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致: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锦天城”)接受好利来(中
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并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以及《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锦天城律师依据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理解
和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的情况发表
法律意见。
锦天城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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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锦天城同意将本法律意见的内容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
对本法律意见中的内容承担责任。
锦天城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锦天城律师查验,公司董事会于 2015 年 9 月 16 日在《证券日报》、
《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登记
办法等有关事宜予以了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10 月 12 日(星期一)15:00,在福建省厦门市
湖里区枋湖路 9-19 号好利来综合楼六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10 月 11 日至 2015 年 10 月 12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10 月 12 日 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10 月 11 日 15:00 至 2015 年 10 月 12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已于股东大会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
方式发出,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公告一致。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黄舒婷女士主持。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公司
股份 50,0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985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
表公司股份 50,0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9850%;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信息中心回传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0 人,
代表公司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此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到场参加了本次
会议。
锦天城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董事会的说明,在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发出后没有接
到股东提出的新议案。
经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
表决,并在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则确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后,
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具体议案及
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建设规模和内容的议案》
表决结果:50,000,0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0 股反对;0 股弃权;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
其他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 1,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
根据锦天城律师的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
列明的事项相符,不存在对原有议案进行修改或对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
情形。
锦天城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锦天城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好利来(中国)电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章页,无正
文。)
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傅东辉
见证律师(签字):
谭 昆 仑:
齐 欣:
2015 年 10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