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49 证券简称:精华制药 公告编号:2015-081
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981 号)核准,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以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股 票 6,000 万 股 , 发 行 价 格 为 每 股 人 民 币 11.59 元 ,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695,400,000.00 元 ,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11,576,400 元 后 ,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683,823,6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验证,并于2014年12月24日出具了天衡验字(2014)00109号验资报告 。公
司已于2015年1月21日披露了与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西南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为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
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公司现将存放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
通静海支行(以下简称“专户开户银行”)之募集资金存放于控股子公司精华制
药亳州康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亳州康普”)银行账户,用于其补充流动资金
使用。近日公司、亳州康普(以下合称“本公司”)、专户开户银行、西南证券
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 本公司在专户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情况如下: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静海支行,账号为:50260188000866718,截至
2015年9月25日,专户募集资金余额为55,000,000元,甲方后续在乙方存放
145,000,000元,累计存款2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亳州康普补充流动资金
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 本公司与专户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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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西南证券作为本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
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西南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本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本公
司和专户开户银行应当配合西南证券的调查与查询。西南证券每半年对本公司现
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 公司授权西南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浩、王文毅可以随时到专户开
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
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五、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西南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
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 专户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本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西
南证券。专户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七、 公司承诺按照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途严格使用募集资金,该专户中的
募集资金将严格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若本公司未履行承诺,西南证券有权要
求本公司暂停从专户支取资金并将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公司一次或
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专户开户银行应及时以
传真、邮件或电话方式通知西南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西南证券可以
随时查阅、复印与专户支出相关的合同、发票、支付凭据等资料,公司应积极配
合。
八、 西南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西南证券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
的要求向公司、专户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
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 专户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西南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西南证券通
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西南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
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 本协议自本公司、专户开户银行、西南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西南证券
证券代码:002349 证券简称:精华制药 公告编号:2015-081
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0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