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石东方: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5-10-12 19:4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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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434 证券简称:金石东方 公告编号:2015-046

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增加、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10 月 12 日上午 9:30 在成都市武侯

区龙腾西路一号成都蓉城映象国际酒店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5 年 10 月 11 日~10 月 12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10 月 12 日 9:30~11:30,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10 月 11 日 15:00 至 2015 年 10 月 12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会议通知已于 2015 年 9 月 22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以公

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监

1

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签字会计师和

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董事长蒯一

希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和《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

规定,会议的召开合法、有效。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8

人,代表股份数 51,000,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5%。其中:通

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数 51,000,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7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数 0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0.00%;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

份数 2,641,8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8850%。

二、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增资全资子公司成都金石

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51,00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份数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份数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2,641,800股,占出席会

2

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8%;反对股份数0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份数0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相关公告。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51,00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份数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份数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2,641,800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8%;反对股份数0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份数0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相关公告。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51,00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份数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份数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2,641,800股,占出席会

3

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8%;反对股份数0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份数0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相关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

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

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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