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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锦江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相关问题
之
法律意见书
2015 年 9 月 29 日
致:上海锦江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海锦江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锦江投资”或“公司”)的
委托,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就锦江投资 2015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召集、召开程序、参与表决和召集
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以下合称“法律法规”)以及《上海锦江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依照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以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
定,对锦江投资提供的与题述事宜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予以了核查、
验证。同时,本所律师还核查、验证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核
查、验证的其他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和证明,并就有关事项向锦江投资有
关人员进行了询问。
上海锦江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方达律师事务所
2015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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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述核查、验证、询问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锦江投资如下承诺及保证:
其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完整、真实、准确、合法、
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
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律师依赖锦江投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咨询意见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
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召集、召开程序、参与表决和召集会议
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锦江投资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
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
定予以公告。
本所及本所律师业已具备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的主体资格。本所及本所
律师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题述事
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9 月 29 日上午 9 点
30 分在上海龙柏饭店二楼莲花厅(上海市虹桥路 2419 号)召开,同时,锦江投
资于 2015 年 9 月 29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投票平台、于 2015 年 9 月 29 日 9:15-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向股东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上海锦江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已于 2015 年 8 月 28 日刊登于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www.sse.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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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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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上海证券报》及香港《大公报》上。本次股东大会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到 15 日,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
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亦符
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参与表决和召集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24 名(其中,A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6 名,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8 名),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 213,550,411 股(其中,A 股股份数共计 213,065,167
股,B 股股份数共计 485,24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8.7140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锦江投资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董事会有权召集本次股东大会。除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包括锦江投资的部分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
本所律师认为,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下列议案:
1.00《关于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2.00《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
2.01《选举邵晓明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2.02《选举马名驹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2.03《选举戎平涛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2.04《选举朱虔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2.05《选举袁辽骏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2.06《选举康鸣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3.00《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3.01《选举段亚林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02《选举洪剑峭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03《选举夏雪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4.00《关于选举公司监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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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选举王国兴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
4.02《选举潘建畅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
本次股东大会对审议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上述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程序表决通过,即同意该等议案的表决
权数已达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
二分之一以上,其中第 2、3 和 4 项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方式逐项选举各提名董
事和提名监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亦符合《公司章程》,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合法、
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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