与科技学院”上课的
教师报酬,其标准高于乙方同期任课教师课酬水平。
6)甲方应维护乙方的品牌和声誉,如甲方的言行给乙方带来负面影响,则违约方
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权利和义务
1)“医学与科技学院”在入住新校区之前的所有学生的学费等全部办学收入(含
债权)归乙方所有和支配,办学成本等全部支出(含债务)由乙方承担;并负责教学
及各方面的管理。如之前出现债务及其他违约事件,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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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校区建成自学生入住之日起,在甲、乙双方合作办学期限内,乙方每年提取
“医学与科技学院”当年新校区全部在校学生应交纳学费的 22%,由乙方支配使用;乙
方不再拥有从办学结余中取得任何收益的权利。该项费用由“医学与科技学院”于每
年 10 月 31 日前支付给乙方,若逾期未支付,则“医学与科技学院”向乙方按应付款
总额日利率万分之三的标准支付利息。
3)乙方根据社会需要和“医学与科技学院”的实际条件,帮助和指导“医学与科
技学院”制定科学的发展规划、办学规模、专业设置、培养方案和进行学科建设;乙
方根据学校资源富余情况,结合“医学与科技学院”需要,为“医学与科技学院”学
生提供相应的教学、实验场所及实验器材等,并收取一定资源占用费。乙方能够提供
给“医学与科技学院” 共享的具体资源方案由乙方拟定,资源占用费标准由甲、乙双
方另行签订协议进行约定,作为此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4)乙方指导和帮助“医学与科技学院”建设师资队伍;根据“医学与科技学院”
需要,为“医学与科技学院”推荐和选派管理干部、推荐和选派部分教师,推荐和选
派各专业优秀师资,乙方推荐和选派人员由“医学与科技学院”聘用并支付相应报
酬。“医学与科技学院”现有的乙方编制的管理人员由双方协商确定去留。乙方需要
返校的人员由乙方负责调回安排。
5)乙方帮助“医学与科技学院”提高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帮助“医学与科技学
院”建立和完善教学管理、监测和评估体系,定期对“医学与科技学院”的办学质量
和管理进行抽查,提出意见和建议。
6)根据有利于“医学与科技学院”发展的原则,在甲、乙双方同意,符合教育部
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双方配合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校名,本合同约定的双方
权利义务不受校名变更影响。
7)经乙方同意,乙方参与办学的管理资源、教育教学资源、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
可参与第三方开展项目合作,乙方有权享有相关项目合作收益的权益分配。
8) 在甲、乙双方商定“医学与科技学院”项目投资总额(不含商业投资)基础
上,乙方有义务按照相应股权比例对超过 3.7 亿后的建设费用进行付款。
9)若“医学与科技学院”举办者变更过程中需要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和遵义市永
恒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参与,乙方有义务负责协调完成。
(五)本协议的终止、解除与违约责任
1、在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不履行本协议约定
的合作办学义务,违约方应赔偿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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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甲、乙双方合作办学过程中,如因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发生变化,致使
“医学与科技学院”停办、解散,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处理善后事宜。
3、在甲、乙双方合作办学过程中,“医学与科技学院”若需转设为民办普通高
校,须经双方同意后报教育部批准。在合作办学期间,若国家对合作办学收益分配没
有出台新的政策和规定,本协议约定条款继续执行;若国家出台新的政策和规定,则
甲、乙双方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友好协商,重新签订合作办学协议。
4、在甲、乙双方合作办学过程中,若国家法律政策允许民办院校自主选择登记为
营利性或非营利性法人,则双方一致同意“医学与科技学院”变更登记为营利性法
人。
三、对上市公司影响
公司本着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甲、乙双方通过对高校资源、
行业资源、渠道资源等教育业务资源的共享,提高职业教育的针对性和适用性,促进
医学与科技学院的发展,经友好协商后签订了上述协议,该协议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
要,未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四、 风险提示
本协议属合作框架协议,最终的合作应以双方共同认可的正式协议为准。公司将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及时披露。 敬请广大投
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