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化工: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标的资产过户完成情况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5-09-30 16:0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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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98 证券简称:沈阳化工 公告编号:2015-048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标的资产过户完成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向中国蓝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

许可[2015]2072 号 详见公司 2015-038 号公告)。截至目前,沈阳化

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沈阳化工”或“上市公司”)本

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已完成标的资产的过户及相关工商备案登记工

作,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标的资产的过户情况

(一)标的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标的资产为中国蓝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蓝星集团”)持有的山东蓝星东大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蓝星东大”)99.33%的股份。

截至 2015 年 9 月 23 日,蓝星集团合计持有的蓝星东大 99.33%

的股份已过户至公司名下,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成,淄博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蓝星东大的股东变更。本次变更完成后,公

司持有蓝星东大 99.33%的股权。

(二)验资情况

1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交易的资产交割及

过户情况进行了验资,并于 2015 年 9 月 24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利

安达验字[2015]第 2092 号 )。根据该验资报告,截至 2015 年 9 月

23 日,公司已收到中国蓝星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股本)人民币

158,585,867 元。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总额变更为

819,514,395 元。

二、后续事项

(一)公司尚需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股份变动事宜向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新增

股份登记及上市手续;

(二)公司尚需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因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

及的公司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公司章程》等事项的工商变更登记

手续,及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后续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中介机构意见

1、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

(一)本次交易方案的内容符合《重组管理办法》、《重组规定》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各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已取得中国证

监会的核准,本次交易各方可以依法实施本次交易;

(三)本次交易项下标的资产已办理完毕资产过户相关的工商登

2

记手续,蓝星集团依法履行了将标的资产交付至沈阳化工的法律义务;

(四)本次交易的后续事宜的办理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五)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交割、过户过程中未发现相关实际情况

与此前披露的信息存在差异的情况;

(六)在本次资产交割过程中,上市公司不存在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发生更换的情况;

(七)在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没有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

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八)蓝星东大 99.33%股份已按协议约定过户至上市公司名下,

本次交易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涉标的资产的过户手续已经完成,未出

现违反协议约定的行为;

(九)本次重组相关承诺仍在履行过程中,承诺人无违反相关承

诺的情形。”

2、法律顾问意见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认为:

“(一)本次交易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交易各方可以

依法实施本次交易;

(二)本次交易项下的标的资产已办理完毕资产过户相关的工商

变更登记手续,蓝星集团依法履行了将标的资产交付至沈阳化工的法

律义务;

(三)相关交易各方尚需办理本法律意见书所述本次交易后续事

3

项,该等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四、备查文件

1、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

2、华泰联合证券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涉及资产过户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

查意见》;

3、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所涉及标的资产过户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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