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价在重组停牌前二十个交易日内累计涨跌幅相关
情况的
专项核查意见
二〇一五年十月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连续停牌前股票价格发生异动的核查意见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强力新材”)拟
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俞叶晓、沈加南、俞补孝、陈卫、蒋飞华、王兴
兵 6 名自然人(以下简称“交易对方”)购买其持有的上虞佳英化工有限公司
31.01%股权及上虞佳凯化工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并向不超过五名符合条件的
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重组”)。
现就公司因本次重组而股票连续停牌前的股票价格波动情况说明如下:根据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
号)第五条规定:“剔除大盘因素和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上市公司股价在股价
敏感重大信息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内累计涨跌幅超过 20%的,上市公司在向中国
证监会提起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充分举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直系亲属等不存
在内幕交易行为。证券交易所应对公司股价敏感重大信息公布前股票交易是否存
在异常行为进行专项分析,并报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可对上市公司股价异动
行为进行调查,调查期间将暂缓审核上市公司的行政许可申请。 ”
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本公司股票自 2015 年 7 月 2 日起停牌。强力新
材本次停牌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格为 124.23 元/股,停牌前第 21 个交易日(2015
年 6 月 2 日)收盘价为 124.55 元/股,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告停牌前 20 个
交易日内(即 2015 年 6 月 2 日至 2015 年 7 月 1 日期间)本公司股票收盘价格累
计跌幅 0.26%,同期深证综指(399106.SZ)累计跌幅 22.57%,同期申万化工指
数(801030.SI)累计跌幅 20.73%。
剔除大盘因素和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后,本公司股票停牌前 20 个交易日内
累计涨幅分别为 22.31%和 20.47%,均超过了 20%。
综上,剔除大盘因素和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后,强力新材本次股票停牌前
20 个交易日内累计涨幅超过 20%,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
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 号)第五条规定的相关标准。
根据本次交易相关方出具的《自查报告》,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票交易查询信息,经公司董事会核查,在本次停牌前六
个月至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含预案)公布
之前一交易日止,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佳英化工、佳凯化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交易的交
易对方,参与本次交易的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前述
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均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况。
中国证监会可能将对上市公司股价异动行为进行调查,因此存在因股价异常
波动或异常交易可能涉嫌内幕交易而暂停、终止或取消本次交易的风险。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强力新材本次重组停牌前 20 个交易日内累计涨幅超过 20%;
2、在本次停牌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报告书(含预案)公布之前一交易日止,强力新材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强力新材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佳英化工、佳凯化工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参与本次重组的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以
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均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
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况;
3、 上述股价异动可能导致强力新材因涉嫌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从而导致
本次重组被暂停或终止审核的潜在风险。
(本页无正文,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股价在重组停牌前二十个交易日内累计涨跌幅相关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邹成凤 丁淑洪
法定代表人:
魏庆华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