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海机械:关于对《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51929号)的回复

来源:深交所 2015-09-28 13:2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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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黄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

(151929 号)的回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连云港黄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海机械”、“公司”或“上市

公司”)于2015年8月28日收到贵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

反馈意见通知书》(151929号),现就贵会反馈意见通知书中提及的相关问题回

复如下,请贵会予以审核。

注:如无特别说明,本反馈意见回复中的词语和简称与《连云港黄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各项词语

和简称的含义相同。

1-1-1

目录

1.申请材料显示,黄海机械于 2012 年 6 月在深交所中小板上市,主营业务为岩土钻孔装

备的研发、制造和销售。因公司原有资产盈利能力逐年下降,经营陷入困境,拟进行本次

交易。请申请人:1)对照黄海机械《招股说明书》中关于主营业务、盈利能力、行业中的

竞争地位、业务发展目标、募集资金使用等信息披露情况,补充披露上市公司近三年经营

情况和募集资金使用效益,详细分析与首发上市的信息披露差异及原因。2)结合公司 2012

年首发上市之后的经营情况,补充披露黄海机械实际控制人让渡控制权并进行本次交易的

背景、原因。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6

2.申请材料显示,长春长生 1992 年设立时存在超范围、超比例发行内部职工股的问题。

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长春长生内部职工股的规范和清理是否符合当时国家有关法规的相

关规定,是否存在法律风险或经济纠纷。2)内部职工股的发行、规范和清理是否得到有权

主管部门的确认和批准,如有,请补充提供相关文件。3)长春长生现有股东所持有的股份

是否合法、有效,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 13 条的相关规定。请

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2

3.申请材料显示,长春长生 1992 年设立时,主发起人长生所以甲型肝炎减毒活疫苗和分

装古巴干扰素生产技术作价出资 900 万元入股,占当时注册资本的 30%。请你公司补充披

露上述无形资产出资是否符合《公司法》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关于出资比例的规

定。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27

4.申请材料显示,2010 年长春长生拟于境外(香港)申请上市,并计划于上市前进行海外

私募,长春长生为此建立了相关境外上市、返程投资的架构。2012 年,长春长生终止境外

上市计划,废止了相应境外上市、返程投资架构。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长春长生历史上

搭建和解除 VIE 架构时是否符合外资、外汇、税收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相关 VIE

业务重组协议的执行情况。3)隆世生物(开曼)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4)隆世生

物(开曼)及长春长生自然人股东成立的特殊目的公司注销工作的最近进展情况、预计注

销时间。5)上述 VIE 协议控制情形的搭建和解除是否存在法律风险或经济纠纷。请独立财

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8

5.申请材料显示,长春长生历史上发生多次增资和股权转让。其中,长春高新、亚泰集团

将其所持长春长生的股权进行了多次转让。请申请人补充披露:1)长春高新、亚泰集团的

股权转让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国资审批程序和评估备案程序。2)2008 年第十三次股权转让中

是否存在不同主体转让价格不同的情形,是否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3)2014 年 5 月第

二次增资中,简兴投资、礼兴投资以现金增资长春长生的价格。4)报告期内股权转让的原

因、定价依据及合理性,与本次交易作价的差异原因。5)长春长生现有股东取得的股份是

否合法、有效,是否已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是否存在法律风险或经济纠纷及对本次重组的

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会计师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35

6.申请材料显示,本次重大资产置换涉及拟置出债务的转移,需要取得债权人同意方可进

行。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截至目前的债务总额及取得债权人同意函的最新进展。2)未

取得债权人同意函的债务中,是否存在明确表示不同意本次重组的债权人,如有,其对应

的债务是否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完毕。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45

7.申请材料显示,本次拟置出资产的承接将釆取黄海机械设立全资子公司(承接主体)承

接置出资产并交付承接主体股权的方式。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拟置出资产的具体安排,明确

置出资产的承接主体、承接安排及责任承担方式。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

意见。 ............................................................................................................................................ 47

1-1-2

8.申请材料显示,本次交易拟置出资产安置根据“人随资产走”的原则,由承接主体继受并

负责进行安置和妥善解决。请你公司结合承接主体和承接方的资金实力、未来经营稳定性

等情况,补充披露:1)职工安置的具体安排,包括但不限于承接主体、承接方及安置方式

等内容。2)如有员工主张偿付工资、福利、社保、经济补偿等费用或发生其他纠纷,承接

主体和承接方是否具备职工安置履约能力。3)如承接主体和承接方无法履约,上市公司是

否存在承担责任的风险。如存在,拟釆取的解决措施。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

明确意见。 .................................................................................................................................... 49

9.申请材料显示,长春长生最近三年实际控制人为高俊芳、张洺豪、张友奎,未发生变更。

请你公司结合长春长生搭建和解除 VIE 架构、股权结构、董事会构成、公司章程、表决程

序等情况,补充披露长春长生最近三年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的依据。请独立财务顾问和

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2

10.申请材料显示,最近三年长春长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请你公司

结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补充披露长春长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

变化的依据。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53

11.申请材料显示,2013 年 9 月 24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给予长春高新及包括高俊芳在内的

相关人员通报批评处分。请你公司补充披露高俊芳参与本次交易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 23 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 6 条的相关规定。请独立财

务顾问和律师核査并发表明确意见。......................................................................................... 55

12.申请材料显示,长春长生尚有 4 项房屋建筑物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请你公司补充披

露:1)上述房屋所有权证办理的进展情况、预计办毕时间。2)办理权证是否存在法律障

碍或不能如期办毕的风险。如有,拟釆取的解决措施。3)该等情形对本次交易作价和未来

生产经营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56

13.申请材料显示,长春长生控股子公司农安牧业使用一块位于二洼甸子大坑荒坡地用于

生产设施(鸡舍等)及附属设施建设。房屋建筑物共计 13 项,面积共计 6,607 平方米。请

你公司补充披露:1)上述土地用于生产建设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上述房屋

建筑物所占用的集体农用地是否需要根据《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国有建

设用地等相关审批手续。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58

14.申请材料显示,长春长生存在两起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上述

两起未决诉讼的最新进展情况。2)若败诉涉及赔偿,相关责任的承担主体,会计处理及对

本次交易的影响。3)报告期内长春长生及其子公司是否存在其他已决的重大诉讼、仲裁,

如有,补充披露诉讼或仲裁主体、案由、诉讼或仲裁主张、标的金额、诉讼或仲裁结果、

执行情况。4)报告期内长春长生及其子公司是否存在其他已决行政处罚事项。如有,补充

被露作出行政处罚的主体、处罚事由、处罚结果、整改情况。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和会

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0

15.申请材料显示,长春市腾龙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报告期内张洺豪曾持股 100%的公司,

2015 年 4 月 27 日,张洺豪将其全部股权转让给张雯。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长春市腾龙

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2)长春市腾龙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历史上转让其持有的长春

长生股权的相关情况。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64

16.请你公司结合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货币资金用途、未来现金收支情况、可比上市

公司资产负债率水平、融资渠道及授信额度等,补充披露募集配套资金的必要性。请独立

财务顾问核査并发表明确意见。................................................................................................. 68

17.申请材料显示,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用于水痘疫苗狂犬疫苗车间技术改造项目、疫苗产

品研发项目、营销网络建设项目、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建设。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本次交易收

益法评估中预测的现金流是否包含募集配套资金投入带来的收益及对评估值和业绩补偿的

1-1-3

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78

18.申请材料显示,报告期内长春长生股权共有四次转让,其中一次釆用了收益法评估结

果作为作价依据。请你公司结合报告期长春长生股权转让价格及作价依据,进一步补充披

露与本次交易价格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并详细说明两次收益法评估的主要差异情况。请

独立财务顾问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80

19.请你公司结合市场可比交易情况,进一步补充披露本次交易价格的合理性。请独立财

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87

20.请你公司详细说明长春长生销售信用政策及应收账款管理情况,并结合实际收款周期、

逾期催收和回款情况等补充披露应收账款对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影响、坏账准备计提的合

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98

21. 请你公司详细说明长春长生存货管理情况,并结合存货的类型、年限、市场价值、发货

模式、退货政策、销售情况、产品价格变动趋势及同行业情况等,补充披露各报告期末存

货增加的原因及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

见。 .............................................................................................................................................. 107

22.申请材料显示,报告期狂犬疫苗的总体产销率为 70.13%。请你公司结合现有订单及销

售预测情况,说明上述产销率的合理性及对存货的可能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

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120

23.申请材料显示,长春长生销售费用主要由推广服务费构成,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报告期

内推广服务费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122

24.请你公司补充披露长春长生对已售出疫苗的管理情况,以及报告期是否存在已销售疫

苗的退、换货情况。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127

25.申请材料显示,报告期内及报告期后长春长生存在关联方资金拆借交易,包括向长春

鼎升借出资金及委托长春祥生进行理财。请你公司补充披露资金拆借相关的风险防范制度

以及制度的执行情况,并说明报告期对长春祥升委托理财资金计提减值准备的合理性。请

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129

26.请你公司结合长春长生市场需求、地区拓展、竞争优势、已有合同及合同执行情况等,

说明:1)2015 年营业收入和净利润预测的可实现性。2)2016 年及以后年度营业收入的测

算依据、过程及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133

27.请你公司补充披露取消一类疫苗政府定价对长春长生未来盈利的影响,包括对未来 CDC

中标情况、销售单价等,并说明这一变化对收益法评估结论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会

计师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42

28.申请材料显示,长春长生在报告期内存在疫苗境外销售业务,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

境外疫苗相关政策及对销售可能产生的影响,境外销售客户的稳定性、结算时点、结算方

式及其回款情况。2)对外币汇率风险的应对措施和汇率变动对收益法评估结论的可能影响。

请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145

29.长春长生收益法评估中选取的折现率为 10.10%,并在计算过程中依据 Wind 资讯查询

了可比公司有财务杠杆的β 系数。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确定β 系数的具体依据及合理性。

2)β 系数对最终折现率确定和收益法评估结果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评估师核査并发

表明确意见。 .............................................................................................................................. 152

30.申请材料显示,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之一韩晓霏拥有美国居留权。请你公司补充披露

本次交易是否需要取得外资主管部门的批准。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158

31.申请材料显示,报告期内长春长生以其客户的应收账款进行保理融资。请你公司补充

披露长春长生保理融资业务的保理商、利率和费率及是否具有追索权。请独立财务顾问和

1-1-4

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60

32.申请材料显示,长春长生的实际控制人为高俊芳、张洺豪、张友奎。请你公司结合《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有关规定,补充披露本次交易完成后高俊芳、张洺豪和

张友奎是否为一致行动人,如是,请合并计算其所持上市公司的股份数。请独立财务顾问

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61

33.请你公司补充被露:1)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历史缴纳情况,是否存在

被追究处罚的风险;如存在未足额缴纳的情形,需补缴的金额及对长春长生业绩和评估的

影响。2)未来年度社保及公积金预测依据及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会计师和评

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62

34.申请材料显示,申报报表与原始报表相比,存在对收入和推广服务费的会计差错更正,

请你公司补充披露相关差错更正的具体原因和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

明确意见。 .................................................................................................................................. 168

1-1-5

1.申请材料显示,黄海机械于 2012 年 6 月在深交所中小板上市,主营业

务为岩土钻孔装备的研发、制造和销售。因公司原有资产盈利能力逐年下降,

经营陷入困境,拟进行本次交易。请申请人:1)对照黄海机械《招股说明书》

中关于主营业务、盈利能力、行业中的竞争地位、业务发展目标、募集资金使

用等信息披露情况,补充披露上市公司近三年经营情况和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详细分析与首发上市的信息披露差异及原因。2)结合公司 2012 年首发上市之

后的经营情况,补充披露黄海机械实际控制人让渡控制权并进行本次交易的背

景、原因。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说明]:

一、对照黄海机械《招股说明书》中关于主营业务、盈利能力、行业中的

竞争地位、业务发展目标、募集资金使用等信息披露情况,补充披露上市公司

近三年经营情况和募集资金使用效益,详细分析与首发上市的信息披露差异及

原因。

(一)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

1、《招股说明书》披露情况

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黄海机械首发上市时属制造业中的专用设备制造

业,主营业务为岩土钻孔装备的研发、制造和销售。公司主要产品为机械立轴式

岩心钻机、全液压岩心钻机、水平定向钻机、多功能煤层气钻机、多功能工程钻

机,以及钻机配套使用的钻杆产品。此外,根据客户需求生产并销售钻塔、泥浆

泵等辅助钻机作业的配套件。

2、近三年实际情况

公司自 2012 年 5 月上市以来,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始终围绕岩土钻孔装

备不断完善产品线。公司主要产品仍然为机械立轴式岩心钻机、全液压岩心钻机、

水平定向钻机、多功能煤层气钻机、多功能工程钻机,以及钻机配套使用的钻杆

产品。

综上,近三年来,公司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仍然保持首发上市所披露的主

营业务。

(二)盈利能力不断下降

1-1-6

1、《招股说明书》披露情况

(1)关于盈利能力的披露

①关于营业收入的披露

单位:万元

2011 年度 2010 年度 2009 年度

类别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机械立轴式岩心钻机 15,242.24 38.85% 11,391.58 38.92% 10,075.69 45.50%

全液压岩心钻机 9,043.48 23.06% 3,943.38 13.47% 3,426.11 15.47%

水平定向钻机 5,404.37 13.78% 6,339.47 21.66% 4,022.92 18.16%

多功能工程钻机 53.72 0.14% 226.05 0.77% 180.05 0.81%

多功能煤层气钻机 728.21 1.86% - - - -

钻杆 1,428.10 3.64% 1,217.28 4.16% 907.36 4.10%

钻机零配件 7,323.79 18.67% 6,150.65 21.01% 3,522.75 15.90%

物业费收入 - - 3.65 0.01% 13.85 0.06%

合计 39,223.91 100% 29,272.05 100% 22,148.74 100.00%

《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源于机械立轴式岩心钻机、

全液压岩心钻机和水平定向钻机三大类产品,2011 年、2010 年、2009 年这三类

产品销售收入合计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75.69%、74.05%、79.13%。

各产品技术较为成熟,市场需求较大,销售情况良好。

②关于毛利率的披露

类别 2011 年度 2010 年度 2009 年度

机械立轴式岩心钻机 29.98% 31.33% 34.18%

全液压岩心钻机 50.73% 53.38% 52.01%

水平定向钻机 26.85% 28.58% 25.39%

多功能工程钻机 30.35% 29.08% 25.19%

多功能煤层气钻机 51.78% - -

钻杆 32.26% 32.68% 27.22%

钻机零配件 31.24% 25.81% 30.27%

物业费收入 - -1.48% 44.88%

主营业务毛利率 35.06% 32.58% 34.33%

《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总体保持稳定,各产品毛利率水

平如上表所示。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水平相比,公司主营业务

1-1-7

毛利率处于行业较高水平。

③关于期间费用的披露

单位:万元

2011 年度 2010 年度 2009 年度

项目

金额 费用率 金额 费用率 金额 费用率

销售费用 2,101.43 5.32% 1,495.79 5.08% 1,302.80 5.87%

管理费用 3,000.04 7.59% 2,195.34 7.46% 2,226.10 10.04%

财务费用 499.91 1.27% 445.19 1.51% 342.31 1.54%

合计 5,601.37 14.18% 4,136.32 14.05% 3,871.21 17.45%

《招股说明书》披露,2009-2011 年的期间费用率分别为 17.45%、14.05%和

14.18%,期间费用随公司业务规模扩大而正常增长。

④关于盈利预测的披露

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未曾作过盈利预测,但对于整个钻机行业的利润趋

势做过趋势分析。根据《招股说明书》对于行业利润水平变动趋势的披露,公司

预计传统机械立轴式岩心钻机行业利润水平保持稳定,全液压岩心钻机行业继续

保持较高利润水平,水平定向钻机利润水平保持稳定,钻机产品多功能化、智能

化、全液压化将提升行业整体利润水平。同时认为,上游钢铁行业、液压元件行

业以及下游地质勘探行业、非开挖工程施工行业、煤层气开采行业等对公司所在

行业的影响较大。

(2)关于风险提示

根据《招股说明书》在“风险提示”一节中的披露,公司存在受宏观经济环

境变化风险。公司所处行业的市场需求最终取决于地质勘查投资、固体矿产勘探

投资、煤层气勘探开采投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等,受宏观经济环境变化的影响

较大。如果未来全球经济出现危机,或者我国宏观经济环境出现不利变化,仍可

能对公司经营造成较大的不利影响。

2、近三年实际情况

近三年一期,上市公司实际盈利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 2013 年 2012 年

营业收入 4,396.46 10,694.34 20,033.31 36,36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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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利润 -44.76 1,528.36 3,229.47 7,933.75

归属于母公司净

262.85 1,418.29 3,573.62 6,880.40

利润

净利率 5.98% 13.26% 17.84% 18.92%

注:2015 年 1-6 月数据未经审计。

(1)营业收入下降

近三年一期,主要产品的收入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 2013 年 2012 年

主营业务收入 4,344.33 10,379.33 19,924.19 36,329.92

机械立轴式岩心钻机 856.17 3,915.57 7,096.89 16,741.60

全液压岩芯钻机 378.49 1,718.28 3,071.90 7,667.46

水平定向钻机 933.8 1,213.85 3,348.60 2,600.43

多功能钻机 - 725.81 600.25 942.26

钻杆 109.4 234.03 1,122.82 1,405.33

钻机零配件:钻塔、泥

2,066.47 2,571.79 4,683.73 6,972.84

浆泵、零件等

其他业务收入 52.13 315.01 109.12 39.83

营业收入 4,396.46 10,694.34 20,033.31 36,369.75

注:2015 年 1-6 月数据未经审计。

受国内外地质勘查投入下降等宏观环境的影响,钻机市场需求持续下降。

2012-2014 年,公司营业收入大幅下滑,由 2012 年的 36,369.75 万元下滑至 2014

年的 10,694.34 万元,下降 70.60%。2015 年 1-6 月,公司营业收入 4,396.46 万元,

经营状况未见好转。

(2)毛利率相对稳定

近三年一期,主要产品的毛利率水平如下:

项目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 2013 年 2012 年

主营业务 35.13% 33.72% 31.59% 36.15%

机械立轴式岩心钻机 26.42% 34.25% 31.72% 33.65%

全液压岩芯钻机 56.68% 48.61% 46.75% 49.62%

水平定向钻机 24.15% 15.48% 19.09% 21.65%

多功能钻机 - 36.21% 27.23% 42.31%

1-1-9

钻杆 31.47% 21.01% 31.47% 35.94%

钻机零配件:钻塔、泥

39.95% 32.02% 30.96% 31.96%

浆泵、零件等

其他业务 - 49.47% 10.27% 5.94%

综合毛利率 35.84% 34.18% 31.47% 36.12%

注:2015 年 1-6 月数据未经审计。

钻机市场整体需求下降,压缩了行业利润水平,公司通过积极应对措施,近

三年基本保持了稳定的毛利率水平。2012-2014 年,公司毛利率分别为 36.12%、

31.47%及 34.18%,与首发上市前 2009-2011 年的 34.37%、32.58%及 35.06%毛利

率水平基本相当。因此,公司经营业绩的下滑主要为收入下滑导致。

(3)期间费用率上升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 2013 年 2012 年

项目

金额 费用率 金额 费用率 金额 费用率 金额 费用率

销售费用 611.71 13.91% 672.39 6.29% 1,124.23 5.61% 1,478.48 4.07%

管理费用 1,324.16 30.12% 2,366.90 22.13% 2,665.13 13.30% 3,853.90 10.60%

财务费用 -327.52 -7.45% -840.45 -7.86% -1,079.03 -5.39% -469.23 -1.29%

合计 1,608.35 36.58% 2,198.84 20.56% 2,710.32 13.53% 4,863.15 13.37%

注:2015 年 1-6 月数据未经审计。

2012-2013 年,公司三项费用率合计分别为 13.37%、13.53%,低于首发上市

前 2009-2011 年的 17.45%、14.05%和 14.18%费用率水平。2014 年,由于公司收

入下滑,管理费用等其他费用支出难以及时削减,致使当期期间费用率较高。

综上,对照《招股说明书》,受全球宏观经济持续低迷、下游产业不断萎缩

影响,公司近三年的实际经营环境较《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前瞻性的描述日益恶

化,由此导致公司近三年实际经营业绩较《招股说明书》中的展望差,盈利能力

逐年下降。

公司经营业绩的下滑主要是由营业收入下滑所致,毛利率水平与首发上市前

相比无重大差异。尽管公司毛利率水平基本保持稳定,但仍然无法扭转行业环境

恶化导致营业收入下降,进而使得公司经营业绩大幅下滑的局面。对于行业风险,

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的“第四节 风险因素/五、宏观经济环境变化风险”提

示。

(三)行业中的竞争地位

1-1-10

1、《招股说明书》披露情况

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是国内极少数几家产品类别齐全、规格型号

丰富的岩土钻孔机械设备生产企业之一,2008-2011 年连续四年被《中国工业报

社》、中国工业行业排头兵组委会认定为全国“地质勘查专用设备制造行业排头兵

企业”,2010 年公司先后被评为江苏省创新型企业,公司智能化岩心钻探装备工

程技术研究中心成为江苏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公司综合竞争优势突出,产业化能力和技术研发实力强,品牌知名度高,主

要产品的产销量在行业中的排名位居前列,在行业中排名的具体情况如下:公司

地质勘查深孔机械立轴式岩心钻机在国内享有盛誉,产销量位居国内首位,全液

压动力头岩心钻机产销量在同类生产企业中名列前三;根据中国地质学会非开挖

技术专业委员会调查统计的数据分析,2007-2009 年公司水平定向钻机销量的行

业排名均在前 10 名,其中,在公司主要生产的中型、大型及特大型水平定向钻

机领域,2007-2009 年公司销量排名位居前 6 名;煤层气钻机缺乏明确的行业排

名数据;公司钻杆产品发展较晚,从研制阶段起,公司钻杆产品就定位为高品质

产品,未来可望成为我国钻杆制造行业内增长最快、增长潜力最大的钻杆生产厂

商之一。

2、近三年实际情况

根据中国矿业联合会地质与矿山装备分会 2015 年 9 月向公司出具的证明,

“连云港黄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是我国地质装备行业从事地质勘探岩心钻机、非

开挖水平定向钻机和煤层气钻机设计与制造的骨干企业。

公司地质勘查深孔立轴式岩心钻机在国内享有盛誉,产销量多年来位居国内

首位;全液压动力头岩心钻机产销量在同类生产企业中名列前三。公司是我国最

早研制成功多功能煤层气钻机的企业之一,目前已开发出多种规格型号的煤层气

钻机,并形成销售。

连云港黄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矿业联合会地质与矿山装备分会的副

理事长单位,是本协会核心单位和行业著名企业。”

综上,近三年,公司在行业内的竞争地位与上市之时《招股说明书》披露的

情况基本一致,未发生重大变化。

(四)业务发展目标

1-1-11

1、《招股说明书》披露情况

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黄海机械上市时的业务发展目标为“公司争取在十

二五期间,实现营业收入年均 30%递增,力争在 2015 年成为规模较大、技术研

发实力较强、制造与服务优势突出、国内外著名的钻孔机械装备制造企业”。上

市当年及后两年的发展规划为“当年和未来两年,公司计划完成本次发行上市并

实施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加强岩土钻孔机械装备制造的技术改造,增强公司

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产品的研发和制造能力,突破公司产能瓶颈,扩大国内外

市场份额;同时,公司将进一步优化产品结构和市场布局,完善公司技术创新平

台,加快人才队伍和企业文化建设,提升公司软实力。”

2、近三年实际情况

鉴于全球经济持续低迷以及国内上下游行业不断萎缩的程度超出了预计情

形,尽管公司董事会和全体员工齐心协力,攻坚克难,但终究难以抵挡行业下滑

趋势。公司采取积极措施,审时度势,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股东回报为决策依

据,对募集资金谨慎投入,以保存公司实力抵御经济寒冬。上述各项因素综合,

导致公司业务发展目标未能如期实现。

综上,由于行业宏观环境的影响,公司未能如期实现《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的业务发展目标。

(五)黄海机械募集资金使用

1、《招股说明书》披露情况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本次发行所募集的资金拟投资于公司技术改造项

目。按照投资项目的轻重缓急,扣除发行费用后本次募集资金将用于以下项目:

序 投资项目名 投资总额 投资进度(万元) 项目环评

备案情况

号 称 (万元) 第一年 第二年 批复

连云港市海州区经济信

新型高效岩 海环发

息化与发展改革局(备案

1 土钻机技术 23,024 10,360 12,664 [2011]3号

号:3207061100381-1)准

改造项目 批复同意

予备案

连云港市海州区经济信

海环发

钻杆生产技 息化与发展改革局(备案

2 15,045 6,597 8,448 [2011]4号

术改造项目 号:3207061100379)准

批复同意

予备案

合计 38,069 16,957 21,112

1-1-12

上述项目投资总额共计 38,069 万元,其中,项目建设投资 33,914 万元,铺

底流动资金 4,155 万元。如本次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项目投资总额,不足部分

由公司自筹解决,如本次募集资金净额超过上述项目的投资总额,则超出部分用

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2)募集资金使用项目预测效益

《招股说明书》中关于募投项目主要经济效益指标的披露:

“新型高效岩土钻机技术改造项目达产后,预计每年将新增营业收入

34,166.50 万元,利润总额 8,855.85 万元,净利润 6,641.89 万元。项目总投资收

益率为 31.4%,所得税前的内部收益率为 31.60%,所得税前的投资回收期为 5.16

年(含 2 年建设期)。

钻杆生产技术改造项目达产后,预计每年将新增营业收入 23,496.00 万元,

利润总额 4,440.35 万元,净利润 3,330.26 万元。项目总投资收益率为 23.2%,所

得税前的内部收益率为 24.32%,所得税前的投资回收期为 5.97 年(含 2 年建设

期)。”

2、近三年实际情况

(1)募集资金管理合规性

①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合规性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和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订了《连云港黄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管理制度,于 2012 年 6 月 25 日与保荐人浙商

证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新华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

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②募集资金使用合规性

公司上市之后,存在使用超募资金、进行募集资金置换、以闲置募集资金购

买理财产品及调整募集资金实施进度等情形。前述情形履行的相关程序如下:

A. 2012 年 6 月 21 日,公司将超额募集资金人民币 22,721,861.85 元永久性

1-1-13

补充流动资金,已经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同意,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取得保

荐机构同意。

B. 2012 年 6 月 21 日,公司将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

筹资金 14,952,437.03 元,已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经独立董事和保荐

机构同意。

C. 2013 年 8 月 17 日和 2015 年 8 月 22 日,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

进度。调整事项已经独立董事、监事会同意,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取得保荐机

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无异议函。

D. 为提高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收益,公司将闲置资金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已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

理财产品的余额为人民币 135,000,000.00 元。

E. 2013 年 4 月 20 日、2014 年 4 月 19 日和 2015 年 4 月 18 日,公司分别出

具了《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分

别出具了《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并由保荐机构分别出具核

查意见。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签署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未发生变更,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未做调整,公司未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合法合规。

(2)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①募集资金的结余情况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公司募集资金结余情况如下:

单位:元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存放金额

515760454227 1,935,011.7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536560597028 180,000,000.00

司连云港分行

理财产品 15,000,000.00

11310188000084888 1,787,866.70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

11310181000053489 10,000,000.00

司连云港新华支行

理财产品 120,000,000.00

合计 - 328,722,878.43

1-1-14

②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公司依照既定项目投入募集资金,未发生募集资金投向变更情况。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募投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为:

单位:万元

计划使用募集 计划投资

投资项目名称 实际使用募集资金 实施进度

资金 完成日期

新型高效沿岩土钻

4,023.06 23,024.00 17.47% 2016年6月30日

机技术改造项目

钻杆生产技术改造

3,284.54 15,045.00 21.83% 2016年6月30日

项目

受国内外经济下行压力影响,自 2013 年以来,全球矿产品需求不足,矿产

品价格持续走低,导致全球地质勘探形势急转直下,勘探投入大幅下滑,地质勘

探设备市场需求也大幅下滑。而公司募投项目属于扩大产能、技术改造项目,公

司根据市场实际情况,谨慎地安排了募集资金项目支出,适当地调整了项目投入

的进度,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完成日期由原计划的 2014 年 5 月 24 调整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3)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签署日,上市公司募投项目新型高效岩土钻机技术改造

项目和钻杆生产技术改造项目尚未建成达产,募集资金尚未产生效益。

综上,公司按照《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运用计划实施募集资金项目,

对募集资金实施专户管理,未变更募集资金项目、未变更募集资金实施地点和实

施方式、未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合法合

规。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签署日,募集资金实施计划由原先计划的完成时间 2014

年 5 月 24 日变更为新的完成时间 2016 年 6 月 30 日,该等变更为管理层在现有

市场环境下所做的审慎决策。由于募投项目尚未完工达产,募集资金尚未产生效

益。

(六)近三年经营情况持续恶化的原因

公司自上市以来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但实际经营情况不佳,上市之时业务

发展目标没有达成,主要原因为 2012 年以来勘探设备行业的经济情况出现了上

市之时难以预计的恶化。

1、主营业务遭遇行业低迷

1-1-15

(1)矿产品价格急转直下,促使地质勘查、固体矿产勘探等行业陷入低迷

公司主导产品岩心钻机用于钻取岩土样本,下游主要为地质勘查、固体矿产

勘探等行业。而地质勘查、固体矿产勘探等行业的运行状况与矿产价格息息相关。

全球代表性大宗铁矿石和金属铜价格如下图所示:

数据来源: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在公司上市前三年,全球矿产品价格一路向好,全球铁矿石价格从 60 美分/

干吨上升至最高 187 美分/干吨,上涨 211.67%;全球金属铜价格从 3,260 美元/

公吨上升至最高 9,880 美元/公吨,上涨 203.07%。良好的行业经济环境给予公司

良好的前景预期,公司决定继续募集资金加大在地质勘探设备上的投入。

但是 2012 年以来,全球经济复苏缓慢,全球矿产品原材料需求降低,加之

大宗矿产品高库存等因素的影响,大多数矿产品价格开始震荡下行。在大宗矿产

品中铁矿石价格下跌至 52 美分/干吨,下跌幅度达 72.48%;金属铜价格下跌至

5,457 美元/公吨,下跌幅度达 44.77%。矿产品价格急转直下,促使地质勘查、

固体矿产勘探等行业陷入低迷。

(2)全球勘探投入大幅下降

矿产品价格的下降,直接导致全球非燃料固体矿产勘查投入大幅下降,矿产

勘查市场转冷,全年地质勘查投入持续降低。据 MEG(金属经济集团)报告,

2013 年全球非燃料固体矿产勘探预算估计为 152 亿美元,较 2012 年下降 29%。

1-1-16

据 SNL 金属与矿业公司(SNL Metals & Mining)出版的第二十五版《企业勘探

策略研究》,2014 年全球有色金属勘探总预算估计下降至 113.6 亿美元,下降 25%。

公司凭借可靠的产品质量,业务已发展至全球市场。全球勘探投入的大幅下降,

直接导致公司所处钻机行业面临总体需求不足的局面。

(3)国内地质勘探投入下滑

与全球勘探投入一致,国内的勘探行业也进入下行周期。据国土资源部《2013

年国土资源有关统计数据》披露,2013 年我国固体矿产地质勘查投入资金 463

亿元,同比减少 9.3%。据国土资源部《2014 年国土资源主要统计数据》披露,

2014 年我国固体矿产地质勘查投入 401.8 亿元,同比减少 12.6%。国内地质勘查

投入下降,使得公司面临国内需求不足的低迷行业环境。

2、地质勘探专用设备行业整体盈利情况日益恶化

下游行业需求未能保持预期的增长,直接影响地质勘探设备行业的盈利情

况。近年来,地质勘探行业整体收入从 56.24 亿元降至 2014 年的 32.42 亿元,下

跌幅度达 42.35%;地质勘探行业整体利润水平从 10.94 亿元下降至 2014 年 4.83

亿元,下跌 55.85%。地质勘探专用设备行业整体盈利情况大幅恶化。

地质勘探行业整体盈利情况如下图所示: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

1-1-17

3、可比上市公司及竞争对手的经营情况均出现不同程度下滑

(1)可比上市公司经营情况

在 A 股上市公司中,山河智能、海源机械、石化机械、山东矿机和山东墨

龙与上市公司经营业务相对接近。山河智能主营产品为叉车、挖钻机、挖掘机等,

海源机械主营产品为液压机和压砖机等;石化机械主营产品为矿用钻头、天然气

和油用钻头等;山东矿机主营产品为挖掘机、输送机、破碎机等;山东墨龙主营

产品为抽油泵、减速机等。

①营业收入情况

自 2011 年以来,五家上市公司收入和利润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可比公司 2014 年 2013 年 2012 年 2011 年

营业收入

山河智能 183,957.15 211,284.73 193,734.48 308,967.15

海源机械 20,670.26 25,254.67 25,011.26 37,562.64

山东矿机 145,371.80 145,476.05 161,351.51 166,144.70

石化机械 165,774.64 186,804.88 184,053.60 158,460.21

山东墨龙 252,210.25 227,203.43 295,206.38 273,869.18

平均值 153,596.82 159,204.75 171,871.45 189,000.78

黄海机械 10,694.34 20,033.31 36,369.75 39,512.77

净利润

山河智能 653.55 2,731.00 908.07 20,320.20

海源机械 323.50 875.74 707.07 4,499.49

山东矿机 262.43 4,582.48 4,453.80 14,185.44

石化机械 7,185.73 10,378.79 13,057.48 10,442.54

山东墨龙 2,023.32 -17,572.22 13,426.30 16,833.03

平均值 2,089.71 199.16 6,510.54 13,256.14

黄海机械 1,418.29 3,573.62 6,880.40 7,272.00

数据来源:各上市公司年度报告

自 2011 年以来,五家可比上市公司营业收入平均下降 18.73%,而黄海机械

同期营业收入下降 72.93%,降幅相对更大。这主要是由于可比上市公司虽处于

同一行业板块,但各公司的主营产品、行业及下游客户仍存在一定差异,地质勘

1-1-18

探行业的不景气对黄海机械营业收入的影响更甚于上述五家公司。

自 2011 年以来,五家可比上市公司净利润平均下降 84.24%,而同期黄海机

械净利润下降 80.50%,与可比上市公司基本一致。

②毛利率水平

2009-2014 年,可比上市公司毛利率如下:

上市公司 2014 年 2013 年 2012 年 2011 年 2010 年 2009 年

山河智能 25.47% 25.78% 27.73% 25.39% 24.74% 26.62%

海源机械 37.58% 31.09% 31.10% 37.54% 38.53% 42.99%

山东矿机 20.25% 17.99% 20.30% 21.85% 22.79% 21.31%

石化机械 22.36% 23.58% 25.45% 27.39% 32.49% 33.09%

山东墨龙 15.36% 8.61% 11.10% 12.09% 17.25% 19.12%

平均值 24.20% 21.41% 23.14% 24.85% 27.16% 28.63%

黄海机械 34.18% 31.47% 36.12% 35.39% 32.75% 34.37%

数据来源:各上市公司年度报告

黄海机械的营业收入及净利润水平受到行业冲击而出现下降趋势,但其毛利

率水平与五家可比上市公司相比仍保持较高水平,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营业收入下

滑所带来的损失。

(2)竞争对手经营情况

由于《招股说明书》所披露的主要竞争对手皆为非上市公司,经营及财务信

息有限。根据《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数据,公司主要竞争对手张家口

中地装备探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及北京天和众邦勘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经营情

况均不乐观。

①营业收入

根据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所示信息,北京天和众邦勘探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 2013 年主营业务收入为 10,991.13 万元,2014 年下滑至 5,166.82 万元,跌

幅达 52.99%,而同期黄海机械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19,924.19 万元和 10,379.33

万元,下降幅度为 47.91%。

②净利润水平

根据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所示信息,2014 年,张家口中地装备探矿

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净利润率为 0.04%,北京天和众邦勘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为

1-1-19

6.94%,而同期黄海机械净利润率为 13.26%,盈利情况好于上述两家公司。

2013-2014 年,北京天和众邦勘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净利润 571.27 万元降至

386.26 万元,同比下降 32.39%。

综上,在国际金属和矿石价格大幅下挫、地质勘探行业投入缩减的行业经济

环境之下,地质勘探设备行业公司普遍出现营收和盈利水平大幅下跌的情况。尽

管公司采取多项措施抵御经营下滑的趋势,但受制于行业经济环境的恶化,近三

年公司经营业绩仍难以达到《招股说明书》中所预期的水平。

二、结合公司 2012 年首发上市之后的经营情况,补充披露黄海机械实际控

制人让渡控制权并进行本次交易的背景、原因。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

确意见。

(一)黄海机械实际控制人让渡控制权并进行本次交易的背景

黄海机械属于制造业中的专用设备制造业,主营业务一直为岩土钻孔装备的

研发、制造和销售,受下游地质勘探行业景气程度影响较大。目前,地质勘探行

业正处于相对低谷,一方面,近年来我国宏观经济发展速度有所放缓,对矿产资

源的需求也相应减少,导致地质勘探行业进入由快到缓的转型期;另一方面,由

于前几年社会资本的大量涌入,我国的煤炭、铁矿、铝土矿等矿种的勘探已处于

过度饱和状态,需要一定时期的消化。我国地质勘探行业较为低迷的状况使得公

司承受着巨大的经营压力。

受下游行业需求不振的影响,近年来公司销售收入出现明显下滑,盈利能力

也不甚理想。2014 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10,694.34 万元,同比下降 9,338.97 万

元,跌幅 46.62%,实现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 1,418.29 万元,同比下降 2,155.32

万元,跌幅 60.31%;2015 年 1-3 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1,008.92 万元,同比下

降 1,758.73 万元,跌幅 63.55%,实现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 59.02 万元,同比下降

485.24 万元,跌幅 89.16%。由此可见,公司原有资产盈利能力正逐年下降,经

营陷入困境。

(二)黄海机械实际控制人让渡控制权并进行本次交易的原因

1、公司盈利能力下滑,股权价值受损

黄海机械属于制造业中的专用设备制造业,主营业务一直为岩土钻孔装备的

研发、制造和销售,受下游地质勘探行业景气程度影响较大。目前,地质勘探行

1-1-20

业正处于相对低谷,一方面,近年来世界经济发展乏力,我国宏观经济发展速度

有所放缓,对矿产资源的需求也相应减少,导致大宗商品价格大幅下降,资源开

采单位的经营也较为惨淡,因此地质勘探行业进入由快到缓的转型期;另一方面,

由于前几年社会资本的大量涌入,我国的煤炭、铁矿、铝土矿等矿种的勘探已处

于过度饱和状态,需要一定时期的消化。地质勘探行业较为低迷的状况使得公司

承受着巨大的经营压力。虽然公司上下全力以赴,努力开拓国内外市场,调整公

司营销结构和营销策略,不断研发新产品,但是收效甚微,公司的股权价值已经

开始明显受损,公司股价丧失了原有的业绩支撑基础。

2、实际控制人拟寻求优质资产以提升公司整体竞争力

为更好地保护公司全体股东利益,2013 以来,公司实际控制人开始谋求寻

找合作伙伴,希望通过收购优质资产提升公司的股东价值。通过不同途径,公司

了解到多家不同行业、不同规模标的公司情况,对其中有些标的公司所处行业、

盈利能力、未来发展前景进行了调查研究。从近年来国内证券市场投资人的偏好

来看,互联网、手游、传媒、影视等轻资产行业率先成为市场投资热点,之后又

有军工、一带一路、证券金融等资产成为投资热点。虽然公司实际控制人曾考虑

上述投资热点,也接收过有关合作伙伴的简要意向,但由于医药大健康产业的壁

垒较高,医疗服务潜在需求大,实际控制人更希望能够寻找医药和大健康产业的

合作伙伴,以提升公司股权价值,希望通过收购优质资产提升公司整体竞争力。

3、交易标的资质优良、体量较大,让渡控制权有利于提升全体股东权益

2015 年 3 月,黄海机械与长春长生实际控制人高俊芳接触和初步洽谈后,

公司实际控制人认为与长春长生合作机会难得,主要原因有:

