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中小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的规定和要求,作为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
事,我们认真地阅读和审核了相关事项的资料,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
议审议相关担保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的全资孙公司或控股孙公司,公司对上述项目公司的担
保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且符合本公司整体利益。
同时本次担保按被担保对象股东持股比例执行,因此本次公司及全资子公司
为项目公司提供担保,不存在与《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规
定相违背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审议的担保事项。
陈志斌: 刘榕: 钱新:
201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