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维股份:汇石投资-汇石混改基金1号基金合同之补充协议(四)

来源:上交所 2015-10-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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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石投资一汇石混改基金 1号 基金合 同

之补充合 同

本补充合 同由下列双方于 ⒛ 15年 且 月~`9日 在 上海市签署 :

甲方 :上 海汇石投资管 理有 限公司

住所 :上 海 市浦东新 区玉兰路 8号 1101室

法定代表人 :王 晋勇

乙方 :上 海东虹桥资 管 理有 限公司

住所 :上 海 市闵行 区万源路 280O号 D103室 ,

法定代表人 :周 芳冰

鉴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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⒉% 〓

为 在 踵

平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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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 不

能清偿 到期 债务 依法宣 告破产 、违反法 、

律 法规 被依 法 吊销 营业 执照、

责令 关 闭或 者被 撤销 等需要终止 的情 形 ,具

备担 任汇石 投 资→匚石混

改基金 1号 基金 管理人 的主 体 资格 。乙方为

依据 中国法 律成立 并有 效

存续 的有 限 责任 公司 ,不 存在 因营业 期限届

满 、股东会决议解散、因

合 并或 分 立 而解 散 、不能清偿 到期债 务依法

宣 告破 产 、违 反法 律 、法

规被 依法 吊销 营业 执照、责令 关 闭或者被

撤销 等需要 终止 的情 形 ,其

自身具备 《私募 投资基 金监 督管理 暂行

办法》所要 求 的合 格投 资者 资

格。

乙方承诺 其与云南云维股 份有 限公

司 (以 下简称 “云维股 份 ” )

不存在 关联 关系 。

乙方具 体 情况如 下 :

投 资者名 称 与云 维股 份 是 否存

在 关 联关 系

汇石 投 资

上 海 东虹 桥 资产 一汇石 混 自有 资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改基金 1 或合法 筹 无关 联关 系

号投 资人 集 的资金

第 二 条 乙方确 认 ,其 与云维股 份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控 制人及

其关 联方 ,云 维股 份 的董 事 、监 事和 高级管理

人员均不 存在 关联 关系 。

第 三 条 乙方是 以 自有 资金 或合 法 筹集

的资金 ,认 购汇石 混 改基

金 的基金份额 ,按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分 享投 资 回报 ,并 承担 风险。

第 四条 乙方资产 、资信 状况 良好 ,其 以

自有 资金或 合法 筹集 的

资金 ,认 购汇 石混 改基金 的基 金 份额 。

第五 条 乙方与汇 石混 改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之 间不 存在 分级 收益

等结构化 安排 。

2/5

第六条 乙方就汇石混改基金认购 云维股份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以 下简称 “标 的股份 ” )相 关事项约定如下 :

1、 乙方承诺 ,其 不会违反 《证 券发行与承销管 理 办 法 》第十六

条等有关法规 的规定 ,直 接或间接接受 云维股份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乙方承诺 ,其 认购汇石

混改基金 的资金不存在来 自于 云维股份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 、云维股份董事 、监 事及高级管 理人 员 的情形 ;

2、 乙方 同意 ,于 云维股 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 中国证监 会核准

后 ,且 不晚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于中国证监 会备案前 ,将 其认购汇

石混改基金基金份额 的认购 资金全部缴付 ;如 届时认购 资金缴付不

足 ,乙 方 同意 由其他认购对象协商认购不足部分对应 的基金份额 ;

3、 乙方承诺 ,于 汇石混改基金取得标 的股份后 的锁定期 内 (锁

定期指本次非公开发行 的股份 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 之 日,即 非公开

发行新增股份按照法定程序 记入汇石混 改基金名下之 日起 36个 月

内)不 转 让 其对汇石 混 改基金 的基金份额或退 出基金 ;

4、 乙方确认 ,乙 方 的 自然人股东 (如 有 )无 国有控股 上 市公司

董事 、监 事 、高级管 理人员或其他员工 ;

5、 乙方应按照前款约定 的时间向汇石混改基金全额缴付 出资 ,

以确保汇石 混 改基金按时 向云 维股份足额缴纳认购本 次非公开发行

的股份 的款项 。若 因 乙方不能按时足额缴纳 出资 ,从 而导致汇石 混 改 江

丿 i=∫

基金不 能按 时足额 向云 维股份缴纳 出资而遭受损失 的 ,则 其应按 照

《基金合 同》的约 定承担赔偿责任 。

3/5

6、 如 乙方在 本补 充合 同项 下 的任

何陈述或 者 保证 不 实或者违反

任 何承 诺 而导致 甲方或汇 石混

改基 金遭受 损害,则 其应 当对 甲

方或汇

石混 改基 金 的损 失进 行充 分赔

偿:

第七 条 其他

1、 本补 充合 同 自双 方共 同签 署后成立

并生 效 。

2、 《基 金合 同》与本 补充合 同不 一

致 的部 分 以本补 充合 同为准 ,

本补 充合 同没有约 定的 ,适 用 《

基 金合 同》。

3、 如 《基 金合 同》被解 除或 被认

定 为无 效 ,本 补充 合 同亦应解

除或 失效 。

4、 本补 充合 同一式 四份 ,各 份 具有

同等法 律效 力 ,各 方各 执壹

份 ,其 余 各份 报 有关 政府机 关审

批 或备 案 使用 。

(后

.附 签 字盖 章页 )

4/5

(此 页无 正 文 ,为 《汇石投资丬匚石混改基金 1号 基金合 同之补充合

同》之签 字页 )

甲方 :上 海汇石投资管 理有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

管 理有 限公司 (公 章 )

或授 、 /

: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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