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百特: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15年9月)

来源:深交所 2015-09-30 09: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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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15 年 09 月)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

行为,确保董事会秘书忠实履行职责,勤勉高效地工作,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

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

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审议其受聘议案前,应取得深圳证券交

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之一的;

(二) 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 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 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 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公司在决定聘任董事会秘书之前,

应将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相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未提出异议

的情况下方可正式聘任。

第六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

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

个人陈述报告。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

事会秘书:

(一) 出现本细则第四条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适于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之一的;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

规定或《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

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

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

待办理事项。

第九条 公司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正式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

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

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 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

准确和完整;

(三)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统一协调安排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接待投资者来访、参加投资者交流会,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四)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

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工作,并在会议记录上签

字;

(五)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六) 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所有问询;

(七) 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则、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八) 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

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九) 《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

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和信息。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

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证券事务代表应

当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

事务代表应当代其履行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利。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要求参加

相应的培训与考核。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制订,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细则如需修改,

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

应当及时修改本细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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