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鸿基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作为宝安鸿基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
就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聘任总经理的议案
我们认真审阅了郑小将的个人简历等有关资料,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
章程》限制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
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提名及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聘任郑小将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二、关于补选公司非职工董事的议案
1、经审核拟补选的第八届董事会非职工董事候选人履历及基本资料,我们
未发现非职工董事候选人有存在《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的情形之一;非职工
董事候选人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公开谴责或处罚;
非职工董事候选人符合《公司章程》 规定的任职条件。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中
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2、非职工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
定,程序合法有效,没有损害股东的权益。 我们认为:拟补选的第八届董事会
非职工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提名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要求。
独立董事: 邱大梁 梁发贤 邓远帆 吴小珠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邱大梁 梁发贤
邓远帆 吴小珠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