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15]A0384 号
致: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
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
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称“《从业办
法》”)及贵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北京国枫律师事务
所(以下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
“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的真实性、合
法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
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
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并予以公告。
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和《从业办法》
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
师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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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核查,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贵公司
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5 年 9 月 23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会议股
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会议的
审议事项。
(二)股东大会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10 月 8 日下午 14:00 如期召开,由贵
公司董事长主持。贵公司本次会议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
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10 月 8 日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10 月 8 日
9:15-15:00。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
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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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册、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共计 7 人,代表股份 2,741,403,720 股,
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74.3653%。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现场出席本
次会议的人员还有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并经贵公司核查确认,参加贵公司本次会
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1 名,代表股份 281,152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76%。上述参加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已由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
台认证。
三、本次会议各项议案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
列明的全部议案。本次会议经逐项审议,依照《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所规定的表决程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2、《关于调整公司 2015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3、《关于调整公司 2015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4、《关于调整公司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
议案》;
5、《关于调整公司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议
案》。
上述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均单独计票。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以现场记名方式进行了表决,选举了股东代表、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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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工作。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
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议案均经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经核查,贵公司本次会议的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会议的贵公司董事、董事会
秘书、会议主持人签署,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会议的贵公司董事签署。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
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张利国
经办律师:马哲 薛玉婷
2015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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