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维股份:汇石投资-汇石混改基金1号基金合同之补充协议(六)

来源:上交所 2015-10-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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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石投资一汇石混改基金 1号 基金合 同

之补充合 同

本补充 合 同由下 列双方 于 ⒛ 15年 9月 9日 在 上海市签署 :

甲方 :上 海汇石投 资管 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 海 市浦东新 区玉兰路 8号 1101室

法定代表人 :王 晋勇

乙方 :西 藏海吉资本管 理合伙 企业 (有 限合伙 )

住所 :拉 萨 经 济技术 开发 区阳光新城 B区 1栋 1单 元 ⒌

1室

法定代表人 :史 威

鉴于 :

“ ”

1、 汇石投资丬匚石混改基金 1号 (以 下简称 汇石 混改基金 )

为契 约型私募投资基金 ,基 金各案 时间为 ⒛ 15年 6月 3日 ,备 案编

码为 s36319,甲 方为汇石 混改基金 的基金管 理人 。

2、 甲方与 乙方于 ⒛ 15年 5月 签署 了 《汇石投资丬匚石混改基金

“ ” )。

1号 基金合 同》 (以 下简称 《基金合 同》

3、 乙方拟 以其 自有资金或合 法筹集的资金认购 汇石 混改基金

5.41亿 元基金份额 。

为进 一 步 明确 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投资者的权 利义务 ,协 议 双方在

平等 、 自愿 、诚信 的基 础上 ,经 协商 一 致 ,签 署本补充 合 同如下

:

第 一 条 甲方为依 据 中国法律成 立 并有 效存续 的有 限责任 公司

,

不存在 因营业期限属满 、股东会决议解散 、因合并 或分 立 而解散 不

I/t,

能清偿到期债务 依法 宣 告破产 、违反法律 、法规被依法 吊销营业 执照 、

责令关 闭或者被撤销等需要 终 止 的情形 ,具 备担任 汇石投资丬匚石混

改基 金 1号 基金管 理人 的主体资格 。乙方为依据 中国法律成 立 并有效

存续的有 限合伙 企业 ,不 存在 因营业 期限属满 、股东会决议解 散 、因

合并或分 立 而解散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 法宣告破产 、违 反 法律 、法

规被依法 吊销营业 执照 、责令关 闭或者被撤销等需要 终止的情形 ,其

自身具备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 理暂行办法 》所要求 的合格投资者资

格。

“ ”

乙方承诺其 与云南 云维股份有 限公司 (以 下简称 云维股份 )

不存在关联关 系 。

乙方具体情况如 下 :

与 云维股 份 是否存

投资者 名称 身份 资产情况 资金来源

在 关联 关系 雨

汇 石投 资

西藏海 吉 资本 管 一 了混 自有 资金

理合伙 企业 (有 良好 或合法筹 无 关联 关系

改基金 1

限合伙 ) 集 的资金

号投 资人

第 二 条 乙方确认 ,其 与 云维股份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 人及

其关联方 ,云 维股份 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 系 。 卸

c

第 三 条 乙方是 以自有 资金或合法筹集 的资金 ,认 购汇石 混改基

金的基金份额 ,按 《基金合 同》的约定分享 投资回报 ,并 承担风险 。

〓〓〓

第 四条 乙方资产 、资信状况 良好 ,其 以自有 资金或合 法筹集 的

ˇ卜一

~ ≡

资金 ,认 购汇石 混改基金 的基金份额 。

第 五条 乙方与汇石 混改基金的其他投资者之 间不存在分 级收益

等结构化安排 。

2/5

云维股份 非 公开发 行 的股份

第 六条 乙方就汇 石 混改基金认 购

(以 下简称 “标 的股份 )相 关 事项 约定如 下 :

理办法 》第十 六

1、 乙方承 诺 ,其 不会 违反 《证券发行 与承 销管

云维股份 及其 控股 股东 、实 际

条等有关法规 的规定 ,直 接 或间接 接受

者补偿 。乙方承 诺 ,其 认购 汇石

控制 人及 其关联方 提供 的财务 资助或

控股 股东 、实 际控 制人 及

混改基金 的资金不存在 来 自于 云维股份 及其

管 理人员 的情 形

其关联方 、云维股份 董事 、监事及 高级

;

中国证监会 核准

2、 乙方 同意 ,于 云维股份 本次 非 公开发 行获 得

证监会 备案 前 ,将 其认 购汇

后 ,且 不晚于本次 非 公开发 行方 案 于 中国

;如 届 时认购 资金缴 付 不足

石混改基金 基金份 额 的认购 资金全 部缴 付

,

对应 的基 金份 额

乙方 同意 由其 他认购 对象协 商认 购 不足 部分

;

的锁 定期 内 (锁

3、 乙方承 诺 ,于 汇石 混改基金 取得 标 的股份 后

定期指 本次 非 公开发 行的股份 自本次

发行新增 股份 按 照法定程序 记入汇 石 羿

退 出基 金 ; l

不转 让其对汇 石 混改基 金 的基 金份额 或

(如 有 )无 国有 控股 上市 公司

4、 乙方确 认 ,乙 方 的 自然人 股东 曰

工; "

董事 、监事 、高级 管 理人员或其他 员

全额 缴付 出资

乙方应 按 照前款 约定的时间 向汇石 混改基金

,

5、

缴 纳认 购本 次 非 公开 发行 ∷

!

以确 保 汇石 混改 基金按 时 向云维股份 足额

的股份 的款 项 。若因 乙方 不能按 时足额缴纳

出资 ,从 而导致 汇石混改 !i

而 遭受损 失 的 ,则 其应 赔 偿甲

基金 不能按 时足额 向云维股份缴 纳 出资

方或汇石 混改 基金 因此而受 到的全部损 失

3/5

者 违反

6、 如 乙方在本 补充合 同项 下的任 何陈述或者 保 证不实或

,则 其应 当对 甲方或汇

任何承 诺而导致 甲方 或汇 石混改基金遭受损害

石混改基金 的损失进行充分赔偿 。

第七 条 其他

1、 本补充 合 同 自双方共 同签署后成立 并 生效 。

《基金合 同》与本补 充 合 同不 一 致的部分 以本 补充 合 同为

,

2、

本补充 合 同没有 约定`的 ,适 用 《基金合 同》

°

如 《基金合 同》被解除或被认定 为无 效 ,本 补充 合

3、

同亦 应解

·

除或失效 。

4、 本补充 合 同一 式四份 ,各 份具 有 同等 法律效力

,各 方各执 壹

份 ,其 余各份 报有关政府机 关审批或备 案使用

(后 附签字盖章 页 )

`

Γ

4/5

(此 页无 正 文 ,为 《汇石投资→匚石混改基金 1号 基金 合 同之补充合

同》之签字页 )

甲方 :上 海汇 石投资管 理有限衫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 表 :

(有 限合

乙方 :西 藏海 吉资本 管 理合伙 企业

法定代表 人

或授权代 表 :

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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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

J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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