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越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制度》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证监发『2005』120 号)等规定,我们作为浙江海越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为控股子公司申请流
动资金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是为控股子公司经
营发展所需。本公司拟在持股比例(51%)范围内为控股子公司流动资金
贷款提供担保,宁波海越其他股东依据其出资比例为本次流动资金贷款
提供相应担保。该担保事项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且表决程序合法、
规范,同意将上述议案在董事会表决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马乐其、郭劲松、胡宏伟、高耀松、童宏怀
2015 年 10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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