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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15】康达(成都)法律意字第 325 号
致: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资源”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杨波、印娟律师出席
了西部资源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四
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道德规范、业务标准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发表
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15 年 9 月 23 日,公司董事会分别在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四
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
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
审议事项、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并明确了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
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北京 BEIJING 上海 SHANGHAI 广州 GUANGZHOU 深圳 SHENZHEN 海口 HAIKOU 西安 XI’AN 杭州 HANGZHOU
南京 NANJING 沈阳 SHENYANG 天津 TIANJIN 成都 CHENGD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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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 2015 年 10 月 8 日 14 点 30 分;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5 年 10 月 8 日交易时
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
间为 2015 年 10 月 8 日 9:15-15:00。
2015 年 10 月 8 日 14 点 30 分,在公司董事长王成的主持下,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在成都市锦江区锦江工业开发区毕升路 168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
开。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主体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为截止2015年9月25日交
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
东或其合法委托代理人。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股东及其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
托书,并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单核对,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2名,共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
决权股份268,096,94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0.505%。同时,公司的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均具有
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资格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股东网络投票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
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 7 名,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
18,30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3%。
三、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原有会议议程及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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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权总数。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逐项表决,
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计票;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
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经合并统计上述表决结
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关于同意子公司重庆市交通设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
贷款的议案。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
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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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西部资源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专用签字盖章页)
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 江 华 经办律师: 杨 波
印 娟
二○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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