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甘肃刚泰控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15
年10月8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南六公路369号1楼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15年第七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9月21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议案》,并于2015年9月22日公告发出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
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会议出席对象、网络投票的方法及时间,
并说明了出席会议的股东登记方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5年10月8日14点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南六公
路369号1楼会议室召开;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
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
的 时 间 为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段 , 即 9:15-9:25 , 9:30-11:30 ,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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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除公司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
师。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
东人数共 12 名,代表股份 3,135,69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
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参加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
行确认。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孙公
司上海刚泰黄金饰品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前述议案已获得有
效表决通过,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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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及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