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收购股权和债权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
《章程》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前
已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通知了独立董事,并提供了相关资料和进行了必要的沟通,
我们认为:
公司拟自筹资金人民币 11,325 万元收购高利民先生持有的海宁宏达股权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宏达投资公司”)12.50%股权(对应宏达投资公司
注册资本 1,500 万元)及其拥有的对宏达投资公司 56,119,703.65 元债权。我们
对本次股权及债权转让所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审查,认为该关联交易符
合公司的利益,对公司当前主营业务的发展不构成重大影响。本次交易优
化了公司投资结构,增强公司盈利能力,提升公司整体竞争力和抗风险能
力。股权转让价格以评估机构评估价格为基础,交易价格客观公允,不存在损
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该项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
应该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收购股权和债权
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黄卫书
杨鹰彪
平衡
陈希琴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