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翔药业: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5-10-12 11:3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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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及《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事项,在审阅

有关文件及尽职调查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调整后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切实可行,募集资金的使用有助于提

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保持公司长期稳定的发展。公司审议调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数量、募集资金总额及用途等事项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我们同意对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发行数量、募集资金总额及用途等进行调

整,并根据调整后的发行方案相应修订《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

和《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

盖章页)

独立董事:

田利明 李有星 周亚力

二零一五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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