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 2 次修订)
经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发展战略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
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
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公
司特设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
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
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
审小组组长,另设副组长 1-2 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
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它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
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
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及合作方
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
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
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
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
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临时会议由战略委员会
委员提议召开。
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应于会议
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
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
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
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
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投资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
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
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
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上海临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9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