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
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一、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云南金鼎锌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金鼎锌业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有助于金鼎锌业获得
经营发展所需的资金;公司本次为金鼎锌业提供担保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十六次
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金鼎锌业经营状况稳定,资信良好,具
有实际债务偿还能力,该公司的财务风险处于可控制的范围之内,本次担保不会
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该担保事项。
二、公司拟受让四川信托 3%股权之关联交易涉及批准四川信托盈利预测审
核报告及签署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事项。
1、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四川信托有限公司编制的2015
年度和2016年度盈利预测报告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盈利预测审核报告》 [致
同专字(2015)第510ZB3252号],且公司与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盈利
预测补偿协议》,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及公司《关联交易
管理制度》等的相关规定。基于此,我们认为该项交易应该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2、上述事项在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
3、上述事项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在审
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董事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和表决方
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与该关联交易
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需放弃行使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独立董事:杨天均 王仁平 孙早
2015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