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股份:关于2015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补充更正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5-10-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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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阳光股份 公告编号:2015-L100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5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补充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 2015 年 10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披露的《2015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5-L99),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要求,公司将补充说明本次会议中小股东

的出席情况及其对本次会议议案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补充更正如下: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原披露内容为:

“2、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5 人、代表股份 49,513,7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6.6026%。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 人,代表股份 49,050,0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40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

权委托代表 4 人,代表股份 463,7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8%。”

现补充更正为:

“2、 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总体情况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5 人、代表股份 49,513,700 股、

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6.6026%。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 人,代表股份 49,050,0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40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

权委托代表 4 人,代表股份 463,7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8%。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情况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4 人、代表股份 463,700 股、占上

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618%。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

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4 人,

代表股份 463,7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8%。”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原披露内容为:

“① 表决情况:

同意 49,05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99.0635%;反对

463,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936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49,05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表决权 99.0635%;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网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反对 463,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936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现补充更正为:

“① 表决情况:

同意 49,05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99.0635%;反对

463,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936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49,05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表决权 99.0635%;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网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反对 463,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936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反对 463,7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1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表决权的 0%。”

除上述内容外,原公告其他内容不变,公司就以上补充更正事项给投资者带

来的不便深表歉意,并敬请谅解。

修 订 后 的 《 2015 年 第 八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 详 见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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