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
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合同
之
法律意见书
致: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雾环保”或“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其委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7
号-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以下简称“《备忘录第 7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业
务规则的规定,对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华福神雾工业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
雾工业炉”)与内蒙古港原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原化工”)于 2015 年 9
月 30 日签署的编号为 G1508-PC/CA-GL 的《内蒙古港原化工有限公司 6X33000KVA
电石炉技改年产 1 亿 NmLNG 项目 PC 总承包合同》,以及为配套实施该合同由神
雾环保技术新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雾新疆”)与港原化工签署的编号为
D-15003-PC 的《内蒙古港原化工有限公司 6X33000KVA 电石炉技改年产 1 亿 Nm
LNG 项目 PC 合同》(以下合称“《港原化工 6X33000KVA 电石炉技改年产 1 亿 Nm
LNG 项目重大合同》及其附属合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已经得到公司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与
《港原化工 6X33000KVA 电石炉技改年产 1 亿 NmLNG 项目重大合同》及其附属合
同有关的情况、资料和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无任何虚假、严重
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一、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港原化工现持有察哈尔右翼后旗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
的注册号为 152632000000397 的《营业执照》,住所为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
察右后旗贲红镇 208 国道东;法定代表人为曾春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壹亿伍仟
万元整;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电石(安全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5 年 9 月 23 日),石灰石、石灰粉、白灰、聚氯乙烯、
粉状乙炔炭黑、聚脂下游产品、加工销售;水泥销售。营业期限为 2003 年 06
月 05 日至 2023 年 06 月 04 日。
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港原化工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本所律师认为,港原化工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且有效存续的有限
责任公司,其上述基本情况真实、有效。
二、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
根据港原化工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港原化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是依
法设立、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本所律师认为,港原化工系独立法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签署《港
原化工 6X33000KVA 电石炉技改年产 1 亿 NmLNG 项目重大合同》及其附属合同的
合法主体资格。
三、合同签署及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与有效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港原化工 6X33000KVA 电石炉技改年产 1 亿 NmLNG 项目
重大合同》及其附属合同由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签署,系双方真实
意思表示,合同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双方
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子公司神雾工业炉及神雾新疆与港原化工签署的《港原
化工 6X33000KVA 电石炉技改年产 1 亿 NmLNG 项目重大合同》及其附属合同真实、
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重大合同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李宏
签字律师:徐春霞
签字律师:石有明
日期:2015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