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路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15年10月)

来源:深交所 2015-10-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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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2015年10月10日召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能力,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

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下称

“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

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监事的审计活

动。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包括一名专业会计人

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

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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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

据本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

作,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的制定及其实施;

(三)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 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六) 对公司募集资金投向及管理、适用进行审查;

(七) 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投资情况进行审查监督;

(八)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

资料:

(一)公司有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的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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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

董事会讨论: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实施情况;

(三) 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

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 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

时会议由董事长、两名以上(含两名)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方可召开。会议

由召集人主持,董事会秘书负责发出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会每一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该亲自出席会议,若确实无法出席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

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

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不应迟于会议召开前

五日提交。召集人缺席的,只能委托独立董事委员主持会议。

第十五条 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

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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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出席相关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

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既可以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以采用通讯表决方

式。如采用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则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

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内容。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列席人员对尚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内幕

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

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记录上签名;会议纪

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在本细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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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未明确事项或者本细则有关规定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

不一致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10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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