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权激励计划解锁条件成就可解锁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178 证券简称:腾邦国际 公告编号:2015-094
深圳市腾邦国际商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及预留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可解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腾邦国际商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腾邦国际”)
于 2015 年 9 月 3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股权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
锁期条件成就可解锁的议案》,同意按照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稿)》(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第三个解锁期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的相关事宜,本次
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28 人,可申请解锁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为 450.56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84%,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1、2012 年 5 月 25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2012 年 5 月 25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核查公司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2 年 8 月 28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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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12 年 8 月 28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关于核查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名单的议案》。
5、《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无异议,予以
备案。
6、2012 年 9 月 17 日,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的议案》。
7、2012 年 9 月 24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公司
首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2 年 9 月 24 日。
8、2013 年 1 月 15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以授予价格 7.14 元/股回购注销已授予原激励对象崔红兵和罗翔已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共计 12 万股。公司已于 2013 年 4 月 11 日完成回购注销手续。
9、2013 年 5 月 24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以授予价格 7.14 元/股回购注销已授予原激励对象张铎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20 万股。公司已于 2013 年 12 月 18 日完成回购注销手续。
10、2013 年 9 月 23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股权激励计划第一期限制性股票解锁的议案》,公司首期股权激励对象所持限制
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经成就,并根据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之授权,同意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一期限制性股
票的解锁相关事宜,本次可申请解锁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81 万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0.66%。
11、2013 年 9 月 23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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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12、2013 年 9 月 23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
同意确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3 年 9 月 23 日。
13、2014 年 4 月 23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回购注销
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授
予价格回购注销已授予原激励对象彭捷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7 万股。
公司于 2014 年 7 月 3 日完成回购注销手续。
14、2014 年 9 月 23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
一个解锁期条件成就可解锁的议案》,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及预
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均已成就,根据公司 2012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授权,同意按照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的相关规定办理本次解锁的相关事宜,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30 人,
可申请解锁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12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87%。
15、2014 年 9 月 23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核查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16、2015 年 9 月 30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激励对象已获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授予价
格回购注销已授予原激励对象楼鸣、盖学璋的限制性股票 15.84 万股;审议通过
了《关于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第二个解锁期条件成就可解锁的议案》,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
期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均已成就,根据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授权,同意按照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稿)》的相关规定办理本次解锁的相关事宜,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28 人,可申请解锁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450.56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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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015 年 9 月 30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核
查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二、董事会关于满足《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第三个解锁期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说明
1、禁售期已届满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为
自首次授予日(即 2012 年 9 月 24 日)起 36 个月,禁售期满后可申请解锁获授
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35%;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为自预留授予日(即
2013 年 9 月 23 日)起 24 个月,禁售期满后可申请解锁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50%。
截至 2015 年 9 月 23 日,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禁售期已届满。
2、满足解锁条件情况说明
公司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及预留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约定的条件进行了审查,《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所有解锁条件详见下表:
激励计划设定的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锁期及预留
序号 是否达到解锁条件说明
授予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
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
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锁
1
②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 条件。
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③中国证监会认定不能实行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30 名激励对象中楼鸣、盖学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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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 在本计划实施完毕前离职,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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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足解锁条件;其余 28 名激励对
②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 象未发生前述任一情形,满足解
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锁条件。
③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④激励对象在本计划实施完毕之前单方面
终止劳动合同;
⑤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该激励对象在任职
期间,由于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盗窃、泄露
经营和技术秘密等损害公司利益、声誉的违法
违纪行为,或者严重失职、渎职行为,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
业绩条件:
(1)以 2011 年净利润作为固定计算基数, 公司 2014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2012 年、2013 年、2014 年公司净利润增长率 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
分别达到或超过 20%、65%、130%; 利润为 128,951,066.64 元,2011
(2)2012 年、2013 年、2014 年公司净资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
产收益率分别不低于 6%、8%、10%; 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
(3)解锁日上一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48,707,123.12 元,2014 年扣除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 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较 2011
3
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 年增长 165%,高于授予日前最
负; 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
注:以上净利润指标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 59,180,200.36 元;2014 年扣除
益的净利润与不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二 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
者孰低者作为计算依据;净资产收益率指标以 资产收益率为 11.03%,高于股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与不扣除非经常性 权激励设定目标。上述业绩条件
损益的净利润二者孰低者为依据计算的加权平 均已达到,满足解锁条件。
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该数为包括该数。
30 名激励对象中楼鸣、盖学璋
根据《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上一年度 在本计划实施完毕前离职,不满
绩效考核为合格及以上(PBC 为 A、B+、B 的 足解锁条件;其余 28 名激励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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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对象 100%有资格申请当年限制性股票解 象在考核期内绩效考核结果均
锁)。 达到合格及以上,满足解锁条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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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第三个解锁期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均已满足,根据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之授权,同意由董事会按照《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及预留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的相关事宜。
三、本期可解锁对象及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
获授限制性股票数 本期可解锁限制
序号 姓名 职务
量(万股)(注1) 性股票(万股)
1 乔海 董事/总经理 88 30.8
2 孙志平 董事 88 30.8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
3 周小凤 88 30.8
会秘书
4 陈树杰 副总经理 88 30.8
5 霍灏 副总经理 88 30.8
6 彭玉梅 副总经理 88 30.8
7 于澄 副总经理 88 30.8
8 周海燕 财务总监 44 15.4
9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20 人) 532.4 219.56
合 计 1236.4 450.56
注 1:因公司实施了 2012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1 元)、
2013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每 10 股转增 10 股派息 1.5 元)、2014 年度权益分派方
案(每 10 股转增 12 股派息 0.6 元),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
量同步实施了转增。
四、审核和批准程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是否
达成情况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锁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及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在考核年度内个人工作绩效考核结果均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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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合格及以上标准,且公司业绩指标等其他解锁条件已达成,可解锁的激励对象
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
锁相关事宜。
公司独立董事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
期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是否达成等事项进行了审查
和监督,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的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
际情况均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对股权激励股份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三个解锁期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要求,对各激励
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安排、解锁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及预留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的条件已经达成,且不存在不能解除限售股份或不得
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况(除激励对象楼鸣、盖学璋因离职丧失股权激励资格未达到
解锁条件外),同意公司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相关事
宜。
公司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
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后认
为:除激励对象楼鸣、盖学璋因离职丧失股权激励资格未达到解锁条件外,其余
28 名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
项备忘录 1-3 号》、《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9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同时公司人力资源部依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绩效考核办法对全体激励对象在考核年度内进行了工作绩
效考核,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该考核结果予以审核,确认本次 28 名
激励对象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均达到合格及以上标准,同意公司按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办理本次解锁事宜。
五、北京市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事宜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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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本次解锁的条件均已满
足;公司董事会就办理公司本次解锁事项已取得公司股东大会的合法授权;公司
已经履行了本次解锁的相关程序,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程序合法、有
效。
七、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腾邦国际商业服务
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解锁及部分回购注销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腾邦国际商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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