(1)国内净利润超过两亿元的非上市医药公司稀缺,此类合作机会较少;

(2)疫苗产业壁垒较高,大型企业较少,已上市公司中沃森生物、智飞生

物等规模相对较小的公司市值已超过 200 亿元,长春长生估值上升空间较大;

(3)长春长生公司成立已超过 20 年,行业地位明显,长期经营稳健,业绩

增长稳定,产品体系丰富,研发实力强大,民营体制机制灵活,企业资质优良;

(4)长春长生实际控制人之一高俊芳企业管理经验丰富,拥有丰富的疫苗

行业的运营经验。

综上,公司和公司实际控制人均认为不宜错过此次难得的合作机会,于是决

1-1-21

定磋商重组,同意变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以促进包括自己在内的全体股东权

益的提升。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黄海机械近三年的主营业务与首发上市时《招股说明书》的披露不存在

差异;

2、黄海机械近三年实际经营业绩较《招股说明书》中的展望差,盈利能力

日益恶化,未达到《招股说明书》中所述的业务发展目标,主要是由于勘探专用

设备行业运行环境快速陷入低迷所致。公司对于宏观行业风险已在《招股说明书》

中的“第四节 风险因素/五、宏观经济环境变化风险”提示;

3、《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主导产品和公司竞争力排名属对 2012 年及之前有

关事实的表述,信息披露与事实不存在差异,且 2012 年之后公司竞争地位未发

生重大变化;

4、相关行业数据、公司竞争对手经营情况说明公司所处行业的盈利能力持

续恶化。公司经营业绩的变化与行业整体情况无重大差异;

5、黄海机械合法、合规使用募集资金。同时,为应对市场环境的变化,主

动调整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

6、本次重组具有合理的商业逻辑,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本次重组程序

合法合规。黄海机械实际控制人让渡控制权并进行本次交易原因合理,推进本次

重组有利于保护黄海机械全体股东的利益,提升公司股权价值。

上市公司已就本问题对《重组报告书》之“第二章 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之“六、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情况”及“第一章 本次交易概述”之“一、本次

交易的背景及目的”进行了补充。独立财务顾问对《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做了

相应更新。

2.申请材料显示,长春长生 1992 年设立时存在超范围、超比例发行内部

职工股的问题。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长春长生内部职工股的规范和清理是否

符合当时国家有关法规的相关规定,是否存在法律风险或经济纠纷。2)内部职

工股的发行、规范和清理是否得到有权主管部门的确认和批准,如有,请补充

1-1-22

提供相关文件。3)长春长生现有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是否合法、有效,是否符合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 13 条的相关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和

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说明]:

一、长春长生内部职工股的规范和清理是否符合当时国家有关法规的相关

规定,是否存在法律风险或经济纠纷

长春长生 1992 年设立时存在超范围、超比例发行内部职工股的问题。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体改委等部门关于立即制止发行内部职工股不规范做

法意见的紧急通知》第一条规定,各地需根据《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

持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内部职工持股规定》”),对不规范的做法进行清理。

经长春市体改委批准,长春长生于 1995 年 1 月及 1996 年 5 月,分两次将发

行在外的内部职工股全部收回,回收价格参照长春长生当时的净资产,分别确定

为 2.00 元/股及 2.10 元/股。前述股份回收均委托长春证券公司办理,根据独立财

务顾问、律师对长春证券公司原经办人员、部分原内部职工股股东的访谈,内部

职工股股东领取股份回收款后,长春证券公司对其《股权证》做了销毁处理。截

至 2001 年 5 月 25 日,尚有 44 名内部职工股股东因无法取得联系而未能向其支

付股份回收款,长春证券公司留守组工作人员将上述 44 名内部职工股股东的名

册及未领取的股份回收款转交给了长春长生。长春长生接手后,经多方查找,与

上述部分人员取得了联系,并以现金方式向其支付了股份回收款,该等人员领取

股份回收款后,将《股权证》交回给长春长生。对于已领取股份回收款并已交回

《股权证》的内部职工股股东,长春长生与其不存在潜在法律纠纷或风险。截至

本反馈意见回复签署日,尚有 13 名原内部职工股股东仍无法取得联系,涉及股

份数共计 14,700 股,约占长春长生股本总额的 0.03%,未领取的股份回收款共计

41,631.80 元,暂由长春长生进行保管,该事项存在潜在法律风险或经济纠纷。

长春长生实际控制人高俊芳、张友奎和张洺豪于 2015 年 6 月 25 日已出具书

面承诺,如因内部职工股清理或与内部职工股相关的事宜给长春长生或上市公司

造成任何损失,由高俊芳、张友奎和张洺豪连带全额承担。

二、内部职工股的发行、规范和清理是否得到有权主管部门的确认和批准

1-1-23

(一)内部职工股的发行

长春长生设立时已取得长春市体改委、长春高新区管委会《关于组建长春长

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长体改[1992]12 号),根据该批复,长春市体改委

批准长春长生设立时的总股本为 3,000 万股,每股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均为 1.00

元,批准长春长生发行内部职工股 840 万股,占总股本的 28%。

(二)第一次规范及清理

长春长生于 1995 年 1 月 24 日召开 1995 年第一次股东大会,会议决定以现

金方式、按照每股 2.00 元的价格回购内部职工股 420 万股,占长春长生内部职

工股总额的 50%。本次清理于 1995 年 4 月 11 日取得长春市体改委批准同意。

(三)第二次规范及清理

长春长生于 1996 年 5 月 3 日召开 1996 年第一次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回收剩

余 50%的内部职工股(共计 420 万股),回收方式为由长春长生当时的法人股股

东长春生物制品研究所、长春生物高技术应用研究所、长春生物制品研究所生物

技术服务中心经销部以现金方式收购,收购价格为每股 2.10 元。本次清理于 1996

年 4 月 30 日取得长春市体改委的批复同意。

(四)省级人民政府确认

2002 年 6 月 26 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以《关于确认长春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的设立及股本结构的批复》([2002]27 号文),确认长春长生之设立合法有

效。

2002 年 7 月 9 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以《关于确认长春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设立及存续过程中有关问题的批复》([2002]35 号文),确认长春长生于

1995、1996 年通过回购和法人股股东收购的方式收回全部内部职工股,符合有

关规范化的要求。

三、长春长生现有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是否合法、有效,是否符合《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 13 条的相关规定

1996 年,内部职工股清理完毕后,长春长生的股本结构如下:

单位:万股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 持股比例

1 长春生物制品研究所 1,791.66 69.44%

1-1-24

2 长春生物高技术应用研究所 752.50 29.17%

3 长春生物制品研究所生物技术发展公司 35.84 1.39%

合计 2,580.00 100.00%

目前,长春长生的股本结构如下:

单位:万股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 持股比例

1 高俊芳 1,500.00 29.19%

2 张洺豪 1,250.00 24.33%

3 杨曼丽 80.00 1.56%

4 李凤芝 37.50 0.73%

5 张晶 15.00 0.29%

6 韩晓霏 10.00 0.19%

7 张宏 5.00 0.1%

8 施国琴 30.00 0.58%

9 殷礼 250.00 4.87%

10 杨红 210.00 4.09%

11 张敏 102.50 1.99%

12 张友奎 56.00 1.09%

13 北京华筹 418.20 8.14%

14 长春祥升 250.00 4.87%

15 简兴投资 69.37 1.35%

16 礼兴投资 69.37 1.35%

17 上海沃源 85.00 1.65%

18 王力宁 39.80 0.77%

19 芜湖卓瑞 561.00 10.92%

20 周楠昕 100.00 1.95%

总计 5,138.75 100.00%

长春长生现有股东均是于 2004 年之后,通过增资或股权转让方式取得长春

长生股份,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孔令浩无偿转给其母亲张雯的除外),并办理了

相应的登记手续。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长春长生股权清晰,长春长生现有股东所

持有的股份合法、有效,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1-1-25

市管理办法》第 13 条的规定。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长春长生内部职工股的规范和清理,符合《内部职工持股规定》等当时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于已领取股份回收款并已交回《股权证》的内

部职工股股东,长春长生与其不存在潜在法律纠纷或风险。未领取股份回收款的

事项存在潜在法律风险或经济纠纷,但由于未领取股份回收款的原内部职工股股

东人数较少(13 人)、未领取的股份回收款数额较小(41,631.80 元),对本次重

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2、长春长生内部职工股的发行、规范及清理,均已得到有权主管部门的批

准和确认;

3、长春长生现有股东均是于 2004 年之后,通过增资或股权转让方式取得长

春长生股份,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孔令浩无偿转给其母亲张雯的除外),并办理

了相应的登记手续。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长春长生股权清晰,长春长生现有股东

所持有的股份合法、有效,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管理办法》第 13 条的规定。

[律师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长春长生上述内部职工股的规范和清理,符合《内部职工持

股规定》等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于已领取股份回收款并已交回

《股权证》的内部职工股股东,长春长生与其不存在潜在法律纠纷或风险。未领

取股份回收款的事项存在潜在法律风险或经济纠纷,但由于未领取股份回收款的

原内部职工股股东人数较少(13 人)、未领取的股份回收款数额较小(41,631.8

元),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本所律师认为,长春长生前述内部职工股的发行、规范及清理,均已得到有

权主管部门的批准和确认。

经核查,长春长生现有股东均是于 2004 年之后,通过增资或股权转让方式

取得长春长生股份,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孔令浩无偿转给其母亲张雯的除外),

1-1-26

并办理了相应的登记手续。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长春长生股权清晰,长春长生现有股

东所持有的股份合法、有效,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管理办法》第 13 条的规定。

上市公司已就本问题对《重组报告书》之“第五章 置入资产基本情况”

之“三、关于内部职工股事项的说明”进行了补充修订。独立财务顾问对《独

立财务顾问报告》做了相应更新。

3.申请材料显示,长春长生 1992 年设立时,主发起人长生所以甲型肝炎

减毒活疫苗和分装古巴干扰素生产技术作价出资 900 万元入股,占当时注册资

本的 30%。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上述无形资产出资是否符合《公司法》和《股份

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关于出资比例的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

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说明]:

《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是由国家体改委等部门于 1992 年 5 月 15 日颁布

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是于 1993 年 12 月 29 日颁布,于 1994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长春长生系于 1992 年 8 月 27 日设立,因此,其设立应当符合设

立时法律法规的规定,即其设立应当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的相关规定。

根据《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含土

地使用权)作价所折股份,其金额一般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长

春长生设立时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超过了《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规定的上限。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于 1992 年 11 月 19 日颁布

实施的《关于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办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

暂行规定》((92)国科发改字 796 号)第十条规定,以无形资产作价入股时,如

果无形资产中含有高新技术,经公司审批部门特殊批准,无形资产的作价总金额

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根据长春长生设立时的工商登记资料,长春长生是经长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发起人投入的甲型肝炎减毒活疫苗和分装古巴干扰素生产

技术被认定为高新技术;公司审批部门长春市体改委同意上述无形资产作价总金

1-1-27

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因此,尽管长春长生设立时无形资产的出资比

例超过了《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规定的上限,但随着同年颁布实施的(92)

国科发改字 796 号文,上述无形资产出资超比例情形得以消除。

2002 年 7 月 9 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出具了《关于确认长春长生生物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设立及存续过程中有关问题的批复》([2002]35 号文),确认长春长生

1992 年设立时,发起人长春生物制品研究所以甲型肝炎减毒活疫苗和分装古巴

干扰素生产技术作价出资入股占注册资本 30%,符合(92)国科发改字 796 号文

件,是有效出资。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长春长生设立时无形资产出资比例超过《股份

有限公司规范意见》规定的上限,但该等情形因(92)国科发改字 796 号文的颁

布实施而得以消除,且上述无形资产出资已获得吉林省人民政府的确定,前述出

资瑕疵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障碍。

[律师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长春长生设立时无形资产出资比例超过《股份有限公司规范

意见》规定的上限,但该等情形因(92)国科发改字 796 号文的颁布实施而得以

消除,且上述无形资产出资已获得吉林省人民政府的确定,前述出资瑕疵不会对

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障碍。

上市公司已就本问题对《重组报告书》之“第五章 置入资产基本情况”

之“二、(一)1992 年 8 月公司成立”进行了补充。独立财务顾问对《独立财

务顾问报告》做了相应更新。

4.申请材料显示,2010 年长春长生拟于境外(香港)申请上市,并计划于

上市前进行海外私募,长春长生为此建立了相关境外上市、返程投资的架构。

2012 年,长春长生终止境外上市计划,废止了相应境外上市、返程投资架构。

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长春长生历史上搭建和解除 VIE 架构时是否符合外资、

外汇、税收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相关 VIE 业务重组协议的执行情况。3)

隆世生物(开曼)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4)隆世生物(开曼)及长春长

1-1-28

生自然人股东成立的特殊目的公司注销工作的最近进展情况、预计注销时间。5)

上述 VIE 协议控制情形的搭建和解除是否存在法律风险或经济纠纷。请独立财

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说明]:

一、长春长生历史上搭建和解除 VIE 架构时是否符合外资、外汇、税收等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长春长生搭建和解除VIE架构符合外资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

1、隆世生物(长春)的设立

为了搭建 VIE 架构,长春长生当时 23 名自然人股东于 2010 年通过在英属

维尔京群岛设立佳奇公司、富远公司等 9 家特殊目的公司,间接控股境外上市主

体——隆世生物(开曼);同年,隆世生物(开曼)在香港设立全资子公司——

隆世生物(香港);隆世生物(香港)于 2010 年 11 月 24 日在中国长春设立外商

独资企业——隆世生物(长春)。

隆世生物(长春)于 2010 年 11 月 22 日取得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长春高新区管委会”)《关于成立外商独资企业隆世(长春)

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批复》(长高经字[2010]97 号),并取得长春市人民政府颁发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外资长府高新字[2010]0009

号)。

隆世生物(长春)设立后未发生增资、减资、合并、分立等需要外资审批的

事项。

2、隆世生物(长春)的注销

VIE 架构解除后,隆世生物(香港)作为隆世生物(长春)唯一股东,于

2012 年 4 月 26 日作出决定,依法终止隆世生物(长春)并依法履行清算注销程

序。

长春高新区管委会于 2012 年 7 月 30 日作出《关于隆世(长春)生物科技有

限公司提前解散的批复》(长高经字[2012]14 号),批准隆世生物(长春)提前解

散。

2012 年 9 月 14 日,隆世生物(长春)依法办理完毕工商注销登记。

1-1-29

综上,隆世生物(长春)设立及注销符合外资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长春长生搭建、解除 VIE 架构过程中涉及的外商投资行为已履

行外资管理方面的程序,符合外资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

(二)长春长生搭建和解除VIE架构符合外汇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

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 号)的规定,境内居民设立境外特殊

目的公司返程投资的,应就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设立办理外汇登记手续,并根据

特殊目的公司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变化办理外汇登记变更或备案手续。根据长春

长生提供的相关自然人股东办理的《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长春

长生 23 名自然人股东已就佳奇公司、富远公司等 9 家境外主体的设立在国家外

汇管理局吉林分局完成办理了境内居民境外投资的外汇登记手续。

依据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吉林分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京都天华吉验字

(2011)第 003 号),隆世生物(长春)设立时已办理外汇登记,外汇登记编号

为 00215588。

目前,长春长生 23 名自然人股东设立的佳奇公司、富远公司等 9 家境外主

体的注销手续正在办理当中,上述境外主体注销完毕后,长春长生 23 名自然人

股东将依法办理境内居民境外投资的外汇登记注销手续。

(三)长春长生搭建和解除VIE架构符合税收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

长春长生 VIE 架构搭建过程中,境内相关主体的经营性资产及营业利润主

要通过 VIE 业务重组协议实现转移,因 VIE 业务重组协议未并实际履行(除《股

权质押协议》外),所以未发生有关资产(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以及研发设备)

及利润(通过支付咨询服务等)转移,因此,VIE 架构搭建过程中不存在因资产

或利润转移而应缴纳税款的事宜。

由于 VIE 业务重组协议并未实际履行(除《股权质押协议》外),隆世生物

(长春)亦并未实际运营,且隆世生物(长春)已依法注销,因此,VIE 架构解

除过程中,不存在缴纳企业所得税、补缴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等税收问题。

依据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2012 年 7 月 30 日出具的《税务

事项通知书》(长高国通[2012]21661 号)及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2012 年 6 月 18 日出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高新地税通[2012]070 号),隆世

1-1-30

生物(长春)已办理完毕税务注销登记。

因此,长春长生搭建和解除 VIE 架构符合税收管理方面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

二、相关 VIE 业务重组协议的执行情况

相关 VIE 业务重组协议包括:隆世生物(长春)与长春长生签署的《资产

转让协议》、《独家技术及咨询服务协议》、《专利独家许可使用协议》、《商标独家

许可使用协议》、《域名独家许可使用协议》,隆世生物(长春)与长春长生当时

的自然人股东签署的《股权质押协议》及《认购期权协议》,以及长春长生当时

的自然人股东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依据长春长生出具的书面说明,上述协议中,除隆世生物(长春)与长春长

生当时的自然人股东签署的《股权质押协议》实际履行之外,其他 VIE 业务重

组协议并未实际履行。吉林省股权登记托管中心出具的《股权出质注销冻结通知

书》显示,前述股权质押已于 2012 年 5 月 3 日完成了股权质押注销登记。

三、隆世生物(开曼)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截至 2011 年 2 月 21 日,隆世生物(开曼)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佳奇公司 15,241,580.00 30.48%

2 富远公司 12,138,883.00 24.28%

3 火旺公司 2,427,777.00 4.86%

4 安国公司 2,427,777.00 4.86%

5 水旺公司 7,178,449.00 14.36%

6 鑫旺公司 2,149,068.00 4.30%

7 火耀公司 679,777.00 1.36%

8 精奥公司 4,855,553.00 9.71%

9 擎天公司 1,456,666.00 2.91%

10 Vivo Ventures Fund V,LP 669,503.00 1.34%

11 Vivo Ventures V Affiliates Fund,LP 7,857.00 0.02%

12 Vivo Ventures Fund VI,LP 672,434.00 1.34%

13 Vivo Ventures VI Affiliates Fund,LP 4,926.00 0.01%

14 GrowTrade Group Corporation 49,955.00 0.10%

1-1-31

15 Section Six Partners,LP 39,795.00 0.08%

合计 50,000,000.00 100.00%

相关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如下:

(1)佳奇公司的唯一股东为高俊芳,富远公司的唯一股东为张洺豪,张友

奎、张敏、杨曼丽和孔令浩合计持有水旺公司 88.84%股权;高俊芳及张友奎为

夫妻关系,张洺豪为其二人之子;张敏系张友奎的妹妹,杨曼丽为张敏之女;孔

令浩为张友奎的外甥。

(2)Vivo Ventures Fund V,LP 和 Vivo Ventures V Affiliates Fund,LP 由同一基

金管理公司(Vivo Ventures V,LLC)管理;Vivo Ventures Fund VI,LP 和 Vivo

Ventures VI Affiliates Fund,LP 亦由同一基金管理公司(Vivo Ventures VI,LLC)管

理。基金管理公司 Vivo Ventures V,LLC 和 Vivo Ventures VI,LLC 具有共同的股东,

Frank Fang-Chien Kung,Albert Cha 和 Edgar Engleman 共同持有 Vivo Ventures

V,LLC 和 Vivo Ventures VI,LLC 的 100%股权。

除上述关联关系外,隆世生物(开曼)股东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四、隆世生物(开曼)及长春长生自然人股东成立的特殊目的公司注销工

作的最近进展情况、预计注销时间

长春长生已委托润晖财务有限公司办理隆世生物(开曼)及长春长生自然人

股东成立的特殊目的公司的注销事宜。根据润晖财务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9 月 11

日出具的《关于 An Guo Limited (BVI)等十家公司注销(清盘)进展情况的说

明》,截至前述说明出具之日,上述十家公司注销所需资料均已准备完毕,其中:

安国有限公司等九家 BVI 公司的注销资料已存档于公司注册处,前述九家 BVI

公司将根据有关要求刊登委任清盘人的通知,预计三个月内完成注销手续;隆世

生物(开曼)的注销手续,润晖财务有限公司已委托开曼当地代理公司向公司注

册处提交除名申请,预计两个月内完成注销手续。

五、上述 VIE 协议控制情形的搭建和解除不存在法律风险或经济纠纷

依据长春长生提供的银行水单以及 Vivo Ventures 出具的书面说明,长春长

生 VIE 架 构解除后 ,隆世生 物 (开曼 )已将海 外私募取 得的投资 款退回

GrowTrade、Section Six 和 Vivo Ventures 海外账户。鉴于长春长生进行海外私募

1-1-32

取得的投资款已经退回相应投资人,除《股权质押协议》以外(相关股权质押注

销登记手续已经办理完毕),相关 VIE 业务重组协议亦未实际执行,因此上述

VIE 协议控制情形的搭建和解除不存在法律风险或经济纠纷。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隆世生物(长春)设立及注销符合外资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长春长生搭建、解除 VIE 架构过程中涉及的外商投资行为已履行

外资管理方面的程序,符合外资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目前,长春长生 23 名自

然人股东设立的佳奇公司、富远公司等 9 家境外主体的注销手续正在办理当中,

上述境外主体注销完毕后,长春长生 23 名自然人股东将依法办理境内居民境外

投资的外汇登记注销手续;长春长生搭建和解除 VIE 架构符合税收管理方面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依据长春长生出具的书面说明,除隆世生物(长春)与长春长生当时的

自然人股东签署的《股权质押协议》实际履行之外,其他 VIE 业务重组协议并

未实际履行。吉林省股权登记托管中心出具的《股权出质注销冻结通知书》显示,

前述股权质押已于 2012 年 5 月 3 日完成了股权质押注销登记;

3、隆世生物(开曼)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已披露;

4、安国有限公司等九家 BVI 公司的注销资料已存档于公司注册处,前述九

家 BVI 公司将根据有关要求刊登委任清盘人的通知,预计三个月内完成注销手

续;隆世生物(开曼)的注销手续,润晖财务有限公司已委托开曼当地代理公司

向公司注册处提交除名申请,预计两个月内完成注销手续;

5、鉴于长春长生进行海外私募取得的投资款已经退回相应投资人,除《股

权质押协议》以外(相关股权质押注销登记手续已经办理完毕),相关 VIE 业务

重组协议亦未实际执行,因此上述 VIE 协议控制情形的搭建和解除不存在法律

风险或经济纠纷。

[律师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隆世生物(长春)设立及注销符合外资管理方面的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长春长生搭建、解除 VIE 架构过程中涉及的外商投资

1-1-33

行为已履行外资管理方面的程序,符合外资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

目前,长春长生 23 名自然人股东设立的佳奇公司、富远公司等境外主体的

注销手续正在办理当中,上述境外主体注销完毕后,长春长生 23 名自然人股东

将依法办理境内居民境外投资的外汇登记注销手续。

本所律师认为长春长生搭建和解除 VIE 架构符合税收管理方面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经核查,相关 VIE 业务重组协议包括:隆世生物(长春)与长春长生签署

的《资产转让协议》、《独家技术及咨询服务协议》、《专利独家许可使用协议》、

《商标独家许可使用协议》、《域名独家许可使用协议》,隆世生物(长春)与长

春长生当时的自然人股东签署的《股权质押协议》及《认购期权协议》,以及长

春长生当时的自然人股东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依据长春长生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协议中,除隆世生物

(长春)与长春长生当时的自然人股东签署的《股权质押协议》实际履行之外,

其他 VIE 业务重组协议并未实际履行。吉林省股权登记托管中心出具的《股权

出质注销冻结通知书》显示,前述股权质押已于 2012 年 5 月 3 日完成了股权质

押注销登记。

经本所律师核查,相关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如下:佳奇公司的唯一股东为高

俊芳,富远公司的唯一股东为张洺豪,张友奎、张敏、杨曼丽和孔令浩合计持有

水旺公司 88.84%股权;高俊芳及张友奎为夫妻关系,张洺豪为其二人之子;张

敏系张友奎的妹妹,杨曼丽为张敏之女;孔令浩为张友奎的外甥。Vivo Ventures

Fund V,LP 和 Vivo Ventures V Affiliates Fund,LP 由同一基金管理公司(Vivo

Ventures V,LLC)管理;Vivo Ventures Fund VI,LP 和 Vivo Ventures VI Affiliates

Fund,LP 亦由同一基金管理公司(Vivo Ventures VI,LLC)管理。基金管理公司

Vivo Ventures V,LLC 和 Vivo Ventures VI,LLC 具有共同的股东,Frank Fang-Chien

Kung,Albert Cha 和 Edgar Engleman 共同持有 Vivo Ventures V,LLC 和 Vivo

Ventures VI,LLC 的 100%股权。除上述关联关系外,隆世生物(开曼)股东之间

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安国有限公司等九家 BVI 公司的注销资料已存档于公司注册处,前述九家

BVI 公司将根据有关要求刊登委任清盘人的通知,预计三个月内完成注销手续;

1-1-34

隆世生物(开曼)的注销手续,润晖财务有限公司已委托开曼当地代理公司向公

司注册处提交除名申请,预计两个月内完成注销手续。

鉴于长春长生进行海外私募取得的投资款已经退回相应投资人,除《股权质

押协议》以外(相关股权质押注销登记手续已经办理完毕),相关 VIE 业务重组

协议亦未实际执行,因此上述 VIE 协议控制情形的搭建和解除不存在法律风险

或经济纠纷。

上市公司已就本问题对《重组报告书》之“第五章 置入资产基本情况”

之“四、长春长生 VIE 架构的搭建及终止”进行了补充。独立财务顾问对《独

立财务顾问报告》做了相应更新。

5.申请材料显示,长春长生历史上发生多次增资和股权转让。其中,长春

高新、亚泰集团将其所持长春长生的股权进行了多次转让。请申请人补充披露:

1)长春高新、亚泰集团的股权转让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国资审批程序和评估备案

程序。2)2008 年第十三次股权转让中是否存在不同主体转让价格不同的情形,

是否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3)2014 年 5 月第二次增资中,简兴投资、礼兴

投资以现金增资长春长生的价格。4)报告期内股权转让的原因、定价依据及合

理性,与本次交易作价的差异原因。5)长春长生现有股东取得的股份是否合法、

有效,是否已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是否存在法律风险或经济纠纷及对本次重组

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会计师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说明]:

一、长春高新、亚泰集团的股权转让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国资审批程序和评

估备案程序

长春高新及亚泰集团均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其转让长春长生股份履行的程

序如下:

(1)2004 年 4 月,长春高新将其持有的长春长生 1,734 万股股份,占长春

长生股份总数的 34.68%,以每股 2.70 元的价格转让给亚泰集团,另将其持有的

长春长生 1,250 万股股份,占长春长生股份总数的 25%,以每股 2.70 元的价格转

让给高俊芳。本次股权转让已经长春高新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004

1-1-3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03 年 11 月 25 日,长春长生就上述股权转

让事宜申请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长春市财政局于 2003 年 12 月 1 日加盖“国

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专用章”予以备案。

(2)2004 年 12 月,亚泰集团将其持有的长春长生 484 万股股份,占长春

长生股份总数的 9.68%,以每股 2.70 元的价格转让给陕西兰生。亚泰集团于 2004

年 12 月 17 日召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股份转让;长春市国资委于 2005 年

10 月 31 日出具了《关于长春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事宜的批复》

(长国资[2005]251 号),批准上述股份转让。本次股份转让未办理国有资产评估

备案手续。

(3)2006 年 9 月,亚泰集团将其持有的长春长生 500 万股股份,占长春长

生股份总数的 10%,以每股 2.80 元的价格转让给孙亚平;另将其持有的长春长

生 750 万股股份,占长春长生股份总数的 15%,以每股 2.80 元的价格转让给金

宇东。2006 年 8 月 23 日,亚泰集团董事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股份转让。亚泰集团

为该等股权转让事宜申请了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长春市国资委加盖了“国有

资产评估项目备案专用章”予以备案。

根据长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04 年 4 月 14 日出具的《关于

转让“长生生物”股权有关事宜的函》,经长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员会咨询国务院国资委产权司及吉林省财政厅,上市公司下属子公司股权转让按

惯例由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出资人意见由出资人代表在董事会

上体现;《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及《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

意见》不适用长春长生股权转让。

吉林省人民政府于 2015 年 7 月 30 日出具了《关于确认长春长生生物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事宜的函》(吉政文[2015]96 号),确认长春长生 2002

年 6 月至今的国有股权转让合法有效。

综上,除亚泰集团与陕西兰生之间的股份转让未履行国有资产评估备案手续

外,长春高新、亚泰集团转让长春长生股份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评估备案

程序。鉴于上述国有股权转让已于 2015 年 7 月 30 日获得了吉林省人民政府的确

认,上述股份转让合法有效。

二、2008 年第十三次股权转让中是否存在不同主体转让价格不同的情形,

1-1-36

是否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

2008 年第十三次股权转让中存在不同主体转让价格不同的情形,具体如下:

转让数额 转让价格

序号 转让方 受让方 协议签署时间

(万股) (元/股)

1 孙亚平 张宏 2008 年 1 月 31 日 5.00 2.80

2 孙亚平 李凤芝 2008 年 1 月 31 日 37.50 2.80

3 孙亚平 张晶 2008 年 1 月 31 日 15.00 2.80

4 孙亚平 林桂花 2008 年 1 月 31 日 100.00 5.00

5 孙亚平 杨睿 2008 年 1 月 31 日 85.00 2.80

6 孙亚平 杨曼丽 2008 年 1 月 31 日 80.00 2.80

7 孙亚平 韩晓霏 2008 年 1 月 31 日 10.00 2.80

8 孙亚平 鞠实 2008 年 1 月 31 日 30.00 2.80

9 孙亚平 金士程 2008 年 1 月 31 日 30.00 2.80

10 孙亚平 陈固 2008 年 1 月 31 日 3.00 2.80

11 孙亚平 胥蕾 2008 年 1 月 31 日 12.50 2.80

12 孙亚平 于广谦 2008 年 2 月 22 日 22.00 2.80

13 孙亚平 孙桂平 2008 年 1 月 31 日 20.00 2.80

14 孙亚平 李志刚 2008 年 1 月 31 日 50.00 2.80

15 金宇东 吉宁 2008 年 2 月 22 日 200.00 3.60

16 金宇东 黄岐丽 2008 年 2 月 22 日 250.00 2.80

17 金宇东 林桂花 2008 年 2 月 22 日 50.00 5.00

18 张裕 孙桂平 2008 年 1 月 31 日 82.50 2.80

19 张裕 王世多 2008 年 1 月 31 日 63.30 2.80

20 张裕 孟祥明 2008 年 1 月 31 日 82.50 2.80

21 张裕 孔令浩 2008 年 1 月 31 日 184.20 2.80

22 金宇东 孔令浩 2008 年 4 月 9 日 250.00 2.80

本次股份转让中,吉宁受让股份的转让价格为 3.60 元/股,林桂花受让股份

的转让价格为 5 元/股,除上述两人外,其他受让方受让股份的价格均为 2.80 元/

股。

《公司法》(2005 年修订)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同次发行的同种类

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应当支付相同价额。《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发行的价格作出了“同股同

1-1-37

价”的限制规定,但对同一批次发生的股份转让价格并未作出限制性的规定,因

此,长春长生 2008 年第十三次股权转让中存在不同主体转让价格不同的情形,

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

三、2014 年 5 月第二次增资中,简兴投资、礼兴投资以现金增资长春长生

的价格

2014 年 4 月 18 日,长春长生召开股东大会,决定将公司注册资本增加 138.75

万元,简兴投资和礼兴投资分别认缴 69.37 万元,由简兴投资和礼兴投资分别出

资 20,696,043.28 元认购,本次增资认购价格为 29.83 元/股。

依据简兴投资和礼兴投资出具的《增资定价依据的说明》,该认购价格系根

据长春长生 2013 年的经营情况及利润实现情况,由简兴投资、礼兴投资和长春

长生协商确定。本次增资价格按长春长生 2013 年的净利润计算,市盈率约为 11.80

倍。

四、报告期内股权转让的原因、定价依据及合理性,与本次交易作价的差

异原因

(一)报告期内股权转让的原因、定价依据及合理性

报告期内发生的历次股权转让情况如下:

转让数额 转让价格

序号 转让方 受让方 协议签署时间 定价依据

(万股) (元/股)

张洺豪 腾龙投资 2012 年 5 月 28 日 312.50 无偿

高俊芳 腾龙投资 2012 年 5 月 28 日 375.00 无偿 同一实际控制

1

腾龙投资 高俊芳 2012 年 11 月 26 日 375.00 无偿 下转让

腾龙投资 张洺豪 2013 年 8 月 15 日 312.50 无偿

2 孔令浩 张雯 2014 年 5 月 15 日 418.20 无偿 母子间转让

3 杨睿 上海沃源 2014 年 10 月 10 日 85.00 50.00 协商

王世多 2014 年 10 月 15 日 24.30 50.00 协商

4 胥蕾 王力宁 2014 年 10 月 15 日 12.50 50.00 协商

陈固 2014 年 10 月 15 日 3.00 50.00 协商

吉宁 2014 年 10 月 15 日 200.00 50.00 协商

5 李志刚 芜湖卓瑞 2014 年 10 月 15 日 50.00 50.00 协商

鞠实 2014 年 10 月 15 日 30.00 50.00 协商

1-1-38

王世多 2014 年 10 月 15 日 39.00 50.00 协商

6 黄桂华 周楠昕 2014 年 10 月 16 日 82.50 50.00 协商

芜湖卓瑞 2014 年 10 月 24 日 172.50 50.00 协商

7 黄岐丽 周楠昕 2014 年 10 月 24 日 17.50 50.00 协商

杨红 2014 年 10 月 24 日 60.00 50.00 协商

长春生物

8 高技术应 卓冠公司 2014 年 10 月 28 日 69.50 50.00 挂牌

用研究所

9 卓冠公司 芜湖卓瑞 2014 年 12 月 25 日 69.50 50.12 协商

10 张雯 北京华筹 2014 年 12 月 26 日 418.20 50.00 协商

11 金军 长春祥升 2015 年 2 月 2 日 250.00 50.00 协商

注:“腾龙投资”指“长春市腾龙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上述表格第一项股权转让中,高俊芳、张洺豪将其持有的长春长生股份合计

687.50 万股无偿转让给上述两人控制的腾龙投资。此后,上述股份分别无偿转回

至高俊芳及张洺豪名下。根据高俊芳及张洺豪提供的说明,2012 年公司实际控

制人拟提供部分股份作为公司员工股权激励的来源,并拟将腾龙投资作为员工持

股平台公司。此后,由于股权激励的条件尚不成熟,公司实际控制人决定将上述

股份无偿转回至高俊芳和张洺豪名下。

上述表格第二项股权转让中,孔令浩将其持有的长春长生股份 418.20 万股

无偿转让至其母亲张雯持有。根据孔令浩及张雯提供的说明及有关资料,孔令浩

为人民武装警察,由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军人不

得经商(《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第四百一十八条规定,该条令适用于中国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此孔令浩将其持有的长春长生股份全部无偿转让给其母

亲张雯,上述股份所有权益由张雯享有,不存在委托持股的情形。

上述表格第八项股权转让中,因涉及国有资产转让,因此进行了评估并备案,

且股份转让方长春高研所委托北京产权交易所进行国有产权挂牌转让。北京中天

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中天华资评报字(2014)第 1024 号《资产评估

报告书》,该评估报告显示,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长春长生经评估的企业价

值为 209,575.39 万元。按照该评估结果,长春长生股份价值为 41.92 元/股。在实

际股份转让时,基于长春长生 2014 年上半年实现的利润情况,最终股权转让价

格确定为 50 元/股,与同时期长春长生股份转让价格一致。

1-1-39

上述表格第九项股权转让中,卓冠公司将其持有的长春长生股份全部转让给

芜湖卓瑞,转让价格为 50.12 元/股。卓冠公司系芜湖卓瑞的有限合伙人。根据卓

冠公司、芜湖卓瑞提供的说明,本次股份转让是根据其内部经营需要而实施的股

权调整,转让价格是根据卓冠公司受让长春长生的价格(50.00 元/股)及与此相

关的费用协商确定。

除上述其中三项股份转让外,报告期内相关股东转让股份的原因均为实现增

值收益,股份转让价格均为 50.00 元/股,定价依据参照长春长生 2014 年上半年

利润实现情况,由交易双方协商确认。经测算,按长春长生 2014 年实现的每股

净收益 4.09 元计算,上述股权转让价格对应的市盈率约为 12.20 倍。

(二)报告期内股权转让价格与本次交易作价的差异原因

报告期内除无偿转让的股份外,其余股权转让价格均为 50.00 元/股(卓冠公

司与芜湖卓瑞之间的内部转让价格为 50.12 元/股)。本次交易作价为 107.05 元/

股(按基准日《置入资产评估报告》评估值定价),本次交易作价的差异原因主

要如下:

1、报告期内无偿转让的原因

报告期内的无偿转让均为同一控制下或直系亲属间的股权转让。高俊芳、张

洺豪将其持有的合计持有的长春长生股份 687.50 万股无偿转让给上述两人控制

的腾龙投资,主要系本拟实施股权激励,后因股权激励条件不成熟,将股份相应

转回。孔令浩将其持有的长春长生股份 418.20 万股无偿转让至其母亲张雯持有,

主要系孔令浩为人民武装警察,故将股份转让给母亲张雯。上述股份所有权益由

张雯享有,不存在委托持股的情形。

2、报告期内有偿转让与本次交易的价格差异系投资者对于长春长生价值判

断不同

报告期内的有偿转让与本次交易价格存在差异系投资者对于长春长生价值

判断不同所致。报告期内的有偿转让价格系股份受让方根据长春长生 2014 年 1-6

月的实际经营情况,结合长春长生的发展趋势所作出的股份价值判断,而本次交

易根据长春长生 2015 年 1-3 月的实际经营情况,结合长春长生的发展趋势,以

评估师出具的评估报告为依据,所作出的股份价值判断。2014 年下半年至 2015

年 1-3 月,长春长生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 细胞)和冻干水痘减毒活疫苗销

1-1-40

量发生较大增长,对于长春长生的估值提升产生了正面、积极的影响。

3、报告期内有偿转让与本次交易的交易条件不同,本次交易是对长春长生

整体价值的综合判断

本次交易涉及长春长生 100%股权,考虑的因素较为全面,系对长春长生整

体价值的综合判断。同时,根据报告期内历次股权转让的股权转让协议,股份出

售方并不对未来长春长生的经营业绩进行承诺、保证。本次交易中,长春长生所

有股东共同承诺长春长生 2015-2017 年净利润分别为 3 亿元、4 亿元、5 亿元,

承担了利润实现的相关风险。该等业绩承诺,对于评估依据、业绩增长等起到积

极的促进作用,因此估值也相应提升。

由于上述原因,作为本次交易定价依据的评估价值较前次评估增值较大,本

次交易作价差异具备合理性。

(三)报告期内增资、股权转让价格与本次交易作价差异的总结

报告期内增资、股权转让是根据增资、股份转让之前长春长生利润的实现情

况,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其中:简兴投资、礼兴投资增资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1.80 倍,报告期内有偿转让股份的价格所对应的市盈率为 12.20 倍,增资价格

与股份转让价格对应的市盈率差异较小,均为 12 倍左右。而本次交易定价是专

业评估机构根据长春长生评估时的最新经营情况及未来收益情况,采取收益法对

长春长生整体价值评估进行作价,该评估方法是目前我国资本市场上并购重组所

采用的通行方法之一,且本次交易对方进行了较高的利润承诺。因此,尽管本次

交易价格与报告期内增资及股权转让的价格存在一定的差异,但由于交易时间、

企业经营状况、交易方案等存在明显差异,上述差异的存在是合理的。

五、长春长生现有股东取得的股份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已履行了必要的

程序,是否存在法律风险或经济纠纷及对本次重组的影响

长春长生现有股东所持有的长春长生股份,均是在 2004 年之后通过增资或

股权转让方式取得。其中:长春长生现有股东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取得的股份,是

股权转让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孔令浩无偿转给其母亲张雯

的除外),并办理了相应的登记手续;长春长生现有股东通过增资方式取得的股

份,已获得长春长生股东大会的同意,并办理了验资及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吉林省人民政府于 2002 年 6 月 26 日出具《关于确认长春长生生物科技股份

