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023 股票简称:海特高新 公告编号:2015-064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请物业管理公司及房屋租赁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交易标的:四川海特投资有限公司房屋、成都蓝海锦添物业管理有限公
司物业服务
2、是否为关联交易: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
组。
4、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提升管理水平,符合公司
整体发展规划。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为提升管理水平,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
请成都蓝海锦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海锦添”)为公司提供物业管
理服务,同时,为便于公司生产经营,公司租赁四川海特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海特投资”)房屋。
(二)决策程序
公司于 2015 年 10 月 9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聘请物业管理公司及房屋租赁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票 7 票,反对票 0 票,
弃权票 0 票,回避票 2 票),同意聘请成都蓝海锦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公司提
供物业管理服务,租赁四川海特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用于生产经营。公司独立董事
就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就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聘请物业管理公
司及房屋租赁事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因公司董事辛豪先生为
蓝海锦添和海特投资法定代表人,同时公司董事长李飚先生为蓝海锦添实际控制
人,因此本次聘请物业管理公司及房屋租赁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李飚先生和辛豪先生回避表
决本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交易需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在股东大会
上对该议案的表决投票权。
二、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1、四川海特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一栋房屋(产权证号为:权 1191479)。
2、聘请蓝海锦添为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三、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一)、成都蓝海锦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1、名称:成都蓝海锦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成都高新区高朋大道 21 号 1 幢 3 层
3、注册资本:300 万元
4、法定代表人:辛豪
5、经营范围:物业管理(凭资质许可证从事经营)
6、关联关系:公司董事辛豪先生为蓝海锦添法定代表人,同时公司董事长
李飚先生为蓝海锦添实际控制人,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7、资质:二级物业管理资质
(二)、四川海特投资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四川海特投资有限公司
2、注册地点:成都高新西区创业服务中心
3、法人代表:辛豪
4、注册资本:1500 万元人民币
5、主营业务:投资项目及资产管理(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或有专项规定的除
外);企业管理。
6、关联关系:公司董事辛豪先生为海特投资法定代表人,因此本次交易构
成关联交易。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房屋租赁
1、海特投资将位于成都市科园南路 1 号房屋(产权证号为:权 1191479)
承租给四川亚美动力技术有限公司,租赁面积为 2593.39 平方米,房屋租金价格
为 46 元/平方米,年租金为 143.16 万元。
2、租赁期限为 1 年,到期后双方可协商续租重新签订租赁协议。
(二)物业管理
1、四川奥特附件维修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将公司海特国际广
场 1 号楼及 2 号楼(物业计费面积 36318.49 平方米)委托给蓝海锦添提供物业
管理服务。
2、服务期限为 3 年,物业费价格为 8.5 元/月/平方米。
五、涉及关联交易的其他安排
本次聘请物业管理公司及房屋租赁不涉及其他人员安置、债权债务转让等事
宜。
六、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1、蓝海锦添为专业物业管理公司,具备良好的物业管理经验,公司聘请蓝
海锦添为公司提供专业的物业管理服务,有利于提升公司综合管理水平。
2、公司租赁海特投资的房屋作为公司生产经营场所,是基于方便公司的生
产经营考虑。
3、本次上述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
七、公司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截止 2015 年 10 月 9 日,公司与海特投资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为 0 元,公司
与四川海特实业有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为 33,392,055.50 元。
八、独立董事意见和事前认可意见
事前认可意见: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
会议拟审议的《关于聘请物业管理公司及房屋租赁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事
前认真审查,我们认为:公司聘请物业管理公司及房屋租赁事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交的资料齐全。因此,同意提
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意见:本次聘请物业管理公司和房屋租赁事项交易价格系交易双方
依据市场价格沟通协商而定,定价公允,本次交易事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
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审议该议案的审
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各有关规定,关联董事李飚先生和辛豪先生进
行了回避表决。因此,同意公司聘请蓝海锦添为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租赁海
特投资房屋用于公司生产经营。
九、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聘请蓝海锦添为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及公司
租赁海特投资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交易价格以市场价为依据,定价公允。本次的
交易事项己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独立董
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公司本次交易符合《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对公司聘请蓝海锦添提供物业管理
服务和租赁海特投资房屋事项无异议。
十、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兴业证券关于公司聘请物业管理公司及房屋租赁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0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