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源电气: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15年10月)

来源:深交所 2015-10-09 11:4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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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

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建立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河南森源电

气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领导,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

事会秘书组组织实施。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

会秘书的职责。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证券部是公司内幕信息登记管理的具体办事机构,负责公司内幕信

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公司证券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

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

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

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以及公司网站更新、内刊印刷等内容,须经董事会

秘书或证券部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和印制。

第五条 公司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内

部涉及公司信息相关知情人均应受本制度的规定约束 ,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

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涉及公

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

信息。上述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信息披露指定媒体正式披露的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出让资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状况和经营状况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季度、半年度、年度经营业绩数据及重要财务资料;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八)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九)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一)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二)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三)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四)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活动;

(十五)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经理发生变动;

(十六)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七)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有关制度中规定应披露

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八)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股票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

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

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四)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及个人;

(五)为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七)上述自然人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

第三章 登记备案管理事宜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内部涉及公司信息相关知情

人,在经办相关事宜中,涉及有内幕信息发生,无论知晓情况程度,均应首先负

有保密责任,同时应按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或

证券部。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

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内幕信息

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

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

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

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下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一),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

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

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及时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发送禁止内幕交易的相

关告知书,明确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公司内幕信息所应负有和遵守的保密义务

及违背保密义务所应追究和承担的法律责任。

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及时安排、组织、协调与公司重大事项

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相关保密协议,明确约定内幕信息知情人所应承担的保密义

务和责任。

(二)董事会秘书应及时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所填写的

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按照规定向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等进行报备。

第十三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向交易所报送相关公告文件(如

定期报告、董事会决议等)时,同时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包括但不

限于:

(一)获悉公司被收购;

(二)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证券发行预案;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合并、分立草案;

(五)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预案;

(六)公司拟披露年报、半年报;

(七)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高送转的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前述“高送转”是指:每 10 股获送的红股和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数合计在

6 股以上(含 6 股)。

(八)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草案;

(九)公司发生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已经发生了交易异常的情况;

(十一)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

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

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

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

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

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条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

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

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

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进行前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

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第十七条 公司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

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

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交易所和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四章 保密与处罚

第十八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将

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该内幕信息,不得

买卖公司证券,不得建议或配合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九条 对于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在提供

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书面告

知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规定,督促其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第二十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或利用

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董事会将视情

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公司对内幕

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进行自查和作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中国证

券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

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 ,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以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格式(注1)

(注 2)

证券简称: 内幕信息事项 :

内幕信息 身份证号

序 所在单位 职务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知情人员 码或股东 登记时间 登记人

号 /部门 /岗位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内容 所处阶段 公开时间

姓名 代码

注3 注4 注5 注6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上市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当按照《关

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九条的要求内容进行登记。具体档案格式由上市公司根据需要确定,并注意

保持稳定性。

2.内幕信息事项应当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

知情人档案应当分别记录。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 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7. 涉及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应当分为以下四部分填列:(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

偶、直系亲属;(二)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三)本次重

大资产交易聘请的中介机构及相关经办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四)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

和自然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

附件二: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 签名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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