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 生 效的股份认购 合 同
之补充合 同
甲方名称 :上 海汇 石投资管 理有 限公司
住所 :上 海 市浦东新 区玉 兰路 8号 1101室
法定代表人 :王 晋勇
乙方名称 :云 南 云维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曲 靖市 沾 益县盘江镇花 山工业 区
法定代表人 :凡 剑
鉴于甲乙双方 己于 2015年 4月 ⒛ 日签署了 《附条件生效的跚份认
购合同》,乙 方拟向甲方管理的汇石投资田匚石混改基金 1号 非公州发行
2SO00万 股 的 股 票 。 为 进 一 步 明 确 双 方 的 权 利 义 务 ,协 议 双 方 在 平 箐 、 自
石混
愿 、诚信 的基 础上 ,经 协商 一致 ,就 乙方 向甲方 管 理的汇石投资丬
改基 金 1号 非公开发 行股份 相关事 宜达成补充合 同如下 : {
第 -条 甲方 的基本 情况
1、 甲方共有 5名 股东 ,均 具各担任有 限责任 公司股东 的主体 弭格 ,
各股东承 诺其与 云维股份均 不存在关联关系 。各股东 的具体情况 如 吓
:
与云维股份
存在 关联 关
甲方股 东 自有 资金 均无 关联 关系
甲方 以其管 理 的汇石投 资丬匚石混改基金 1 号认购 乙方非公开发行的
股票 。汇石投资丬匚石 混改基金 1号 己于 ⒛ 15 年 6月 3日 在中国证券投
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各案手续 ,各 案编码为 s36319。 汇石投资丬匚石混改基
金 1号 共有 6名 投资人 ,均 具备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所
要求的合格投资者资格 ,各 投资者承诺其与云维股份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
各投资人的具体情况如下 :
与云维股份是
投 资者名 称
存在关联关系
浙江财通 资本投
资有 限公 司
宁波 东融 资本 管
理 有 限公 司
西藏 山南硅谷天
堂昌吉投资管理
投 资投 资
有限公司 一汇 石 混 自有 资金
首 泰 金 信 (北 京 ) 或合法筹 均无 关联 关系
改基 金 1
股 权 投 资基 金 管 集 的资金
号 投 资人
理有 限公 司
上 海 东 虹桥 资产
管 理 有 限公 司
西藏海吉资本管
理合伙企业 (有
限合伙 )
第二 条 甲方认购主体的资金募集
在 乙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至发行方案于中国证监
会进行各案前 ,甲 方管理的汇石投资丬匚石混改基金 1号 用于认购此次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应当全部实缴到位 。
第三条 信息提供
甲方应 向乙方提供载明其委托人具体身份 、人数 、资产状况 、认购
资金来源的合法有效的基金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或资料 。
第四条 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
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 中国证监会核准之后 ,甲 方延迟支付认购款项
的 ,每 延迟 一 日认购人应 向发行人支付其认购金额 的万分之五 的违约金 :,
并赔偿给发行人造成 的损失 。 甲方未能按照合 同约定履行交付认购款项
义务超过十 日的 ,乙 方有权终 止 其认购资格 ,并 要求其按每延 迟 一 日向
乙方支付其认购 金额 的万分之 五的违约金 (至 乙方通知 甲方终 止其认购
资格之 日止 ),但 不得要求其他未发 生违约情形 的认购人承担赔偿责任 。
甲方拒不缴纳认购款项 的 ,乙 方可 以要求其继续履行其支付认购 款项的
义务 ,同 时支付延 迟 支付期间的违约金 ,乙 方亦可要求 甲方 向 乙方支付
其认购金额 30/o的 违约金但不再要求 甲方履行其支付认购款 的义务 。
第 五条 甲方份额转让限制
甲方承诺在 乙方 本次非公开发行 的股票锁定期 内 (锁 定期指本次非
公开发行的股份 自本 次非公开发 行结束 之 日,即 非公开发行 新增股份按
照法定程序 记入 甲方管理 的汇石投资丬匚石混改基金 1号 名下之 日起 36
个月 内 ),甲 方管 理 的汇石投资 汇石混改基金 1号 本次认购 乙方非公开
发行的股票 不得转 让 ;汇 石投资丬匚石混改基金 1号 各投资人在 上述非公
开发行股票 的锁定期 内,不 得部分或全部转 让基金份额或退 出 ;乙 方不
得配合 、允许或 同意汇石投资丬匚石混改基金 1号 各投资人转 让 其持有 的
份额或 退 出基金 。
第六条 无关联关系
甲方保 证认购汇石投资丬匚石混改基金 1号 基金份额 的投资者 (含 直
接投资者 和 间接投资者 /委 托人 )与 乙方不存在任 何形式 的关联关系 。
第七条 甲方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
甲方管理的汇石投资丬匚石混改基金 1号 不存在分级收苒等结构化安
排 。认购汇石投资丬匚石混改基金 1号 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含 直接投资者
和间接投资者/委 托人 )内 部或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
第八条 甲方减持计划
甲方及 甲方控制或同一控制下 的关联方 (含 甲方管理的盗| 产管理计划
或基金产 品 )自 乙方本次非 公开发行股份 的定价基准 日前 -个 月至本合
|
同签订 日未持有 乙方股票 ,自 本合 同签订 日至 (及 )本 次 非 公开发行股
份完成后 6个 月内 计划,不 会进:行 减持,之 后 按中国证监
会和 上海证券 交 易所 的有 关规定执行 。
第九条 本协议 生效 的条件
本补充 合 同经双方签署并 经 乙方董事会 审议 通过 、乙方 非 公开发行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通 过 ,即 正 式 生效 。
第十条 其他
帐牲 铡 充 铜 不一致 部分 本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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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如 《附条件 生 效 的股份认购 合 同》被解 除或被 认 定 杓 无 效 ,本 补
充合同亦应解除或失效。 |
3、 本 协 议 正 本 一 式 六 份 ,双 方 各 执 两 份 ,其 余 两 份 用 廿 办 理 报 批 和
过户手续 ,每 份文本 具有 同等 法律效力 。
4、 本协议 于 年 月 日在 云南省 昆明市签署 。
(此 页无 正文 , 为 《附条件生效 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合 》之签字页 )
甲方 :上 海汇 卜司 (公 章 )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
乙方 :云 南 云
法定代表
或授权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