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明珠: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5-10-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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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国声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受贵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广东国声律师事务所(以下称

“本所”)以罗浩东律师为代表(下称“本律师”)出席公司 2015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大会”或“股东大会”或“会议”)。

本律师依时出席了会议。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

则》”)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贵公司的委托,出席会议的律师应

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以及

会议表决程序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现按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15 年 9 月 21 日通过决议并将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刊登于 2015 年 9 月 22 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5 年 10 月 9 日如期召开。经审查验证,本次大会

召开的公告通知,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的事项与公告通知一致。本次股东大会

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10 月 9

日 14:00 在公司技术中心大楼二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表决采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

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

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会议由公

司董事长张文东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经审查本次大会现场出席人员的身份资格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明文

件、持股凭证及律师认为应该审查的其他有关资格证明文件,证实现场出

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所提供的股东身份资料与公司股东资料(指股东名

册,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记载一致,其资格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

东资格则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认证。参加现场会议

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 11 人,代表股份数 80,123,329 股,

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23.44%。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3 人,

代表股份数 69,716,365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20.40%;参加网络投票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 8 人,代表股份数 10,406,964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

的 3.04%。全部为无限售流通股。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亲自出席 7 人,副董事长欧阳璟先生因身体原因

未能出席,已请假;独立董事廖朝理先生因事未能亲自出席,书面委托刘

婵女士代为出席。除本律师履行职责出席会议外,公司董事会未邀请其他

人员参加会议。

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大会股东新提案(临时提案)

本次大会没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四、关于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议题以书面记名方式进行了投票

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专人监票清点,清点统计好的现场

表决结果上传上市公司信息服务平台;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由上市公司信息

服务平台汇总统计。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服务平台最终汇总统计的网络与现

场投票情况,会议的表决结果为:

审议通过本次会议的议案,具体为:

1.关于公司符合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80,121,529 99.99 1,800 0.01 0 0.00

2.00 关于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2.01 发行规模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80,121,529 99.99 1,800 0.01 0 0.00

2.02 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80,121,529 99.99 1,800 0.01 0 0.00

2.03 债券期限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80,121,529 99.99 1,800 0.01 0 0.00

2.04 债券利率及确定方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80,121,529 99.99 1,800 0.01 0 0.00

2.05 发行方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80,121,529 99.99 1,800 0.01 0 0.00

2.06 发行对象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80,121,529 99.99 1,800 0.01 0 0.00

2.07 募集资金用途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80,121,529 99.99 1,800 0.01 0 0.00

2.08 担保条款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80,121,529 99.99 1,800 0.01 0 0.00

2.09 债券的上市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80,121,529 99.99 1,800 0.01 0 0.00

2.10 决议有效期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80,121,529 99.99 1,800 0.01 0 0.00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80,121,529 99.99 1,800 0.01 0 0.00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 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如适用)

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关于公司符合向合格投

1 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11,788,480 99.98 1,800 0.02 0 0.00

条件的议案

关于向合格投资者公开

2.00 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 11,788,480 99.98 1,800 0.02 0 0.00

2.01 发行规模 11,788,480 99.98 1,800 0.02 0 0.00

2.02 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 11,788,480 99.98 1,800 0.02 0 0.00

2.03 债券期限 11,788,480 99.98 1,800 0.02 0 0.00

2.04 债券利率及确定方式 11,788,480 99.98 1,800 0.02 0 0.00

2.05 发行方式 11,788,480 99.98 1,800 0.02 0 0.00

2.06 发行对象 11,788,480 99.98 1,800 0.02 0 0.00

2.07 募集资金用途 11,788,480 99.98 1,800 0.02 0 0.00

2.08 担保条款 11,788,480 99.98 1,800 0.02 0 0.00

2.09 债券的上市 11,788,480 99.98 1,800 0.02 0 0.00

2.10 决议有效期 11,788,480 99.98 1,800 0.02 0 0.00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3 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 11,788,480 99.98 1,800 0.02 0 0.00

行相关事宜的议案

与会股东对当场公布的表决结果没有异议。

会议主持人宣布了股东表决的议案通过。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结果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

人资格和会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本次大会审议的结果有效。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大会的法定

文件依法使用,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负责。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国声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国声律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律师:

罗 浩 东

负责人:

罗 维

罗 维

二 O 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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