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仪股份:监事会议事规则

来源:上交所 2015-09-30 04:2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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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临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草案)

经第九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

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公司

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行使职权。

第三条 监事议事以会议的形式进行,监事按规定参加监事会会议是

履行监事职责的基本方式。

第二章 监事

第四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

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 监事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六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

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七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

者建议。

第九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其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6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

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

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

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

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指定专人协助

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

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

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 监事会可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出席监

事会会议,回答问题。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和临时会

议所作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六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

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

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

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

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

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日常事务

人员应当向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日常

事务人员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九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日常事

务人员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

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日常事务人员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

内,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

持。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日常事务人员

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

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

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

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监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

的异议,应视作已向其发出会议通知。

第二十二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

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

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以传真方式送出的,

以发送传真输出的发送完成报告上所载日期为送达日期;以邮件送达的,

以电子邮件进入收件人的电子数据交换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和决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

(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

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

事会日常事务人员。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

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

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表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

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不履行监事职责。

第二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

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

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

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

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

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七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与公告

第二十八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日常事务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

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

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

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日常事务人员应当参照上

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三十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

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

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以非现场方式召开监事会的,监事会日常事务人员应在最近一次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或其他方便适当的时间内,要求参加前次

会议的监事补签前次监事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监事既不按前两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

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

内容。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

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表决票、

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日常

事务人员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则的任何条款,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低于”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公司监事会负责修订

和解释,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上海临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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