1-1-41

有限公司的设立及股本结构的批复》([2002]27 号),于 2002 年 7 月 9 日出具《关

于确认长春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及存续过程中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2]35 号文),于 2015 年 7 月 30 日出具《关于确认长春长生生物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事宜的函》(吉政文[2015]96 号),对长春长生设立、股本

结构、历史沿革及有关国有股权转让的合法性予以确认。

综上,长春长生现有股东取得的股份已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合法、有效,不

存在法律风险或经济纠纷,不会对本次重组产生实质性障碍。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除亚泰集团与陕西兰生之间的股份转让未履行国有资产评估备案手续外,

长春高新、亚泰集团转让长春长生股份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评估备案程

序。鉴于上述国有股权转让已于 2015 年 7 月 30 日获得了吉林省人民政府的确认,

上述股份转让合法有效;

2、《公司法》(2005 年修订)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同次发行的同种

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

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发行的价格作出了“同股

同价”的限制规定,但对同一批次发生的股份转让价格并未作出限制性的规定,

因此,长春长生 2008 年第十三次股权转让中存在不同主体转让价格不同的情形,

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

3、2014 年 4 月 18 日,长春长生召开股东大会,决定将公司注册资本增加

138.75 万元,简兴投资和礼兴投资分别认缴 69.37 万元,由简兴投资和礼兴投资

分别出资 20,696,043.28 元认购,本次增资认购价格为 29.83 元/股。依据简兴投

资和礼兴投资出具的《增资定价依据的说明》,该认购价格系根据长春长生 2013

年的经营情况及利润实现情况,由简兴投资、礼兴投资和长春长生协商确定。本

次增资价格按长春长生 2013 年的净利润计算,市盈率约为 11.80 倍;

4、报告期内增资、股权转让是根据增资、股份转让之前长春长生利润的实

现情况,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其中:简兴投资、礼兴投资增资价格对应的市盈

率为 11.8 倍,报告期内有偿转让股份的价格所对应的市盈率为 12.2 倍,增资价

格与股份转让价格对应的市盈率差异较小,均为 12 倍左右。而本次交易定价是

1-1-42

专业评估机构根据长春长生评估时的最新经营情况及未来收益情况,采取收益法

对长春长生整体价值评估进行作价,该评估方法是目前我国资本市场上并购重组

所采用的通行方法之一,且本次交易对方进行了较高的利润承诺。因此,尽管本

次交易价格与报告期内增资及股权转让的价格存在一定的差异,但由于交易时

间、企业经营状况、交易方案等存在明显差异,上述差异的存在是合理的;

5、长春长生现有股东取得的股份已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合法、有效,不存

在法律风险或经济纠纷,不会对本次重组产生实质性障碍。

[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除亚泰集团与陕西兰生之间的股份转让未履行国有资产评估备案手续外,

长春高新、亚泰集团转让长春长生股份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评估备案程

序。鉴于上述国有股权转让已于 2015 年 7 月 30 日获得了吉林省人民政府的确认,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份转让合法有效。

2、《公司法》(2005 年修订)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同次发行的同种

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

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发行的价格作出了“同股

同价”的限制规定,但对同一批次发生的股份转让价格并未作出限制性的规定,

因此,长春长生 2008 年第十三次股权转让中存在不同主体转让价格不同的情形,

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

3、2014 年 4 月 18 日,长春长生召开股东大会,决定将公司注册资本增加

138.746 万元,简兴投资和礼兴投资分别认缴 69.373 万元,由简兴投资和礼兴投

资分别出资 20,696,043.28 元认购,本次增资认购价格为 29.83 元/股。依据简兴

投资和礼兴投资出具的《增资定价依据的说明》,该认购价格系根据长春长生

2013 年的经营情况及利润实现情况,由简兴投资、礼兴投资和长春长生协商确

定。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资价格按长春长生 2013 年的净利润计算,市盈率

约为 11.8 倍;

4、报告期内增资、股权转让是根据增资、股份转让之前长春长生利润的实

现情况,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其中:简兴投资、礼兴投资增资价格对应的市盈

率为 11.8 倍,报告期内有偿转让股份的价格所对应的市盈率为 12.2 倍,增资价

1-1-43

格与股份转让价格对应的市盈率差异较小,均为 12 倍左右。而本次交易定价是

专业评估机构根据长春长生评估时的最新经营情况及未来收益情况,采取收益法

对长春长生整体价值评估进行作价,该评估方法是目前我国资本市场上并购重组

所采用的通行方法之一,且本次交易对方进行了较高的利润承诺。因此,尽管本

次交易价格与报告期内增资及股权转让的价格存在一定的差异,但由于交易时

间、企业经营状况、交易方案等存在明显差异,上述差异的存在是合理的;

5、长春长生现有股东取得的股份已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合法、有效,不存

在法律风险或经济纠纷,不会对本次重组产生实质性障碍。

[会计师核查意见]:

1、除亚泰集团与陕西兰生之间的股份转让未履行国有资产评估备案手续外,

长春高新、亚泰集团转让长春长生股份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评估备案程

序,包括上述国有股权转让已于 2015 年 7 月 30 日获得了吉林省人民政府的确认,

上述股份转让合法有效;

2、《公司法》(2005 年修订)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同次发行的同种

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

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发行的价格作出了“同股

同价”的限制规定,但对同一批次发生的股份转让价格并未作出限制性的规定,

因此长春长生 2008 年第十三次股权转让中存在不同主体转让价格不同的情形,

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

3、2014 年 4 月 18 日,长春长生召开股东大会,决定将公司注册资本增加

138.746 万元,简兴投资和礼兴投资分别认缴 69.373 万元,由简兴投资和礼兴投

资分别出资 20,696,043.28 元认购,本次增资认购价格为 29.83 元/股。依据简兴

投资和礼兴投资出具的《增资定价依据的说明》,该认购价格系根据长春长生

2013 年的经营情况及利润实现情况,由简兴投资、礼兴投资和长春长生协商确

定。经我们核查,本次增资价格按长春长生 2013 年的净利润计算,市盈率约为

11.8 倍;

4、报告期内增资、股权转让是根据增资、股份转让之前长春长生利润的实

现情况,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其中:简兴投资、礼兴投资增资价格对应的市盈

率为 11.80 倍,报告期内有偿转让股份的价格所对应的市盈率为 12.20 倍,增资

1-1-44

价格与股份转让价格对应的市盈率差异较小,均为 12 倍左右。而本次交易定价

是专业评估机构根据长春长生评估时的最新经营情况及未来收益情况,采取收益

法对长春长生整体价值评估进行作价,该评估方法是目前我国资本市场上并购重

组所采用的通行方法之一,且本次交易对方进行了较高的利润承诺。因此尽管本

次交易价格与报告期内增资及股权转让的价格存在一定的差异,但由于交易时

间、企业经营状况、交易方案等存在明显差异,上述差异的存在是合理的;

5、我们认为长春长生现有股东取得的股份已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合法、有

效,不存在法律风险或经济纠纷,不会对本次重组产生实质性障碍。

[评估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评估师认为:报告期内增资、股权转让是根据增资、股份转让之前

长春长生经营情况及利润的实现情况确定。而本次交易定价是根据长春长生评估

时的最新经营情况及未来收益情况确定。本次交易价格与报告期内增资及股权转

让的价格存在一定的差异,主要是由于交易时间、企业经营状况、宏观环境等发

生了较大变化,估值差异原因客观,结果合理。

上市公司已就本问题对《重组报告书》之“第五章 置入资产基本情况”

之“五、长春高新、亚泰集团的股权转让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国资审批程序和评

估备案程序”、“二、(十八)2008 年 1-4 月第十三次股权转让”、“十四、长春长

生最近三年增资、股权转让及资产评估情况”及“二、(二十七)长春长生现有

股东取得的股份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已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是否存在法律风

险或经济纠纷及对本次重组的影响”进行了补充修订。独立财务顾问对《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做了相应更新。

6.申请材料显示,本次重大资产置换涉及拟置出债务的转移,需要取得债

权人同意方可进行。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截至目前的债务总额及取得债权人

同意函的最新进展。2)未取得债权人同意函的债务中,是否存在明确表示不同

意本次重组的债权人,如有,其对应的债务是否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完毕。请独

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说明]:

1-1-45

一、截至目前的债务总额及取得债权人同意函的最新进展。

截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上市公司母公司的债务总额为 8,663.71 万元,具体

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2015 年 3 月 31 日账面价值

短期借款 2,000.00

应付账款 2,420.18

预收款项 2,277.56

应交税费 143.31

其他应付款 821.76

流动负债合计 7,662.81

预计负债 310.65

递延收益 690.26

非流动负债合计 1,000.91

负债合计 8,663.71

截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黄海机械母公司报表债务共计 8,663.71 万元,其中,

对金融机构债务为 2,000.00 万元,其他债务为 6,663.71 万元。扣除应交税费、预

计负债、递延收益后,黄海机械母公司报表债务共计 7,519.49 万元,截至本反馈

意见回复签署日,黄海机械已取得所有金融债权人债务转移同意,取得债权人同

意函或已偿还的债务比例占拟置出资产扣除应交税费、预计负债和递延收益的全

部负债比例为 91.43%,未取得债权人同意的债务全部为日常经营负债。

上市公司截至目前的债务总额及取得债权人同意函的最新进展如下:

单位:万元

2015 年 3 月 31 日 已偿还或已取得债权人同意函部分

项目

账面价值 金额 占比

金融债务 短期借款 2,000.00 2,000.00 100.00%

应付账款 2,420.18 2,293.90 94.78%

非金融

预收款项 2,277.56 1,783.77 78.32%

债务

其他应付款 821.76 797.28 97.02%

合计 7,519.49 6,874.95 91.43%

注:上表所列债务中不含应交税费、预计负债、递延收益。

1-1-46

二、未取得债权人同意函的债务中,是否存在明确表示不同意本次重组的

债权人,如有,其对应的债务是否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完毕。

经核查及上市公司确认,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签署日,在未取得债权人同意

函的债务中,不存在明确表示不同意本次重组的债权人。

根据《重大资产重组协议》,与置出资产相关的债务由承接主体承担。对于

置出资产中未取得债权人同意转移的债务,如该等债权人向黄海机械主张权利

的,承接主体或刘良文、虞臣潘承担与此相关的一切义务、责任及费用。如果上

市公司因该等债权追索承担了任何责任或者遭受了任何损失的,由承接主体或刘

良文、虞臣潘向上市公司作出全额补偿。

综上,未取得债权人同意函的债务中不存在明确表示不同意本次重组的债权

人,黄海机械置出资产债务转移的相关事项不构成本次交易的重大障碍。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未取得债权人同意函的债务中,不存在明确表

示不同意本次重组的债权人,黄海机械置出资产债务转移的相关事项不构成本次

交易的重大障碍。

[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未取得债权人同意函的债务中,不存在明确表示不

同意本次重组的债权人;黄海机械置出资产债务转移的相关事项不构成本次交易

的重大障碍。

上市公司已就本问题对《重组报告书》之“第四章 置出资产基本情况”之

“五、与置出资产相关的债务处置情况”进行了补充。独立财务顾问对《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做了相应更新。

7.申请材料显示,本次拟置出资产的承接将釆取黄海机械设立全资子公司

(承接主体)承接置出资产并交付承接主体股权的方式。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拟

置出资产的具体安排,明确置出资产的承接主体、承接安排及责任承担方式。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1-47

[公司回复说明]:

根据《重大资产重组协议》、《置出资产转让协议》等文件,置出资产的具体

安排如下:

一、置出资产的承接主体

黄海机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通过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之后,成立一家全资子

公司,由该全资子公司作为承接主体承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全部置出资产。黄海

机械最终将通过转让承接主体股权至承接方完成置出资产的交割。

二、置出资产的承接安排

根据长春长生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长春长生全体股东出具的

《关于同意长春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壳上市的确认及承诺函》,长春长

生全体股东同意黄海机械将置出资产作为对价定向支付给高俊芳,并同意高俊芳

按照本次借壳的最终方案对置出资产进行处置,处置该等置出资产所产生的损益

由高俊芳享有或承担,全体股东放弃与该置出资产相关的所有权益。

根据《置出资产转让协议》,置出资产的最终承接方为刘良文、虞臣潘。黄

海机械将以股权转让的方式将承接主体股权变更登记至承接方。刘良文、虞臣潘

向高俊芳支付 23,663.65 万元购买承接主体 100%股权。

三、置出资产的责任承担方式

根据《重大资产重组协议》,自置出资产交割日起,置出资产承接方成为置

出资产的权利人,与置出资产相关的一切权利、义务均由置出资产承接方承担或

享有,黄海机械已完成置出资产的交割义务。自置出资产交割日起,黄海机械基

于置出资产所享有和承担的一切权利和义务由置出资产承接方享有和承担,且不

论相应的义务和责任是否在置出资产交割日前已经具有或产生。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重组置出资产的承接主体为黄海机械拟设

立的全资子公司;置出资产通过黄海机械转让承接主体股权的方式交付刘良文、

虞臣潘;自置出资产交割日起与置出资产相关的一切权利、义务均由刘良文、虞

1-1-48

臣潘承担或享有。置出资产的具体安排合法有效并具有可行性。

[律师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重组置出资产的承接主体为黄海机械拟设立的全资子公

司;置出资产通过黄海机械转让承接主体股权的方式交付刘良文、虞臣潘;自置

出资产交割日起与置出资产相关的一切权利、义务均由刘良文、虞臣潘承担或享

有。置出资产的具体安排合法有效并具有可行性。

上市公司已就本问题对《重组报告书》之“重大事项提示”之“一、(五)

置出资产的承接主体、承接安排及责任承担方式”及“第一章 本次交易概述”

之“二、(一)5、置出资产的承接主体、承接安排及责任承担方式”进行了补

充。独立财务顾问对《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做了相应更新。

8.申请材料显示,本次交易拟置出资产安置根据“人随资产走”的原则,由

承接主体继受并负责进行安置和妥善解决。请你公司结合承接主体和承接方的

资金实力、未来经营稳定性等情况,补充披露:1)职工安置的具体安排,包括

但不限于承接主体、承接方及安置方式等内容。2)如有员工主张偿付工资、福

利、社保、经济补偿等费用或发生其他纠纷,承接主体和承接方是否具备职工

安置履约能力。3)如承接主体和承接方无法履约,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承担责任

的风险。如存在,拟釆取的解决措施。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

意见。

[公司回复说明]:

一、职工安置的具体安排

本次重组置出资产的承接主体为黄海机械拟设立的全资子公司,置出资产通

过黄海机械转让承接主体股权的方式交付承接方刘良文、虞臣潘。因此置出资产

涉及职工安置的承接主体即为黄海机械拟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承接方即为刘良文

和虞臣潘。本次重组涉及职工安置的对象为黄海机械的全部员工,职工安置的具

体安排如下:

1、根据《重大资产重组协议》,本次重组过程中,本着“人随资产走”的原

则,由承接主体自行负责解决与置出资产相关的职工安置问题。与黄海机械签订

1-1-49

劳动合同的职工,与黄海机械解除劳动合同,与承接主体重新签署劳动合同。

2、根据黄海机械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职工安置事宜的决议,按照“人

随资产走”的原则,公司全部员工的劳动关系、组织关系、养老、医疗、失业、

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关系,其他依法应向员工提供的福利,以及黄海机械与员

工之间之前存在的其他任何形式的协议、约定、安排和权利义务等事项均由承接

主体继受,并负责进行安置和妥善解决。职工在黄海机械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

在承接主体的工作年限。

二、如有员工主张偿付工资、福利、社保、经济补偿等费用或发生其他纠

纷,承接主体和承接方是否具备职工安置履约能力

(一)承接主体的职工安置履约能力

本次重组的承接主体为黄海机械拟成立的承接全部置出资产的全资子公司,

置出资产为黄海机械截至评估基准日除 24,970 万元货币资金及 12,030 万元保本

理财产品以外的全部资产及负债。

本次重组置出资产为黄海机械主要经营性资产,将在承接主体持续运营。

2014 年-2015 年 1-3 月,黄海机械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 10,694.34 万元及 1,008.92

万元,实现净利润 1,418.29 万元及 59.02 万元,经营性活动现金流量流入为

14,541.09 万元及 1,784.62 万元,而当期支付给职工的现金分别为 3,367.59 万元、

806.43 万元。因此,承接主体具备负担安置对象工资、福利、社保、经济补偿等

费用的收入、盈利及现金流基础。

根据中企华出具的中企华评报字(2015)第 1152 号《置出资产评估报告》,

截至评估基准日 2015 年 3 月 31 日,黄海机械净资产按资产基础法评估价值为

77,103.48 万元,扣除截至评估基准日黄海机械拥有的 24,970 万元货币资金、

12,030 万元保本理财产品及评估基准日后计提并发放的 480 万元现金股利,置出

资产价值为 39,623.48 万元,资产金额较大。承接主体具备负担安置对象工资、

福利、社保、经济补偿等费用的资产基础。

综上,承接主体具备职工安置的履约能力。

(二)承接方的职工安置履约能力

本次交易完成后,刘良文、虞臣潘合计持有黄海机械 7,922.00 万股股份(刘

良文持有 45,900,000 股,其中质押股份 7,990,000 股),按照黄海机械股票 2015

1-1-50

年 9 月 1 日的收盘价(25.00 元/股)计算,刘良文、虞臣潘合计持有黄海机械股

票市值约达人民币 17.81 亿元(扣除质押部分)。因此,刘良文、虞臣潘具备职

工安置的履约能力。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承担责任的风险

根据《重大资产重组协议》,与置出资产相关的黄海机械全部员工,和与该

等员工有关的养老、医疗、社保、档案等所有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员工的档案管

理、工作安排、养老、失业及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及其他依法应向员工提供的福

利、应付、欠付的工资薪酬等)及其存在或潜在的纠纷等,在置出资产交割日后

均由承接主体或置出资产承接方安置和承担。因此,上市公司不存在承担责任的

风险。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置出资产的持续运营及刘良文和虞臣潘持有的

黄海机械股份为承接主体和承接方的履约能力提供了保障,如有员工主张偿付工

资、福利、社保、经济补偿等费用或发生其他纠纷,承接主体和承接方具备职工

安置履约能力。黄海机械如因承担原有员工向其主张偿付的所有工资、福利、社

保、经济补偿等一切费用而造成损失,可根据《重大资产重组协议》向承接主体

或承接方主张赔偿,上市公司不存在承担责任的风险。

[律师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置出资产的持续运营及刘良文和虞臣潘持有的黄海机械股份

为承接主体和承接方的履约能力提供了保障,如有员工主张偿付工资、福利、社

保、经济补偿等费用或发生其他纠纷,承接主体和承接方具备职工安置履约能力。

黄海机械如因承担原有员工向其主张偿付的所有工资、福利、社保、经济补偿等

一切费用而造成损失,可根据《重大资产重组协议》向承接主体或承接方主张赔

偿,上市公司不存在承担责任的风险。

上市公司已就本问题对《重组报告书》之“第四章 置出资产基本情况”

之“七、与置出资产相关的人员安排”进行了补充修订。独立财务顾问对《独

立财务顾问报告》做了相应更新。

1-1-51

9.申请材料显示,长春长生最近三年实际控制人为高俊芳、张洺豪、张友

奎,未发生变更。请你公司结合长春长生搭建和解除 VIE 架构、股权结构、董

事会构成、公司章程、表决程序等情况,补充披露长春长生最近三年实际控制

人未发生变更的依据。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说明]:

一、长春长生搭建和解除 VIE 架构对实际控制人的影响

境外上市主体隆世生物(开曼)的股权结构与当时长春长生的股权结构基本

相同,高俊芳、张洺豪和张友奎通过佳奇公司、富远公司合计持有隆世生物(开

曼)54.76%的股权,对隆世生物(开曼)具有控制力。

长春长生 VIE 架构搭建后,境外上市主体隆世生物(开曼)通过 VIE 业务

重组协议对长春长生实现控制。由于长春长生 VIE 业务重组协议并未实际履行

(除《股权质押协议》外),因此,长春长生控制权仍根据长春长生股权结构、

公司章程等确认,长春长生 VIE 架构搭建及解除对长春长生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未产生实质性影响。

二、长春长生股权结构对实际控制人的影响

2012 年初,高俊芳、张友奎和张洺豪三人合计持有长春长生的股份比例为

56.12%。2014 年 4 月 18 日,简兴投资和礼兴投资对长春长生长春增资 138.75

万元后,高俊芳、张友奎和张洺豪三人合计持有长春长生的股份比例变更为

54.60%。此后,上述三人的持股比例未发生变化。

综上,报告期内高俊芳、张友奎和张洺豪三人合计持有长春长生的股份比例

均为 50%以上,对长春长生保持绝对控股地位。

三、长春长生董事会构成对实际控制人的影响

最近三年,长春长生董事会成员人数均为五人,其中:高俊芳、张友奎、张

晶三人在报告期内均担任董事职务,而董事张晶是由高俊芳女士提名的。综上,

高俊芳、张友奎和张洺豪通过担任董事、提名董事,占据长春长生董事会成员人

数半数以上,对长春长生具有控制力。

1-1-52

四、长春长生公司章程、表决程序对实际控制人的影响

根据近三年的公司章程,长春长生股东大会对普通决议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对修改公司章程、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

并、分立、解散等特别决议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长春长生对董事会会议所议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由于报告期内高俊芳、张洺豪、张友奎三人合计持有长春长生的股权比例超

过 50%,且上述三人对长春长生董事的提名及任免具有重大实质影响,进而对长

春长生董事会决议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产生重大实质影响,其对长春

长生具有控制力。

综上,长春长生最近三年实际控制人为高俊芳、张洺豪、张友奎,未发生变

更。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长春长生最近三年实际控制人为高俊芳、张洺

豪、张友奎,未发生变更。

[律师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长春长生最近三年实际控制人为高俊芳、张洺豪、张友奎,

未发生变更。

上市公司已就本问题对《重组报告书》之“第十章 本次交易的合规性分

析”之“十、(一)5、长春长生最近 3 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

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进行了补充。独立财务顾问对《独

立财务顾问报告》做了相应更新。

10.申请材料显示,最近三年长春长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

变化。请你公司结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补充披露长春长生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依据。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

意见。

1-1-53

[公司回复说明]:

一、最近三年长春长生董事的变动情况

2012 年 5 月 21 日,长春长生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选举高俊芳、张友奎、张

晶、张嘉铭和庄辉五人组成董事会,其中张嘉铭和庄辉为外部董事(除董事外,

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

2014 年 4 月 18 日,长春长生召开股东大会,同意简兴投资和礼兴投资对公

司增资,由于该两名投资人拟提名一名董事,此外,张嘉铭和庄辉由于年龄原因

(当时均已年届 80 岁)拟不再担任董事,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高俊芳、张友奎、

张晶、张宏和赵晋组成董事会,其中赵晋是简兴投资和礼兴投资提名的外部董事,

其余 4 名董事系由高俊芳提名。

2014 年 10 月-12 月,芜湖卓瑞通过受让股份的方式成为长春长生股东,持

有长春长生 10.92%的股权,其拟提名一名董事;赵晋已自简兴投资和礼兴投资

离职,拟辞去董事职务;张宏已自长春长生离职,基于上述原因,2015 年 6 月

20 日,长春长生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选举高俊芳、张友奎、张晶、赵志伟和何平

组成董事会,其中何平由芜湖卓瑞提名,其余董事由高俊芳提名。

长春长生近三年的董事变动有正当的原因,其变动对长春长生的经营管理和

决策未产生重大影响。近三年,长春长生的董事会一直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三

名核心董事(高俊芳、张友奎、张晶)保持稳定,因此,最近三年长春长生的董

事未发生重大变化。

二、最近三年长春长生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

2012 年 5 月 21 日,长春长生董事会根据总经理高俊芳的提名,聘任张友奎、

鞠长军、刘景晔、张晶、蒋强华、吴庆波(财务总监)为长春长生高级管理人员。

2014 年 4 月,吴庆波由于个人原因辞职。

2015 年 6 月 20 日,长春长生董事会聘任高俊芳担任公司总经理兼财务负责

人;根据总经理高俊芳的提名,聘任张友奎、鞠长军、刘景晔、张晶、蒋强华为

长春长生高级管理人员。

综上,最近三年长春长生的高级管理人员仅有一人离职,其余六名高级管理

人员均保持稳定,因此,长春长生的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

1-1-54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最近三年长春长生的董事未发生重大变化。最

近三年长春长生的高级管理人员仅有一人离职,其余六名高级管理人员均保持稳

定,因此,长春长生的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

[律师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最近三年长春长生的董事未发生重大变化。最近三年长春长

生的高级管理人员仅有一人离职,其余六名高级管理人员均保持稳定,因此,本

所律师认为,长春长生的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

上市公司已就本问题对《重组报告书》之“第十章 本次交易的合规性分

析”之“十、(一)5、长春长生最近 3 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

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进行了补充。独立财务顾问对《独

立财务顾问报告》做了相应更新。

11.申请材料显示,2013 年 9 月 24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给予长春高新及包

括高俊芳在内的相关人员通报批评处分。请你公司补充披露高俊芳参与本次交

易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 23 条、《上市公司收购管

理办法》第 6 条的相关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査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说明]:

2002 年至 2004 年期间,长春高新存在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而未

予披露,高俊芳为长春高新时任董事。2013 年 9 月 24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给予

长春高新及包括高俊芳在内的相关人员通报批评处分。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 23 条第(二)项及《上市公司收

购管理办法》第 6 条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情形,收购人最近 3 年不得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报告期内,长春长生实际控制人高俊芳曾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而

通报批评是证券交易所实施的、相对于公开谴责较轻的纪律处分措施,且上述行

为发生在 2004 年 6 月之前(高俊芳已于 2004 年 5 月 24 日辞去长春高新董事职

1-1-55

务),因此,高俊芳最近 12 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最近三年不存在

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其参与本次交易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

办法》第 23 条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 6 条的规定。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高俊芳最近 12 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其参与本次交易符合《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 23 条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 6 条的规

定。

[律师核查意见]:

高俊芳最近 12 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的

证券市场失信行为,其参与本次交易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第 23 条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 6 条的规定。

上市公司已就本问题对《重组报告书》之“第三章 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之“六、交易对方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的诚信情况”进行了补充。独立

财务顾问对《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做了相应更新。

12.申请材料显示,长春长生尚有 4 项房屋建筑物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上述房屋所有权证办理的进展情况、预计办毕时间。2)

办理权证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或不能如期办毕的风险。如有,拟釆取的解决措施。

3)该等情形对本次交易作价和未来生产经营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

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说明]:

一、房屋权证办理的相关情况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签署日,长春长生职工食堂、包材库、污水处理站房及

二次消防新水泵间已经竣工并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述 4 项房屋建筑物目前正在办理竣

工验收手续,按照国家及长春市相关规定要求,需办理完毕竣工验收手续,才能

1-1-56

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前述 4 项房屋建筑物预计将于 2016 年 5 月前办理完毕房屋

所有权证。

二、房屋权证办理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或不能如期办理完毕的风险

(一)房屋权证办理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或不能如期办毕的风险

职工食堂、包材库、污水处理站房、二次消防新水泵间均由长春长生在长国

用(2012)第 091000151 号土地上建设,该等建筑物归长春长生所有,并已经履

行了相应的规划、建设审批等手续,取得相应权属证书不存在法律障碍。鉴于前

述房屋权证办理仍需履行竣工验收、权属登记等相关手续,该等时间具有不确定

性,该 4 项房屋权证存在不能如期办毕的风险。

(二)长春长生实际控制人的补充承诺

2015 年 9 月,长春长生实际控制人高俊芳、张洺豪及张友奎已出具承诺:

若因上述房屋未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而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无法正常使用经营

或遭受其他任何损失的,将向上市公司及时、足额承担前述损失赔偿责任。

三、该等情形对本次交易作价以及未来生产经营的影响

(一)对本次交易作价的影响

职工食堂、包材库、污水处理站房、二次消防新水泵间均由长春长生在长国

用(2012)第 091000151 号土地上建设,该等建筑物归长春长生所有,并已经履

行了相应的规划、建设审批手续,取得相应权属证书不存在法律障碍。同时,长

春长生实际控制人高俊芳、张洺豪及张友奎已出具承诺保证黄海机械不会因长春

长生未能取得上述 4 处房屋所有权证而遭受损失。因此,尚未办理完毕上述 4

处房屋权证对本次交易作价无不利影响。

(二)对未来生产经营的影响

长春长生目前正在积极办理上述 4 处房屋剩余的相关手续,预计将于 2016

年 5 月前取得上述房屋所有权证书。同时,长春长生实际控制人高俊芳、张洺豪

及张友奎已出具承诺,保证黄海机械不会因长春长生未能取得上述 4 处房屋权证

而遭受损失。因此,长春长生目前尚未取得上述房屋所有权证书不会对未来生产

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1-1-57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长春长生职工食堂、包材库、污水处理站房及

二次消防新水泵间房屋所有权证的取得不存在法律障碍,且长春长生实际控制人

高俊芳、张洺豪及张友奎已出具承诺承担上述房屋不能取得产权证书所带来的风

险及损失。该等情形对本次交易作价、交易进程以及未来生产经营无重大不利影

响。

[律师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长春长生职工食堂、包材库、污水处理站房及二次消防新水

泵间房屋所有权证的取得不存在法律障碍,且长春长生实际控制人高俊芳、张洺

豪及张友奎已出具承诺承担上述房屋不能取得产权证书所带来的风险及损失。该

等情形对本次交易作价、交易进程以及未来生产经营无重大不利影响。

上市公司已就本问题对《重组报告书》之“第五章 置入资产基本情况”

之“九、(一)2、房屋及建筑物”进行了补充。独立财务顾问对《独立财务顾

问报告》做了相应更新。

13.申请材料显示,长春长生控股子公司农安牧业使用一块位于二洼甸子

大坑荒坡地用于生产设施(鸡舍等)及附属设施建设。房屋建筑物共计 13 项,

面积共计 6,607 平方米。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上述土地用于生产建设是否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上述房屋建筑物所占用的集体农用地是否需要根据

《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国有建设用地等相关审批手续。请独

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说明]:

一、上述土地用于生产建设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长春长生控股子公司农安牧业于二洼甸子大坑荒坡地建设鸡舍等生产设施

及附属设施,用于畜禽的规模化养殖。

根据农安县国土资源局于 2015 年 6 月 19 日出具的证明,前述土地为村集体

农用地,不属于基本农田。农安牧业已于 2006 年 11 月 6 日取得农安县农安镇人

民政府和农安县牧业管理局出具的《农安县牧业小区审批表》,获准建设农安县

长生牧业小区,占地面积为 18,600 平方米。

1-1-58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

土资发[2007]220 号)第一条规定,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

荒坡等未利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该通知第二条规

定,畜禽舍等生产设施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

发〔2014〕127 号)第一条及第二条规定,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附

属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综上,农安牧业于上述农用地上建设鸡舍从事规模化养殖,未占用基本农田,

且已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上述房屋建筑物所占用的集体农用地是否需要根据《土地管理法》等

相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国有建设用地等相关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

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安牧业于上述农用地上建

设鸡舍从事规模化养殖,根据《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

第二条及《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第二

条的规定,从事规模化养殖的设施及附属设施所使用的土地属于设施农用地,设

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因此,农安牧业上述

建筑物所占用的集体农用地无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

办理农用地转国有建设用地等相关审批手续。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农安牧业于上述农用地上建设鸡舍从事规模化

养殖,未占用基本农田,且已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农安牧业上述建筑物所占用的集体农用无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等相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国有建设用地等相关审批手续。

[律师核查意见]:

农安牧业于上述农用地上建设鸡舍从事规模化养殖,未占用基本农田,且已

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农安牧业上述建筑物所占用的

1-1-59

集体农用地无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国

有建设用地等相关审批手续。

上市公司已就本问题对《重组报告书》之“第五章 置入资产基本情况”

之“九、(一)4、农安牧业的土地及房屋”进行了补充。独立财务顾问对《独

立财务顾问报告》做了相应更新。

14.申请材料显示,长春长生存在两起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请你公司补

充披露:1)上述两起未决诉讼的最新进展情况。2)若败诉涉及赔偿,相关责

任的承担主体,会计处理及对本次交易的影响。3)报告期内长春长生及其子公

司是否存在其他已决的重大诉讼、仲裁,如有,补充披露诉讼或仲裁主体、案

由、诉讼或仲裁主张、标的金额、诉讼或仲裁结果、执行情况。4)报告期内长

春长生及其子公司是否存在其他已决行政处罚事项。如有,补充被露作出行政

处罚的主体、处罚事由、处罚结果、整改情况。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和会计

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说明]:

一、上述两起未决诉讼的最新进展情况

1、长春长生与河南生物经营处买卖合同纠纷,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

豫法民二终字第 29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3)郑民四初字第 272 号判决,案件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已于 2015 年 7 月 28 日重新开庭审理,依据长春长生的说明,截至本反馈意

见回复签署日,目前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2、长春长生与润光公司产品责任纠纷,长春长生不服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

民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已经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依据长春长

生的说明,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签署日,该案件目前尚未收到再审案件立案通知。

二、若败诉涉及赔偿,相关责任的承担主体,会计处理及对本次交易的影

对于长春长生与河南生物经营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系长春长生作为卖方追

索欠付货款,即使败诉亦不会涉及赔偿。经核实,长春长生对河南生物经营处该

1-1-60

笔欠付货款作为应收账款挂账,并根据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政策计提了相应的

坏账准备。截至 2015 年 5 月 31 日,长春长生对河南生物经营处该笔欠付货款挂

账金额为 1,641.97 万元,累计计提坏账准备 492.59 万元。

长春长生与润光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一审经青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

青 法 民 初 字 第 683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 判 令 长 春 长 生 支 付 润 光 公 司 经 济 损 失

765,390.55 元的 80%,即 612,312.44 元,驳回润光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

长春长生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4 年 1 月 11 日,山东省潍

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潍民一终字第 265 号民事判决,终审判决为驳回

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件终审判决(2013)潍民一终字第 265 号民事判决目前已经生效,但长

春长生暂未履行支付义务,润光公司亦未申请强制执行。长春长生已按终审判决

判令数额全额计提了 612,312.44 元预计负债。

综上,长春长生已按会计准则的要求对上述两起诉讼所涉及的债权、债务进

行了相应的会计处理,该等未决诉讼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影响。

三、报告期内长春长生及其子公司是否存在其他已决的重大诉讼、仲裁,

如有,补充披露诉讼或仲裁主体、案由、诉讼或仲裁主张、标的金额、诉讼或

仲裁结果、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长春长生及其子公司其他已决的重大诉讼、仲裁情况如下:

1、原告许某某诉被告刘志军、长春长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长春市绿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许某某因被告刘志军驾驶

吉 AWN729 号轿车沿集青公路由集安市云峰大坝向集安市方向行驶中与行人原

告相刮造成其受伤住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 102,432.07 元。

经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刘志军驾驶的吉 AWN729 号小型

轿车为被告长春长生所有,于 2013 年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

绿园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保险包括第三者责任险 30 万元及不计免赔险。

此次事故经集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刘志军负此次事

故全部责任。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于 2014 年 12 月 2 日作出(2014)集民一初

字第 504 号判决,判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绿园支公司赔

偿原告许某某合计 91,732.07 元,驳回原告许某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376

1-1-61

元,鉴定费 700.00 元,合计 1,076.00 元由被告刘志军负担。

依据长春长生和刘志军出具的说明,该案件经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2014

年 12 月 2 日作出一审判决后,各方均未上诉,目前该案件已经执行完毕。

2、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太康县芝麻洼乡卫生院、太康县卫生局、长春长生医

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徐某某因在被告芝麻洼卫生院接种冻干水痘减毒活疫

苗(长春长生产品)发生异常反应,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共计人民币 417,430.31

元,继续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经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一审查明,原告于 2012 年 7 月 14 日上午十时左右

在被告芝麻洼卫生院接种由被告长春长生生产的冻干水痘减毒活疫苗后发生异

常反应(所谓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

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

良反应)。经周口市及河南省两级医学会鉴定,鉴定结论均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

应,损害程度为四级。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于 2015 年 4 月 10 日作出(2015)

太民初字第 151 号判决,依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及相

关法规的规定,判令长春长生补偿原告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产生的损失

30,000.00 元,驳回原告徐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徐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河南省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 2015 年 8 月 16 日作出(2015)周民终字第 1442

号判决,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依据长春长生出具的说明,该案件长春长生已按生效判决履行了支付义务,

已经执行完毕。

四、报告期内长春长生及其子公司是否存在其他已决行政处罚事项。如有,

补充被露作出行政处罚的主体、处罚事由、处罚结果、整改情况

报告期内长春长生及其子公司其他已决行政处理事项如下:

2009 年 12 月,吉林省富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为长春长生提供工程安装

等服务,并开具了金额为 500,000 元的建筑普通发票,发票代码:222010900014,

发票号码:00009390。长春长生将该笔业务于 2009 年 12 月计入到房产原值并在

2010 年 1 月开始计提折旧,每年计提 23,750 元。后经长春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

查局查验,上述发票是伪造的发票。长春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于 2012 年 6

1-1-62

月 21 日出具了《税务处理决定书》(长国稽一处[2012]54 号),作出处理决定如

下:

1、长春长生 2010 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 3,562.50 元,2011 年应补缴企业所

得税 3,562.50 元,2012 年第一季度应补缴企业所得税 890.63 元;合计应补缴企

业所得税 8,015.63 元;

2、从滞收之日起加收滞纳税款(2010 年企业所得税 3,562.50 元,2011 年企

业所得税 3,562.50 元,2012 年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 890.63 元)万分之五的滞纳

金。

根据长春长生的说明,长春长生已按长春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

理决定书》(长国稽一处[2012]54 号)的要求,履行了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的义务,

并对该等事项的涉税情况进行了纳税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

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未包括补缴税款及缴纳滞纳金。同时,根据《税

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加收滞纳金属于征税行为,而不属于

该条第五项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长春长生已按会计准则的要求对两起未决诉讼所涉及的债权、债务进行

了相应的会计处理,该等未决诉讼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影响;

2、长春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要求长春长生补缴税

款及缴纳滞纳税款,是由于施工单位——吉林省富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提供

伪造发票导致的,长春长生没有违反税收法规的主观故意。长春长生已按处理决

定履行了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的义务,并对该等违法事实的涉税情况进行了纳税调

整。上述税务处理不属于行政处罚行为,且该税务处理涉及的发票事项发生于

2009 年 12 月,该等税务处理不构成重大违法事项,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

障碍。

[律师核查意见]:

1-1-63

长春长生已按会计准则的要求对上述两起诉讼所涉及的债权、债务进行了相

应的会计处理,该等未决诉讼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影响。

本所律师认为,长春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要求长春

长生补缴税款及缴纳滞纳税款,是由于施工单位——吉林省富源建筑安装有限责

任公司提供伪造发票导致的,长春长生没有违反税收法规的主观故意。长春长生

已按处理决定履行了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的义务,并对该等违法事实的涉税情况进

行了纳税调整。上述税务处理不属于行政处罚行为,且该税务处理涉及的发票事

项发生于 2009 年 12 月,该等税务处理不构成重大违法事项,不会对本次交易构

成实质性障碍。

[会计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长春长生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之规定对上述两起诉讼

所涉及的债权、债务进行了相应的会计处理,该等未决诉讼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

实质影响;除上述披露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和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外,长春长生

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其他重大诉讼、仲裁;报告期内,长春长生及其子公

司不存在已决行政处罚事项。

上市公司已就本问题对《重组报告书》之“第五章 置入资产基本情况”

