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机床:2015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5-09-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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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410 股票简称:沈阳机床 公告编号:2015-78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五年度

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5 年 09 月 29 日(星期二)下午

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 年 09 月 28 日 15:00—2015 年 09 月

29 日 15:00。其中: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2015 年 09 月 29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②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 年

09 月 28 日 15:00 至 2015 年 09 月 29 日 15:00。

2、召开地点:公司主楼 V1-02 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刘鹤群董事

6、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五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8 名,代表股份 231,574,64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0.25%。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的股东共 6

名,代表股份 1,016,8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328%。公司部

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方式。

(二)会议审议议案情况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1,574,143 股,反对 500 股,弃权 0 股,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99.9998%。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

东)投票情况:同意 1,016,400 股, 反对 500 股,弃权 0 股,

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此次股东大会由辽宁宏茂律师事务所指派张俊、蒋颖律师进

行了见证。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并出具了《辽宁宏茂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

司二〇一五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述议案内容详见 2015 年 9 月 12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刊登的公司第 7 届董事会第 12 次会议决议公告。

四、备查文件: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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