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利来: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5-10-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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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致: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锦天城”)接受好利来(中

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并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以及《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锦天城律师依据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理解

和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的情况发表

法律意见。

锦天城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1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锦天城同意将本法律意见的内容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

对本法律意见中的内容承担责任。

锦天城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锦天城律师查验,公司董事会于 2015 年 9 月 16 日在《证券日报》、

《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登记

办法等有关事宜予以了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10 月 12 日(星期一)15:00,在福建省厦门市

湖里区枋湖路 9-19 号好利来综合楼六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10 月 11 日至 2015 年 10 月 12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10 月 12 日 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10 月 11 日 15:00 至 2015 年 10 月 12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已于股东大会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

方式发出,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公告一致。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黄舒婷女士主持。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公司

股份 50,0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985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

表公司股份 50,0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9850%;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信息中心回传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0 人,

代表公司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此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到场参加了本次

会议。

锦天城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董事会的说明,在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发出后没有接

到股东提出的新议案。

经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

表决,并在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则确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后,

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具体议案及

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建设规模和内容的议案》

表决结果:50,000,0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0 股反对;0 股弃权;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

其他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 1,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

根据锦天城律师的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

列明的事项相符,不存在对原有议案进行修改或对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

情形。

锦天城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锦天城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好利来(中国)电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章页,无正

文。)

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傅东辉

见证律师(签字):

谭 昆 仑:

齐 欣:

2015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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