之“十二、长春长生涉及的诉讼、仲裁情况”进行了补充更新。独立财务顾问

对《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做了相应更新。

15.申请材料显示,长春市腾龙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报告期内张洺豪曾持股

100%的公司,2015 年 4 月 27 日,张洺豪将其全部股权转让给张雯。请你公司

补充披露:1)长春市腾龙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2)长春市腾龙投资

咨询有限公司历史上转让其持有的长春长生股权的相关情况。请独立财务顾问

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说明]:

一、长春市腾龙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 长春市腾龙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1-1-64

成立日期 2012 年 5 月 14 日

注册资本 50 万元

实收资本 5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注册地址 经开区昆山路 1056 号南屋(租期至 2016 年 12 月 19 日)

法定代表人 张雯

营业执照注册号 220108000021128

组织机构代码 59336796-6

经营范围 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

(二)历史沿革

1、2012 年 5 月公司设立

长春市腾龙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腾龙”)于 2012 年 5 月由高

俊芳、张洺豪出资设立,注册资本 50.00 万元。

2012 年 5 月 9 日,长春红岩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红岩验字(2012)

第 1013 号《验资报告》,验证长春腾龙已收到股东以货币缴纳的注册资本 50.00

万元。

2012 年 5 月 14 日,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长春腾龙核发了《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

成立时,长春腾龙的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 出资比例

1 高俊芳 30.00 60.00%

2 张洺豪 20.00 40.00%

合计 50.00 100.00%

2、2013 年 9 月第一次股权转让

2013 年 9 月 2 日,长春腾龙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意高俊芳将其持有的长春

腾龙 60%股权转让给张洺豪。并就本次转让签订了《转让协议》,约定高俊芳将

其持有的长春腾龙 60%股权以 30.00 万元对价转让给张洺豪。

2013 年 9 月 2 日,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长春腾龙核发了本次变更后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1-65

本次股权转让之后,长春腾龙的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 出资比例

1 张洺豪 50.00 100.00%

合计 50.00 100.00%

3、2015 年 4 月第二次股权转让及增资

2015 年 4 月 27 日,长春腾龙通过出资人决议,同意张洺豪将其持有的长春

腾龙 100%股权转让给张雯;并同意股权转让后公司注册资本由 50.00 万元增加

至 5,000.00 万元,新增 4,950.00 万元注册资本由张雯以货币出资。并就本次转让

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张洺豪将其持有的长春腾龙 100%股权以 50.00 万

元对价转让给张雯。

2015 年 4 月 27 日,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长春腾龙核发了本次变更后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股权转让之后,长春腾龙的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 出资比例

1 张雯 5,000.00 100.00%

合计 5,000.00 100.00%

4、2015 年 9 月减资

2015 年 5 月 13 日,长春腾龙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 5,000.00

万元减少至 50.00 万元。

2015 年 5 月 14 日,长春腾龙于《长春晚报》公示本次减资公告。

2015 年 9 月 1 日,吉林良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出具吉良会验字(2015)

第 008 号《验资报告》,审验长春腾龙减少注册资本 4,950.00 万元,全部减少张

雯出资,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 50.00 万元。

2015 年 9 月 2 日,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长春腾龙核发了本次变更后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减资完成后,长春腾龙的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 出资比例

1-1-66

1 张雯 50.00 100.00%

合计 50.00 100.00%

(三)股权控制关系

张雯为长春长生实际控制人之一张友奎之妹。

(四)主营业务情况

2012 年,长春长生实际控制人拟提供部分股份作为公司员工股权激励的来

源,长春腾龙拟作为股权激励平台,故高俊芳、张洺豪将共计 687.50 万股长春

长生股份无偿转让至长春腾龙。此后,由于股权激励的条件尚不成熟,长春长生

实际控制人决定将上述股份无偿转回至高俊芳和张洺豪名下。

目前,长春腾龙无实际业务。

(五)最近两年简要财务数据

1、资产负债表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项目 2015.6.30 2014.12.31

资产总额 491,286.85 493,759.09

负债总额 - -

所有者权益 491,286.85 493,759.09

注: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2、利润表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项目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

营业收入 - -

利润总额 -2,472.24 -3,350.84

净利润 -2,472.24 -3,350.84

注: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1-1-67

二、长春市腾龙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历史上转让其持有的长春长生股权的相

关情况

2012 年 5 月 28 日,张洺豪与长春腾龙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将其持

有的长春长生 3,125,000 股股份以 0.00 元对价无偿转让给长春腾龙。

2012 年 5 月 28 日,高俊芳与长春腾龙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将其持

有的长春长生 3,750,000 股股份以 0.00 元对价无偿转让给长春腾龙。

2012 年 11 月 26 日,长春腾龙与高俊芳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将其持

有的长春长生 3,750,000 股股份以 0.00 元对价无偿转让给高俊芳。

2013 年 8 月 15 日,长春腾龙与张洺豪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将其持

有的长春长生 3,125,000 股股份以 0.00 元对价无偿转让给张洺豪。

上述股权转让已在吉林省股权登记托管中心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上述股权转让的原因为,2012 年,长春长生实际控制人拟提供部分股份作

为公司员工股权激励的来源,长春腾龙拟作为股权激励平台,故高俊芳、张洺豪

将共计 687.50 万股长春长生股份无偿转让至长春腾龙。此后,由于股权激励的

条件尚不成熟,长春长生实际控制人决定将上述股份无偿转回至高俊芳和张洺豪

名下。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已对长春腾龙基本情况进行了补充披

露;2012 年,长春长生实际控制人拟提供部分股份作为公司员工股权激励的来

源,长春腾龙拟作为股权激励平台,故高俊芳、张洺豪将共计 687.50 万股长春

长生股份无偿转让至长春腾龙。此后,由于股权激励的条件尚不成熟,长春长生

实际控制人决定将上述股份无偿转回至高俊芳和张洺豪名下。

上市公司已就本问题对《重组报告书》之“第五章 置入资产基本情况”

之“二、(二十一)2012 年第十六次股权转让”进行了补充。独立财务顾问对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做了相应更新。

16.请你公司结合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货币资金用途、未来现金收支

情况、可比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水平、融资渠道及授信额度等,补充披露募集

配套资金的必要性。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査并发表明确意见。

1-1-68

[公司回复说明]:

黄海机械本次重组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 165,976.08 万元,拟全部用于长

春长生主营业务的发展及支付本次交易的中介费用,本次配套募集资金拟按轻重

缓急顺序依次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额 备案审批号

水痘疫苗狂犬疫苗 长高发改字

1 75,365.08 75,365.08

车间技术改造项目 [2015]94 号

长高发改字

2 疫苗产品研发项目 18,539.00 18,539.00

[2015]71 号

长高发改字

3 营销网络建设项目 21,594.00 21,594.00

[2015]73 号

长高发改字

4 信息化建设项目 978.00 978.00

[2015]72 号

5 支付中介费用 4,500.00 4,500.00 -

6 补充流动资金 45,000.00 45,000.00 -

合计 165,976.08 165,976.08 -

一、配套募集资金的总体说明

黄海机械本次配套募集资金总额共计 165,976.08 万元,其中 120,976.08 万元

已经有明确用途,分别投资于水痘疫苗狂犬疫苗车间技术改造项目、疫苗产品研

发项目等 5 个项目,剩余配套募集资金 45,000 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致同审字(2015)第 110ZA4513 号《备考审

计报告》,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货币资金共计 44,319.63 万元。因此,本次

交易之后,如配套募集资金足额到位,上市公司货币资金总额约为 210,295.71

万元(含上市公司理财产品),其中 120,976.08 万元用于水痘疫苗狂犬疫苗车间

技术改造项目、疫苗产品研发项目等 5 个项目,89,139.63 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

金及其他促进主营业务发展的内容。

二、配套募集资金必要性说明

(一)配套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必要性说明

1、水痘疫苗、狂犬疫苗车间技术改造项目符合长春长生扩产的现实及长远

需要

1-1-69

报告期内,长春长生营业收入快速增长,主要是由于水痘疫苗、狂犬疫苗的

营业收入快速增长。2014 年度,水痘疫苗实现营业收入 20,934.96 万元,2015

年一季度即实现营业收入 5,848.89 万元。2013 年度,狂犬疫苗实现营业收入

846.81 万元,2014 年度、2015 年一季度分别实现营业收入 21,268.41 万元及

7,370.89 万元。随着水痘疫苗一针变两针的逐渐推广和出口市场的进一步开拓,

长春长生水痘疫苗、狂犬疫苗的销量将进一步增加,长春长生将逐步面临产能不

足的情况。

国内疫苗企业厂房的建设要求较高且需最终通过 GMP 认证,厂房建设周期

较长,因此企业需要提前筹划,以解决产能不足问题。水痘疫苗、狂犬疫苗车间

技术改造项目拟首先在原有厂房基础上新增生产设备,优化生产流程,解决短期

内的产能不足问题,然后新建高标准的疫苗厂房,以满足企业发展的长远需要。

此外,长春长生新建厂房拟按照满足 WHO 预认证要求的标准进行建造,为未来

全面向国际疫苗市场进军奠定基础。因此,水痘疫苗、狂犬疫苗车间技术改造项

目符合长春长生扩产的现实及长远需要。

2、疫苗产品研发项目将全面提升长春长生的研发能力,提供新的利润增长

长春长生是国内历史较为悠久的疫苗企业,研发项目储备丰富。鉴于疫苗新

品研发前期投入大的特点,长春长生全面推动现有产品的研发将面临一定的资金

压力。本项目的实施,将有效缓解长春长生疫苗产品研发所带来的资金压力。此

外,项目实施之后,长春长生的研发体系将得到不断优化和全面建设,最终将形

成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更具竞争力的研发实力、研发平台。另一方面,本项目所

研发的疫苗产品将在未来逐步转化为主营业务收入的来源,为长春长生带来新的

利润增长点。

本项目共包含带状疱疹疫苗、四价流感病毒疫苗等 6 个品种,研发品种明确,

且该等 6 个品种均具备了一定的研发基础,其中带状疱疹疫苗、四价流感病毒疫

苗已取得临床批件,项目实施具备可行性。本项目投资中临床费用、设备购置费

分别为 12,550.00 万元、4,364.00 万元,共计占项目投资总额的 91.24%,人员招

募及培训费用、材料费等投资占比较小,项目投资结构符合疫苗企业研发活动的

特点。本项目主要为企业的长远发展提供产品基础,不涉及现有业务原材料采购

1-1-70

等流动资金需求。

3、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将全面完善现有的营销体系

目前,长春长生的产品销售主要依靠自营团队和经销商团队,其中后者占比

较高。本项目将通过全国范围内重点区域办事处的设立,以构筑、优化营销架构;

通过冷链车、冷库的配备,以完善营销效率和质量;通过对基层市场网络投入,

下沉、拓宽终端客户资源;通过加强与 CDC 临床四期的合作,促进市场推广和

售后服务。本项目实施之后,长春长生将形成覆盖全国市场、运作高效可靠、贴

近终端市场的营销网络体系。

本项目将在长春长生现有营销网络为基础,全面构建以长春为总部,构建覆

盖全国的营销网络体系,项目总投资 21,594 万元。本项目投资中办事处购置及

租赁、冷链车、冷库及基层市场网络投资共计 193,48.00 万元,占项目投资总额

的 90.26%,人员招募及培训费用等投资占比较小。本项目主要为企业全面建设

营销网络体系,具体投资内容与企业通常的营销费用存在显著差异。

4、信息化建设项目将为长春长生的发展提供坚实支撑

长春长生近年来业务规模快速上升,但信息化建设方面较为落后,数据处理

能力不足,不同业务模块之间的集成性较低。信息化水平已呈现出滞后于企业发

展的趋势。未来,随着长春长生的进一步发展,在销售、生产、财务、研发等各

方面均需要信息化的提升。通过本项目的实施,长春长生将建立统一的数据信息

平台,为公司不同层次管理层的决策和规划提供高质量、全面、精准的定量分析

依据,使得整个公司的运行过程化更加透明,决策更加富有效率,从而增强公司

的竞争力。

本项目拟通过加强信息化的基础设施投入,建成覆盖研发、生产、销售等全

业务环节的信息化体系,以支撑长春长生业务规模不断扩大的需要。项目总投资

978.00 万元。本项目投资中房产、设备、软件等投资共计 961.00 万元,占项目

投资总额的 98.20%,人员招募及培训费用等投资占比较小。

5、支付中介费用有利于提高本次重组后的整合效率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用于中介费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用途等问题与解答》的规定。同时,上市公司通过配

套募集资金支付中介费用,现有资金将全部用于重组之后的企业发展。因此,支

1-1-71

付中介费用有利于提高本次重组后的整合效率。

本次配套募集资金总额共计 165,976.08 万元,其中支付中介费用、补充流动

资金共计 49,500.00 万元,占配套募集资金总额的 29.82%,不超过 30%。

(二)上市公司货币资金用途、未来现金收支情况

由上,本次交易之后,将有约 89,139.63 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其他促进

主营业务发展的内容,具体说明如下:

1、长春长生业务规模快速增长,营运资金需求增大

长春长生目前已经形成了由冻干甲型肝炎减毒活疫苗、流感病毒裂解疫苗、

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 细胞)等 6 类疫苗组成的广泛产品组合,近年来业

务规模不断扩大,2012 年至 2015 年 1-3 月,长春长生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

43,264.24 万元、44,418.38 万元、62,261.65 万元和 15,695.55 万元,2012 年-2014

复合增长率达到 19.96%。随着业务规模的扩大,长春长生近年来对流动资金的

需求也相应增加,报告期各期末,长春长生流动资金分别为 39,414.65 万元、

41,643.43 万元、49,429.04 万元及 54,544.67 万元。未来随着现有疫苗业务规模的

扩大、新疫苗的上市及出口市场的不断开拓,长春长生的营业收入将快速增长,

营运资金需求将显著增强。

根据中企华出具的中企华评报字(2015)第 1151 号《置入资产评估报告》,

长春长生 2015-2017 年营运资金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5 年 2016 年 2017 年

营业收入 79,491.97 96,799.89 114,190.41

流动资产 87,657.92 105,740.09 122,219.71

流动负债 35,459.60 42,671.56 49,152.24

营运资金 52,198.33 63,068.53 73,067.46

营运资金增加额 7,421.16 10,870.20 9,998.93

货币资金保有量 4,602.73 5,627.64 6,513.61

由上表可见,2015-2017 年,为保障公司经营业绩的快速增长,长春长生共

计需增加营运资金 28,290.29 万元,需保留货币资金 6,513.61 万元,资金需求量

共计 34,803.90 万元。

2、长春长生一贯重视现金分红,未来将积极回报上市公司股东

1-1-72

(1)长春长生利润分配情况

长春长生一贯较为重视投资者回报,近年来实施了积极回报股东的现金分红

方案。报告期内,长春长生的现金分红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4 年 2013 年

营业收入 62,261.65 44,418.38

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 20,775.00 12,979.69

现金分红金额 10,000.00 5,000.00

现金分红/归属于母公司净利

48.13% 38.52%

由上表,2013-2014 年,长春长生现金分红占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的平均比

例达到 43.33%,2015 年由于配合实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未进行现金分红。总

体来讲,长春长生历史现金分红比例较高。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长春长生将成为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其利润分

配政策将参照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执行。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利润分配制度。

(2)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黄海机械《公司章程》的规定:

“1、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

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母公司当年实现的可供

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

特殊情况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

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当年累计可分配利润的 50%;或者公司当年每股累计可分

配利润低于 0.10 元。

2、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确定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的比

例: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1-1-73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长春长生将参照上述利润分配政策实施现金分红

方案,即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母公司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同时,长春长生将坚持以往积极回报股东的原则,视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

资本性支出情况,适时提高现金分红的比例,主动积极回报投资者。

(3)本次重组之后利润分配情况的说明

根据长春长生全体股东在本次重组中的业绩承诺情况,长春长生利润分配情

况分析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5 年 2016 年 2017 年 合计

承诺利润 30,000.00 40,000.00 50,000.00 120,000.00

按最低 20%

6,000.00 8,000.00 10,000.00 24,000.00

现金分红

按 30%现金分红 9,000.00 12,000.00 15,000.00 36,000.00

按 40%现金分红 12,000.00 16,000.00 20,000.00 48,000.00

由上表可见,2015-2017 年,长春长生按照上市公司现有利润分配政策,至

少需要支付 24,000.00 万元的现金分红,如果参照历史平均分红比例,将当期净

利润的 40%进行现金分红,需要支付 48,000.00 万元。

3、疫苗行业发展较快,寻求外部合作可实现企业跨越式发展

近年来,疫苗行业快速发展,疫苗企业需要不断丰富自身的产品组合以应对

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鉴于疫苗新品研发时间长、投入大、风险高,企业采取以

自我研发为基础、积极寻求理想的产业并购机会的发展战略,可以在夯实自身竞

争力的同时,收购成熟的运营主体及其产品,快速实现企业产品组合的多元化。

此外,通过收购适当进行产业链的延伸,也可增强企业的整体竞争力。近年来,

国内优秀的疫苗企业如沃森生物、智飞生物均进行了产业并购以期提升行业竞争

地位。因此,在疫苗行业快速发展的情况下,产业并购可实现企业的跨越式发展。

2015 年 7-8 月,长春长生分别与万里明、瞿伯生、蒋付芹分别签署《无锡鑫

连鑫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收购上述对象所持有的无锡鑫连鑫

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鑫连鑫”)3.00%、18.945%、20.205% 的

1-1-74

股权。根据中天评估出具的苏中资评报字(2015)第 2031 号评估报告,无锡鑫

连鑫 100%权益价值为 10,442.52 万元。经股权转让双方协商,无锡鑫连鑫本次股

权转让整体作价为 10,000.00 万元。长春长生受让无锡鑫连鑫上述共计 42.15%股

权共需支付 4,215.00 万元。无锡鑫连鑫疫苗研发实力较强,项目储备丰富。通过

参股无锡鑫连鑫,长春长生进一步丰富了产品来源。未来视无锡鑫连鑫的发展状

况,长春长生将投入资金对无锡鑫连鑫实现控股。

未来,长春长生在坚持自身发展、做好现有业务的基础上,将持续关注生物

医药行业的发展。如有合适标的,能够从促进研发实力、扩充疫苗产品线、完善

生物医药产业布局等方面促进长春长生的发展,公司将积极推进收购兼并战略,

实现企业的跨越式发展。鉴于生物医药行业属于技术水平要求高、市场前景广阔

的行业,行业内优秀标的的估值也相对较高。长春长生如推进收购兼并战略,需

要储备较大金额的现金,以把握收购机会。

综上,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后,结合资金用途、未来现金收支情况,长春长

生对资金的需求量较大。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将有利于长春长生解决上述资金需

求,促进重组后上市公司的持续快速发展。前述资金不足部分,由重组后上市公

司以银行借款的形式解决。

(三)可比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分析

截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长春长生与同行业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

速动比率等偿债能力指标及盈利情况比较情况如下:

指标 公司简称 2015.03.31 2014.12.31 2013.12.31 2012.12.31

华兰生物 3.78% 3.55% 9.13% 4.45%

智飞生物 7.60% 9.46% 7.67% 5.21%

沃森生物 45.85% 46.18% 52.11% 28.78%

资产负债率

天坛生物 62.51% 63.13% 61.38% 63.02%

行业平均 29.94 % 30.58 % 32.57 % 25.37 %

长春长生 26.57% 35.39% 31.99% 32.72%

华兰生物 17.71 18.75 7.08 13.59

智飞生物 19.23 12.39 12.68 17.51

流动比率 沃森生物 1.63 1.57 1.43 2.34

天坛生物 0.80 0.82 1.05 0.98

行业平均 9.84 8.38 5.56 8.61

1-1-75

指标 公司简称 2015.03.31 2014.12.31 2013.12.31 2012.12.31

长春长生 2.57 1.96 2.10 2.13

华兰生物 14.08 15.20 6.05 11.21

智飞生物 17.83 11.22 11.50 15.39

沃森生物 1.50 1.46 1.24 2.15

速动比率

天坛生物 0.45 0.50 0.58 0.50

行业平均 8.47 7.09 4.84 7.31

长春长生 1.87 1.55 1.80 1.88

指标 公司简称 2015 年 1-3 月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2012 年度

华兰生物 14,957.68 53,841.74 47,533.75 29,978.79

智飞生物 4,770.84 14,800.40 13,034.78 21,504.54

归属于母公 沃森生物 -4,825.98 14,342.47 4,789.31 23,280.32

司净利润 天坛生物 1,209.84 12,839.17 37,202.88 30,491.17

行业平均 4,028.10 23,955.94 25,640.18 26,313.70

长春长生 5,707.67 20,775.00 12,979.69 12,737.39

数据来源:各上市公司定期报告

行业内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差异较大,华兰生物、智飞生物的

资产负债率水平较低,截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分别为 3.78%、7.60%,流动比率

较高,截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分别为 17.71、19.23,速动比率较高,截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分别为 14.08、17.83。沃森生物、天坛生物的上述指标则远差于华

兰生物、智飞生物,截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45.85%、62.51%,

流动比率分别为 1.63、0.80,速动比率分别为 1.50、0.45。

同时,华兰生物、智飞生物的盈利状况也优于沃森生物、天坛生物。2015

年 1-3 月,华兰生物、智飞生物分别实现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 14,957.68 万元,

4,770.84 万元,沃森生物、天坛生物则分别实现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4,825.98 万

元、1,209.84。因此,尽管华兰生物、智飞生物良好的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

速动比率指标与其业务模式有一定关系,但也为其突出的盈利能力奠定了良好的

基础。

截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长春长生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分别为

26.57%、2.57、1.87,指标差于行业内盈利能力较强的华兰生物、智飞生物。因

此,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有利于长春长生进一步优化资产负债结构,提高偿债能力,

1-1-76

促进盈利能力的提升,提高在行业内的竞争实力。

(四)长春长生融资渠道及授信额度

长春长生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前融资渠道较为单一,基本为银行贷款,本次

重大资产重组之后(含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可借助资本市场进行股权融资。

长春长生属于高科技企业,报告期各期末,固定资产占资产总额的比重分别

为 22.19%、24.87%、22.21%及 23.69%,比重较低,且固定资产中专用设备较多。

报告期各期末,长春长生固定资产账面净额分别为 25,749.95 万元、31,477,82 万

元、34,627.32 万元及 34,338.98 万元,除机器设备外的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分别为

14,986.47 万元、18,216.67 万元、19,396.09 万元及 19,296.30 万元。此外,报告

期各期末,长春长生土地使用权账面净值分别为 581.06 万元、567.55 万元、554.03

万元及 550.66 万元。因此,长春长生可用于银行担保的资产较少。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签署日,长春长生授信额度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银行 授信额度 已使用额度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

20,000.00 5,000.00

分行

综上,长春长生授信额度较小,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配套募集资金将为长春长

生的持续快速发展提供有利的融资渠道和融资平台。

(五)配套募集资金有助于优化上市公司股权结构

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单位:股

交易前 交易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高俊芳 - - 88,117,440 16.64%

张洺豪 - - 87,031,200 16.44%

虞臣潘 46,920,000 34.50% 40,120,000 7.58%

刘良文 45,900,000 33.75% 39,100,000 7.38%

芜湖卓瑞 - - 32,955,922 6.22%

北京华筹 - - 24,567,142 4.64%

长春祥升 - - 14,686,240 2.77%

殷礼 - - 14,686,240 2.77%

1-1-77

杨红 - - 12,336,441 2.33%

张敏 - - 6,021,358 1.14%

其他交易对方 - - 35,073,438 6.62%

募集配套资金

91,598,279 17.30%

交易对方

重组前黄海机械

43,180,000 31.75% 43,180,000 8.16%

其他股东

合计 136,000,000 100.00% 529,473,700 100.00%

注:本次交易前股本结构为截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的股东持股情况,并根据上市公司

2014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进行相应调整,交易后股本结构为成功募集配套资金后的股东持

股情况,假定募集配套资金以底价发行。

由上表可见,由于置入资产规模较大,本次交易之后上市公司股权较为集中,

主要为本次重组交易对方、刘良文、虞臣潘。因此,募集配套资金有利于分散上

市公司股权,优化上市公司股权结构。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后,上市公司货币资金主要

用于企业的日常经营、实施积极的股利分配政策等;配套募集资金有利于长春长

生资产负债结构的优化,有利于与行业内优秀企业的竞争;长春长生债务融资渠

道相对不足,有必要利用股权融资平台;配套募集资金有利于优化本次重组后上

市公司股权结构;本次配套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有利于提升长春长生的综合

竞争力,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具备必要性。

上市公司已就本问题对《重组报告书》之“第八章 发行股份情况”之“三、

(二)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分析”进行了补充。独立财务顾问对《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做了相应更新。

17.申请材料显示,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用于水痘疫苗狂犬疫苗车间技术改

造项目、疫苗产品研发项目、营销网络建设项目、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建设。请

你公司补充披露本次交易收益法评估中预测的现金流是否包含募集配套资金投

入带来的收益及对评估值和业绩补偿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评估师核查并

发表明确意见。

1-1-78

[公司回复说明]:

一、本次交易收益法评估中预测的现金流是否包含募集配套资金投入带来

的收益的情况说明

本次交易置入资产采用收益法评估时,是在其保持独立运营等方面的假设基

础上进行的未来收益预测,主要是依据置入资产历史经营期的营业收入、成本以

及毛利率水平,结合目前正在执行的合同、订单及与主要客户之间的合作情况及

意向,并根据未来行业发展趋势、既有投资计划等因素进行预测。因此,对标的

公司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时,预测的现金流不包含配套募集配套资金的投入,募

投项目所带来收益对未来收益的预测不产生影响。

二、募集配套资金对评估值的影响

对标的公司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时,未考虑配套募集资金投入对收益法预测

净利润及现金流的影响,即预测净利润和现金流中均不包括配套募集资金投入带

来的收益。因此,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以及未来的收益情况,对标的

公司收益法评估结果无影响。

三、募集配套资金对业绩补偿的影响

本次交易的盈利预测补偿方案中,长春长生全体股东承诺以资产评估报告载

明的置入资产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当年及其后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的预测净利润

数据为依据,经协商后确定业绩补偿协议中的承诺净利润数,其中不包含配套募

集资金的投入和收益。因此,配套募集资金不影响盈利预测补偿方案。

为明确和避免募集配套资金对本次交易业绩补偿可能造成的影响,交易双方

签署《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并约定:

“第一条 对于标的资产使用募集配套资金投资项目在业绩承诺期间内的相

应业绩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或现金管理所产生的利息等收益,不计入标的资产在

业绩承诺期间内的实际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

第二条 黄海机械在补偿期限内每一年度进行年度审计时对标的资产在盈利

预测补偿期限实现的不包含募集配套资金收益的累积净利润合计数(以下简称

“实际净利润数”)与标的资产同期累积预测利润合计数(以下简称“预测净利

润数”)的差异情况进行审查,并在黄海机械当年度的年度报告中进行专门披露,

1-1-79

且由负责黄海机械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报告。标的资

产实际净利润数与预测净利润数的差异情况根据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

核报告结果确定。”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所采用的收益法评估是基于长春长生

保持独立运营等假设的基础上进行的未来收益的预测,预测现金流时不以募集配

套资金的投入为前提,因而未包含募投项目带来的收益,故不会影响本次交易对

标的资产的评估值。上市公司和交易对方已签订《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

议》,以保证募集配套资金投入对本次交易业绩补偿不造成影响。

[评估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评估师认为,本次交易所采用的收益法评估是基于长春长生保持独

立运营的基础上进行的未来收益的预测,预测现金流时不以募集配套资金的投入

为前提,因而未包含募投项目带来的收益,不会影响本次交易对标的资产的评估

值。上市公司和交易对方已签订《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保证募集

配套资金投入对本次交易业绩补偿不造成影响。

上市公司已就本问题对《重组报告书》之“第九章 本次交易合同的主要内

容”之“二、(七)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及“第七章 交易标的的评估

情况”之“二、(五)本次交易收益法评估中预测的现金流是否包含募集配套资

金投入带来的收益及对评估值和业绩补偿的影响”进行了补充。独立财务顾问对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做了相应更新。

18.申请材料显示,报告期内长春长生股权共有四次转让,其中一次釆用

了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作价依据。请你公司结合报告期长春长生股权转让价格

及作价依据,进一步补充披露与本次交易价格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并详细说

明两次收益法评估的主要差异情况。请独立财务顾问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

意见。

[公司回复说明]:

1-1-80

一、与本次交易价格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一)报告期内股权转让总体说明

报告期内,长春长生所发生的股权转让具体情况如下:

1、高俊芳、张洺豪因拟实施股权激励将其持有的长春长生股份合计 687.5

万股无偿转让给上述两人控制的腾龙投资。此后,因股权激励的条件尚不成熟,

上述股份分别无偿转回至高俊芳及张洺豪名下;

2、孔令浩为人民武装警察,故将其持有的长春长生股份 418.2 万股无偿转

让至其母亲张雯持有,上述股份所有权益由张雯享有,不存在委托持股的情形;

3、卓冠公司系芜湖卓瑞的有限合伙人,因内部经营需要,卓冠公司将其持

有的长春长生股份全部转让给芜湖卓瑞,转让价格为 50.117 元/股。

除上述三项股份转让外,报告期内相关股东转让股份的原因均为实现增值收

益,股份转让价格均为 50 元/股,定价依据参照长春长生 2014 年上半年利润实

现情况,由交易双方协商确认或通过挂牌交易确定。

(二)报告期内以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作价依据的股权转让说明

2014 年 10 月 28 日,长春生物高技术应用研究所与卓冠投资签订《产权交

易合同》,约定将其持有的长春长生 1.35%股权以 3,475.00 万元对价转让给卓冠

投资。

该次评估因涉及国有资产转让,因此进行了评估并备案,且股份转让方长春

高研所委托北京产权交易所进行国有产权挂牌转让。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

任公司出具了中天华资评报字(2014)第 1024 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该评估报

告显示,截止 2013 年 12 月 31 日,长春长生经评估的企业价值为 209,575.39 万

元。按照该评估结果,长春长生股份价值为 41.92 元/股。在实际股份转让时,基

于长春长生 2014 年上半年实现的利润情况,最终股权转让价格确定为 50 元/股,

与同时期长春长生股份转让价格一致。

报告期内,历次股权转让的原因及合理性具体请见本反馈意见回复第五题之

“四、报告期内股权转让的原因、定价依据及合理性,与本次交易作价的差异原

因”。

二、两次收益法评估的主要差异情况

1-1-81

(一)两次收益法评估的主要差异情况

根据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和《资产评

估说明》(中天华资评报字[2014]第 1204 号),长春长生 2014 年评估和本次评估

的主要参数差异如下:

1、前次收益法评估主要参数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2014 年 2015 年 2016 年 2017 年 2018 年 永续

营业收入 46,836.24 52,977.89 59,418.20 66,399.49 74,434.86 74,434.86

净利润 16,973.37 19,317.68 21,927.99 24,900.93 28,212.26 28,212.26

营业净现金流量 15,116.62 17,536.96 20,585.64 23,872.39 27,493.19 28,979.38

现值 14,312.42 14,887.13 15,665.67 16,288.13 16,817.58 153,574.28

经营价值 231,545.22

加:长期投资价值 2,842.38

溢余资产、

-9,812.21

非经营性资产价值

企业整体价值 224,575.39

减:付息债务价值 15,000.00

股东全部权益 209,575.39

折现率(WACC) 11.54%

评估基准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本次交易收益法评估主要参数

单位:万元

2015 年

项目名称 2016 年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永续

4-12 月

营业收入 63,840.34 96,799.89 114,190.41 123,359.35 127,120.52 127,120.52

净利润 24,082.19 39,796.37 50,014.04 55,724.28 57,880.86 57,611.15

营业净现金流量 14,154.50 31,267.48 42,700.90 52,947.41 57,876.69 58,426.73

现值 13,653.43 27,724.87 34,387.03 38,731.03 38,453.27 384,343.76

经营价值 537,293.39

加:长期投资价值 319.52

溢余资产、

18,031.92

非经营性资产价值

企业整体价值 555,644.83

1-1-82

减: 付息债务价值 5,550.00

股东全部权益 550,094.83

折现率(WACC) 10.10%

评估基准日 2015 年 3 月 31 日

两次估值主要差异为,本次交易的评估对于各预测期现金流及永续期现金流

预测值更大,而本次交易评估采用的折现率较小。

(二)两次评估参数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两次评估均为处于评估基准日对未来年度公司运营情况的合理预测。前次评

估主要以 2013 年 12 月 31 日之前的数据为基础,结合前次评估时长春长生的经

营情况,预测未来年度的业绩情况,进行收益法评估。本次评估主要以 2015 年

3 月 31 日之前的数据为基础,结合本次评估时长春长生的经营情况,预测未来

年度的业绩情况,进行收益法评估。两次评估评估基准日已超过 1 年以上、超出

评估结果有效期,两次评估基准日期间宏观环境、行业竞争环境和企业经营情况

发生了明显变化,客观变化直接导致评估值的变化。具体分析如下:

1、本次交易评估对预测期现金流预测值较前次评估预测值大的原因

前次评估的基准日为 2013 年 12 月 31 日,本次交易评估基准日为 2015 年 3

月 31 日,两次评估对于现金流的预测差异系 2014 年度以来公司业务基本面发生

了实质性变化,评估人员对于基准日后的收入、成本、费用情况的预测相应发生

变化。

(1)对于收入预测值增加的原因

①狂犬疫苗成功获得批签发并顺利实现收入增长

前次评估基准日为 2013 年 12 月 31 日,在 2014 年一季度之前,长春长生以

新工艺生产的狂犬疫苗尚未成功实现销售,市场尚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对于狂犬

疫苗的销售预期难以预计。

截至本次评估基准日,狂犬疫苗的销售情况良好,市场占有率跃居行业第三

位。2014 年度,狂犬疫苗实现销售收入 21,263 万元,较 2013 年增长 2,410.92%。

2015 年一季度狂犬疫苗继续实现销售收入 7,370.89 万元,呈稳定增长趋势。故

本次评估在此因素的影响下,相对调高了狂犬疫苗的收入增长预期,预测依据合

理。

1-1-83

35,000 300

销售收入(万元) 当期销量(万人份)

30,000 250

25,000

200

20,000

150

15,000

100

10,000

5,000 50

- -

2010年 2011年 2012年 2013年 2014年 2015年*

注:2015 年度的收入数据以 2015 年 1 季度实际收入乘以 4 进行年化。

②流行性脑膜炎疫苗顺利投产销售

在前次评估基准日之时,ACYW135 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刚刚获得注册批

件,从谨慎性角度考虑,在预测收入之时未将此产品纳入预测范围。

2014 年下半年,长春长生 ACYW135 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成功获得批签发。

2015 年 1 月,ACYW135 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顺利实现上市销售。2015 年 1-3

月实现销售收入 10.99 万元,成为公司销售收入来源。随着市场的不断开拓,该

产品将成为长春长生新的利润来源。故本次交易的评估考虑了 ACYW135 群脑膜

炎球菌多糖疫苗的销售带来的收入增长。

25 1.0

销售收入(万元) 当期销量(万人份)

0.9

20 0.8

0.7

15 0.6

0.5

10 0.4

0.3

5 0.2

0.1

- 0.0

2010年 2011年 2012年 2013年 2014年 2015年1-3月

1-1-84

③水痘疫苗新政策“一针变两针”落地,扩大了销售预期

2015 年 1 月,长春长生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补充申请批件

(2015B00178),冻干型水痘减毒活疫苗免疫程序和剂量由“1-12 岁儿童接种 1

剂”调整为“1-12 岁儿童基础免疫接种 1 剂,13 岁及 13 岁以上人群基础免疫接

种 2 剂,2 剂疫苗间隔为 4-8 周,可基于当地疫情检测需要,省级及以上卫生主

管部门对 12 岁以下人群必要时进行 1 剂次加强免疫”。

长春长生为业内首家获得此批件的企业,“一针变两针”批件扩大了该类疫苗

的人群接种范围及份量。由此,本次评估相应上调水痘疫苗的销售收入预测。

(2)对于毛利率水平预测小幅增加的原因

本次评估毛利水平与前次评估的毛利水平如下表所示:

毛利率 2014 年 2015 年 2016 年 2017 年 2018 年 永续

前次评估 74.69% 74.76% 74.98% 75.34% 75.69% 75.69%

本次评估 75.08% 76.59% 78.04% 78.34% 78.42% 77.95%

本次评估预测的毛利率较前次评估略有上升,主要由于未来年度狂犬疫苗、

水痘疫苗收入增长,造成长春长生产品结构发生改变,高毛利的狂犬疫苗、水痘

疫苗收入占比有所上升。2014 年狂犬疫苗毛利率为 78.75%,水痘疫苗毛利率为

89.54%,而疫苗产品整体毛利率为 75.79%。狂犬疫苗和水痘疫苗属长春长生产

品中毛利率水平较高的品类,从而结构性提升了长春长生未来毛利率水平。

(3)对于期间费用率下降的原因

本次评估提取的期间费用率低于前次评估,主要由于 2014 年来的收入增长

带来的规模效应,使得公司总体期间费用率下降。2014 年期间费用率为 32.47%,

较 2013 年下降 6.12%。故本次评估期间费用率相应下降。

1-1-85

45%

三项费用率

40.43% 40.42%

40% 39.45%

38.59%

35%

32.47%

30%

24.39%

25%

20%

2010年 2011年 2012年 2013年 2014年 2015年1-3月

(4)利润对赌保障了现金流预测基准

本次交易中,长春长生所有股东共同承诺长春长生 2015-2017 年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为 3 亿元、4 亿元、5 亿元。该等业绩承诺,

对于评估依据、业绩增长等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为长春长生较高的估值水平提

供了支撑。

2、本次交易评估对折现率取值较前次评估取值小的原因

本次交易评估对折现率取值较前次评估小的原因主要为无风险利率的下降

和公司经营风险的下降。

2014 年以来,10 年期国债发行利率从 4.42%下降至 2015 年 3 月的 3.39%,

无风险利率系统性下降 1.03%左右。前次评估的折现率为 11.54%,本次评估的

折现率为 10.10%,折现率下降 1.44%。因此,无风险利率的下降为两次评估折

现率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

另一方面,2014 年来,长春长生新开发产品狂犬疫苗、脑膜炎疫苗顺利实

现销售,使得前次评估之时公司新产品顺利生产和投放市场的不确定性降低。同

时相较 2013 年,公司疫苗产品组合更为广泛,增强了公司对于单种疫苗的依赖

程度,降低了公司经营风险。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评估结果与前次评估存在差异,主要原因

一方面是企业经营情况发生了实质性改变、产品线增加且业务更加稳定,另一方

1-1-86

面是宏观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长期无风险利率有所下调,导致评估折现率有所

降低。估值差异原因客观,结果合理。

[评估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评估师认为:本次评估结果与前次评估存在差异,主要原因一方面

是企业经营情况发生了实质性改变、产品线增加且业务更加稳定,另一方面是宏

观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长期无风险利率有所下调,导致评估折现率有所降低。

估值差异原因客观,结果合理。

上市公司已就本问题对《重组报告书》之“第五章 置入资产基本情况”

之“十四、(三)最近三年资产评估情况”进行了补充。独立财务顾问对《独

立财务顾问报告》做了相应更新。

19.请你公司结合市场可比交易情况,进一步补充披露本次交易价格的合

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说明]:

一、本次交易定价分析

本次交易的置入资产为长春长生 100%股权。根据中企华出具的中企华评报

字(2015)第 1151 号《置入资产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 2015 年 3 月 31 日,

置入资产按收益法评估价值为 550,094.83 万元,较其合并报表净资产账面值

106,299.56 万元增值 443,795.28 万元,增值率 417.49%。经交易双方协商确定,

置入资产的交易作价为 550,094.83 万元。

根据交易对方的业绩承诺,长春长生 2015 年度、2016 年度、2017 年度经具

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实

际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不低于 30,000.00 万元、40,000.00 万元、50,000.00

万元。

长春长生的相对估值水平如下:

单位:万元

2015 年度 2016 年度 2017 年度

项目 2014 年度(实际)

(预计) (预计) (预计)

