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同意公司限售股股东股份质押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法》及《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
立场,就任杭中先生拟将其所持有的公司 44,994,840 股股份,占公
司总股本的 14.75%通过质押方式融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任杭中先生拟通过质押股份融资是基于支持公司经营发展
及个人投资需求, 质押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且公司将密切关注所融
资金投向及用途,本次事项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因
此同意公司限售股股东股份质押的议案。
独立董事:施光耀、邓建新、尹中立
二○ 一五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