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博彦科技 股票代码:002649 编号:2015-087
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及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5 年 10 月 12 日 下午 15:30
网络投票时间:2015 年 10 月 11 日至 2015 年 10 月 12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10
月 12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10 月 11 日下午 15:00 至 2015 年
10 月 12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东区 7 号楼博彦科
技大厦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会议召集人: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斌先生因故无法主持本次会议,经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董事马强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三、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包括委托代理人)共有 7 名,代
表股份 46,822,02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9201%,其中:出席现场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4 名,代表股份 45,689,26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7.2446%;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有 3 名,代表股份 1,132,76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55%。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
任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依次审议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形成决议如下:
1、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 46,822,029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 0 %。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132,761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
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
数的 0%;弃权 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数的 0 %。
2、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 46,822,029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 0 %。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3、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进行风险投资事项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 46,822,029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132,761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
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
数的 0%;弃权 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数的 0%。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智斌律师、吴楷莹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
法律意见。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及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关于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0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