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343 股票简称:禾欣股份 公告编号:2015-072
浙江禾欣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浙江禾欣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9
月22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
《关于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关于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地点变更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5年9月30日(星期三)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9月29日15:00—2015年9月30日15:00。其中:
①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9月30日
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②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9月29日15:00至2015年9月30
日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948号白金湾广场1703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张颜慧女士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投票代理人共计20人,代表公司股份
103,844,034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33.0177%。
1)现场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4名,代表股份数103,666,241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32.9612%。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6名,代表股份数177,79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565%。
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
的其他股东)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委托投票代理人共13人,代表股份
1,650,09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350%。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国浩律师(杭
州)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
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通过了马中骏、叶碧云、费华武、魏丽丽、
张丽、俞慧淑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虞群娥、黄振中、杜云波为公
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在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前,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已经深
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1 选举马中骏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103,666,24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88%。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972,29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991%。
1.2 选举叶碧云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103,666,24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88%。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972,29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991%。
1.3 选举费华武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103,666,24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88%。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972,29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991%。
1.4 选举魏丽丽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103,666,24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88%。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972,29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991%。
1.5 选举张丽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103,666,24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88%。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972,29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991%。
1.6 选举俞慧淑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103,666,24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88%。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972,29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991%。
1.7 选举虞群娥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103,666,24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88%。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972,29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991%。
1.8 选举黄振中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103,666,24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88%。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972,29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991%。
1.9选举杜云波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103,666,24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88%。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972,29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991%。
以上6名非独立董事和3名独立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任期三年,
自本决议通过之日起算。
本届董事会成员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
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2、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通过张志炜、毛建明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
职工代表监事,并与职工代表监事郑杰共同组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任期三年,
自本决议通过之日起算。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2.1选举张志炜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103,666,24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88%。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972,29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991%。
2.2选举毛建明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103,666,24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88%。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972,29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991%。
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
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3、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03,844,03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6,150,09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03,844,03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6,150,09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表
决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03,844,03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6,150,09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表
决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成员、第七届监事会中非职工代表
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03,844,03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6,150,09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以上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2015年9月14日的《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俞婷婷、胡振标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禾欣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