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石投资一汇石混改基金 1号 基金合 同
之补充合 同
本补充 合 同由下 列双方 于 ⒛ 15年 9月 9日 在 上海市签署 :
甲方 :上 海汇石投 资管 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 海 市浦东新 区玉兰路 8号 1101室
法定代表人 :王 晋勇
乙方 :西 藏海吉资本管 理合伙 企业 (有 限合伙 )
住所 :拉 萨 经 济技术 开发 区阳光新城 B区 1栋 1单 元 ⒌
1室
法定代表人 :史 威
鉴于 :
“ ”
1、 汇石投资丬匚石混改基金 1号 (以 下简称 汇石 混改基金 )
为契 约型私募投资基金 ,基 金各案 时间为 ⒛ 15年 6月 3日 ,备 案编
码为 s36319,甲 方为汇石 混改基金 的基金管 理人 。
2、 甲方与 乙方于 ⒛ 15年 5月 签署 了 《汇石投资丬匚石混改基金
“ ” )。
1号 基金合 同》 (以 下简称 《基金合 同》
3、 乙方拟 以其 自有资金或合 法筹集的资金认购 汇石 混改基金
5.41亿 元基金份额 。
为进 一 步 明确 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投资者的权 利义务 ,协 议 双方在
平等 、 自愿 、诚信 的基 础上 ,经 协商 一 致 ,签 署本补充 合 同如下
:
第 一 条 甲方为依 据 中国法律成 立 并有 效存续 的有 限责任 公司
,
、
不存在 因营业期限属满 、股东会决议解散 、因合并 或分 立 而解散 不
I/t,
能清偿到期债务 依法 宣 告破产 、违反法律 、法规被依法 吊销营业 执照 、
责令关 闭或者被撤销等需要 终 止 的情形 ,具 备担任 汇石投资丬匚石混
改基 金 1号 基金管 理人 的主体资格 。乙方为依据 中国法律成 立 并有效
存续的有 限合伙 企业 ,不 存在 因营业 期限属满 、股东会决议解 散 、因
合并或分 立 而解散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 法宣告破产 、违 反 法律 、法
规被依法 吊销营业 执照 、责令关 闭或者被撤销等需要 终止的情形 ,其
自身具备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 理暂行办法 》所要求 的合格投资者资
格。
“ ”
乙方承诺其 与云南 云维股份有 限公司 (以 下简称 云维股份 )
不存在关联关 系 。
乙方具体情况如 下 :
与 云维股 份 是否存
投资者 名称 身份 资产情况 资金来源
在 关联 关系 雨
汇 石投 资
掏
西藏海 吉 资本 管 一 了混 自有 资金
理合伙 企业 (有 良好 或合法筹 无 关联 关系
改基金 1
限合伙 ) 集 的资金
号投 资人
第 二 条 乙方确认 ,其 与 云维股份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 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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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关联方 ,云 维股份 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 系 。 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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丶
第 三 条 乙方是 以自有 资金或合法筹集 的资金 ,认 购汇石 混改基
金的基金份额 ,按 《基金合 同》的约定分享 投资回报 ,并 承担风险 。
〓〓〓
第 四条 乙方资产 、资信状况 良好 ,其 以自有 资金或合 法筹集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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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金 ,认 购汇石 混改基金 的基金份额 。
第 五条 乙方与汇石 混改基金的其他投资者之 间不存在分 级收益
等结构化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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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维股份 非 公开发 行 的股份
第 六条 乙方就汇 石 混改基金认 购
”
(以 下简称 “标 的股份 )相 关 事项 约定如 下 :
理办法 》第十 六
1、 乙方承 诺 ,其 不会 违反 《证券发行 与承 销管
云维股份 及其 控股 股东 、实 际
条等有关法规 的规定 ,直 接 或间接 接受
者补偿 。乙方承 诺 ,其 认购 汇石
控制 人及 其关联方 提供 的财务 资助或
控股 股东 、实 际控 制人 及
混改基金 的资金不存在 来 自于 云维股份 及其
管 理人员 的情 形
其关联方 、云维股份 董事 、监事及 高级
;
中国证监会 核准
2、 乙方 同意 ,于 云维股份 本次 非 公开发 行获 得
证监会 备案 前 ,将 其认 购汇
后 ,且 不晚于本次 非 公开发 行方 案 于 中国
;如 届 时认购 资金缴 付 不足
石混改基金 基金份 额 的认购 资金全 部缴 付
,
对应 的基 金份 额
乙方 同意 由其 他认购 对象协 商认 购 不足 部分
;
的锁 定期 内 (锁
3、 乙方承 诺 ,于 汇石 混改基金 取得 标 的股份 后
非
定期指 本次 非 公开发 行的股份 自本次
混
发行新增 股份 按 照法定程序 记入汇 石 羿
退 出基 金 ; l
不转 让其对汇 石 混改基 金 的基 金份额 或
(如 有 )无 国有 控股 上市 公司
4、 乙方确 认 ,乙 方 的 自然人 股东 曰
工; "
董事 、监事 、高级 管 理人员或其他 员
全额 缴付 出资
乙方应 按 照前款 约定的时间 向汇石 混改基金
,
5、
缴 纳认 购本 次 非 公开 发行 ∷
!
以确 保 汇石 混改 基金按 时 向云维股份 足额
的股份 的款 项 。若因 乙方 不能按 时足额缴纳
出资 ,从 而导致 汇石混改 !i
而 遭受损 失 的 ,则 其应 赔 偿甲
基金 不能按 时足额 向云维股份缴 纳 出资
。
方或汇石 混改 基金 因此而受 到的全部损 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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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 违反
6、 如 乙方在本 补充合 同项 下的任 何陈述或者 保 证不实或
,则 其应 当对 甲方或汇
任何承 诺而导致 甲方 或汇 石混改基金遭受损害
石混改基金 的损失进行充分赔偿 。
第七 条 其他
1、 本补充 合 同 自双方共 同签署后成立 并 生效 。
准
《基金合 同》与本补 充 合 同不 一 致的部分 以本 补充 合 同为
,
2、
。
本补充 合 同没有 约定`的 ,适 用 《基金合 同》
°
如 《基金合 同》被解除或被认定 为无 效 ,本 补充 合
3、
同亦 应解
·
除或失效 。
4、 本补充 合 同一 式四份 ,各 份具 有 同等 法律效力
,各 方各执 壹
。
份 ,其 余各份 报有关政府机 关审批或备 案使用
(后 附签字盖章 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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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 页无 正 文 ,为 《汇石投资→匚石混改基金 1号 基金 合 同之补充合
同》之签字页 )
甲方 :上 海汇 石投资管 理有限衫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 表 :
(有 限合
乙方 :西 藏海 吉资本 管 理合伙 企业
法定代表 人
或授权代 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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