1-1-87

100%股权基准

550,094.83

价格

扣非后净利润 20,012.74 30,000.00 40,000.00 50,000.00

交易市盈率(倍) 27.49 18.34 13.75 11.00

承诺净利润增幅 - 44.40% 33.33% 25.00%

二、横向整合并购(非借壳)可比交易案例定价分析

由于国内人用疫苗企业较少,同行业并购的案例也相对较少。近几年,同行

业仅有沃森生物上市后发起了几例较大的疫苗企业并购案例,具体情况如下:

(一)沃森生物收购宁波普诺、莆田圣泰、山东实杰三家公司100%股权

2013 年 7 月,沃森生物以使用自有资金人民币 76,250.00 万元收购宁波普诺

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普诺”)、圣泰(莆田)药业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莆田圣泰”)、山东实杰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实杰”)100%

股权。其中,以 30,000.00 万元收购宁波普诺 100%股权,以 16,250.00 万元收购

莆田圣泰 100%股权,以 30,000.00 万元收购山东实杰 100%股权。上述三家不是

疫苗生产企业,均为疫苗销售企业,其简要情况和相对估值水平如下:

1、宁波普诺定价分析

宁波普诺现是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玉

溪沃森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长春百克生物科技股份公司等 10 多家生物制品生产

企业的区域授权代理商,主要代理产品包括:23 价肺炎疫苗、Hib 疫苗、AC 流

脑结合疫苗、4 价流脑疫苗、轮状病毒疫苗、流感疫苗、水痘疫苗、甲肝疫苗、

戊肝疫苗及狂犬病免疫球蛋白、人血白蛋白等血液制品。

宁波普诺股权交易的相对估值水平主要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

2014 年度 2015 年度

项目 2012 年度(实际) 2013 年度(预计)

(预计) (预计)

100%股权基准

30,000.00

价格

净利润 1,515.98 2,400.00 2,730.00 3,280.00

交易市盈率(倍) 19.79 12.50 10.99 9.15

承诺净利润增幅 - 58.31% 13.75% 20.15%

2、莆田圣泰定价分析

1-1-88

莆田圣泰为玉溪沃森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卫武光明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大连雅立峰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生物学研究所、深圳赛诺菲

巴斯德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等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的区域一级代理商,以及从事部分

省、市疫苗经营公司经销产品的二级代理。主要代理产品包括:23 价肺炎疫苗、

Hib 疫苗、流感疫苗、水痘疫苗、甲肝灭活疫苗、AC 流脑结合疫苗等及人血白

蛋白、静脉注射人免疫球蛋白、乙肝免疫球蛋白、狂犬病免疫球蛋白等血液制品。

莆田圣泰股权交易的相对估值水平主要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

2013 年度 2014 年度 2015 年度

项目 2012 年度(实际)

(预计) (预计) (预计)

100%股权基准

16,250.00

价格

净利润 510.87 1,300.00 1,480.00 1,780.00

交易市盈率(倍) 31.81 12.50 10.98 9.13

承诺净利润增幅 - 154.47% 13.85% 20.27%

3、山东实杰定价分析

山东实杰是大连汉信生物制药有限公司、长春百克生物科技股份公司、吉林

迈丰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玉溪沃森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华兰生物医药销售有限公

司、厦门万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生物学研究所、赛诺菲巴

斯德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八家疫苗生产企业的区域授权代理商,主要代理品种包括

23 价肺炎疫苗、狂犬疫苗、乙肝疫苗、Hib 疫苗、AC 流脑结合疫苗、四价流脑

疫苗、甲肝疫苗、水痘疫苗、戊肝疫苗、流感疫苗、狂犬病免疫球蛋白、人血白

蛋白等,在山东省占据市场优势,是山东省规模最大的从事疫苗及血液制品销售

的专业化公司之一。

山东实杰股权交易的相对估值水平主要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

2013 年度 2014 年度 2015 年度

项目 2012 年度(实际)

(预计) (预计) (预计)

100%股权基准

30,000.00

价格

净利润 1,530.83 2,400.00 2,730.00 3,280.00

交易市盈率(倍) 19.60 12.50 10.99 9.15

1-1-89

承诺净利润增幅 - 56.78% 13.75% 20.15%

(二)沃森生物收购嘉和生物

2013 年 10 月,沃森生物与安胜投资、惠生投资签署了关于嘉和生物药业有

限公司股权转让框架协议,拟收购安胜投资持有的嘉和生物 51%股权和惠生投资

持有的嘉和生物 12.58%。根据上海立信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嘉

和生物药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项目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书》(信资评

报字(2013)第 307 号),嘉和生物药业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人民币

58,400.00 万元。经各方谈判确定,本次股权转让按照嘉和生物整体价值为

57,550.00 万元。

嘉和生物公司位于张江高科技园区药谷,致力于治疗性单克隆抗体、Fc-融

合蛋白药物的研发与产业化,自 2007 年成立以来,快速发展,现已成为国内单

抗药物研发产品线最完备、研发能力最强的公司之一。

嘉和生物公司具有丰富的单克隆抗体产品线,包括 4 个生物仿制药和 6 个创

新药项目,预计未来几年均有 1-2 个产品进入临床试验申请的阶段。目前,嘉和

生物公司共有 3 个单抗生物仿制药产品已经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递交

了临床申请。其中,赫赛汀(Herceptin)生物仿制药 GB221 已获得中国临床批

件,GB221 已在澳大利亚成功实施了Ⅰ期临床试验。

嘉和生物的简要财务状况:

单位:万元

项目 2013 年 8 月末/2013 年 1-8 月 2012 年末/2012 年度

资产总额 9,860.41 11,687.66

股东权益 6,780.59 -1,074.58

营业收入 18.54 151.31

净利润 -4,144.82 -6,990.90

由于嘉和生物是一家新药研发型企业,最近一年一期处于亏损状态,因此相

对估值水平无法计算。

(三)沃森生物收购重庆倍宁

2014 年 10 月,沃森生物与重庆倍宁股东隆臣投资、袁勇就收购重庆倍宁

100%股权达成股权转让协议:以上海立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重庆倍

宁截至股权转让计价基准日(2014 年 7 月 31 日)之“信资评报字(2014)第 340 号”

1-1-90

《评估报告》的股东全部权益评估价值 35,200.00 万元为基础,各方同意本次重

庆倍宁 100%股权转让价格为 35,000.00 万元。

重庆倍宁是一家疫苗批发销售企业,一级代理区域覆盖西南(贵州、云南、

西藏、四川、重庆)、西北(甘肃、青海、宁夏、新疆、陕西)和广西部分地区。

代理品种包括水痘疫苗、Hib 疫苗、AC 流脑疫苗、甲肝疫苗、乙肝疫苗、狂犬

病疫苗、人血白蛋白、狂犬病免疫球蛋白等 12 个品种,28 个品规。

重庆倍宁股权交易的相对估值水平主要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

2014 年度 2015 年度 2016 年度

项目 2013 年度(实际)

(预计) (预计) (预计)

100%股权基准

35,000.00

价格

净利润 1,393.20 2,800.00 3,180.00 3,820.00

交易市盈率(倍) 25.12 12.50 11.01 9.16

承诺净利润增幅 - 100.98% 13.57% 20.13%

(四)横向整合并购(非借壳)可比交易案例定价分析总结

根据前述案例,横向整合并购(非借壳)可比交易案例定价分析总结如下:

交易前一年 交易后第一年 交易后第二年

项目 交易当年(预计)

(实际) (预计) (预计)

宁波普诺 19.79 12.50 10.99 9.15

莆田圣泰 31.81 12.50 10.98 9.13

山东实杰 19.60 12.50 10.99 9.15

重庆倍宁 25.12 12.50 11.01 9.16

平均值 24.08 12.50 10.99 9.15

嘉和生物 亏损 亏损 未预计 未预计

长春长生 27.49 18.34 13.75 11.00

由上可见,从市盈率相对估值的角度,长春长生的估值高于宁波普诺等疫苗

销售企业,低于嘉和生物等疫苗研发企业。

沃森生物收购疫苗销售企业基本以交易当年 12.50 倍市盈率作为定价依据,

其后两年保持大约 10%左右的增长,其就市盈率相对估值水平而言,低于本次长

春长生的股权交易作价,主要是因为长春长生为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综合

性疫苗企业,具备新药专利、新药证书等无形资产及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具

1-1-91

备运营综合疫苗业务的软实力,未来年度的预计利润增速相对较高,而疫苗销售

企业仅从事单一的销售业务,未来年度的预计利润增幅相对较低;生物药品研发

型公司的特点是后续可望获得诸多新药专利和新药证书,不同新药专利和新药证

书的含金量也不尽相同,因此虽然目前一直出现亏损,但仍然有很多投资人愿意

高价受让标的公司股权。

综上,近期综合性疫苗企业的可比案例较少,但长春长生相对估值水平高于

疫苗销售企业,低于疫苗研发企业具备合理性。

三、借壳上市可比交易案例定价分析

本次交易将长春长生 100%股权注入黄海机械构成了借壳上市,截至目前国

内证券市场上尚未出现疫苗企业借壳上市的案例。为了尽可能合理地分析长春长

生 100%股权定价的合理性,公司首先确定了筛选可比公司的四项原则:一是股

权交易方案相似,选择借壳上市案例;二是评估方法相同,选择以收益法评估结

果作为协商定价基础确定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三是标的资产的产业前景大体相

近,选择医药大健康产业;四是市场背景相近,选择 2015 年以来公告的借壳案

例。根据上述原则,公司筛选出了未名医药借壳万昌科技、美年大健康借壳江苏

三友、陕西必康借壳九九久和友搏药业借壳九芝堂。以下就本次交易价格的合理

性分析如下:

(一)未名医药借壳万昌科技

2015 年 1 月万昌科技公告,公司拟采用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未

名集团、深圳三道等 20 名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未名医药 100%股权,其中上市公

司通过非公开发行股份支付对价 293,300.00 万元,以自有资金支付现金对价

220.00 万元。

资产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采用了收益法以及资产基础法两种方法进行评估,

并以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该次交易的定价依据。根据东洲评估出具的沪东洲资评

报字[2014]第 0567256 号《企业价值评估报告书》,截至评估基准日,未名医药

股东权益的账面价值(母公司口径)为 66,238.02 万元,净资产评估价值为

293,520.00 万元,评估增值 227,281.98 万元,增值率 343.13%。基于上述评估结

果,经与未名医药全体股东协商,未名医药 100%股权作价为 293,520.00 万元。

未名医药 100%股权作价 293,520.00 万元,占上市公司 2014 年度经审计的合

1-1-92

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为 381.45%,该次交易完成后,万昌科技实

际控制人变更为潘爱华、杨晓敏、罗德顺、赵芙蓉。按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

三条的规定,该次交易构成借壳上市。

未名医药的主营业务为细胞因子药物、抗病毒、多肽药物等生物医药的研发、

生产和销售,是国内少数同时具备研发、生产、销售能力的生物医药平台企业之

一,具备较强的持续盈利能力及可持续发展前景,主要产品为注射用鼠神经生长

因子―“恩经复”和基因工程干扰素―“安福隆”。未名医药 2012 年、2013 年、

2014 年分别实现营业收入 28,752.58 万元、40,106.79 万元、62,431.86 万元,扣

非后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5,514.57 万元、8,846.03 和

16,442.20 万元。

未名医药 100%股权交易的相对估值水平主要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

2015 年度(预 2016 年度(预

项目 2013 年度(实际) 2014 年度(预计)

计) 计)

100%股权基准

293,520.00

价格(万元)

净利润(万元) 8,846.03 15,160.38 22,346.80 30,243.15

交易市盈率(倍) 33.18 19.36 13.13 9.71

承诺净利润增幅 - 71.38% 47.40% 35.34%

(二)美年大健康借壳江苏三友

2015 年 3 月江苏三友公告,公司拟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包括:重大资产置换、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和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即江苏三友以拟置出资产与拟注入

资产等值部分进行置换,再通过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购买拟注入资产超出拟置出

资产价值的差额部分,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经交易各方协商一致,该次交易中拟

注入资产美年大健康 100%股份的作价为 554,270.06 万元,拟置出资产(江苏三

友拥有的全部资产和全部负债)作价为 46,793.02 万元,两者差额为 507,477.04

万元,通过非公开发行股份 919,342,463 股进行购买,同时拟非公开发行股份募

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总额的 25%。

根据中同华出具的中同华评报字(2015)第 110 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以

2014 年 12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本次评估采用收益法和市场法对拟注入资产

的价值进行评估,并采用收益法的评估值作为评估结论。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1-1-93

日,拟注入资产评估价值为 451,270.06 万元,账面价值为 132,969.63 万元,增值

318,300.43 万元,增值率为 239.38%。2015 年 2 月 12 日,天亿资管、大中咨询、

京瑞投资、中卫成长、胡波、高伟、徐可、戚克栴以货币资金向美年大健康增资

103,000.00 万元。经交易各方协商一致,拟注入资产作价为拟注入资产评估值加

上基准日后相关方对美年大健康缴付的 103,000.00 万元增资款后的价值,即

554,270.06 万元。

该次拟注入资产成交金额为 554,270.06 万元,江苏三友 2014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总额为 68,360.39 万元,上市公司购买资产成交金额占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超过 100%;该次

交易完成后,江苏三友实际控制人变更为俞熔。按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的规定,该次交易构成借壳上市。

美年大健康是国内规模最大、盈利能力最强的专业体检机构之一。美年大健

康在“重点城市与全国布局”的发展战略下,坚持“加强一线城市占有率,巩固、

完善二、三线城市布局,适时发展四线城市网点”的区域发展策略,不断在全国

重要城市新设体检中心。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美年大健康已拥有 94 家控股

体检中心,拥有 4,200 余名医务专业人员,2014 年体检人次达 528.40 万,是国

内 体 检 中 心 数 量 、 服 务 人 次 最 多 的 专 业 体 检 机 构 之 一 。 2014 年 营 业 收 入

143,068.72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 14,011.02 万元,2012 年至 2014 年营业收

入、净利润年均复合增长率达 50.67%和 34.77%,是国内盈利能力最强、增速最

快的专业体检机构之一。

美年大健康 100%股权交易的相对估值水平主要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

2015 年度(预 2016 年度(预

项目 2013 年度(实际) 2014 年度(预计)

计) 计)

100%股权基准

554,270.06

价格

净利润 13,903.86 22,515.76 33,136.66 42,437.48

交易市盈率(倍) 39.86 24.62 16.73 13.06

承诺净利润增幅 - 61.94% 47.17% 28.07%

(三)陕西必康借壳九九久

2015 年 7 月九九久公告:九九久拟向新沂必康、陕西北度、阳光融汇、华

1-1-94

夏人寿、上海萃竹、深创投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陕西必康 100%股权;同时向

李宗松、周新基、陈耀民、薛俊、何建东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

评估机构国融兴华采用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对标的公司陕西必康 100%股权

的价值进行评估,并选择收益法的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根据国融兴华出

具的《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 2015 年 2 月 28 日,标的资产经审计的母公

司净资产账面价值为 201,861.11 万元,收益法评估结果为 699,023.94 万元,评估

值较母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增值 497,162.83 万元,增值率约为 246.29%。本次交

易参考评估机构收益法的评估结果,同时综合考虑报告期后标的资产收到增资款

项 13,333.00 万元及进行利润分配 10,000.00 万元的事项,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综合

调整后的估值结果为 702,356.94 万元,经各方友好协商,确定标的公司 100%股

权作价为 70.20 亿元。

本次交易上市公司拟购买陕西必康 100%股权的交易价格为 70.20 亿元,上

市公司 2014 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为 15.62 亿元,拟注

入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即 2014 年)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

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超过 100%。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周新基。本

次交易完成后,新沂必康将持有公司 37.98%的股份,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李宗松通过控制新沂必康和陕西北度间接控制上市公司 39.56%的股份,并通过

参与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直接持有上市公司 11.27%的股份,合计控制上市

公司股份达到 50.83%,将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该次交易构成借壳上市。

陕西必康自设立以来,一直专注于中成药、化学药品及原料药等生产和销售。

经过多年发展,至今已在陕西、江苏、湖北多地拥有生产基地,下辖十多家医药

工业企业,拥有药品(再)注册批件四百余项,是国内目前制药行业拥有全剂型、

品种数量最多的制药企业之一。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方医药经济研究

所《医药经济报》历年颁布的中国制药工业百强榜,陕西必康于 2014 年位列百

强榜的第 21 位。

陕西必康 100%股权交易的相对估值水平主要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

2016 年度(预 2017 年度(预

项目 2014 年度(实际) 2015 年度(预计)

计) 计)

100%股权基准 702,000.00

1-1-95

价格

净利润 48,915.04 56,500.00 63,000.00 72,000.00

交易市盈率(倍) 14.35 12.42 11.14 9.75

承诺净利润增幅 - 15.51% 11.50% 14.29%

(四)友搏药业借壳九芝堂

2015 年 6 月九芝堂发布公告:九芝堂向李振国、辰能风投、绵阳基金、杨

承、盛锁柱、高金岩、万玲、倪开岭、黄靖梅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其所持友搏

药业 100%股权。

中联评估根据标的资产友搏药业的特性以及评估准则的要求,采用资产基础

法和收益法两种方法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最终采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本次交

易标的最终评估结论。根据中联评估出具的中联评报字[2015]第 473 号《资产评

估报告》,截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标的资产友搏药业 100%股权评估值为

651,780.73 万元,经交易各方协商,该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为 651,780.73

万元。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为九芝堂集团,实际控制人为陈金霞。该次

交易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李振国。因此,该次交易前后,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截至评估基准日,该次交易拟购买标的资产评估

值为 651,780.73 万元,拟购买标的资产评估值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比例超过 100%,该次交易构成借壳上市。

友搏药业是一家老字号中药企业,主要经营中药制剂,具有较强的医药工业

实力、丰富的产品梯队、较高的品牌知名度,主导产品疏血通注射液在心脑血管

中药注射剂行业竞争优势明显,市场份额较高。2012、2013 及 2014 年度,友搏

药业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32,258.53 万元、36,400.60 万元

和 40,331.65 万元。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将得到大幅提高。

友搏药业 100%股权交易的相对估值水平主要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

2016 年度(预 2017 年度(预

项目 2014 年度(实际) 2015 年度(预计)

计) 计)

100%股权基准

651,780.73

价格

净利润 40,138.19 45,673.49 51,472.40 57,879.68

1-1-96

交易市盈率(倍) 16.24 14.27 12.66 11.26

承诺净利润增幅 - 13.79% 12.70% 12.45%

(五)借壳上市可比交易案例定价分析总结

根据前述案例,借壳上市可比交易案例定价分析总结如下:

重组方 交易前 交易当 交易后 交易后

可比借壳 核准公

案公告 估值定价方法 一年 年 第一年 第二年

案例 告日期

日期 (实际) (预计) (预计) (预计)

未名医药 2015 成本法、收益

2015 年

借壳万昌 年1月 法,以收益法 33.18 19.36 13.13 9.71

8月6日

科技 5日 为准

美年大健 2015 2015 年 市场法、收益

康江苏三 年3月 7 月 24 法,以收益法 39.86 24.62 16.73 13.06

友 26 日 日 为准

陕西必康 2015 成本法、收益

借壳九九 年7月 审核中 法,以收益法 14.35 12.42 11.14 9.75

久 28 日 为准

友搏药业 2015 成本法、收益

借壳九芝 年6月 审核中 法,以收益法 16.24 14.27 12.66 11.26

堂 26 日 为准

平均值 25.91 17.67 13.42 10.95

长春长生 2015 市场法、收益

借壳黄海 年7月 审核中 法,以收益法 27.49 18.34 13.75 11.00

机械 14 日 为准

由上表可见,在重组方案公告前一年,长春长生的市盈率虽然高于可比借壳

案例的平均值,但明显低于未名医药和美年大健康,排名处在可比案例中等水平;

而在交易当年和其后两年,与可比借壳案例的平均值相比,长春长生相对估值水

平差异明显缩小,最后一年基本与可比交易案例的平均值相同。总体而言,长春

长生 100%股权的相对估值水平处于可比交易案例的中等水平,本次交易定价公

平合理。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从静态和动态市盈率来看,近期综合性疫苗企

业的可比案例较少,但长春长生相对估值水平高于疫苗销售企业,低于疫苗研发

企业具备合理性;与近期可比借壳案例相比,长春长生 100%股权的定价处于可

比借壳案例相对估值的中等水平,本次交易的定价公平合理。

1-1-97

上市公司已就本问题对《重组报告书》之“第七章 交易标的的评估情况”

之“三、(五)2、从相对估值角度分析长春长生定价的合理性”进行了补充。

独立财务顾问对《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做了相应更新。

20.请你公司详细说明长春长生销售信用政策及应收账款管理情况,并结

合实际收款周期、逾期催收和回款情况等补充披露应收账款对经营活动现金流

量的影响、坏账准备计提的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

意见。

[公司回复说明]:

一、长春长生销售信用政策及应收账款管理情况

(一)长春长生销售信用政策

长春长生下游客户主要为各级 CDC、境内外经销商。长春长生的销售信用

政策是根据合同约定的回款账期收取款项。

1、各级疾控中心或其他接种单位

对于各级疾控中心或其他接种单位,长春长生制定的回款账期如下:

产品名称 回款账期

冻干甲型肝炎减毒活疫苗 一类疫苗,视各地区财政情况支付货款

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 省级、直辖市 CDC 回款账期为 6 个月;市级 CDC 回款账期为

(VERO 细胞) 4 个月;县级 CDC 回款账期为 3 个月

省级、直辖市 CDC 回款账期为 6 个月;市级 CDC 回款账期为

冻干水痘减毒活疫苗

4 个月;县级 CDC 回款账期为 3 个月

流感病毒裂解疫苗 各级 CDC(包括以上时限在内)回款账期为 1 年以内

吸附无细胞百日咳、白喉、

一类疫苗,视各地区财政情况支付货款

破伤风联合疫苗

ACYW135 群脑膜炎球菌多 省级、直辖市 CDC 回款账期为 6 个月;市级 CDC 回款账期为

糖疫苗 4 个月;县级 CDC 回款账期为 3 个月

注:如各级 CDC 确实无法按合同约定的账期交付货款时,需由长春长生销售部业务人

员通过长春长生 OA 系统填写《账期延长申请》,并经长春长生各级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延

长收款账期。

2、境内经销商

对于境内经销商,长春长生制定的回款账期如下:

1-1-98

产品名称 回款账期

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 细胞) 回款账期为 4 个月

冻干水痘减毒活疫苗 回款账期为 4 个月

流感病毒裂解疫苗 回款账期为 1 年以内

3、境外经销商

对于境外经销商,长春长生制定的回款账期如下:

产品名称 回款账期

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 细胞) 回款账期为 2-3 个月

冻干水痘减毒活疫苗 回款账期为 2-3 个月

流感病毒裂解疫苗 回款账期为 2-3 个月

(二)长春长生的应收账款管理情况

长春长生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制定了《应收款项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如下:

1、应收账款的信用管理

应收账款管理人员对客户作信用调查,建立客户信用档案,作为签订合同的

依据,签订的合同中确立结算方式及付款期限,或获取付款保证书,明确延期付

款的违约责任。

2、应收账款的对账管理

应收账款管理人员每月与客户之间通过电子邮件、询证函等方式核对应收账

款余额,如有差异需及时查找原因,并限期解决。

3、应收账款的账龄分析

财务部于每月结账后针对应收账款余额进行账龄分析,把握控制重点,对账

龄较长的应收项目建议责任部门进行因素分析,并提出改进意见。

4、应收账款的逾期催收

财务部于每月结账后根据应收账款账龄及客户回款账期等情况向业务人员

发出催账通知,如超过合同约定的回款账期仍未回款,将根据合同条款的相关约

定进行扣款。

5、应收账款的核销管理

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即可申请核销:

(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吊销营业执照、死亡、失踪、其剩余

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

1-1-99

(2)债务人逾期三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表明已无力清偿债务;

(3)符合条件的债务重组形成的坏账;

(4)因自然灾害、战争及国际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确实无法收

回的应收账款。

对于符合核销条件的应收账款,须经长春长生各级主管领导批准后提交公司

董事会审批。

二、结合实际收款周期、逾期催收和回款情况等补充披露应收账款对经营

活动现金流量的影响

(一)应收账款总体分析

报告期各期末长春长生应收账款总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5.03.31 2014.12.31 2013.12.31 2012.12.31

应收账款余额 54,879.70 52,850.89 44,416.55 44,716.14

坏账准备 10,296.75 8,834.90 5,955.23 4,124.41

应收账款净额 44,582.95 44,015.99 38,461.32 40,591.73

营业收入 15,695.55 62,261.65 44,418.38 43,264.24

应收账款余额占营业收入的比重 87.41% 84.89% 100.00% 103.36%

注:2015 年 1-3 月应收账款余额占营业收入的比重计算时营业收入取一季度营业收入

乘以 4。

报告期各期末,长春长生的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 44,716.14 万元、44,416.55

万元、52,850.89 万元及 54,879.70 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103.36%、

100.00%、84.89%及 87.41%。报告期内,长春长生应收账款增长主要是由于业务

规模快速增长,应收账款伴随营业收入相应增长。报告期内,应收账款余额占营

业收入的比重总体呈下降的趋势,反映长春长生收款情况逐步优化。

(二)应收账款账龄分析

报告期各期末长春长生应收账款账龄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2015.03.31 2014.12.31 2013.12.31 2012.12.31

账龄 坏账 坏账 坏账 坏账

余额 余额 余额 余额

准备 准备 准备 准备

1-1-100

2015.03.31 2014.12.31 2013.12.31 2012.12.31

账龄 坏账 坏账 坏账 坏账

余额 余额 余额 余额

准备 准备 准备 准备

0-6 个月 36,018.33 - 35,638.10 - 22,237.64 1,111.40 21,444.21 1,072.21

7-12 个月 3,980.14 199.01 1,779.01 88.95 3,297.91 164.90 7,594.85 379.74

1-2 年 1,859.66 185.97 2,654.92 265.49 7,043.51 704.35 7,473.24 747.32

2-3 年 3,149.07 944.72 2,991.78 897.53 3,802.07 760.41 6,782.00 1,356.40

3-4 年 1,719.91 859.95 1,770.38 885.19 6,613.58 2,645.43 1,421.84 568.74

4-5 年 227.46 181.96 6,594.87 5,275.90 1,421.84 568.74 - -

5 年以上 7,925.13 7,925.13 1,421.84 1,421.84 - - - -

合计 54,879.70 10,296.74 52,850.90 8,834.90 44,416.55 5,955.23 44,716.14 4,124.41

注:报告期各期末,长春长生账龄较长的应收账款占比较高,一方面是由于山东省疾控

中心甲型 H1N1 流感病毒裂解疫苗款项长期无法收回、河南省生物技术研究所生物制品经营

处欠款未还,另一方面是由于长春长生对信用账期相对较长的各级 CDC 的应收账款余额占

比较大。

1、特殊应收款项情况分析

报告期各期末,长春长生应收山东省疾控中心款项的账龄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2015.03.31 2014.12.31 2013.12.31 2012.12.31

账龄

余额 坏账准备 余额 坏账准备 余额 坏账准备 余额 坏账准备

0-6 个月

7-12 个月

1-2 年

2-3 年 6,503.30 1,300.66

3-4 年 6,503.30 2,601.32 1,421.84 568.74

4-5 年 6,503.30 5,202.64 1,421.84 568.74

5 年以上 7,925.13 7,925.13 1,421.84 1,421.84

合计 7,925.13 7,925.13 7,925.13 6,624.47 7,925.13 3,170.05 7,925.13 1,869.39

2009-2010 年,国家工信部、国家卫生部向长春长生下达生产指标向山东省

疾控中心供应共计 574 万人份甲型 H1N1 流感病毒裂解疫苗。长春长生按照要求

共计发出 457.28 万人份的疫苗,应收山东省疾控中心 10,517.44 万元,2011-2012

年,山东省疾控中心共计支付 2,592.31 万元,剩余 7,925.13 万元尚未支付。截至

1-1-101

2015 年 3 月 31 日,长春长生已对此笔应收账款计提 100%减值准备。

报告期各期末,长春长生应收河南省生物技术研究所生物制品经营处款项的

账龄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2015.03.31 2014.12.31 2013.12.31 2012.12.31

账龄

余额 坏账准备 余额 坏账准备 余额 坏账准备 余额 坏账准备

0-6 个月 941.71 47.09

7-12 个月 539.87 26.99 717.29 35.86

1-2 年 539.73 53.97 1,102.75 110.28 421.56 42.16

2-3 年 1,641.97 492.59 1,102.20 330.66

合计 1,641.97 492.59 1,641.93 384.63 1,642.62 137.27 2,080.56 125.11

自 2011 年起,长春长生向河南省生物技术研究所生物制品经营处提供疫苗

产品。截至 2013 年 3 月 2 日,河南省生物技术研究所生物制品经营处累计欠付

长春长生货款 18,498,413.05 元。由于多次催收未果,长春长生向河南省郑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河南省生物技术研究所生物制品经营处偿还货

款 18,498,413.05 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同时,要求薛方及史绍强对上述款项

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4 年 6 月 10 日作出(2013)郑民四初字第

272 号一审判决,判令河南省生物技术研究所生物制品经营处偿还长春长生货款

18,498,413.05 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 2013 年 3 月 2 日起至

清偿之日的利息,薛方、史绍强对前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河南省生物技术研究所生物制品经营处不服一审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

院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4 年 10 月 20 日立案受理后,于 2015

年 5 月 6 日作出(2014)豫法民二终字第 29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河南

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郑民四初字第 272 号判决,案件发回河南省郑州

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该案于 2015 年 7 月 28 日重新开庭审理,截至本反馈意见

回复签署日,该案尚未作出最终判决。截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长春长生已对此

笔应收账款按照账龄组合计提 492.59 万元减值准备。

2、剔除特殊款项后的应收账款账龄分析

报告期各期末,长春长生剔除应收山东省疾控中心甲型 H1N1 流感病毒裂解

1-1-102

疫苗款项、河南省生物技术研究所生物制品经营处款项后的账龄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2015.03.31 2014.12.31 2013.12.31 2012.12.31

账龄 坏账 坏账 坏账 坏账

余额 余额 余额 余额

准备 准备 准备 准备

0-6 个月 36,018.33 35,638.10 22,237.64 1,111.40 20,502.49 1,025.12

7-12 个月 3,980.14 199.01 1,779.01 88.95 2,758.05 137.90 6,877.56 343.88

1-2 年 1,859.66 185.97 2,115.18 211.52 5,940.76 594.08 7,051.69 705.17

2-3 年 1,507.11 452.13 1,889.58 566.87 3,802.07 760.41 278.70 55.74

3-4 年 1,719.91 859.95 1,770.38 885.19 110.28 44.11

4-5 年 227.46 181.96 91.57 73.26

5 年以上

合计 45,312.61 1,879.02 43,283.82 1,825.79 34,848.80 2,647.90 34,710.44 2,129.91

如上表所示,报告期各期末,长春长生剔除应收山东省疾控中心甲型 H1N1

流感病毒裂解疫苗款项、河南省生物技术研究所生物制品经营处款项后 1 年以内

的应收账款占比逐年提高,分别为 78.88%、71.73%、86.45%及 88.27%,反映长

春长生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呈现逐渐改善的趋势。

(三)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

应收山东省疾控中心甲型 H1N1 流感病毒裂解疫苗款项、河南省生物技术研

究所生物制品经营处款项为异常款项。剔除上述款项后的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

如下:

单位:万元

2015.03.31 2014.12.31

项目

应收账款余额 期后回款 比例 应收账款余额 期后回款 比例

0-6 个月 36,018.33 11,449.70 31.79% 35,638.10 17,558.07 49.27%

7-12 个月 3,980.14 1,645.24 41.34% 1,779.01 882.89 49.63%

1-2 年 1,859.66 156.55 8.42% 2,115.18 337.81 15.97%

2-3 年 1,507.11 67.36 4.47% 1,889.58 440.42 23.31%

3-4 年 1,719.91 18.14 1.05% 1,770.38 200.86 11.35%

4-5 年 227.46 10.00 4.40% 91.57 10.00 10.92%

5 年以上

合计 45,312.61 13,346.99 29.46% 43,283.82 19,430.05 44.89%

1-1-103

2013.12.31 2012.12.31

项目

应收账款余额 期后回款 比例 应收账款余额 期后回款 比例

0-6 个月 22,237.64 20,122.46 90.49% 20,502.49 14,561.74 71.02%

7-12 个月 2,758.05 2,758.05 100.00% 6,877.56 6,877.56 100.00%

1-2 年 5,940.76 4,051.18 68.19% 7,051.69 3,249.62 46.08%

2-3 年 3,802.07 2,031.69 53.44% 278.70 168.42 60.43%

3-4 年 110.28 18.71 16.97%

4-5 年

5 年以上

合计 34,848.80 28,982.09 83.17% 34,710.44 24,857.34 71.61%

注:2014 年 12 月 31 日、2015 年 3 月 31 日的期后回款截止日为 2015 年 6 月 30 日,2012

年 12 月 31 日、2013 年 12 月 31 日的期后回款截止日为下一年末。

由上表可见,长春长生 2013 年 12 月 31 日的期后回款比例已达到 83.17%,

2014 年 12 月 31 日的期后回款达到 84.54%(按 42.27%*2 进行简单年化),2015

年 3 月 31 日的期后回款达到 118.00%(按 29.50%*4 进行简单年化,该数据仅为

数学计算)。因此,长春长生期后回款情况良好,且呈逐渐优化的趋势。

(四)应收账款对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影响分析

单位:万元

2015.03.31/2015 2014.12.31/2014 2013.12.31/2013 2012.12.31/2012

项目

年 1-3 月 年 年 年

应收账款余额 54,879.70 52,850.89 44,416.55 44,716.14

应收账款账面价值 44,582.95 44,015.99 38,461.32 40,591.73

营业收入 15,695.55 62,261.65 44,418.38 43,264.24

应收账款余额占营

87.41% 84.89% 100.00% 103.36%

业收入的比例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

13,143.73 60,485.96 46,775.70 41,517.29

收到的现金

销售现金比率 0.84 0.97 1.05 0.96

注:2015 年 1-3 月应收账款余额占营业收入的比重计算时营业收入取一季度营业收入

乘以 4。

报告期各期末,长春长生的应收账款余额较大,但报告期内,长春长生的回

款情况较好,累计回款占累计收入的比例为 97.76%,且长春长生销售现金比率

基本稳定,分别为 0.96、1.05、0.97、0.84,其中,长春长生 2015 年 1-3 月份的

1-1-104

销售现金比率略低于报告期内其他年度的主要原因系受 2015 年度收款时间较

短、销售收入快速增长及长春长生应收账款的收款账期等因素影响。

综上,报告期各期末,长春长生的应收账款规模对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影响

较小。

(五)坏账准备计提的合理性分析

1、长春长生坏账准备计提政策

长春长生依据自身业务模式特点、客户特点、客户信誉及资金实力等,充分

评估了不同客户应收账款的风险特征,并借鉴了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应收账款坏账

准备计提政策,本着谨慎、稳健、合理的原则,制定了符合自身特点的坏账准备

计提政策。长春长生报告期各期末的应收账款余额,皆系从事疫苗销售业务形成

的销售款项,按照长春长生确定的会计政策将应收账款余额划分为以下三类:

(1)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单项金额重大的判断依据或 期末余额达到 1,000 万元(含 1,000 万元)以上的应收款项

金额标准 为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账款

对于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有客观证

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

据表明发生了减值,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

账准备的计提方法

值的差额计提坏账准备

(2)单项金额虽不重大但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理由 涉诉款项、客户信用状况恶化的应收款项

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坏账

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

准备

(3)按账龄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账龄 应收账款计提比例

0-6 个月 0%

7 -12 个月 5%

1-2 年 10%

2-3 年 30%

3-4 年 50%

4-5 年 80%

5 年以上 100%

2、坏账准备计提政策的同行业比较

(1)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账龄 长春长生 云南沃森 华兰生物 重庆智飞 天坛生物

1-1-105

账龄 长春长生 云南沃森 华兰生物 重庆智飞 天坛生物

将单项金额超过 200 万元

且占总额 10%以上的应收

应收账款 >=1,000 万 >=50 万 >=100 万 >=500 万

账款,2014 年为 4,838.38

万元

将单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其他 且占总额 10%以上的其他

>=1,000 万 >=50 万 >=100 万 >=500 万

应收款 应收款,2014 年为 10,216.98

万元

注:上市公司 2014 年年报。

(2)按账龄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账龄 长春长生 云南沃森 华兰生物 重庆智飞 天坛生物

0-6 个月 0% 0% 5% 0% 8%

7-12 个月 5% 5% 5% 5% 8%

1-2 年 10% 20% 10% 20% 8%

2-3 年 30% 50% 30% 50% 8%

3-4 年 50% 100% 50% 80% 100%

4-5 年 80% 100% 80% 100% 100%

5 年以上 100% 100% 100% 100% 100%

如上表所示,长春长生坏账准备计提政策与同行业上市公司不存在重大差

异。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长春长生已根据自身经营业务特点制定了科学、

合理的销售信用政策及与应收账款管理相关的内控制度,并执行有效;报告期内,

长春长生应收账款回收情况良好,符合长春长生经营业务特点及销售信用、应收

账款相关管理规定;报告期内,长春长生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政策谨慎、合规、

合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并与同行业上市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

[会计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长春长生已根据自身经营业务特点制定了科学、合理的销

售信用政策及与应收账款管理相关的内控制度,并执行有效;报告期内,长春长

生应收账款回收情况良好,符合长春长生经营业务特点及销售信用、应收账款相

关管理规定;报告期内,长春长生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政策谨慎、合规、合理,

1-1-106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并与同行业上市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

上市公司已就本问题对《重组报告书》之 “第十一章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之“五、(一)1、资产结构分析”进行了补充。

21. 请你公司详细说明长春长生存货管理情况,并结合存货的类型、年限、

市场价值、发货模式、退货政策、销售情况、产品价格变动趋势及同行业情况

等,补充披露各报告期末存货增加的原因及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请独

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说明]:

一、长春长生的存货管理情况

长春长生主营业务为人用疫苗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疫苗产品主要包括

冻干甲型肝炎减毒活疫苗和冻干水痘减毒活疫苗、冻干人用狂犬疫苗(Vero 细

胞)、流行性感冒裂解疫苗、吸附无细胞百日咳、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和

ACYW135 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

(一)长春长生对存货采购的管理

存货采购分为长期采购和非长期采购。对于长期采购,长春长生与供应商之

间签订长期供货合同和质量协议,每次采购均以订单为准。长期采购模式适用于

原辅材料、内包装材料、印刷包装材料以及其他年初制定计划内材料的采购等。

对于非长期采购,长春长生与供应商签订单次供货合同并评审,适用于外包装材

料、冷链发运包装材料、生产用主要物资、检验研发用物资、低值易耗品、固定

资产、设备配件的采购等。

具体采购流程如下:

1、采购人员根据《采购计划表》编制《采购订单》,其中,生产用物料的供

应商必须是经质量保证部门批准的合格供应商。

2、《采购订单》编制后,由采购人员提交供应管理部经理、分管副总经理审

批后执行。

3、《采购订单》审批后,由采购人员传真给相应的供应商,供应商收到《采

购订单》后,对相关内容进行确认,经确认无误后签章并回传给长春长生采购人

1-1-107

员,采购人员收到回传的传真件即视为订单生效;对于非长期采购,由评审委通

过后与供应商签订单次供货合同供货。

4、供应商按照供货合同条款和《采购订单》的具体内容履行供货义务,采

购员负责跟踪供货进度。

5、货物到达后,由仓库管理员和采购人员按照《物料验收 SOP》组织验收。

验收后,仓库验收单、采购合同和发票交由财务部门审核,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

为供应商结算货款。

(二)长春长生对存货生产的管理

长春长生每年根据行业发展趋势、需求变动和政策情况初步判断下年市场需

求量,同时结合长春长生产品的历史市场占有率制定初步年度销售计划,规划下

年度产品销售策略;根据招投标情况、各直销疾控中心、经销商等客户提交的下

年销售需求编制销售计划。销售计划经总经理批准后,下达给生产、采购、质量

等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长春长生生产部门对经总经理审批后的销售计划进行分解,并分解至产品、

