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相
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如下:
一、 对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关于董事会提议聘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5 年度审
计机构的议案,我们认为: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曾为公司提供审
计服务,在审计服务工作中,能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
出具的各项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聘请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5 年度
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 对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事前认可意见
因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公司资产、主营业务及股权结构等发生全面
变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以及财政部会计司财
会便(2009)17 号《关于非上市公司购买上市公司股权实现间接上市会计处理的
复函》等相关规定,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
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 对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前认可意见
2015 年度公司与关联方的日常关联交易额,是基于双方 2015 年可能发生的
关联交易情况做出的合理预测。公司的关联交易依据公平、合理的定价政策,参
照市场价格确定关联交易价格,不会对公司独立性造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将《关于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提交
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 对公司接受控股股东资金拆借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控股股东拉萨瑞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拟向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
资金拆借并收取资金拆借占用费。此项拆借资金主要是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满足
公司各种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也是大股东对公司发展的支持。资金拆借经双方
平等协商确定,不存在利益输送等现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潘 飞 张 峥 童 敏 明
2015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