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百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15年9月)

来源:深交所 2015-09-30 09: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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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制度

(2015 年 09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行为,加强对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直接登记在其证券账

户下的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

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

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申请股份初始登记时,委托公司

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

份证件号码等),并申请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

第六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证券交易所

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股票锁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将根据其所申报的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

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九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

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条 公司通过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

的禁止转让期限、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证券

交易所申报。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

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向

证券交易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

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

第十三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

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四章 股份买卖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

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两个交易日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

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

风险。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离任)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本公司股票且尚在承诺

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三

十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

中,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

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

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当计算可转让股份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上

述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

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

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

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

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

增减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应相应变更。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及证券事务代表控制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

执行。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董事会应

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

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

定并向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六章 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

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

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否则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公司还将视情况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除将承担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分外,公司还将视情况给予处

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

当及时修改本办法。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办法的修订应经董事会批准方可生

效。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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