车间,以此制定细化的生产安排。生产车间根据月度生产计划和库存管理情况制

定生产物料需求计划和采购需求,按生产计划领用原料,并按照最新修订的 GMP

生产规范组织生产。生产一般经制备原液、半成品转出、灌装、成品包装、报批

签等流程,获得批签发合格证后作为成品入库。质量保证部对生产全程的各项关

键质量控制点和工艺参数进行监督检查和质量检定。

长春长生严格按照疫苗生命周期组织生产,各疫苗产品生产周期差异较大,

批签发周期约 40 至 60 天,其中,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和冻干甲肝减毒活疫苗整

体生产周期较长,约 7-8 个月;冻干水痘减毒活疫苗和吸附无细胞百白破联合疫

苗的整体生产周期约 5-7 个月;流感病毒裂解疫苗和 ACYW135 群脑膜炎球菌多

糖疫苗整体生产周期相对较短,约 2-4 个月。

(三)长春长生对存货库存的管理

根据《物料验收 SOP》组织验收后,仓库管理员按照《物料存储 SOP》进

行保管。物料验收后将“待检”的物料更换成“合格”标识或“不合格”标识,并将

质量保证部发放的“合格”标签或“不合格”逐一粘贴在每一物料包装上。此后根据

状态标签将物料转运至指定地点的货位上。

1-1-108

根据物料特性,分别在常温(10-30℃),阴凉(不超过 20℃),冷藏(2-8℃)、

冷冻(-20℃)的条件下储存。库房内设有温湿度表及温湿度记录,仓库管理人

员每天对仓库的温湿度进行记录并填写《温湿度记录表》。

货物均应存放在指定的库房或区域内,物料的发放、退库应及时登记账、卡,

仓库管理员应按照《仓库盘点 SOP》对仓库的物料进行盘点,确保账、卡、物相

符。发现账、卡、物不符时,立即查找原因,进行核实更正。每年末由后勤保障

部、财务部联合进行年终库存盘点。

成品库按制品状态分为:“待放行区”、“放行区”和“不合格区”“退货区”,并

按制品状态放置“待放行区”、“放行区”“退货区”状态标识卡标签。不合格产品移

入物料库不合格区贮存。不合格区用栅栏自房顶至地面进行围挡,保证贮存区和

退货区有效隔离,严格分开,年底前组织相应部门对不合格存货进行统一报废销

毁,包括已过效期、残缺毁损的产品及原材料等。

(四)长春长生对存货发货及退货的管理

库管员结合信息系统中库存产品的相关数据定期进行核查统计,并将接近效

期的产品信息统计成表后报销售部门,由其安排销售工作。销售和发运的库存产

品必须具有“批签发合格证”。成品库管理员根据销售部门发出的出库指令(制品

出库单)复核出库信息,并填写发运记录。库管员根据制品出库单对出库成品电

子扫码并上传扫描信息,然后进行冷链包装并填写冷链包装记录,最后装入冷藏

车发运。

商品退货应取得经批准的产品退货申请审批单,并由成品库管理员、销售内

勤、现场监控等三方共同确认并核对退货产品的信息是否与产品退货申请审批单

的登记信息一致,由成品库管理员登记退货产品台账,在退货区对同一产品同一

批号不同渠道的退货分别记录、存放和处理。

二、结合存货的类型、年限、市场价值、发货模式、退货政策、销售情况、

产品价格变动趋势及同行业情况等,补充披露各报告期末存货增加的原因及存

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一)发货模式、退货政策

长春长生与经销商签署的商业合作协议书中对于销售发货、物流及退货的约

定相关事项如下:

1-1-109

1、销售发货条款

长春长生实行每次订货由经销商传真《发货申请单》并同疫苗接收单位签订

《产品购销合同》的管理方式,按对方每次《发货申请单》的要求发货给对方或

对方指定的各级疾控中心;

长春长生应对根据《发货申请单》上对方要求的发货日期准时将货物发出,

但考虑到生产安排及交通运输等因素,实际发货日期可以有 5 天的误差;

经销商传真《发货申请单》和疫苗接收单位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后,不得

单方面更改或解除。一方面因情况变化,确实需要变更或解除的,必须在《产品

购销合同》所约定的发货日期的前七天,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对方确认后方可变

更或解除。

2、物流及退货条款

销售合同签署后,长春长生负责将产品冷链配送到对方指定地点,运输费用

由长春长生承担(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指定时间内如对方或对方指定人员或单

位不到现场接受,视同产品已经交付,所产生的费用(包括在车站、码头、机场

的存放费、搬运费、手续费等)及风险由对方自行承担。

产品除本身质量问题以外的所有风险自交付之日起转移至对方;

对于非产品质量问题所引起的退换货,长春长生将不予接受。未经长春长生

同意,对方不得将产品退回。

(二)存货总体情况说明

长春长生存货主要由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和半成品构成,其中半成品

是指尚未获得批签发合格证的产成品。报告期各期末,长春长生存货账面价值分

别为 8,495.73 万元、11,361.90 万元、20,918.50 万元和 24,232.08 万元。

报告期各期末,长春长生的存货余额及其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余额情况 余额变动情况

项目

2015.03.31 占比 2014.12.31 占比 变动金额 变动幅度

原材料 5,141.75 21.04% 4,265.93 20.19% 875.82 20.53%

在产品 7,966.63 32.60% 6,088.58 28.82% 1,878.05 30.85%

库存商品 6,578.79 26.92% 5,021.64 23.77% 1,557.15 31.01%

半成品 4,692.90 19.20% 5,650.36 26.75% -957.46 -16.95%

1-1-110

消耗性生物资产 58.22 0.24% 98.20 0.46% -39.98 -40.71%

材料成本差异

合计 24,438.29 100.00% 21,124.71 100.00% 3,313.58 15.69%

余额情况 余额变动情况

项目

2014.12.31 占比 2013.12.31 占比 变动金额 变动幅度

原材料 4,265.93 20.19% 1,592.71 13.77% 2,673.22 167.84%

在产品 6,088.58 28.82% 5,296.81 45.79% 791.77 14.95%

库存商品 5,021.64 23.77% 2,336.95 20.20% 2,684.69 114.88%

半成品 5,650.36 26.75% 2,217.67 19.17% 3,432.69 154.79%

消耗性生物资产 98.20 0.46% 135.81 1.17% -37.61 -27.69%

材料成本差异 -11.85 -0.10% 11.85 -100.00%

合计 21,124.71 100.00% 11,568.10 100% 9,556.60 82.61%

余额情况 余额变动情况

项目

2013.12.31 占比 2012.12.31 占比 变动金额 变动幅度

原材料 1,592.71 13.77% 1,304.08 14.99% 288.63 22.13%

在产品 5,296.81 45.79% 3,981.18 45.75% 1,315.63 33.05%

库存商品 2,336.95 20.20% 1,323.94 15.21% 1,013.01 76.51%

半成品 2,217.67 19.17% 1,948.05 22.39% 269.62 13.84%

消耗性生物资产 135.81 1.17% 143.58 1.65% -7.77 -5.41%

材料成本差异 -11.85 -0.10% 1.12 0.01% -12.97 -

合计 11,568.10 100.00% 8,701.95 100.00% 2,866.15 32.94%

报告期各期末,长春长生存货余额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2013 年度、2014

年度、2015 年 1-3 月份增长幅度分别为 32.94%、82.61%、15.69%,一方面是由

于报告期内长春长生营业收入逐年增长;另一方面疫苗产品的生产周期较长,在

业务规模快速扩张的情况下,长春长生需要提前储备存货,以满足销售的需要。

报告期各期末,长春长生存货余额构成中占比较大的部分主要为在产品、库

存商品及半成品,占比合计分别为 83.35%、85.16%、79.34%、78.72%。

(三)原材料变动情况分析

报告期各期末,长春长生原材料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15 年 3 月 31 日较 2014 2014 年 12 月 31 日较 2013 2013 年 12 月 31 日较 2012

项目

年 12 月 31 日变动 年 12 月 31 日变动 年 12 月 31 日变动

1-1-111

原材料余额变动 875.82 2,673.22 288.63

变动比例% 20.50 167.84 22.13

其中:小牛血清 1,175.56 1,071.07 -174.38

人血白蛋白 -64.92 306.64 38.71

西林瓶 -39.63 291.02 15.13

预充注射器 -175.57 221.31 176.42

丁基胶塞 -28.16 155.48 -2.49

2013 年 12 月 31 日较 2012 年 12 月 31 日的原材料增加 288.63 万元,主要原

因系长春长生 2013 年度新增采购预充注射器 176.42 万元。

2014 年 12 月 31 日较 2013 年 12 月 31 日的原材料增加 2,673.22 万元,主要

原因系长春长生预计 2015 年度主要疫苗产品(狂犬、水痘、甲肝)的销售将持

续增长,作为上述疫苗的主要原材料(包括小牛血清、人血白蛋白、西林瓶、预

充注射器、丁基胶塞等)的需求也将相应增加,此外,小牛血清、人血白蛋白的

市场价格大幅上涨也是导致其库存金额大幅增加的因素之一。

2015 年 3 月 31 日较 2014 年 12 月 31 日的原材料增加 875.82 万元,主要原

因系长春长生对小牛血清的需求量持续增加,且小牛血清的市场价格不断升高。

报告期内,小牛血清、人血白蛋白的平均价格及其趋势如下:

单位:元

原材料名称 2015 年 1-3 月 2014 年 2013 年 2012 年 备注

小牛血清 1.22 1.02 0.47 0.34 毫克

人血白蛋白 392.02 377.21 307.06 338.72 瓶

(四)在产品变动情况分析

报告期各期末,长春长生主要疫苗品种的在产品余额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5.03.31 2014.12.31 变动金额

冻干甲型肝炎减毒活疫苗 1,680.82 942.02 738.80

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 细胞) 1,633.81 1,343.23 290.58

冻干水痘减毒活疫苗 1,148.95 623.98 524.97

流感病毒裂解疫苗 766.35 365.65 400.70

吸附无细胞百日咳、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 1,239.29 1,251.74 -12.45

ACYW135 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 175.46 745.82 -570.36

1-1-112

其他 1,321.95 816.14 505.81

合计 7,966.63 6,088.58 1,878.05

项目 2014.12.31 2013.12.31 变动金额

冻干甲型肝炎减毒活疫苗 942.02 929.30 12.72

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 细胞) 1,343.23 1,777.73 -434.50

冻干水痘减毒活疫苗 623.98 987.85 -363.87

流感病毒裂解疫苗 365.65 213.33 152.32

吸附无细胞百日咳、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 1,251.74 875.08 376.66

ACYW135 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 745.82 316.05 429.77

其他 816.14 197.50 618.64

合计 6,088.58 5,296.84 791.74

项目 2013.12.31 2012.12.31 变动金额

冻干甲型肝炎减毒活疫苗 929.30 1,066.80 -137.50

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 细胞) 1,777.73 640.88 1,136.85

冻干水痘减毒活疫苗 987.85 596.07 391.78

流感病毒裂解疫苗 213.33 141.18 72.15

吸附无细胞百日咳、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 875.08 1,242.51 -367.43

ACYW135 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 316.05 134.90 181.15

其他 197.50 158.84 38.66

合计 5,296.84 3,981.18 1,315.66

报告期各期末,长春长生在产品余额中绝大部分均可以对应到各疫苗产品,

因此,将长春长生报告期各期末各疫苗产品的在产品余额、半成品余额及库存商

品余额(以下统称为各疫苗产品存货余额)进行汇总分析。

(五)各疫苗产品存货余额变动情况分析

报告期各期末,长春长生各疫苗产品存货余额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5.03.31 2014.12.31 2013.12.31 2012.12.31

冻干甲型肝炎减毒活疫苗 3,486.50 3,132.60 2,098.93 2,180.47

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 细胞) 6,033.53 5,586.37 2,969.51 641.60

冻干水痘减毒活疫苗 2,468.27 2,396.52 2,098.61 1,550.96

流行性感冒裂解疫苗 1,754.43 1,401.78 419.70 536.35

吸附无细胞百日咳、白喉、破伤风联

2,721.33 2,238.07 1,664.12 2050.05

合疫苗

1-1-113

项目 2015.03.31 2014.12.31 2013.12.31 2012.12.31

ACYW135 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 1,452.31 1,189.10 403.08 134.90

合计 17,916.37 15,944.44 9,653.95 7,094.33

1、冻干甲型肝炎减毒活疫苗的存货余额变动情况分析

冻干甲型肝炎减毒活疫苗的存货余额由 2012 年 12 月 31 日的 2,180.47 万元

增长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的 3,486.50 万元,主要原因为报告期内长春长生冻干甲

型肝炎减毒活疫苗的营业收入稳步增长,且平均单位成本大幅增长。

(1)报告期内,冻干甲型肝炎减毒活疫苗实现的营业收入稳步增长,2012

年度至 2014 年度,冻干甲型肝炎减毒活疫苗分别实现营业收入 7,119.35 万元、

8,771.04 万元及 9,262.60 万元,复合增长率为 14.06%;

(2)2012 年 12 月 31 日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长春长生冻干甲型肝炎减毒

活疫苗的库存平均单位成本累计增长 31.34%,其主要原因系原材料小牛血清、

人血白蛋白的价格大幅上涨所致。

2、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 细胞)的存货余额变动情况分析

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 细胞)的存货余额由 2012 年 12 月 31 日的 641.60

万元增长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的 6,033.53 万元,主要原因系长春长生于 2012 年

针对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 细胞)进行了工艺创新,以新工艺生产的该疫

苗产品的销售收入于 2014 年度、2015 年 1-3 月实现放量增长。2012 年-2015 年

1-3 月,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 细胞)分别实现营业收入 2,460.83 万元、846.81

万元、21,268.41 万元及 7,370.89 万元。在营业收入快速增长的情况下,长春长

生相应增加了产品储备。

3、冻干水痘减毒活疫苗的存货余额变动情况分析

冻干水痘减毒活疫苗的存货余额由 2012 年 12 月 31 日的 1,550.96 万元增长

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的 2,468.27 万元,主要原因系一方面受长春长生为应对境外

出口销量的增长而进行销售储备的影响,另一方面受原材料小牛血清价格上涨导

致的平均单位成本大幅增长的影响。

2012 年-2015 年 1-3 月,冻干水痘减毒活疫苗销售收入分别为 22,709.89 万

元、21,858.85 万元、20,934.96 万元及 5,848.89 万元,其中境外销售收入分别为

58.46 万元、111.70 万元、1,280.72 万元及 1,791.44 万元,与存货余额变动趋势

基本一致。

1-1-114

4、流行性感冒裂解疫苗的存货余额变动情况分析

长春长生 2014 年 12 月 31 日流行性感冒裂解疫苗的存货余额较 2013 年 12

月 31 日库存余额增长幅度较大的原因主要系受平均单位成本上升以及考虑该疫

苗的季节性集中爆发的特殊性而提前储备的库存量增加。

5、吸附无细胞百日咳、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的存货余额变动情况分析

长春长生 2014 年 12 月 31 日、2015 年 3 月 31 日吸附无细胞百日咳、白喉、

破伤风联合疫苗的存货余额较大的主要原因系长春长生 2014 年度该疫苗品种的

销售收入较上年同期有所下降导致的当年库存存量增加,其中 2013 年度、2014

年度,长春长生吸附无细胞百日咳、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的销售收入分别为

3,963.33 万元、2,850.20 万元。

6、ACYW135 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的存货余额变动情况分析

ACYW135 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的存货余额由 2012 年 12 月 31 日的 134.90

万元增长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的 1,452.31 万元,主要原因系长春长生 ACYW135

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于 2015 年 1-3 月份正式形成销售,以前年度均为生产准

备阶段。

(六)同行业上市公司存货周转率比较

报告期内,长春长生存货周转率的同行业上市公司比较情况如下:

存货周转率

证券代码 公司名称

2015 年 1-3 月 2014 年 2013 年 2012 年

002007.SZ 华兰生物 0.84 1.16 1.33 1.23

300122.SZ 智飞生物 2.34 1.98 1.59 1.77

300142.SZ 沃森生物 2.52 1.55 0.57 0.49

600161.SH 天坛生物 0.87 0.91 0.96 0.91

行业平均 1.64 1.40 1.11 1.10

长春长生 0.59 0.94 1.11 1.17

剔除智飞生物和沃森生

0.86 1.04 1.15 1.07

物行业平均

数据来源:各公司年报

注:一季度周转率以一季度成本乘以四的数据为基准计算。

报告期内,长春长生存货周转率分别为 1.17、1.11、0.94 和 0.59,低于行业

平均水平。可比公司中智飞生物和沃森生物除销售自产疫苗同时代理销售疫苗,

1-1-115

而代理业务整体存货占用水平较低,故存货周转水平较高,若剔除这两家公司的

影响,行业平均存货周转率为 1.07、1.15、1.04 和 0.86,长春长生存货周转率水

平与行业平均水平无重大差异。

综上,报告期各期末,长春长生各疫苗产品的存货余额增长均与其自身销售

规模及所处行业情况的变动相符,不存在异常波动的情况。

(七)长春长生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1、长春长生存货跌价准备政策

长春长生资产负债表日,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通常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资产负债表日,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

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存货跌价准备在原已计提的金额内转回。

存货可变现净值是按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

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在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时,以取得的确

凿证据为基础,同时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以及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

2、存货跌价准备政策与同行业公司比较

长春长生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对存货进行减值测试,采用单个存货项

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与同行业公司的存货跌价政策基本一致。

3、长春长生资产负债表日减值测试情况

长春长生对存货实施严格管理,制定并执行了物流验收入库 SOP、物流存储

SOP、物流发放 SOP、仓库盘点 SOP、成品在库管理 SOP、成品发运和退回管理

SOP 等一系列管理制度,每年年底前,长春长生会组织相关部门对不合格存货(包

括疫苗过期、残缺毁损的产品及原材料)进行统一报废销毁。报废销毁后,长春

长生于资产负债表日采用单个存货项目,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原则对存货

进行减值测试。

(1)库存商品账面价值和可变现净值的情况

报告期内,库存商品账面价值和可变现净值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15.03.31 2014.12.31

项目

账面价值 可变现净值 账面价值 可变现净值

冻干甲型肝炎减毒活疫苗 1,805.68 2,982.85 2,190.59 3,610.80

冻干水痘减毒活疫苗 1,319.32 7,386.50 1,772.54 11,341.84

1-1-116

2015.03.31 2014.12.31

项目

账面价值 可变现净值 账面价值 可变现净值

冻干人用狂犬疫苗(Vero 细胞) 4,399.72 21,026.22 4,243.14 21,235.80

流行性感冒裂解疫苗 781.87 1,487.56 829.92 1,568.15

吸附无细胞百日咳、白喉、破伤风

1,482.04 4,639.34 986.33 1,665.48

联合疫苗

ACYW135 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 1,276.85 2,073.39 443.28 888.60

2013.12.31 2012.12.31

项目

账面价值 可变现净值 账面价值 可变现净值

冻干甲型肝炎减毒活疫苗 1,169.64 3,235.75 1,113.67 2,481.69

冻干水痘减毒活疫苗 1,110.76 8,547.19 954.89 7,957.67

冻干人用狂犬疫苗(Vero 细胞) 1,191.78 3,035.06 0.72 3.37

流行性感冒裂解疫苗 0.16 0.42 188.96 467.11

吸附无细胞百日咳、白喉、破伤风

789.04 1,024.86 807.54 3,053.76

联合疫苗

ACYW135 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 87.03 247.92 - -

注:可变现净值是按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

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由上表所示,各产品当期可变现净值远大于账面价值,因此原材料、在产品、

半成品、库存商品等均不存在减值迹象。

(2)库存商品(含半成品)的库龄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长春长生库存商品(含半成品)的库龄结构如下:

单位:人份、支

2015.03.31

项目 库龄

有效期 库存数量

1 年以内 1-2 年 2 年以上

冻干甲型肝炎减毒活疫苗 2年 1,865,656 1,864,905 751 -

冻干水痘减毒活疫苗 2年 1,744,297 1,389,330 354,967 -

冻干人用狂犬疫苗(Vero

2年 2,064,013 2,064,013 - -

细胞)

流行性感冒裂解疫苗 1年 2,335,063 1,166,694 - 1,168,369

吸附无细胞百日咳、白喉、

2年 10,342,330 10,342,324 6 -

破伤风联合疫苗

ACYW135 群脑膜炎球菌 2年 1,108,763 976,187 132,576 -

1-1-117

2015.03.31

项目 库龄

有效期 库存数量

1 年以内 1-2 年 2 年以上

多糖疫苗

2014.12.31

项目 库龄

有效期 库存数量

1 年以内 1-2 年 2 年以上

冻干甲型肝炎减毒活疫苗 2年 2,239,234 2,198,491 40,743 -

冻干水痘减毒活疫苗 2年 2,474,685 2,112,395 362,290 -

冻干人用狂犬疫苗(Vero

2年 2,099,151 2,099,151 - -

细胞)

流行性感冒裂解疫苗 1年 2,401,633 1,233,264 - 1,168,369

吸附无细胞百日咳、白喉、

2年 7,442,267 7,442,261 6 -

破伤风联合疫苗

ACYW135 群脑膜炎球菌

2年 475,186 342,610 132,576 -

多糖疫苗

2013.12.31

项目 库龄

有效期 库存数量

1 年以内 1-2 年 2 年以上

冻干甲型肝炎减毒活疫苗 2年 2,008,923 2,008,821 102 -

冻干水痘减毒活疫苗 2年 1,848,543 1,694,069 154,474 -

冻干人用狂犬疫苗(Vero

2年 324,605 324,605 - -

细胞)

流行性感冒裂解疫苗 1年 1,168,668 299 - 1,168,369

吸附无细胞百日咳、白喉、

2年 4,411,920 4,411,456 464 -

破伤风联合疫苗

ACYW135 群脑膜炎球菌

2年 132,576 132,576 - -

多糖疫苗

2012.12.31

项目 库龄

有效期 库存数量

1 年以内 1-2 年 2 年以上

冻干甲型肝炎减毒活疫苗 2年 1,510,246 1,509,199 1,047 -

冻干水痘减毒活疫苗 2年 1,703,487 1,703,487 - -

冻干人用狂犬疫苗(Vero

2年 360 360 - -

细胞)

流行性感冒裂解疫苗 1年 1,462,691 294,322 - 1,168,369

1-1-118

2015.03.31

项目 库龄

有效期 库存数量

1 年以内 1-2 年 2 年以上

吸附无细胞百日咳、白喉、

2年 6,318,015 6,264,479 53,536 -

破伤风联合疫苗

ACYW135 群脑膜炎球菌

2年 - - - -

多糖疫苗

注:上表所示报告期各期末,吸附无细胞百日咳、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库存数量单位

是支,其他疫苗库存数量单位是人份。

如上表所示,报告期各期末,长春长生除流行性感冒裂解疫苗外,各疫苗产

品的库龄均未超过其有效期,不存在减值迹象。

报告期各期末,长春长生部分流行性感冒裂解疫苗的库龄超过有效期,其主

要原因系 2009-2010 年度,国家工信部、卫生部向长春长生下达生产指标向山东

省疾控中心供应共计 574 万人份甲型 H1N1 流感病毒裂解疫苗。长春长生按照要

求共计发出 457.28 万人份的疫苗,应收山东省疾控中心 10,517.44 万元,2011-2012

年度,山东省疾控中心共计支付 2,592.31 万元,剩余 7,925.13 万元尚未支付。长

春长生针对该笔应收账款及尚未发出且已过有效期的该批甲型 H1N1 流感病毒

裂解疫苗全额计提了减值准备。

4、存货报废情况

报告期内,长春长生对存货的报废情况如下:

单位:元

项目 2015 年 1-3 月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2012 年度

存货报废及毁损 453,980.39 1,221,458.35 5,641,130.76 18,002,062.56

如上表所示,报告期内,长春长生发生的存货报废及毁损金额逐年降低,反

映长春长生对存货的生产、存储及销售的管理日趋改善。2012 年度,长春长生

存货报废金额较大的主要原因系对已过效期的 H1N1 流感疫苗实施报废处理。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长春长生的存货增长合理,符合未来销售的需

求,期末的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充分、合理。

[会计师核查意见]:

1-1-119

经核查,我们认为长春长生的存货增长合理,符合未来销售的需求,期末的

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充分、合理。

上市公司已就本问题对《重组报告书》“第十一章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之“五、(一)1、资产结构分析”进行了补充。

22.申请材料显示,报告期狂犬疫苗的总体产销率为 70.13%。请你公司结

合现有订单及销售预测情况,说明上述产销率的合理性及对存货的可能影响。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说明]:

一、长春长生狂犬疫苗的总体产销率情况

报告期内,长春长生狂犬疫苗的总体产销率情况如下:

单位:万人份

报告期 产能 产量 销量 产销率

2015 年 1-3 月 300.00 108.85 64.85 59.58%

2014 年度 300.00 234.67 160.26 68.29%

2013 年度 300.00 15.95 15.95 100.00%

2012 年度 300.00 37.02 36.99 99.92%

报告期内总体产销情况 - 396.49 278.05 70.13%

2012-2013 年度,长春长生销售的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 细胞)采用转

瓶工艺生产,主要为出口销售,2012 年 8 月份,该转瓶工艺正式停产。2012 年

7 月份,长春长生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 细胞)进行了工艺创新,采用生物

反应器工艺生产,实现了产品更新换代,2014 年 5 月份,该疫苗新产品正式上

市。2014-2015 年 1-3 月,长春长生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 细胞)营业收入

21,268.41 万元、7,370.89 万元,较 2013 年大幅上升。基于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

(Vero 细胞)新产品良好的市场销售情况及对未来良好的经营预期,长春长生

加大了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 细胞)的储备。

综上,报告期内,长春长生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 细胞)的产销率水

平变动趋势是合理的,符合产品快速发展阶段的特征。

二、长春长生狂犬疫苗的订单及销售预测情况

1-1-120

2015 年度,长春长生狂犬疫苗的订单及销售预测情况如下:

单位:万人份

报告期 产能 产量 销量 产销率

2014 年度 300.00 234.67 160.26 68.29%

2015 年度 300.00 - - -

其中:2015 年 1-3 月 300.00 108.85 64.85 59.58%

2015 年 4-12 月 300.00 - 155.81 -

2014-2015 年度总体产销情况 - 380.92

长春长生对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 细胞)2015 年度的销量预测分为国

内销售和国外销售,其中国内销售预测依据长春长生与各经销商签订的商业合作

协议,国外销售预测依据初步出口销售计划。

根据目前的商业合作协议,狂犬疫苗 2015 年度的销量任务为 264 万人份,

但结合以往销量任务的完成情况,2015 年度按照实际完成销售 190 万人份预测;

出口销售主要针对印度,出口计划已初步敲定,根据目前形势,2015 年预计销

量 30.66 万人份。

考虑到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 细胞)的整体生产周期较长(约 7-8 个月),

该疫苗销量预计 2015 年实现销售 220.66 万人份,较 2014 年度增长 37.70%,呈

现销售规模快速增长的态势,必然需要进行存量储备。

2014 年 1 月 1 日,长春长生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 细胞)数量为 0.04

万人份,2014-2015 年 1-3 月,长春长生共生产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 细胞)

343.52 万人份,按照预计 2014-2015 年共销售 380.92 万人份。因此,2015 年 4-12

月尚需生产 37.36 万人份以满足 2015 年的销售,并需生产更多的产品作为 2016

年度的存量储备。截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该产品已产未消 118.45 万人份,2015

年 4-7 月,长春长生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 细胞)销售 92.67 万人份,前期

库存得到了有效消化。

2015 年 1-7 月份,长春长生累计销售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 细胞)157.52

万人份,实现营业收入 21,008.37 万元,其中,长春长生 2015 年 4-7 月份未经审

计的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 细胞)销量为 92.67 万人份,未经审计的营业收

入 13,637.48 万元。截至 2015 年 7 月 31 日止,长春长生累计实现 2015 年冻干人

用狂犬病疫苗(Vero 细胞)预测销量的 71.39%,完成 2015 年冻干人用狂犬病疫

1-1-121

苗(Vero 细胞)预测营业收入 30,607.04 万元的 68.64%。

如 2015 年狂犬病疫苗(Vero 细胞)全年销售情况良好,同时长春长生预计

2016 年将继续增长,长春长生将需储备更多的产品,存货存在进一步增长的可

能。

综上,长春长生目前的产销率合理,符合产品快速发展阶段的特征。如 2015

年狂犬病疫苗(Vero 细胞)全年销售情况良好,同时长春长生预计 2016 年将继

续增长,长春长生将需储备更多的产品,存货存在进一步增长的可能。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长春长生的产销率合理,符合产品快速发展阶

段的特征。如 2015 年狂犬病疫苗(Vero 细胞)全年销售情况良好,同时长春长

生预计 2016 年将继续快速增长,长春长生将需储备更多的产品,存货存在进一

步增长的可能。

[会计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长春长生的产销率合理,符合产品快速发展阶段的特征。

如 2015 年狂犬病疫苗(Vero 细胞)全年销售情况良好,同时长春长生预计 2016

年将继续增长,长春长生将需储备更多的产品,存货存在进一步增长的可能。

上市公司已就本问题对《重组报告书》之“第六章 置入资产业务与技术”

之“六、(二)主要产品的产能、产量及销量情况”进行了补充。独立财务顾

问对《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做了相应更新。

23.申请材料显示,长春长生销售费用主要由推广服务费构成,请你公司

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推广服务费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

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说明]:

报告期内,长春长生销售费用主要由推广服务费构成,而推广服务费则根据

长春长生的销售模式来确定。报告期内,长春长生借助经销商的资源和力量进行

推广销售,经销商需完成销售规划、客户开发、客户维护、订单处理、物流配送

1-1-122

(或辅助配送)、承担或者共同进行招投标,并负责执行产品推广、学术推广会

议安排、以及售后服务、异常反应报告、疫苗流向报备等一系列市场推广服务,

长春长生则按照经销商每年度具体的推广销售情况来支付其相应的推广服务费

用。以下针对长春长生形成推广服务费的销售模式、推广服务费的确定依据、报

告期内销售费用变动趋势、推广服务费计提情况、与收入规模对比分析以及同类

上市公司推广服务费对比分析等方面,分析如下:

一、长春长生的销售模式

长春长生主要销售模式有两种:一类疫苗销售模式和二类疫苗销售模式。

(一)一类疫苗销售模式

一类疫苗主要通过政府招标采购,省级卫生厅或疾控中心控制其所负责省份

一类疫苗的接种计划,负责编制其所负责省份的采购预算并将疫苗分配给该省的

疾控中心和预防接种点。大多数疫苗于前一年 12 月至当年 2 月间组织年度公开

招标并甄选疫苗供货商。

长春长生销售部下设医学咨询部招投标团队专职负责年度招投标计划的制

定、各省域招投标信息的搜集、更新和招投标工作的开展。招标过程主要由长春

长生主导,同时借助合作经销商的信息和人力资源,以及时获得招投标信息并制

定符合市场最新情况的投标计划。

中标后,长春长生与省级疾控中心或者卫生部门签订《政府采购协议》作为

销售、运送货物和收款依据。此类销售模式下,长春长生发货的收货单位客户均

为各级疾控中心(包括各防保所)、各级疾控中心下辖机构、医院或其他具有疫

苗使用资质的接种点。

(二)二类疫苗销售模式

长春长生采用自营团队与经销商相结合、出口外销并举,形成了重点区域自

营,同时利用经销商资源进行销售推广的营销网络销售模式。推广服务费是基于

此类销售模式形成的。

长春长生与经销商的具体销售合作主要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以经销

商为主导,为长春长生按照自身的出厂价格体系将疫苗产品销售给经销商,经销

商通过自身的产品推广向各级 CDC 及其他接种单位进行产品销售;第二种类型

是以长春长生为主导,为在经销商的协助下,长春长生向各级 CDC 及其他接种

1-1-123

单位直接销售疫苗产品,同时支付经销商推广服务费。

上述推广服务费主要是依据实际销售价格、数量、品类等因素确认的。

对于出口业务,长春长生主要通过境外或境内的经销商进行。长春长生将产

品直接销售给经销商,并负责配合经销商进行疫苗产品在进口国的销售推广工

作。经销商具体负责疫苗产品在境外的销售,并负责疫苗产品在进口国的注册及

产品推广等工作。对于出口业务,长春长生不会产生额外的推广服务费。

二、长春长生推广服务费的确定依据

(一)关于推广公司的选择

长春长生在确认商业推广合作关系时,一般选取具有国家核准的医药、疫苗

销售、推广资质、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注册资金在 100 万元以上等资质的经销

商作为推广公司,负责各省级疾控中心或各直辖市疾控中心的销售推广业务,并

签署《商业合作协议》;针对各地县级疾控中心的推广业务的开展,经长春长生

同意后,代理经销商可与不具有 GSP 资质、但拥有推广渠道的第三方推广公司

合作,该第三方推广公司即成为长春长生的分级代理商,长春长生与之签订《产

品推广协议》。

(二)推广服务费的计提标准

推广服务费按照“(销售单价-结算底价)*销售数量”的公式,计算出预提的

推广服务费(长春长生规定同一地区的推广服务为独家推广)。

(三)推广服务费的支付标准

长春长生在收到各级 CDC 回款后,根据回款是否超出事先规定的账期等因

素,确定应支付给推广公司的推广服务费后,告知推广公司开具发票,收到发票

后长春长生将预提的推广服务费由其他应付款转入应付账款进行支付。

三、长春长生推广服务费的合理性分析

(一)长春长生销售费用情况

报告期内,长春长生的销售费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15 年 1-3 月 2014 年 2013 年 2012 年

项目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1-1-124

2015 年 1-3 月 2014 年 2013 年 2012 年

项目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业务推广费 1,941.23 86.50% 10,572.88 87.25% 8,454.46 88.35% 8,170.20 87.63%

职工薪酬费用 79.67 3.55% 269.03 2.22% 64.84 0.68% 148.98 1.60%

运输装卸费用 77.58 3.46% 383.58 3.17% 242.34 2.53% 188.53 2.02%

物料消耗 32.12 1.43% 229.16 1.89% 159.46 1.67% 126.04 1.35%

差旅费 16.11 0.72% 137.40 1.13% 83.67 0.87% 46.04 0.49%

业务招待费 6.91 0.31% 117.64 0.97% 162.04 1.69% 253.33 2.72%

其他费用 90.67 4.04% 407.61 3.36% 402.47 4.21% 390.11 4.18%

合计 2,244.29 100.00% 12,117.31 100.00% 9,569.27 100.00% 9,323.22 100.00%

报告期内,长春长生随着销售规模的不断增加,销售费用总体呈上升趋势。

长春长生销售费用主要由推广服务费、职工薪酬等费用构成,其中,报告期内,

长春长生推广服务费占同期销售费用的比重比较均衡,维持在 85%以上,分别为

87.63%、88.35%、87.25%、86.50%。

(二)长春长生推广服务费的计提情况

报告期内,长春长生推广服务费的计提总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5 年 1-3 月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2012 年度

推广服务费计提金额 1,941.23 10,572.88 8,454.46 8,170.20

营业收入 15,649.93 61,904.85 44,294.86 43,146.18

其中:对各级 CDC 的

7,221.02 37,449.96 26,887.76 30,013.81

营业收入

推广服务费占比 26.88% 28.23% 31.44% 27.22%

报告期内,长春长生推广服务费金额分别为 8,170.20 万元、8,454.46 万元、

10,572.88 万元和 1,941.23 万元,占报告期内各期长春长生对各级 CDC 营业收入

的比重保持在 30%左右,分别为 27.22%、31.44%、28.23%及 26.88%。

(三)长春长生业务各产品业务推广费计提情况

报告期内,长春长生各疫苗品种收入及相应推广服务费计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1-1-125

2015 年 1-3 月 2014 年度

项目 对各级 CDC 推广服 对各级 CDC 推广服务

占比 占比

的营业收入 务费 的营业收入 费

冻干甲型肝炎减毒活疫苗 1,649.11 96.05 5.82% 8,924.73 344.92 3.86%

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 3,085.00 1,058.90 34.32% 14,740.74 5,063.55 34.35%

冻干水痘减毒活疫苗 1,841.82 723.82 39.30% 8,097.34 3,651.89 45.10%

流感病毒裂解疫苗 39.14 22.36 57.13% 2,833.81 1,259.96 44.46%

吸附无细胞百日咳、白喉、

605.94 40.09 6.62% 2,853.35 252.56 8.85%

破伤风联合疫苗

合计 7,221.02 1,941.23 26.88% 37,449.96 10,572.88 28.23%

2013 年度 2012 年度

项目 对各级 CDC 推广服 对各级 CDC 推广服务

占比 占比

的营业收入 务费 的营业收入 费

冻干甲型肝炎减毒活疫苗 8,464.09 606.38 7.16% 6,656.48 667.01 10.02%

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 - - - 704.23 134.41 19.09%

冻干水痘减毒活疫苗 10,361.56 5,478.41 52.87% 15,389.82 5,785.37 37.59%

流感病毒裂解疫苗 4,195.20 2,046.56 48.78% 4,236.15 1,180.04 27.86%

吸附无细胞百日咳、白喉、

3,866.91 323.11 8.36% 3,027.14 403.38 13.33%

破伤风联合疫苗

合计 26,887.76 8,454.46 31.44% 30,013.81 8,170.20 27.22%

报告期内,长春长生冻干甲型肝炎减毒活疫苗、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冻干

水痘减毒活疫苗、流感病毒裂解疫苗收入占比较高,为长春长生的主要收入来源。

(四)长春长生推广服务费占收入比重情况

报告期内,长春长生推广服务费占收入比重的趋势如下:

项目 2015 年 1-3 月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2012 年度

冻干甲型肝炎减毒活疫苗 5.82% 3.86% 7.16% 10.02%

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 34.32% 34.35% - 19.09%

冻干水痘减毒活疫苗 39.30% 45.10% 52.87% 37.59%

流感病毒裂解疫苗 57.13% 44.46% 48.78% 27.86%

吸附无细胞百日咳、白喉、破伤

6.62% 8.85% 8.36% 13.33%

风联合疫苗

合计 26.88% 28.23% 31.44% 27.22%

1-1-126

报告期内,长春长生各期推广费占对各级 CDC 的收入比重基本维持在 30%

左右。报告期内,长春长生各疫苗品种推广服务费占其对各级 CDC 的收入比重

略有波动,主要原因系长春长生对不同地区 CDC、不同批次疫苗产品的销售价

格均存在差异。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长春长生报告期内推广服务费的确定依据是合

理的。

[会计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长春长生报告期内推广服务费的确定依据是合理的。

上市公司已就本问题对《重组报告书》之“第十一章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之“五、(二)4、期间费用分析”进行了补充。

24.请你公司补充披露长春长生对已售出疫苗的管理情况,以及报告期是

否存在已销售疫苗的退、换货情况。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

意见。

[公司回复说明]:

一、长春长生对已售出疫苗的管理情况

经销商或各疾控机构收到疫苗后,需当日对收到的产品进行品种、批号、数

量、包装外形等验收,并填写随货所带的《疫苗产品发货/收货确认与冷链运输

记录》并加盖有效印章,传真或邮寄到长春长生。

收货方在到货 15 日内,发现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或出现包装短少,须进行退、

