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百特: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15年9月)

来源:深交所 2015-09-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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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2015 年 09 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职能,保障审计委员会委员切实履行勤勉尽责的义务,

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认真履行职

责,勤勉尽责。

第三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

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四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

务所协商确定。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

以书面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审计师进场前通过临时会议或传阅资料

的方式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及财务账目,并审阅报表及报告所载有关财

务申报的重大事项,形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年审外聘审计师进场后保持与外聘审计师的沟通,在

外聘审计师出具审计报告草稿后通过临时会议或传阅资料的方式再一次审阅公

司财务会计报表,按适用的标准检讨及监察外聘审计师是否独立客观及审计程序

是否有效,形成书面意见。

第八条 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对其进行审议与

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并同时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

度公司审计工作的年度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必须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

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

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

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

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

意见。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

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

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

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

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

人签字。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董事办、内审部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相关各方的

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三条 本工作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十四条 本工作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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