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及《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事项,在审阅
有关文件及尽职调查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调整后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切实可行,募集资金的使用有助于提
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保持公司长期稳定的发展。公司审议调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数量、募集资金总额及用途等事项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我们同意对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发行数量、募集资金总额及用途等进行调
整,并根据调整后的发行方案相应修订《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
和《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
盖章页)
独立董事:
田利明 李有星 周亚力
二零一五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