换、补货处理的,应对有问题货物进行符合规定的妥善保管。经长春长生书面同

意后方可进行退、换、补货处理。对于非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退、换货,长春长

生将不予接受。未经长春长生同意,收货方不得将产品退回长春长生。

长春长生对收到货物的经销商有经营、销售行为的知情权、调查权、督导权,

并对收到货物的经销商依据《销售协议》的规定有一定的处罚权。收到货物的经

销商需根据长春长生的要求随时提供所需的经营数据、市场数据,包括产品的流

1-1-127

向数据,市场信息反馈等。

长春长生对已售出的疫苗产品,按照国家对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及监管 SOP

流程,对疫苗接种后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进行收集、汇总和报告,配合当地

各级疾控中心快速反应并开展对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调查处理工作。

此外,长春长生还负责对售出的疫苗产品进行售后培训、技术支持及指导,

并提供各产品的相关宣传资料。

二、报告期是否存在已销售疫苗的退、换货情况

按照长春长生与经销商签订的商业合作协议书约定:产品除本身质量问题以

外的所有风险自交付之日起转移至对方,对于非产品质量问题所引起的退换货,

长春长生将不予接受。未经长春长生同意,对方不得将产品退回,长春长生通常

情况下不存在退、换货的情况,只有在个别疫苗临近有效期或需要临时性开拓市

场时才可能存在退货情况。

(一)2012年度长春长生发生的退货情况

由于流感疫苗季节性较强,效期只有一年且市场竞争十分激烈,经长春长生

批准同意退货,退货数量 284,930 人份,账面成本 1,351,367.47 元。

(二)2013年度长春长生发生的退货情况

由于流感疫苗季节性较强,效期只有一年且市场竞争十分激烈,经长春长生

批准同意退货,退货数量 500,529 人份,账面成本 2,417,980.51 元。

由于山东市场竞争十分激烈,水痘疫苗临近效期,经公司批准同意退货,退

货数量 47,451 人份,账面成本 333,038.15 元。

由于甲肝疫苗的普种活动开展,长春长生临时加大市场供应,承诺对活动结

束尚未销售的产品予以退货,退货数量 237,170 人份,账面成本 1,363,727.50 元。

(三)2014年度长春长生发生的退货情况

由于长春长生水痘疫苗现工艺采用进口辅料替代国产辅料,故对国产辅料疫

苗市场剩余收回处理,以保证基层预防接种单位所接种的水痘疫苗达到最佳效

果,经长春长生批准同意退货,退货数量 29,024 人份,账面成本 225,212.73 元。

(四)2015年1-3月份长春长生未发生退货情况

报 告 期 内 , 退 回 疫 苗 因 报 废 所 产 生 的 损 失 分 别 为 1,351,367.47 元 、

4,114,746.16 元和 225,212.73 元,占 2014 年度、2013 年度、2012 年度的归属母

1-1-128

公司净利润 0.65%、3.17%、0.18%,对公司整体经营业绩影响较小。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长春长生发生的退货情况均已进行报废销毁处

理。报告期内,因报废所产生的损失对长春长生整体经营业绩影响较小。

[会计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长春长生发生的退货情况均已进行报废销毁处理。报告期内,退回

疫苗因报废所产生的损失对公司整体经营业绩影响较小。

上市公司已就本问题对《重组报告书》之“第十一章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之“五、(二)1、营业收入分析”进行了补充。

25.申请材料显示,报告期内及报告期后长春长生存在关联方资金拆借交

易,包括向长春鼎升借出资金及委托长春祥生进行理财。请你公司补充披露资

金拆借相关的风险防范制度以及制度的执行情况,并说明报告期对长春祥升委

托理财资金计提减值准备的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

意见。

[公司回复说明]:

一、长春长生与资金拆借相关的风险防范制度以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为加强内部控制,防范关联方占用资金,长春长生建立了《对外担保制度》、

《关联交易制度》、《关于防止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

管理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并已贯彻执行。

二、报告期内,长春长生对长春祥升委托理财资金计提减值准备的合理性

(一)报告期内及报告期后,长春长生的关联方资金拆借情况

1、关联方资金拆借情况

2013 年度,长春鼎升借入资金 2,500.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2013 年 7 月 1 日

至 2013 年 8 月 31 日,借款收益率为 7.00%,逾期部分借款收益率为 10%,长春

长生 2013 年确认借款收益为 93.35 万元。

1-1-129

2014 年 9 月 1 日,长春长生与长春祥升签订《委托理财协议书》,协议约定:

长春长生将 5,500.00 万元委托给长春祥升进行理财,委托期限为 1 年(自 2014

年 9 月 1 日至 2015 年 8 月 31 日止),协议到期后长春祥升应立即返还本金 5,500.00

万元及支付理财收益 550.00 万元,长春长生 2014 年确认理财收益为 161.92 万元。

2015 年 3 月 26 日,长春长生与长春祥升签订《委托理财协议书》,协议约

定:长春长生将 2,000.00 万元委托给长春祥升进行理财,委托期限自 2015 年 3

月 26 日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止,协议到期后长春祥升应立即返还本金 2,000.00

万元及支付理财收益 52.60 万元。

2015 年 4 月 8 日,长春长生与长春祥升签订《委托理财协议书》,协议约定:

长春长生将 2,500.00 万元委托给长春祥升进行理财,委托期限自 2015 年 4 月 8

日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止,协议到期后长春祥升应立即返还本金 2,500.00 万元及

支付理财收益 56.85 万元。

截至 2015 年 6 月 27 日,长春鼎升、长春祥升已全部归还前述资金。报告期

内的关联方资金拆借问题已得到解决。

2、应收关联方款项

报告期各期末,长春长生应收关联方款项余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15.03.31 2014.12.31

项目名称 关联方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其他应收款 长春祥升 7,500.00 275.00 5,500.00 -

陕西益康众生医

303.86 - 500.00 --

药生物有限公司

应收账款

厦门卫健医药有

102.87 6.28 102.87 3.10

限公司

2013.12.31 2012.12.31

项目名称 关联方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其他应收款 长春祥升 - - - -

陕西益康众生医

670.93 33.55 1,037.16 51.86

药生物有限公司

应收账款

厦门卫健医药有

178.92 8.95 443.88 22.19

限公司

(二)长春长生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政策

1、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1-1-130

单项金额重大的判断依据或 期末余额达到 1,000 万元(含 1,000 万元)以上的应收款项

金额标准 为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账款

对于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有客观证

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

据表明发生了减值,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

账准备的计提方法

值的差额计提坏账准备

2、单项金额虽不重大但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理由 涉诉款项、客户信用状况恶化的应收款项

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坏账

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

准备

3、按账龄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账龄 应收账款计提比例

0-6 个月 0%

7-12 个月 5%

1-2 年 10%

2-3 年 30%

3-4 年 50%

4-5 年 80%

5 年以上 100%

(三)报告期对长春祥升委托理财资金计提减值准备的合理性分析

长春长生根据应收款项的减值测试政策,首先将对长春祥升委托理财资金作

为单项金额重大款项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判断依据主要为长春祥升的还款能力、

还款意愿及资产担保等因素。

1、长春祥升主要从事于投资与资产管理、投资咨询、贷款信息咨询、融资

咨询、商务信息咨询、理财信息咨询等业务,具备稳定专业的经营团队,企业的

信用状况良好;

2、经双方对账确认:长春祥升对上述委托理财资金款项认可,并有意愿按

照委托理财协议偿还本金并支付相应收益;

3、截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止,长春祥升未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 1.97 亿元,

主要为持有长春长生 4.87%的长期股权投资 1.25 亿元,未来可作为追偿资产足额

收回委托理财资金。

综上,长春长生对长春祥升委托理财资金未来能足额收回,经单独测试未发

生减值,根据其应收款项减值政策转入按账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谨慎计提了坏

账准备。

1-1-131

三、长春长生对于规范关联交易的安排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高俊芳、张洺豪、张友奎,以及持有上

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芜湖卓瑞创新投资管理中心、北京华筹投资管理公司

出具《关于减少和避免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1)本人/本企业将充分尊重上市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上市公司独立

经营、自主决策;

(2)本人/本企业保证本人/本企业以及本人/本企业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其他

公司或者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不包括上市公司控制的企业,以下统称“本人/

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今后原则上不与上市公司发生关联交易;

(3)如果上市公司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必须与本人/本企业或本人/本企业的

关联企业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本企业将促使此等交易严格按照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程

序,与上市公司依法签订协议,及时依法进行信息披露;保证按照正常的商业条

件进行,且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的关联企业将不会要求或接受上市公司给

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

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的关联企业将严格和善意地履行其与上市公

司签订的各种关联协议;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的关联企业将不会向上市公

司谋求任何超出该等协议规定以外的利益或者收益;

(5)如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本人/本企业将向上市公司作出

赔偿;

(6)本人有关关联交易的承诺将同样适用于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

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等重要关联方(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

定),本人将在合法权限内促成上述人员/单位履行关联交易承诺。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长春长生针对资金拆借已建立了相关的风险防

范制度并已得到有效执行,对报告期内存在的关联资金拆借问题进行了规范;报

1-1-132

告期内,长春长生对长春祥升委托理财资金按照其应收款项的坏账准备政策谨慎

计提,且计提合理。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高俊芳、张洺豪、张友

奎,以及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芜湖卓瑞创新投资管理中心、北京华

筹投资管理公司出具了相关承诺,对规范关联交易做出了妥善安排。

[会计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长春长生针对资金拆借已建立了相关的风险防范制度并已

得到有效执行,对报告期内存在的关联资金拆借问题进行了规范;报告期内,长

春长生对长春祥升委托理财资金按照其应收款项的坏账准备政策谨慎计提,且计

提合理。

上市公司已就本问题对《重组报告书》之“第十三章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

易”之“二、(二)2、关联方资金拆借情况”进行了补充。

26.请你公司结合长春长生市场需求、地区拓展、竞争优势、已有合同及

合同执行情况等,说明:1)2015 年营业收入和净利润预测的可实现性。2)2016

年及以后年度营业收入的测算依据、过程及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评估师

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说明]:

一、长春长生市场需求、地区拓展、竞争优势、已有合同及合同执行情况

分析

(一)市场需求

2014 年全球药品销售额 9,365 亿美元,以此计算疫苗市场不及医药市场规模

的 2%,疫苗治疗仍有广阔空间。据知名市场咨询公司 Kalorama Information 预计,

2015 年到 2020 年期间全球预防类疫苗市场复合增长率约为 6.6%,至 2020 年底

全球疫苗市场规模预计达到 391 亿美元。

2014 年,全国疫苗批签发总量达 6.50 亿剂。2007 年以来,疫苗批签发总量

总体呈弱周期性趋势。2009 年至 2010 年间因甲型流感 H1N1 肆虐,大幅增加了

疫苗的生产销售规模,2010 年批签发总量 9.25 亿剂。根据 Kalorama Information

预计,随着新品种的不断上市以及现有品种使用范围的不断扩大,在 2015-2020

1-1-133

年期间,我国疫苗市场的年化复合增长率将保持在 9%左右,到 2020 年疫苗市场

规模将达到 30.9 亿美元。

随着我国二胎政策的逐步放开及人口结构的老龄化,未来对疫苗产品的需求

将不断扩大。此外,国民经济的发展带动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收入,从而使得人

民健康免疫意识得到加强,更多具有一定经济基础的家庭会主动自愿选择接种品

质更高的各类疫苗。综上所述,未来疫苗市场的需求量将进一步提高,疫苗行业

存在广阔的成长空间。

(二)地区拓展

长春长生拥有在中国市场超过 20 年的销售经验,与各疾控中心及经销商建

立了紧密合作关系。长春长生将通过与疾控中心和经销商的进一步密切合作,争

取覆盖中国更多省份的疾控中心和疫苗接种点。提高现已占据的市场一类和二类

疫苗的销售份额。此外,长春长生已与印度、埃及、白俄罗斯等欧洲、南美洲、

非洲及东南亚和中东地区十多个国家地区建立了疫苗出口合作,未来也将逐步增

多出口境外的疫苗产品种类,通过各国经销商开拓更多的境外市场。

(三)竞争优势

1、疫苗产品组合丰富

长春长生是国内自营疫苗产品品类最为丰富的民营企业之一。长春长生目前

在售冻干水痘减毒活疫苗、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 细胞)、冻干甲型肝炎减

毒活疫苗、流感病毒裂解疫苗、吸附无细胞百白破联合疫苗、ACYW135 群脑膜

炎球菌多糖疫苗 6 种疫苗产品,在品类上仅次于拥有 6 大生物制品研究所和北京

天坛生物的中生集团。

疫苗行业属于关乎人身安全、受各部门高度监管的行业,自身或者行业产品

质量安全引发的“疫苗事件”难以事前完全控制,任何一支疫苗均在一定程度上

暴露在突发性事件引发的停产、禁售风险之中。因此,品种较为单一的疫苗企业

经营风险相对较高。丰富多元化的产品组合使得长春长生有效降低了经营风险,

为其持续稳定发展奠定了扎实的产品基础。

另一方面,疫苗产品研发时间长、前期投入大,从研发到可产业化到获得生

产批件上市至少需 10 年左右的时间。因此,形成丰富的产品组合难度更大,不

确定性更高,耗时更长。从这个角度,长春长生丰富的产品组合令其在疫苗市场

1-1-134

上拥有难以复制的竞争优势。

2、历史悠久,品牌优势明显

经过 20 余年的发展壮大,长春长生凭借获丰富的产品组合、安全可靠的产

品质量获得了良好的市场声誉,形成了良好的市场品牌。长春长生先后被国家科

技部认定为“火炬计划优秀高新技术企业”,被吉林省科技厅评为“吉林省创新

型科技企业”,被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评为“吉林省质量诚信企业”,是吉林省

“2010 年度百强民营企业”、“2013 年度中国最具品牌力医药企业 100 强”,被吉

林省公务员局和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评为“吉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集

体”。良好的市场品牌一方面有利于长春长生现有产品市场的不断巩固和开拓,

另一方面也可以对新品种的市场推广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

3、产品技术水平领先

自成立以来,长春长生始终坚持追求技术突破和创新,形成了行业领先的技

术水平,并取得了一系列技术成果。长春长生是中国首批自主研发销售流感疫苗

及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 细胞)的疫苗企业,是国内少数同时生产病毒及细菌

疫苗的企业之一,是中国最早获得许可采用细胞工厂技术生产甲肝减毒活疫苗的

疫苗企业,是中国最早生产不含明胶及人血白蛋白的水痘疫苗生产企业,疫苗产

品品质居行业前列。凭借多年技术积累,长春长生产品在行业业内具备了突出的

技术优势。

4、在研疫苗储备深厚

长春长生自 1992 年创立以来,一直致力于主营业务人用疫苗产品的研发和

生产,凭借优秀的研发团队、多年的技术积淀,长春长生已获得 14 种疫苗产品

的生产许可,包括现有 6 种上市产品和曾经上市销售的品种。

长春长生的研发注重开发新的生产技术及改进现有的生产技术,以提高产质

量及生产效率,同时积极研发行业前沿产品。目前,长春长生已在 7 种疫苗产品

的开发研制中取得显著的成果,储备了 11 种符合产业趋势且市场前景广阔的产

品梯队。目前,带状疱疹疫苗、流感病毒裂解疫苗(四价)已获得临床研究批件。

其他诸如 23 价肺炎多糖疫苗、b 型流感嗜血杆菌疫苗、百日咳组分苗、宫颈癌

疫苗等多个新型疫苗品种已取得关键进展,正在研发过程中。丰富的在研疫苗储

备为长春长生疫苗新产品的不断推出以及长远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1-1-135

5、营销网络遍布全国

长春长生通过全国各大合作经销商和自营团队将产品销售给疾控中心及预

防接种点,部分出售给企业和出口。通过 20 余年的积累,长春长生已经形成了

覆盖除西藏和港澳台地区外所有省份、自治区及中央直辖市的销售网络,并在俄

罗斯、印度、巴基斯坦等欧洲、南美洲、非洲及东南亚和中东地区十多个国家地

区实现销售。长春长生强大的境内外销售体系,一方面可以不断推进现有产品市

场份额的扩大,不断提高市场占有率,另一方面可以为疫苗新产品的市场开拓提

供有力的销售支撑。

6、研发团队实力雄厚

通过内部培养和人才引进,长春长生在 20 年多来的疫苗研发工作过程中培

养了数十名在病毒和细菌疫苗的研究开发、产业化领域具有技术专长的技术骨

干,现已成为长春长生实施产品研发的中坚力量。长春长生研究所所长鞠长军先

生拥有免疫学研究领域近 20 年经验,自 1999 年加入长春长生以来,作为课题负

责人成功开发狂犬病疫苗(Vero 细胞),并研制了无佐剂人用狂犬病疫苗及冻干

人用狂犬病疫苗。长春长生研发总监王群博士,为吉林省专家库成员,曾任职于

长春生物制品研究所和上海交通大学,具备 20 多年从事疫苗与基因工程药物的

经验。这些研发中坚力量为长春长生研发工作和团队建设做出了卓越的贡献,同

时也构筑起了长春长生行业领先的研发团队优势。

7、疫苗整体运营经验丰富

长春长生大部分高级管理层成员自九十年代即加入长春长生,经验丰富,且

互相之间合作默契。董事长兼总经理高俊芳女士自 1994 年起一直担任长春长生

的总经理,带领长春长生成为疫苗行业的领先者,被授予“长春市十大巾帼创业

人物”、“百名风云人物奖”、“长春市第二批有突出贡献的市级专家”、“2009 年

度长春市科学进步奖特等奖”、“2011 年全国三八红旗手荣誉称号”、“长春市劳

动模范”等荣誉称号,曾任长春市女企业家协会会长,现任长春市工商联副主席、

吉林省预防医学会第五届副会长、吉林省政协委员、长春市人大代表。生产部副

总经理刘景晔女士拥有超过 20 年的疫苗开发和生产经验,是国家首批新世纪“百

千万人才”、吉林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吉林省青年科技奖等奖获得者。

刘女士承担并已完成的国家及省部科研课题甲型肝炎减毒活疫苗及冻干甲型肝

1-1-136

炎减毒活疫苗在国内外的率先研制成功,获国家技术发明奖一项,国家科技进步

二等奖,并获国家发明专利三项,国外专利三项。其他管理团队包括销售副总经

理张友奎先生、研究所所长鞠长军先生、质量控制副总经理张晶女士等,均拥有

多年的疫苗行业经验。

二、2015 年营业收入和净利润预测的可实现性分析

2015 年 1-7 月份长春长生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实现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2015 年 1-7 月

项目 2015 年预测数 占比 2014 年 1-7 月 2014 年 占比

实现数

甲肝疫苗 3,492.27 8,725.12 40.03% 5,224.76 9,260.81 56.42%

狂犬疫苗 21,008.37 30,607.04 68.64% 9,868.95 21,262.70 46.41%

流感疫苗 1,202.07 7,392.02 16.26% 2,034.14 7,588.68 26.80%

水痘疫苗 15,144.93 27,023.69 56.04% 11,941.44 20,934.97 57.04%

百白破疫苗 2,169.72 3,602.88 60.22% 1,072.26 2,850.20 37.62%

流脑疫苗 173.22 2,135.92 8.11% - - 0.00%

主营业务收

43,190.58 79,486.67 54.34% 30,141.56 61,897.35 48.70%

其中:出口收

4,111.50 9,175.02 44.81% 2,959.12 6,187.54 47.82%

净利润 18,530.42 29,807.96 62.17% 10,670.61 20,804.33 51.29%

注:2015 年 1-7 月数据未经审计。

(一)2015年1-7月主营业务收入及净利润完成情况

1、2015 年 1-7 月,长春长生完成主营业务收入 4.32 亿元,净利润 1.85 亿元,

其中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 43.29%,净利润同比增长 73.66%;

2、2015 年 1-7 月,长春长生主营业务收入已达到全年预测收入的 54.34%,

净利润已达到全年预测数的 62.17%;

3、2014 年同期主营业务收入占全年收入的 48.70%,净利润占全年净利润的

51.29%。因此,以 2014 年数据分析,长春长生上下半年的业绩较为均衡。

综上,结合长春长生 2015 年 1-7 月的业绩实际实现情况,其全年业绩预测

具备可实现性。

(二)2015年度合同及订单情况

长春长生产品销售多以订单形式进行,单一时点在执行订单较少,且不能反

1-1-137

映长春长生未来业绩的可实现性。2014 年,根据与境内各经销商签订《商业合

作协议书》及实际业绩实现情况,长春长生完成当年任务量的比例为 85%左右。

2015 年,长春长生与境内各地经销商签署了《商业合作协议书》,签署收入总金

额约为 8 亿元,假定以 2014 年完成率为 2015 年完成率,则 2015 年预计可实现

境内销售金额约为 7 亿元左右,与 2015 年境内收入预测数基本一致。此外,境

外销售近年来保持了良好的增长态势,2015 年,仅印度市场水痘销售,长春长

生即获得了 240 万人份的意向订单。鉴于以上情况,完成 2015 年的预测收入 7.95

亿元,具备可实现性。

三、2016 年及以后年度营业收入的测算依据、过程及合理性分析

本次评估,主要根据长春长生历史经营数据、业务经营模式、行业市场、签

订的商业合作协议及业务发展趋势等预测 2016-2019 年的销售量;销售单价以

2015 年上半年实际发生的平均销售单价为基础,结合未来趋势进行预测。

本次评估,主要根据长春长生历史经营数据、业务经营模式、行业市场、签

订的商业合作协议及业务发展趋势等预测 2016-2019 年的销售量;销售单价主要

以历史年度水平及 2015 年上半年实际发生的平均销售单价为基础,结合未来趋

势进行预测。

(一)主营业务收入的预测说明

由于我国一类疫苗和二类疫苗在销售采购过程中的差异性,故根据该分类进

行市场销售量的预测说明。

1、一类疫苗

长春长生生产的一类疫苗主要是甲肝疫苗及百白破疫苗,两者市场竞争格局

较为稳定。此外,一类疫苗取消政府定价后,近期从中标及价格来看,甲肝疫苗

及百白破疫苗市场整体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2016 年及以后年度,两者的销量、

单价参考报告期进行预测,并保持稳定。

单位:万人份、万支、万元

2015 年 2015 年 2016 及以

产品 项目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

1-3 月 4-12 月 后年度

销量 360.82 459.63 495.67 86.34 363.66 450

甲肝

销售收入 7,119.35 8,771.04 9,260.81 1,663.74 7,061.38 8,737.86

百白破 销量 1,509.94 1,750.11 1,199.95 171.05 1,028.95 1,500.00

1-1-138

销售收入 3,075.64 3,963.33 2,850.20 605.94 2,996.94 4,368.93

2、二类疫苗

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生活和收入水平的大幅提高,人民对健康免疫的

意识也将进一步提升。同时,伴随着我国出生人口的增长及人口结构老龄化的趋

势,我国二类疫苗市场存在广阔的成长空间。

长春长生生产的二类疫苗主要是流感疫苗、狂犬疫苗、水痘疫苗及流脑疫苗,

具体预测情况如下:

(1)流感疫苗

长春长生流感疫苗国内销售历史年度的销量、销售单价基本保持稳定,未出

现大幅波动。因此,2016 年及以后年度的销量、单价主要参考报告期进行预测,

并保持稳定。

长春长生国外流感疫苗报告期内国外流感疫苗价格波动较大。这主要是由于

流感疫苗分成人(西林和预充)和儿童(预充)两种产品,两者价格差别较大,

产品结构的变化将带来价格的浮动。流感疫苗销量及销售单价主要参考历史水平

进行预测。2016 年及以后年度,国外销售产品结构与 2015 年保持一致,预测价

格和销量与 2015 年基本保持一致。

单位:万人份、万元

2015

2015 年

项目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 年 1-3 2016 及以后年度

4-12 月

国 销量 193.20 221.68 181.99 6.02 193.98 200.00

内 销售收入 5,381.08 5,406.14 4,495.28 130.10 4,712.33 4,854.37

出 销量 208.15 376.20 361.07 0.63 331.09 331.71

口 销售收入 2,399.38 3,448.69 3,093.39 10.39 2,539.21 2,547.81

(2)流脑疫苗

长春长生生产的流脑疫苗为四价疫苗,能够使 2 岁以上儿童同时获得针对 4

个亚群流脑的免疫。长春长生于 2015 年开始销售流脑疫苗,2015 年销量结合市

场反馈及《商业合作协议书》签署情况进行预测,2016 年考虑一定程度的增长,

以后年度销量维持稳定。单价预测结合 2015 年上半年平均销售单价进行预测。

单位:万人份、万元

项目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2015 年 2016 及以后年度

1-1-139

1-3 月 4-12 月

销量 - - - 0.94 99.06 150.00

销售收入 - - - 19.99 2,115.93 3,203.88

(3)狂犬疫苗

长春长生于 2013 年改进狂犬工艺,营业收入大幅增加,由 2012 的 2,460.83

万元增长至 2014 年的 21,262.70 万元,且仍处于快速发展阶段。

长春长生狂犬疫苗国内销量预计 2015 年将保持快速增长,2016 年及之后年

度增长率放缓。国内销售单价主要结合 2015 年上半年平均销售单价进行预测。

长春长生未来将借助水痘疫苗的成功经验,在印度市场大力推广狂犬疫苗,

预测狂犬疫苗国外销售将快速上升,销售单价主要参考历史水平进行预测。

单位:万人份、万元

2015 年 2015 年 2018 年

项目 2014 年 2016 年 2017 年

1-3 月 4-12 月 及以后

国 销量 119.58 45.99 144.01 255.00 300.00 300.00

内 销售收入 19,449.27 6,556.82 22,731.61 39,538.84 47,087.38 47,087.38

出 销量 40.68 18.86 11.80 30.66 50.00 100.00

口 销售收入 1,813.43 814.07 504.54 1,282.39 2,623.30 6,123.30

(4)水痘疫苗

长春长生水痘疫苗国内销售的增长主要来源于市场规模的扩大。2015 年,

长春长生取得药品补充申请批件,获准对 13 周岁以上人群接种两针水痘疫苗。

随着未来“一针变两针”的普及,按一生接种 2 次计算,每年需求量为 3,400 万

支左右。此外,水痘疫苗历史年度的销售单价波动幅度较小。因此,2016 年及

以后年度销量考虑一定的增长,而单价基本保持稳定,主要结合 2015 年上半年

平均销售单价进行预测。

长春长生水痘疫苗国外销售的主要市场为印度,2015 年获得 240 万人份水

痘意向订单,未来还将向印度市场出口冻干水痘减毒活疫苗(预充)剂型。报告

期内,水痘疫苗的国外销售价格有所下降。这主要是为占领市场而采取的销售策

略,使得 2014 年销量大幅增长,其出口比例也从 2012 和 2013 年的不到 1%增长

至 2014 年的约 11%,至 2015 年 1-3 月占比达到 48%左右。考虑到对印度等国家

市场的开拓情况,预测 2016 年及以后年度销量出现持续增长,销售单价主要参

考历史水平进行预测。

1-1-140

单位:万人份、万元

2015 年 2015 年

项目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 2016 年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1-3 月 4-12 月

国 当期销量 333.94 350.23 317.38 67.27 282.73 400.00 495.00 550.00 590.00

内 销售收入 22,651.43 21,730.81 19,654.25 4,057.45 17,659.43 25,000.00 31,281.55 34,825.25 37,427.19

出 当期销量 1.33 2.57 41.09 61.10 121.00 250.00 295.00 350.00 380.00

口 销售收入 58.46 111.70 1,280.72 1,791.44 3,515.37 7,262.21 9,481.73 11,606.97 12,766.20

(二)其他业务收入预测依据说明

长春长生其他业务收入主要为租金收入,预测年度按照租赁合同进行预测,

2016 年及以后年度保持一致。

(三)营业收入预测总体分析

由前述预测,2014 至 2019 年营业收入的增长率分别为 2.67%、40.17%、

27.67%、21.77%、17.97%、8.03%及 3.05%,具体趋势如下图所示:

45%

长春长生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包含预测年度)

40% 40.17%

35%

30%

27.67%

25%

21.77%

20%

17.97%

15%

10%

8.03%

5% 3.05%

2.67%

0%

2013 2014 2015 2016 2017 2018 2019

由上图可知,2014-2015 年,长春长生的营业收入保持高增长态势。随着经

营规模的不断增大,预测年度的营业收入增长率成稳步下降趋势,至永续期时收

入将保持稳定。总体而言,本次对未来年度营业收入的预测具备合理性。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长春长生市场前景良好,竞争优势明显,2015

年营业收入和净利润预测具备可实现性,2016 年及以后年度营业收入预测依据

1-1-141

充分,具备合理性。

[评估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评估师认为:长春长生市场前景良好,竞争优势明显,2015 年营

业收入和净利润预测具备可实现性,2016 年及以后年度营业收入预测依据充分,

具备合理性。

上市公司已就本问题对《重组报告书》之“第七章 交易标的的评估情况”

之“二、(三)4、预测期的收益预测”进行了补充。独立财务顾问对《独立财

务顾问报告》做了相应更新。

27.请你公司补充披露取消一类疫苗政府定价对长春长生未来盈利的影响,

包括对未来 CDC 中标情况、销售单价等,并说明这一变化对收益法评估结论的

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说明]:

2015 年 5 月 5 日,国家发改委等多部门发出《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

意见的通知》,我国于 6 月 1 日起,取消绝大部分药品(其中包括一类疫苗)的

政府定价,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其中国家统一采购的预防免

疫药品,通过招标采购或谈判形成价格。

一、取消一类疫苗政府定价对长春长生未来盈利的影响

(一)对CDC中标的影响

1、对 CDC 中标的短期影响

取消一类疫苗政府定价之前,价格主管部门设定政府指导价,在此价格之下,

政府采购部门通过招投标进行疫苗采购。一类疫苗政府定价取消之后,首先,政

府采购部门的采购方式仍为招投标这一已运行较长时间的模式,市场参与者的竞

争方式未发生重大变化;其次,短期内各厂家疫苗品质、市场营销能力未发生重

大变化。因此,预计短期内 CDC 中标情况不会发生重大变化,各市场参与者的

市场份额预计维持稳定。

2、对 CDC 中标的长期影响

1-1-142

长期来看,取消政府定价后,一类疫苗仍将采取招投标的方式进行采购。而

在项目招标中招标方主要考虑投标价格、产品的质量和安全稳定性、产品的历史

销售情况、以及供应商的行业地位和服务质量等因素。

长春长生销售的一类疫苗有百白破联合疫苗和甲肝疫苗。两类疫苗的市场占

有率较高,市场份额在国内生产厂家中排名靠前,其具有一定的品牌知名度。在

定价市场化之后,对于长春长生这样具有明显竞争实力、市场占有率较高的一类

疫苗厂家而言,具备在未来招投标过程中中标的竞争优势。

综上,取消一类疫苗政府定价,对长春长生 CDC 中标情况不会产生不利影

响。但是如果长春长生不能持续保持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存在在未来招投标过程

中失败的风险。

(二)对销售单价的影响

1、对销售单价的短期影响

从政策层面,虽然自 2015 年 6 月 1 日起政府取消了对一类疫苗的定价,但

并不等于政府放弃对药价的监管。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是一个循序递进的过程,短

期内政府仍可从医保控费、完善招标采购制度等层面来管控药品的价格。

从市场实际变化情况看,2015 年 6 月 1 日之后,长春长生的一类疫苗新中

标省份为广东省疾控中心、陕西省疾控中心及河北省疾控中心,其中:百白破中

标价格为 3.4 元/支、甲肝中标价格 19.5 元/人份,与 2015 年 6 月 1 日前近期的同

类产品市场价格相比,基本没有变化。

2、对销售单价的长期影响

长期来看,取消政府定价后,产品价格具有上涨趋势,具体原因如下:

(1)原材料及人工成本上升,企业存在涨价动因

近年,以小牛血清为代表的疫苗原材料价格不断上升,人工费用也出现了较

大幅度的上涨。而长期以来受限于政府定价机制,一类疫苗的价格难以同步上升,

疫苗企业利润空间被一再压缩。取消一类疫苗定价后,将回归市场对一类疫苗定

价的调节作用,预计疫苗价格将随着成本的上升而上升,一类疫苗产品的利润水

平将向二类疫苗靠拢。

(2)一类疫苗品质的提高将促使产品价格的提高

一类疫苗的受众人群主要为广大儿童。2009 年以来,我国每年新生儿数量

1-1-143

从 1,590 万人增长至 2014 年的 1,690 万人,且随着我国逐渐放开二胎政策,预计

未来几年我国新生儿数量仍将稳步增长;此外,国民经济的增长使得人民生活水

平不断提升,对健康免疫的意识也逐渐增强,因此,对更高品质的一类疫苗的市

场需求将逐步释放。

长期的价格限制压缩了国内一类疫苗企业的利润空间,致使疫苗企业无力加

大对一类疫苗的研发力度,所以一类疫苗品质提高的速度远低于二类疫苗。取消

政府定价之后,研发实力较强的一类疫苗企业将逐渐加大研发投入,持续提高产

品质量,参与市场的差异化竞争,最终获得优于同行业的销售价格和利润水平。

(3)一类疫苗市场竞争环境良好

长春长生目前销售的一类疫苗有百白破疫苗和甲肝疫苗,两类疫苗的市场竞

争环境均良好有序,发生无序压价的可能比较低。

①百白破疫苗

2014 年批签发量为 8,339 万剂,近几年呈上升趋势。目前生产企业主要为武

汉所、长春长生、北京民海及赛诺菲四家。其中武汉所供应超过 80%的百白破疫

苗,长春长生百白破疫苗上市以后市场占有率迅速提升,2014 年达 14.86%,市

场排名第二,仅次于武汉所。

②甲肝疫苗

近年来,甲肝疫苗的签发量平均稳定在 2,200-2,500 万人份左右,市场基本

平衡。目前市场上甲肝减毒活疫苗的生产企业主要包括医学生物学研究所、长春

所、长春长生和浙江普康,长春长生 2014 年在甲肝减毒活疫苗中市场占有率为

24.70%。

由此可见,由于行业壁垒的存在,能够供应百白破和甲肝疫苗的企业并不多,

且长春长生的市场占有率始终保持较高水平。取消政府定价后,因可供给相关产

品的企业数量有限,市场出现价格上无序竞争的可能性较小。

综上,长期来看,取消政府定价后,在疫苗原材料成本上升、高品质疫苗产

品需求的增长及一类疫苗市场有序竞争的背景下,长春长生等一类疫苗企业将逐

渐加大研发投入,不断提高产品质量,未来一类疫苗存在价格逐步上升的趋势,

同时高品质的疫苗产品也将获得较高的利润水平。

二、对收益法评估结论的影响

1-1-144

短期来看,一类疫苗取消政府定价对 CDC 招标情况和销售单价影响有限,

对长春长生的盈利状况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对评估结论产生实质性影

响。

长期来看,研发实力强、产品质量高的企业将在未来市场竞争中成功中标,

同时将凭借良好的市场竞争力获得较高的销售价格、利润水平。长春长生研发能

力较强,市场占有率较高,具备凭借高品质产品参与未来市场竞争的实力,因此

取消政府定价对评估结论不会产生不利影响。但是,如果长春长生如果不能持续

保持研发投入,加强市场开拓,则存在在未来市场竞争中失败的风险。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取消一类疫苗政府定价对长春长生盈利能力及

评估结论不会产生不利影响。但是,如果长春长生如果不能持续保持研发投入,

加强市场开拓,则存在在未来市场竞争中失败的风险。

[会计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取消一类疫苗政府定价对长春长生的未来盈利能力不会

产生不利影响。

[评估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评估师认为:取消一类疫苗政府定价对长春长生盈利能力及评估结

论不会产生不利影响。但是,如果长春长生如果不能持续保持研发投入,加强市

场开拓,则存在在未来市场竞争中失败的风险。

上市公司已就本问题对《重组报告书》之“第七章 交易标的的评估情况”

之“二、(六)取消一类疫苗政府定价对长春长生未来盈利及评估的影响”进

行了补充。独立财务顾问对《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做了相应更新。

28.申请材料显示,长春长生在报告期内存在疫苗境外销售业务,请你公

司补充披露:1)境外疫苗相关政策及对销售可能产生的影响,境外销售客户的

稳定性、结算时点、结算方式及其回款情况。2)对外币汇率风险的应对措施和

汇率变动对收益法评估结论的可能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和评估师核

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1-145

[公司回复说明]:

一、境外疫苗相关政策及对销售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境外销售模式

报告期内,长春长生的境外销售额分别为 3,941.94 万元、4,400.06 万元、

6,187.54 万元和 2,615.90 万元,每年呈逐步增长的趋势。报告期内,出于开拓市

场、提高效率、利用优势资源等方面的原因,长春长生境外销售全部依靠经销商

进行,长春长生负责配合。上述合作模式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境内经销商合作,

其负责后续疫苗产品的出口和境外销售工作,该类模式不涉及产品出口,以人民

币结算,一类是直接与境外经销商合作,产品出口至境外,以外币结算,境外经

销商负责后续境外销售工作。目前,长春长生的经销商对出口国市场较为了解,

营销实力较强。

(二)境外疫苗相关政策及对销售可能产生的影响

长春长生境外市场涉及的国家较多,总体说明如下:

1、中国疫苗国家监管体系已通过世界卫生组织的预认证评估、再评估

2011 年,我国疫苗国家监管体系通过世界卫生组织的预认证评估,表明国

产疫苗的生产过程、安全性、有效性已达到国际标准。2014 年,我国疫苗国家

监管体系再次高分通过世界卫生组织再评估。与首次评估相比,再评估标准提高,

内容更加完整,表明我国已经具备成熟的疫苗监管体系和较高的监管水平,以及

持续的风险控制能力,可以持续为我国居民和世界人民提供质量可靠、安全有效

的疫苗产品。

报告期内,长春长生严格按照国家疫苗监管体系进行生产经营,具备了参与

国际市场竞争的能力,也相应具备了应对出口国政策变更风险的能力。

2、境外进口国采购政策为影响长春长生的境外销售的主要因素

(1)基本情况介绍

目前,长春长生疫苗产品出口国对长春长生的疫苗采购主要有两种采购模

式,一类是自由市场采购,一类是政府招标采购。

自由市场采购如印度市场,在该种模式下,进口代理商分批集中采购长春长

生水痘疫苗及流感疫苗等产品后,分销至印度各地的医院和独立医生处。政府招

标采购如白俄罗斯、埃及市场,在该模式下,每年的采购数量由当地政府决定,

1-1-146

主要根据每年在当地接种的人数及需求数量,确定当年的招标数量,由长春长生

的经销商负责招投标。前者往往对应非计划免疫产品,后者对应计划免疫产品。

(2)境外进口国采购政策影响长春长生的境外销售

自由市场、招标采购市场的相互转变将成为影响长春长生境外销售的主要因

素。就自由市场而言,以印度市场为例,如果印度政府集中采购长春长生所出口

的水痘疫苗等产品,长春长生境外销售将受到影响。但是印度人口基数大,经济

虽然呈现增长态势,但仍处于发展中国家阶段,短期内水痘疫苗等产品如改为招

标采购将对印度政府产生较大的成本压力。就招标采购市场而言,政府改为自由

采购的可能性较小,如改为自由市场,产品定价将有所上升,有利于疫苗产品出

口业务利润率的提升。

两种境外采购模式的变化都不免对长春长生现有境外业务产生一定不利影

响,长春长生现有的经销商可能出现不适应市场变化的情形。在现有政策环境下,

长春长生将持续巩固与经销商的合作关系,持续关注境外市场的变化,以及时通

过更换经销商等方式适应出现变化的境外销售市场。

(3)风险提示情况

针对境外市场产品销售的风险,上市公司已经进行了风险提示:

“除在国内市场销售疫苗产品外,长春长生现有部分疫苗产品还向印度、埃

及、白俄罗斯等国家出口。长春长生与以上国家的客户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

在国内大宗生物制品出口领域具有较强的竞争力。长春长生在积极开拓海外市场

的同时,也面临着诸多由此所带来的风险。首先,国外关于进口疫苗的政策可能

出现变化,从而给长春长生的产品销售带来不可预知的影响。其次,长春长生通

过境外经销商进行的出口主要以外币结算,人民币与外币的汇率变化会给其实际

销售利润带来影响。若长春长生不能有效控制由产品海外出口所带来的一系列风

险,将会给其销售业绩、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市场前景带来不利影响。”

