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09 证券简称:华塑控股 公告编号:2015-086 号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 年 9 月 30 日下午 2: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9 月 30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9 月 29 日下午 15:00 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下午 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成都市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四)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郭宏杰先生
(五)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六)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 人,
代表股份 273,879,93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3.1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股份 264,676,25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2.06%;根据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
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9,203,67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11%。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审议和表决,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对会议议案进行投票表决,本次会议形成以下决
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同意 65,502,33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7.72%;反对 9,171,67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2.2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的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9,086,6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9.77%;反对 9,171,6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0.2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
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同意 65,502,33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7.72%;反对 8,321,67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1.14%;弃权 85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14%。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的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9,086,6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9.77%;反对 8,321,6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5.58%;弃权
85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66%。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
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同意 264,708,2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6.65%;反对
9,171,67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3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的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9,086,6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9.77%;反对 9,171,6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0.2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调整本次非公开股票发行方案涉及关联交易
的议案》:
同意 65,500,33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7.72%;反对 8,321,67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1.14%;弃权 85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14%。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的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9,084,6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9.76%;反对 8,321,6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5.58%;弃权
85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67%。
本议案获得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四川大凡律师事务所张洪剑律师、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连蛟律师列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经审核验证,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六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现场与会人员签署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