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认可意见
潜能恒信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潜能恒
信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潜能恒信”)的独立董事,就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拟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非公开发行有关事项
潜能恒信因发展需要,拟向控股股东周锦明、潜能恒信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苗俊平、于爱民等 4 名特
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用于渤海 05/31
合同区块油气勘探(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公司制定了《潜能恒信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非公开发行方式认购)》,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由公司自行管理,该员工持股
计划通过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持有公司股票。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上市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潜能
恒信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
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潜能恒信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方案》、《潜能恒信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潜
能恒信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潜
能恒信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
告》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事项、《潜能恒信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
股计划(草案)(非公开发行方式认购)》等与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事项进行了
认真的事前核查。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锦明和员工持股计划,员工
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中包括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此本次发行构成关联
交易。
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已将上述交易事项事先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
并审阅了相关材料,我们认为本次发行有利于公司渤海 05/31 合同区块油气勘探
项目的顺利实施、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业务顺利开展、增强抗风险能
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发行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没有发现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我们同意将《潜能恒信能源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潜能恒信能源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潜能恒信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潜能恒信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
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潜能恒信能源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非公开发行方式认购)》等本次发行的相关
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拟与苏尼特右旗维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光科技”)签署《2015
年度勘探开发综合服务总包合同》,承接其维光科技合作区2015年度钻井及综合
研究等配套服务,我们进行了事前审查并表示认可。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
易按照“自愿、公平、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决
策程序合法有效;交易价格公允,且与双方以往年度发生的相同交易价格水平保
持一致,以上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经营及长远战略,有利于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
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其他非关联股东及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
同意该关联交易。
(以下无正文)
事前认可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潜能恒信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独立董事对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独立董事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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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 洁 王月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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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侦武
潜能恒信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