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阳光股份 公告编号:2015-L100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5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补充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 2015 年 10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披露的《2015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5-L99),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要求,公司将补充说明本次会议中小股东
的出席情况及其对本次会议议案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补充更正如下: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原披露内容为:
“2、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5 人、代表股份 49,513,7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6.6026%。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 人,代表股份 49,050,0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40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
权委托代表 4 人,代表股份 463,7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8%。”
现补充更正为:
“2、 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总体情况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5 人、代表股份 49,513,700 股、
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6.6026%。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 人,代表股份 49,050,0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40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
权委托代表 4 人,代表股份 463,7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8%。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情况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4 人、代表股份 463,700 股、占上
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618%。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
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4 人,
代表股份 463,7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8%。”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原披露内容为:
“① 表决情况:
同意 49,05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99.0635%;反对
463,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936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49,05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表决权 99.0635%;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网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反对 463,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936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现补充更正为:
“① 表决情况:
同意 49,05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99.0635%;反对
463,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936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49,05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表决权 99.0635%;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网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反对 463,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936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反对 463,7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1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表决权的 0%。”
除上述内容外,原公告其他内容不变,公司就以上补充更正事项给投资者带
来的不便深表歉意,并敬请谅解。
修 订 后 的 《 2015 年 第 八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 详 见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