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事宜的
独立意见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俞叶晓、沈加
南、陈卫、蒋飞华、王兴兵 5 名自然人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合计持有的上
虞佳凯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凯化工”)100%股权;拟向俞叶晓、俞补孝
2 名自然人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合计持有的上虞佳英化工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佳英化工”)31.01%股权,并同时向不超过五名其他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发
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 100%。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的《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方案的议案》、《关
于<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预案>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本次交易的决策程序
我们已在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之前,认真审查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并在
充分了解公司本次交易的背景信息前提下,针对相关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沟通,
获得了我们的事前认可。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预案》及公司本次交易的其他相关议案已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
会议审议通过。
综上所述,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的董事会的召开、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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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本次交易方案
1、本次交易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
可行,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2、《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要求,具备基本的可行性和可操
作性,无重大法律政策障碍。
3、同意公司与佳英化工、佳凯化工相关股东签署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和《利润补偿协议》以及公司董事会就本次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的总体安排。待本次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项的相关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公司就本次交易的相关内
容再次召开董事会会议进行审议时,我们将就相关事项再次发表意见。
4、公司与佳英化工、佳凯化工相关股东分别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和《利润补偿协议》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监管规定,在取得必要的核准、批准、授权、备案和同
意后即可实施。
5、公司同时向不超过五名其他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符
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要求,
具备基本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无重大法律政策障碍。
6、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在本次交易前与公司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因此,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7、本次交易前,钱晓春先生、管军女士合计持有本公司 40,908,941 股,持
股比例为 51.26%,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完成后,钱晓春先
生、管军女士合计持有本公司 40,908,941 股,持股比例为 50.36%,仍系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此,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8、本次交易已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佳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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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100%股权进行评估。本次交易目标资产的交易价格将在由具有证券期货业务
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值基础上,由本次交易各方协商确定。
本次交易的定价原则和方法恰当、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众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通过本次交易,把握了行业契机进行优质资源整合,有利于
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不存在损害公司公众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董事会就本次交易的总体安排。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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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预案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陈丽花(签字) 狄小华(签字)
杨 立(签字) 程贵孙(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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