3、主要出口国的市场需求分析

目前,长春长生的主要境外市场为印度,出口金额占总体出口收入的 60%

以上。未来,印度市场仍然为长春长生的主要出口市场之一。

(1)印度人口的增长扩大了对疫苗产品的需求

1-1-147

根据世界银行的统计,2014 年印度人口为 12.67 亿,为仅次于中国的世界第

二人口大国,近年来人口增长数量都约为 1,500 万人/每年。不断扩大的人口基数

为疫苗市场提供了人口基础。

印度近十年人口数量增长见下图:

(2)印度经济的增长使得人民加强了对健康的重视

近年来,印度的 GDP 增速较快,每年都保持在 7%以上的增速。世界银行的

报告显示:“印度将是全球增长最快的大型经济体,未来两年,印度较中国增速

的领先优势将扩大。”而印度的人均 GDP 也呈现较快的增长态势。印度近十年人

均 GDP 增长见下图:

1-1-148

伴随着经济发展,生活和收入水平的提升,民众对医疗健康方面的重视程度

也逐步加强,人们会更自愿主动地进行疫苗接种,从而使得疫苗的需求也会进一

步增大。

(3)较差的医疗卫生条件会加大传染病发病的概率

虽然近年来印度的经济呈高速发展趋势,人均 GDP 不断增长,但总体而言,

仍有部分地区处于比较贫困的阶段,基础设施较差,以至于该部分地区的医疗卫

生状况依旧比较落后,从而会大大增加传染病发的可能性。2014 年 9 月,印度

东北部地区发生多起日本脑炎、登革热和疟疾病例,造成多人死亡,传染病的爆

发将促进以预防为主要目的疫苗市场的发展。

二、境外销售客户的稳定性、结算时点、结算方式及回款情况

1、长春长生境外销售客户稳定性

2012 年至 2015 年 1-3 月,长春长生境外销售业务总体呈稳定趋势,境外销

售前五名客户销售额分别为 3,850.31 万元、4,270.53 万元、5,914.66 万元、2,555.36

万元,占同期境外销售收入的比重比较均衡,维持在 95%以上,分别为 97.68%、

97.06%、95.59%和 97.69%。

2、长春长生境外销售业务的结算时点、结算方式及回款情况

长春长生境外疫苗销售的结算时点为从产品运输到出口口岸之日起 2-3 个

月。

1-1-149

对于新客户,长春长生采用信用证的方式结算;对于老客户,长春长生采用

外汇现金收款的方式结算。

报告期内,长春长生境外销售的回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15.03.31 2014.12.31

项目

应收账款余额 期后回款 比例 应收账款余额 期后回款 比例

0-6 个月 2,193.88 1,792.37 81.70% 1,212.61 1,047.34 86.37%

7-12 个月 164.77

2-3 年 15.75 15.75

4-5 年 3.84 3.84

合计 2,378.24 1,792.37 75.37% 1,232.20 1,047.34 85.00%

2013.12.31 2012.12.31

项目

应收账款余额 期后回款 比例 应收账款余额 期后回款 比例

0-6 个月 225.11 225.11 100.00% 484.65 468.91 96.75%

1-2 年 15.75

2-3 年 0.00 3.95 0.12 2.91%

3-4 年 3.84

合计 244.70 225.11 92.00% 488.60 469.03 95.99%

如上表所示,申报期各期末,长春长生境外销售业务形成的应收账款账龄基

本维持在一年以内,且申报期内,长春长生境外销售的回款情况良好。

三、对外币汇率风险的应对措施

报告期内,长春长生以外币结算的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较低,分别为

5.32%、8.02%、5.14%及 0.43%,长春长生面临的外币汇率风险较低。报告期内,

长春长生外币汇兑损益分别为 7.10 万元、40.40 万元、131.30 万元及 12.62 万元,

占当期净利润的比例为 0.12%、0.19%、1.01%及 0.10%。因此,外币汇兑损益对

长春长生的净利润影响较小。

为应对外币汇率变化导致的汇兑损失风险,长春长生的应对措施如下:

1、合理估计国外原材料、设备等采购的金额,并保留部分外汇,以此规避

汇率波动风险;

1-1-150

2、密切关注汇率变化情况,选择合适的时点安排结汇工作,尽可能减少外

币汇兑损益,控制汇率波动风险;

3、持续提高产品质量,不断加强境外市场开拓,通过盈利能力的提升来提

高应对外币汇率变化风险的能力。

四、汇率变动对收益法评估的可能影响

(一)长春长生境外销售收入情况

对于出口的境外疫苗,长春长生采用经销商的销售模式。其中,与境内经销

商之间直接以人民币进行销售结算,在会计核算时不涉及汇兑损益对利润的影

响;与境外经销商之间均以美元作为销售结算货币。

报告期内,以美元结算的境外收入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1-3 月

收入总额 43,264.24 44,418.38 62,261.65 15,695.55

外币结算境外收入(美元) 362.67 577.06 512.05 11.12

外币结算境外收入(折算为人

2,302.94 3,562.28 3,202.46 68.92

民币)

出口产品收入占比 5.32% 8.02% 5.14% 0.44%

由上表可见,报告期内,长春长生美元结算的境外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

别为 5.32%、8.02%、5.14%及 0.44%,平均为 4.73%。

(二)汇率变动对长春长生评估值影响的敏感性分析

2005 年以来,我国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有调节、有管理的汇率浮动制,

人民币汇率仍未完全市场化。美元兑人民币的总体汇率浮动未超过 3.00%。而近

期美元兑人民币汇率的变动幅度出现相对较大波动后,政府采取了相应措施,使

得汇率趋于稳定。评估基准日后汇率浮动的最大幅度为 4.30%,因此本次敏感性

分析以 5.00%为变动幅度,具体分析见下表:

单位:万元

汇率变动幅度 汇率变动后的评估值 评估值变动 变动比率

-5% 548,563.38 -1,531.45 -0.28%

-4% 548,869.66 -1,225.17 -0.22%

-3% 549,175.96 -918.87 -0.17%

1-1-151

-2% 549,482.25 -612.58 -0.11%

-1% 549,788.54 -306.29 -0.06%

0% 550,094.83 0.00 0.00%

1% 550,401.12 306.29 0.06%

2% 550,707.41 612.58 0.11%

3% 551,013.70 918.87 0.17%

4% 551,320.00 1,225.17 0.22%

5% 551,626.28 1,531.45 0.28%

由上表可见,美元兑人民币汇率变动 1%,对长春长生的评估值变动影响为

0.06%左右,对长春长生的评估值无实质性影响。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境外疫苗政策的变化可能对长春长生产生不利

影响,上市公司已对该等风险进行了风险提示;长春长生境外客户较为稳定,境

外销售的回款情况良好;长春长生已对应对汇率波动风险采取了相关措施;汇率

变动对收益法评估的无实质性影响。

[会计师核查意见]:

申报期各期末,长春长生境外销售业务形成的应收账款账龄基本维持在一年

以内,且申报期内,长春长生境外销售的回款情况良好。

[评估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评估师认为:境外疫苗政策的变化可能对长春长生产生不利影响,

上市公司已对该等风险进行了风险提示;长春长生境外客户较为稳定,境外销售

的回款情况良好;长春长生已对应对汇率波动风险采取了相关措施,汇率变动对

收益法评估结论无实质性影响。

上市公司已就本问题对《重组报告书》之“第七章 交易标的的评估情况”

之“二、(七)境外疫苗相关政策对销售及汇率变动对评估可能产生的影响”

进行了补充。独立财务顾问对《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做了相应更新。

29.长春长生收益法评估中选取的折现率为 10.10%,并在计算过程中依据

Wind 资讯查询了可比公司有财务杠杆的β 系数。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确定

1-1-152

β 系数的具体依据及合理性。2)β 系数对最终折现率确定和收益法评估结果的

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评估师核査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说明]:

一、确定 β 系数的具体依据及合理性

(一)收益法评估总体说明

本次对长春长生进行收益法评估时,具体选用了现金流量折现法中的企业自

由现金流折现模型,并按照《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相关规定,采用与自由

现金流折现模型口径一致的加权平均资本成本(WACC)计算确定折现率。

折现率(加权平均资本成本,WACC)计算公式如下:

E D

WACC K e K d (1 t)

ED ED

其中:ke:权益资本成本;

kd:付息债务资本成本;

E:权益的市场价值;

D:付息债务的市场价值;

t:所得税率。

对权益资本成本(Ke)采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计算:

K e rf MRP β rc

其中:rf:无风险利率;

MRP:市场风险溢价;

β:权益的系统风险系数;

rc:企业特定风险调整系数。

(二)确定β系数的具体依据及合理性

在具体确定被评估企业的有财务杠杆 β 系数时,按《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

值》第三十条讲解意见等相关具体要求,评估师可借助于专业财经资讯平台(如

彭博资讯 Bloomberg、万得资讯 Wind)获得可比上市公司的具有财务杠杆的 β

系数后,先根据可比公司资本结构将有财务杠杆 β 换算成无财务杠杆 β,再根据

评估目标公司的资本结构计算其有财务杠杆 β。

1-1-153

1、可比上市公司选择过程

长春长生是一家生产疫苗的制造企业,目前主要产品有冻干甲型肝炎减毒活

疫苗、流行性感冒裂解疫苗、冻干人用狂犬疫苗(Vero 细胞)、吸附无细胞百日

咳、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冻干水痘减毒活疫苗、ACYW135 群脑膜炎球菌多

糖疫苗等,属于人体预防接种的预防性生物制品。

按照长春长生的行业归属及业务内容,按照申银万国行业分类标准,A 股沪

深两市生物制品类行业上市公司共计 27 家,该等 27 家上市公司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股票代码 公司简称 主营产品

1 002007.SZ 华兰生物 血液制品、疫苗

2 300122.SZ 智飞生物 疫苗

3 300142.SZ 沃森生物 疫苗

4 300294.SZ 博雅生物 血液制品

5 600161.SH 天坛生物 血液制品、疫苗

物业出租和管理、系统集

6 000004.SZ 国农科技 成服务、血液系统用制剂、

原料药、植物类中药制剂

保健食品、呼吸系统用制

剂、基因制品、解热镇痛

制剂、抗生素类抗感染制

剂、抗肿瘤制剂、泌尿系

7 000078.SZ 海王生物 统用制剂、皮肤科用制剂、

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调

节制剂、五官科用制剂、

循环系统用制剂、原料药、

植物类中药制剂

动物类中药制剂、火电、

血液系统用制剂、原料药、

8 000403.SZ ST 生化

植物类中药制剂、重型建

筑工程机械

基因制品、血液制品、原

9 000518.SZ 四环生物

料药、植物类中药制剂

基因制品、神经系统用制

10 000661.SZ 长春高新 剂、疫苗、原料药、植物

类中药制剂、住宅楼盘

行业专用软件、基因制品、

11 002022.SZ 科华生物 生物诊断试剂、系统集成

服务、诊断治疗设备

12 002030.SZ 达安基因 生物诊断试剂、诊断治疗

1-1-154

设备

基因制品、酶类及其它生

13 002038.SZ 双鹭药业 化制剂、神经系统用制剂、

五官科用制剂

14 002252.SZ 上海莱士 血液制品

15 300009.SZ 安科生物 抗生素类抗感染制剂

16 300204.SZ 舒泰神 原料药

保健食品、原料药、制剂

17 300239.SZ 东宝生物

用辅料及附加剂

生物诊断试剂、专业咨询

18 300289.SZ 利德曼

服务

呼吸系统用制剂、皮肤科

19 300357.SZ 我武生物

用制剂

20 300381.SZ 溢多利 催化剂及化学助剂

21 300406.SZ 九强生物 诊断用制剂

22 300436.SZ 广生堂 原料药

生物诊断试剂、诊断用制

23 300439.SZ 美康生物 剂、诊断治疗设备、专业

咨询服务

24 300463.SZ 迈克生物 诊断用制剂

电子测试和测量仪器、生

25 300482.SZ 万孚生物

物诊断试剂

动物类中药制剂、呼吸系

统用制剂、抗生素类抗感

26 600080.SH 金花股份 染制剂、调节免疫功能制

剂、药品经销、原料药、

植物类中药制剂

基因制品、抗组织胺类药

及解毒药、连锁药店、维

生素类与矿物质类制剂、

27 600196.SH 复星医药

营养补充类制剂、原料药、

诊断用制剂、植物类中药

制剂

在上述 27 家企业中,选取涉及生物制品行业主流产品为疫苗、血液制品的

企业,并做进一步筛选,具体如下:

序号 股票代码 公司简称 主营产品 选取与否具体分析

1 002007.SZ 华兰生物 血液制品、疫苗 选取

2 300122.SZ 智飞生物 疫苗 选取

3 300142.SZ 沃森生物 疫苗 选取

1-1-155

4 300294.SZ 博雅生物 血液制品 选取

5 600161.SH 天坛生物 血液制品、疫苗 选取

基因制品、血液制 2014 年基因制品、

6 000518.SZ 四环生物 品、原料药、植物 片剂、保健品、原

类中药制剂 料药占比达 84.92%

基因制品、神经系 2014 年房地产、中

成药剂服务业占比

统用制剂、疫苗、

7 000661.SZ 长春高新 为 48.57%,生物制

原料药、植物类中

药产品中疫苗仅占

药制剂、住宅楼盘 较小比例

β 值异常,为负值

8 002252.SZ 上海莱士 血液制品

-0.1015。

经过上述筛选过程,β 计算过程中选取的可比公司如下:

序号 股票代码 公司简称

1 002007.SZ 华兰生物

2 300122.SZ 智飞生物

3 300142.SZ 沃森生物

4 300294.SZ 博雅生物

5 600161.SH 天坛生物

2、β 值数据来源及测算过程

被评估单位的权益系统风险系数计算公式如下:

β L 1 1 t D E β U

式中: L :有财务杠杆的权益的系统风险系数;

u :无财务杠杆的权益的系统风险系数;

t:被评估企业的所得税税率;

D/E:被评估企业的目标资本结构。

通过 WIND 资讯系统查询了沪深 A 股相关行业上市公司 2015 年 3 月 31 日

的 β 值,取值结果详见下表:

序号 股票代码 公司简称 βL 值 βu 值

1 002007.SZ 华兰生物 0.5522 0.5522

2 300122.SZ 智飞生物 0.2536 0.2531

3 300142.SZ 沃森生物 0.6208 0.5529

4 300294.SZ 博雅生物 0.4382 0.4382

5 600161.SH 天坛生物 0.7584 0.6895

1-1-156

βu 平均值 0.4972

本次评估企业的目标资本结构取可比上市公司平均目标资本结构为 5.29%。

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执行的所得税税率为 15%。

将上述确定的参数代入权益系统风险系数计算公式,计算得出被评估单位的

权益系统风险系数。

β L 1 1 t D E β U

=0.5196

二、β 系数对最终折现率确定和收益法评估结果的影响

(一)β系数对最终折现率确定的影响

1、最终折现率的确定

如前所述,计算 WACC 口径折现率的公式为:

E D

WACC K e K d (1 t)

ED ED

采用 CAPM 计算 Ke 的公式为:

K e rf MRP β rc

按上述计算思路,长春长生为非上市公司,其 β 值是根据可比上市公司计算

确定的,按评估准则要求,还需要加计非上市公司与可比上市公司间的差异调整

因素。因此,需增加企业特定风险调整系数 Rc 对 CAPM 计算值进行调整。

本次评估,综合考虑被评估单位现有的治理结构、管理水平和可比上市公司

行业风险及特点等方面的情况,确定企业特有的风险调整系数为 3%。按上述公

式计算 Ke 为 10.40%,进而计算出 WACC 为 10.10%,计算过程如下:

K e R f β MRP R c

=3.6483%+0.5196×7.15%+3%

=10.40%(取整)

E D

WACC K e K d (1 t)

E D E D

=10.40%×94.98%+5.90%×(1-15%)×5.02%

=10.10%(取整)

1-1-157

2、β 系数对最终折现率的影响

在 Ke 计算体系内β 值、市场风险溢价 MRP、企业特定风险调整系数 Rc 三

者一并构成了风险调整因素,综合影响 CAPM 模型下 Ke 值计算结果,进而构成

对 WACC 口径下折现率的最终影响。

β 系数对折现率的敏感性分析如下:

β 系数 -5% -2% -1% 0% 1% 2% 5%

β 系数变动引发的折现

-1.98% -0.99% -0.99% 0.00% 0.00% 0.00% 0.99%

率变动率

由上表可见,β 系数对折现率的影响是不敏感的。

(二)β系数对最终评估值的影响

β 系数对评估值的敏感性分析如下:

β 系数 -5% -2% -1% 0% 1% 2% 5%

β 系数变动引发的评估

2.09% 1.03% 1.03% 0.00% 0.00% 0.00% -1.02%

值变动率

由上表可见,β 系数对评估值的影响是不敏感的。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对β 值及相关特定风险系数的选取和测算、折

现率的计算过程均符合《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的规定和相关讲解要求,β

系数的确定过程依据明确、计算过程合理。

[评估师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评估师认为:对β 值及相关特定风险系数的选取和测算、折现率的

计算过程均符合《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的规定和相关讲解要求,β 系数的

确定过程依据明确、计算过程合理。

上市公司已就本问题对《重组报告书》之“第七章 交易标的的评估情况”

之“二、(三)5、折现率的确定”进行了补充。独立财务顾问对《独立财务顾

问报告》做了相应更新。

30.申请材料显示,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之一韩晓霏拥有美国居留权。请

你公司补充披露本次交易是否需要取得外资主管部门的批准。请独立财务顾问

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1-158

[公司回复说明]:

一、韩晓霏拥有美国居留权的情况

1、韩晓霏现为中国国籍,其居民身份证号码为 22010219800505****,住所

为长春市朝阳区。韩晓霏现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护照编号:G4086****),

有效期至 2020 年 4 月 1 日。

2、根据韩晓霏提供的文件,韩晓霏拥有美国居留权(证件编号(USCIS)

为 09*-64*-1**),有效期至 2022 年 6 月 14 日。

3、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签署日,韩晓霏持有长春长生 0.19%的股权。

二、关于本次交易是否需要取得外资主管部门的批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

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

丧失中国国籍。根据韩晓霏提供的材料及书面确认,韩晓霏虽拥有美国居留权,

但其从未放弃中国国籍、从未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或持有他国护照。韩晓霏仍然

为中国公民,其并未因取得美国居留权丧失中国国籍。

(2)根据韩晓霏的书面确认,韩晓霏目前定居于长春,其对长春长生的投

资均来自其于中国境内的各项收入。

综上所述,韩晓霏为中国公民,未取得外国国籍,其不属于《中外合资经营

企业法》所述的外国合营者,也不属于《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

法》、《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所述的外国投资者,因此本次交易

无需要取得外资主管部门的批准。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韩晓霏为中国公民,未取得外国国籍,其不属

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所述的外国合营者,也不属于《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

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所述的外国投资

者,因此本次交易无需要取得外资主管部门的批准。

[律师核查意见]:

韩晓霏为中国公民,未取得外国国籍,其不属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所

1-1-159

述的外国合营者,也不属于《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关

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所述的外国投资者,因此本次交易无需取得

外资主管部门的批准。

上市公司已就本问题对《重组报告书》之“第三章 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之“二、(一)13、韩晓霏”进行了补充。独立财务顾问对《独立财务顾问报

告》做了相应更新。

31.申请材料显示,报告期内长春长生以其客户的应收账款进行保理融资。

请你公司补充披露长春长生保理融资业务的保理商、利率和费率及是否具有追

索权。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说明]:

一、2014 年 7 月 31 日,长春长生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签订

《隐蔽型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

2014 年 7 月 31 日,长春长生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签订《隐

蔽型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长春长生以其应收安徽省卫生厅、广东立晖生物

药品有限公司、济南兆信生物药业有限公司、河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安徽省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河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应收账款进行保理融资 5,000 万

元,融资期限为 2014 年 7 月 31 至 2015 年 7 月 30 日。

该保理合同的保理商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采用折扣方式保

理融资,即保理银行向长春长生预付应收账款转让价款时,从本金中扣除相应的

折扣后再支付的方式。合同规定的折扣率为 5.90%,折让期自应收账款转让价款

预付日至催帐期届满日,保理费率为 0.10%,该业务具有追索权。

长春长生已于 2015 年 7 月 30 日返还所有融资款项。

二、2015 年 4 月 29 日,长春长生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签订

《隐蔽型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

2015 年 4 月 29 日,长春长生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签订《隐

蔽型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长春长生以其应收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

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西滨海药业有限公司等 23 名客户的应

1-1-160

收账款保理融资 5,000 万元,融资期限为 2015 年 4 月 30 至 2016 年 4 月 22 日。

该保理合同的保理商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采用折扣方式保

理融资,即保理银行向长春长生预付应收账款转让价款时,从本金中扣除相应的

折扣后再支付的方式。合同规定的折扣率为 5.457%,折让期自应收账款转让价

款预付日至催帐期届满日,保理费率为 0.043%,该业务具有追索权。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报告期内长春长生以其客户的应收账款进行的

两次保理融资属于企业经营过程中正常的融资行为,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况,不会

对本次交易产生不利影响。

[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长春长生以其客户的应收账款进行的两次

保理融资属于企业经营过程中正常的融资行为,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况,不会对本

次交易产生不利影响。

上市公司已就本问题对《重组报告书》之“第五章 置入资产基本情况”

之“九、(三)资产抵押、质押及担保情况”进行了补充。独立财务顾问对《独

立财务顾问报告》做了相应更新。

32.申请材料显示,长春长生的实际控制人为高俊芳、张洺豪、张友奎。

请你公司结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有关规定,补充披露本次

交易完成后高俊芳、张洺豪和张友奎是否为一致行动人,如是,请合并计算其

所持上市公司的股份数。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说明]:

本次交易完成后,高俊芳为黄海机械第一大股东,高俊芳、张友奎和张洺豪

通过本次交易将合计持有黄海机械约 33.70%的股权。

高俊芳与张友奎之间为夫妻关系,张洺豪为上述两人的儿子。根据高俊芳、

张洺豪、张友奎三人出具的说明,上述三人就本次交易完成后有关黄海机械股份

表决权的行使作出安排,各方同意在黄海机械股份表决意见产生不一致的情况

1-1-161

下,以高俊芳的意见为准。高俊芳、张洺豪、张友奎三人作为近亲属,通过上述

安排,存在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黄海机械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本次交易完成后,高俊芳、

张洺豪、张友奎三人构成一致行动人,三人将合计持有黄海机械约 33.70%的股

份。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的

规定,本次交易完成后,高俊芳、张洺豪、张友奎三人构成一致行动人,三人将

合计持有黄海机械约 33.70%的股份。

[律师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本次交易完成后,高俊

芳、张洺豪、张友奎三人构成一致行动人,三人将合计持有黄海机械约 33.70%

的股份。

上市公司已就本问题对《重组报告书》之“重大事项提示”之“九、(一)

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股权的影响”及“第一章 本次交易概述”之“四、(一)本

次重组对上市公司股权的影响”进行了补充。独立财务顾问对《独立财务顾问报

告》做了相应更新。

33.请你公司补充被露:1)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历史缴纳

情况,是否存在被追究处罚的风险;如存在未足额缴纳的情形,需补缴的金额

及对长春长生业绩和评估的影响。2)未来年度社保及公积金预测依据及合理性。

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会计师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说明]:

一、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历史缴纳情况,是否存在被追究

处罚的风险;如存在未足额缴纳的情形,需补缴的金额及对长春长生业绩和评

估的影响。

(一)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历史缴纳情况

1-1-162

报告期内,长春长生及其子公司已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公司员工

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报告期内,长春长生及其子公司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如下

表:

单位:万元

实缴金额 2015 年 1-3 月 2014 年 2013 年 2012 年

社会保险费 355.81 1,215.16 1,137.98 1,086.12

其中:单位部分 261.76 873.31 830.22 794.74

其中:个人部分 94.04 341.85 307.76 291.38

住房公积金 112.76 393.26 374.87 365.94

其中:单位部分 56.38 196.64 187.44 182.97

其中:个人部分 56.38 196.64 187.44 182.97

报告期内,长春长生社保及公积金缴纳人数情况如下表:

年度 2015 年 3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公司在册员工数 1,084 1,097 878 915

缴纳养老、失业

874 873 780 803

保险人数

缴纳医疗、工伤、

949 926 799 825

生育保险人数

缴纳住房公积金

939 917 799 826

人数

(二)未足额缴纳的原因及是否存在被追究处罚的风险

报告期内,部分员工未缴纳养老、失业保险原因如下:

新入职和离职

未缴纳原因 退休返聘 其他单位缴纳 自愿放弃

手续交接

2015 年 3 月 31 日 26 127 48 9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5 125 65 9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5 59 10 4

2012 年 12 月 31 日 28 32 47 5

报告期内,部分员工未缴纳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原因如下:

新入职和离职

未缴纳原因 退休返聘 其他单位缴纳 自愿放弃

手续交接

2015 年 3 月 31 日 19 46 44 26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9 65 61 26

1-1-163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2 33 7 17

2012 年 12 月 31 日 27 8 37 18

报告期内,部分员工未缴纳住房公积金原因如下:

新入职和离职手

未缴纳原因 退休返聘 其他单位缴纳 自愿放弃

续交接

2015 年 3 月 31 日 26 49 43 27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3 70 59 28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5 31 5 18

2012 年 12 月 31 日 28 5 36 20

注:员工因各类社会保险、公积金的缴纳手续办理进度不一致,使得三类费用缴纳人数

存在差异。

报告期内,长春长生存在未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保和公积金情况的主要原因具

体为:

(1)退休返聘:部分员工为退休返聘人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长春

长生无需为其缴纳五险一金;

(2)新入职和离职手续交接:由于新入职人员办理社保缴纳手续需要一定

时间,手续办理期间发生的应缴金额未能在当期缴纳,在手续办理完毕之后均已

补缴;离职员工于当月社保缴纳日前离职的,劳动关系解除后无法为其缴纳当月

的社保;

(3)在其他单位缴纳:公司部分人员选择在其他单位缴纳,公司未代其缴

纳;

(4)自愿放弃:部分员工考虑到个人负担,自愿放弃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其相关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在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员工自愿放弃或在其他

单位缴纳均不属于免除用人单位缴纳义务的法定理由,除退休返聘、新入职和离

职手续交接原因外,该等情形不符合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存在被

有关部门要求补缴的风险。

(三)需补缴的金额测算

按照在其他单位缴纳及自愿放弃原因未缴纳社保、公积金的情况测算,长春

长生需要补缴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金额如下:

单位:万元

1-1-164

公司和个人部分 2015 年 1-3 月 2014 年 2013 年 2012 年

应补提养老、失业保险费 24.49 91.25 21.20 64.95

应补提医疗、工伤、生育

9.02 32.19 8.03 16.73

保险费

应补提住房公积金 10.60 37.89 6.63 19.20

应补提合计 44.11 161.34 35.86 100.88

其中:公司应补提合计 30.15 109.77 24.86 69.24

净利润 5,703.16 20,785.59 12,981.89 12,739.24

占净利润比例 0.53% 0.53% 0.19% 0.54%

近三年一期,需补缴金额占净利润比例分别为 0.54%、0.19%、0.53%和 0.53%,

对长春长生业绩影响较小。

(四)对长春长生业绩和评估的影响

1、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了无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明

(1)根据 2015 年 5 月长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出具的《证明》,确认“长

春长生已依照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足额为其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至本证明出具之日,不存在欠缴社会保险费之情形,亦不存在

因违反社会保险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2)根据 2015 年 5 月长春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出具的《证明》,确认“长

春长生已依照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足额为其职工缴纳各项医疗保险。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至本证明出具之日,不存在欠缴医疗保险费之情形,亦不存在

因违反社会保险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3)根据 2015 年 5 月长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高新分中心出具的《证明》,

确认“长春长生已依照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足额为其职工缴纳住房公积

金。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至本证明出具之日,不存在欠缴住房公积金之情形,亦

不存在因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4)根据 2015 年 5 月长春市社会保障事业管理局出具的《证明》,确认“常

青藤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已依照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足额为其职工缴纳各

项社会保险。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至本证明出具之日,不存在欠缴社会保险费之

情形,亦不存在因违反社会保险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5)根据 2015 年 5 月长春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出具的《证明》,确认“常

青藤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已依照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足额为其职工缴纳各

1-1-165

项医疗保险。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至本证明出具之日,不存在欠缴医疗保险费之

情形,亦不存在因违反社会保险法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6)根据 2015 年 5 月长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高新分中心出具的《证明》,

确认“常青藤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已依照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足额为其职

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至本证明出具之日,不存在欠缴住房公

积金之情形,亦不存在因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2、长春长生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函》

长春长生实际控制人高俊芳、张洺豪及张友奎已就上述情形出具了《承诺

函》:“若长春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将来被任何有权机关要求缴

纳全部或者部分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及住房公积金费用,或因此受到任何相

关处罚或损失,本人承诺将代长春长生及其子公司承担全部费用,或在长春长生

及其子公司必须先行支付该等费用的情况下,及时向长春长生及其子公司予以全

额补偿,以确保长春长生及其子公司不会因此受到任何损失。”

3、对长春长生业绩和评估的影响

经测算,报告期内,长春长生及子公司应补缴的社保及公积金数额较小,占

当期净利润的比例较低。同时,社保、公积金相关监管部门已出具报告期内长春

长生及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社会保险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的说明(控股子

公司长生研究所及农安牧业职工均通过长春长生缴纳社保)。此外,长春长生实

际控制人高俊芳、张友奎、张洺豪已出具相关承诺,确保长春长生及其子公司不

会因员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事宜遭受任何损失。在评估预测期内已考虑

了长春长生上述职工应承担的社保及公积金等相关的费用,因此,长春长生业绩、

评估不会受到影响。

二、未来年度社保及公积金预测依据及合理性

长春长生历史年度应缴纳社保及公积金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三年一 二年一 一年一

项目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1-3 月

期平均 期平均 期平均

已缴纳社保及公积金 983.89 1,016.56 1,133.34 289.29 - - -

应补缴社保及公积金 69.24 24.86 109.77 30.15 - - -

社保及公积金合计 1,053.13 1,041.42 1,243.11 319.44 3,657.10 2,603.97 1,562.55

1-1-166

职工薪酬 3,193.68 3,728.72 4,899.08 1,232.17 13,053.65 9,859.97 6,131.25

社保及公积金占职工

32.98% 27.93% 25.37% 25.93% 28.02% 26.41% 25.49%

薪酬比例

由上表可以看出,近三年一期,长春长生应缴纳的社保和公积金占职工薪酬

的比例为 28.02%;近二年一期,长春长生应缴纳的社保和公积金占职工薪酬的

比例为 26.41%;近一年一期,长春长生应缴纳的社保和公积金占职工薪酬的比

例为 25.49%。未来年度按照社保和公积金占职工薪酬的比例 26.37%来预测社保

和公积金金额。预测具备合理性。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报告期内,长春长生应补缴的社保及公积金数

额较小,占当期净利润的比例较低,同时,社保、公积金相关监管部门已出具报

告期内长春长生及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社会保险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的

说明。此外,长春长生实际控制人高俊芳、张友奎、张洺豪已出具相关承诺,确

保长春长生及其子公司不会因员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事宜遭受任何损

失。评估预测期内已考虑了长春长生上述职工应承担的社保及公积金等相关的费

用,因此,长春长生业绩、评估不会受到影响。预测依据具有合理性。

[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长春长生应补缴的社保及公积金数额较

小,占当期净利润的比例较低。同时,社保、公积金相关监管部门已出具报告期

内长春长生及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社会保险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的说明。

此外,长春长生实际控制人高俊芳、张友奎、张洺豪已出具相关承诺,确保长春

长生及其子公司不会因员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事宜遭受任何损失。评估

预测期内已考虑了长春长生上述职工应承担的社保及公积金等相关的费用,因

此,长春长生业绩、评估不会受到影响。预测依据具有合理性。

[会计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报告期内,长春长生及子公司应补缴的社保及公积金数

额较小,占当期净利润的比例较低。同时,社保、公积金相关监管部门已出具报

告期内长春长生及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社会保险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的

1-1-167

说明。此外,长春长生实际控制人高俊芳、张友奎、张洺豪已出具相关承诺,确

保长春长生及其子公司不会因员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事宜遭受任何损

失,长春长生业绩不会受到影响。

[评估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评估师认为:报告期内,长春长生应补缴的社保及公积金数额较小,

占当期净利润的比例较低。同时,社保、公积金相关监管部门已出具报告期内长

春长生及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社会保险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的说明。此

外,长春长生实际控制人高俊芳、张友奎、张洺豪已出具相关承诺,确保长春长

生及其子公司不会因员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事宜遭受任何损失。评估预

测期内已考虑了长春长生上述职工应承担的社保及公积金等相关的费用,因此,

长春长生业绩、评估不会受到影响。预测依据具有合理性。

上市公司已就本问题对《重组报告书》之“第五章 置入资产基本情况”之

“十五、(三)长春长生执行社会保障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情况”进行了补

充修订。独立财务顾问对《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做了相应更新。

34.申请材料显示,申报报表与原始报表相比,存在对收入和推广服务费的

会计差错更正,请你公司补充披露相关差错更正的具体原因和影响。请独立财

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说明]:

一、长春长生关于收入的会计差错更正的原因分析

长春长生对境内经销商的销售为一次性买断型销售,长春长生的销售价格即

为协议中约定的结算底价。对于该类经销商,长春长生不会产生推广服务费。

申报期内,长春长生对部分境内经销商采用高于结算底价的价格确认收入,

并对该部分收入确认了推广服务费。

2014 年度,长春长生将该项差错作为前期会计差错进行追溯调整。具体情

况如下:

单位:元

项目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2012 年度

1-1-168

项目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2012 年度

冻干甲型肝炎减毒活疫苗 269,170.00 334,924.00 -2,769,480.00

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

-1,703,869.98 -18,030.00 -33,902.04

细胞)

冻干水痘减毒活疫苗 -970,034.01 -1,198,743.90 -1,998,482.49

流感病毒裂解疫苗 180,211.99 -860,330.00 -443,275.00

吸附无细胞百日咳、白喉、破

80,160.00 -22,602.00 -6,800.00

伤风联合疫苗

合计 -2,144,362.00 -1,764,781.90 -5,251,939.53

二、长春长生关于推广服务费的会计差错更正的原因分析

2013 年度、2012 年度及以前年度,长春长生相关人员因对推广服务费计提

政策理解有误,造成对部分疫苗品种的推广服务费计提金额错误,2014 年度长

春长生按照现行推广服务费的计提政策,对申报期内各期计提的推广服务费进行

复算后,将差异部分作为前期会计差错进行追溯调整,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单位:元

项目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2012 年度

冻干甲型肝炎减毒活疫苗 -1,946,052.68 -1,591,466.50 1,635,493.17

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

-12,533,655.71 12,433,020.67 -7,952.96

细胞)

冻干水痘减毒活疫苗 -20,591,537.69 -898,996.53 6,229,375.67

流感病毒裂解疫苗 -2,418,371.14 -434,164.10 2,304,540.50

吸附无细胞百日咳、白喉、破

1,758,805.20 -1,315,680.40 -419,470.60

伤风联合疫苗

合计 -35,730,812.02 8,192,713.14 9,741,985.78

三、长春长生收入和推广服务费的会计差错更正对财务报表的影响分析

(一)申报期内,长春长生收入的会计差错更正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1、长春长生收入的会计差错更正对 2012 年度财务报表的影响

单位:元

项目 原始报表数 差异数 差异率

应收账款 430,707,070.03 -12,284,645.93 -2.85%

递延所得税资产 21,863,514.41 -2,050,258.24 -9.38%

资产总额 1,116,122,586.76 -14,334,904.17 -1.28%

1-1-169

项目 原始报表数 差异数 差异率

应交税费 -652,849.52 -1,946,477.57 298.15%

其他应付款 98,725,062.88 -12,976,517.10 -13.14%

负债总额 336,803,774.75 -14,922,994.67 -4.43%

未分配利润 667,112,364.36 588,090.50 0.09%

股东权益总额 779,318,812.01 588,090.50 0.08%

营业收入 437,894,340.46 -5,251,939.53 -1.20%

销售费用 88,742,201.57 -5,251,939.53 -5.92%

资产减值损失 6,623,226.35 -691,871.17 -10.45%

利润总额 158,596,051.19 691,871.17 0.44%

所得税费用 23,339,038.32 103,780.67 0.44%

净利润 135,257,012.87 588,090.50 0.43%

2、长春长生收入的会计差错更正对 2013 年度财务报表的影响

单位:元

项目 原始报表数 差异数 差异率

应收账款 419,264,093.74 -9,139,149.09 -2.18%

递延所得税资产 21,244,246.40 -1,585,936.23 -7.47%

资产总额 1,232,454,826.67 -10,725,085.32 -0.87%

应交税费 -3,597,370.25 -1,478,404.30 41.10%

其他应付款 106,235,721.26 -9,856,028.66 -9.28%

负债总额 350,889,896.43 -11,334,432.96 -3.23%

未分配利润 769,336,459.79 609,347.64 0.08%

股东权益总额 881,564,930.24 609,347.64 0.07%

营业收入 445,948,551.29 -1,764,781.90 -0.40%

销售费用 89,264,725.74 -1,764,781.90 -1.98%

资产减值损失 4,678,958.90 -25,008.40 -0.53%

利润总额 178,302,173.35 25,008.40 0.01%

所得税费用 26,056,055.12 3,751.26 0.01%

净利润 152,246,118.23 21,257.14 0.01%

3、长春长生收入的会计差错更正对 2014 年度财务报表的影响

单位:元

项目 原始报表数 差异数 差异率

应收账款 444,011,815.35 -3,851,936.79 -0.87%

1-1-170

项目 原始报表数 差异数 差异率

递延所得税资产 39,607,857.38 -773,852.82 -1.95%

资产总额 1,563,400,276.50 -4,625,789.61 -0.30%

应交税费 64,592,121.37 -675,821.67 -1.05%

其他应付款 151,014,093.06 -4,505,477.82 -2.98%

负债总额 548,912,369.08 -5,181,299.49 -0.94%

未分配利润 860,734,630.54 555,509.88 0.06%

股东权益总额 1,014,487,907.42 555,509.88 0.05%

营业收入 624,760,842.03 -2,144,362.00 -0.34%

销售费用 159,048,294.54 -2,144,362.00 -1.35%

资产减值损失 56,274,469.67 63,338.54 0.11%

利润总额 179,544,591.85 -63,338.54 -0.04%

所得税费用 26,741,555.85 -9,500.78 -0.04%

净利润 152,803,036.00 -53,837.76 -0.04%

(二)申报期内,长春长生推广服务费的会计差错更正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1、长春长生推广服务费的会计差错更正对 2012 年度财务报表的影响

单位:元

项目 原始报表数 差异数 差异率

递延所得税资产 21,863,514.41 4,130,714.83 18.89%

资产总额 1,116,122,586.76 4,130,714.83 0.37%

其他应付款 98,725,062.88 27,538,098.88 27.89%

负债总额 336,803,774.75 27,538,098.88 8.18%

未分配利润 667,112,364.36 -23,407,384.05 -3.51%

股东权益总额 779,318,812.01 -23,407,384.05 -3.00%

销售费用 88,742,201.57 9,741,985.78 10.98%

利润总额 158,596,051.19 -9,741,985.78 -6.14%

所得税费用 23,339,038.32 -1,461,297.87 -6.26%

净利润 135,257,012.87 -8,280,687.91 -6.12%

2、长春长生推广服务费的会计差错更正对 2013 年度财务报表的影响

单位:元

项目 原始报表数 差异数 差异率

递延所得税资产 21,244,246.40 5,359,621.80 25.23%

1-1-171

项目 原始报表数 差异数 差异率

资产总额 1,232,454,826.67 5,359,621.80 0.43%

其他应付款 106,235,721.26 35,730,812.02 33.63%

负债总额 350,889,896.43 35,730,812.02 10.18%

未分配利润 769,336,459.79 -30,371,190.22 -3.95%

股东权益总额 881,564,930.24 -30,371,190.22 -3.45%

销售费用 89,264,725.74 8,192,713.14 9.18%

利润总额 178,302,173.35 -8,192,713.14 -4.59%

所得税费用 26,056,055.12 -1,228,906.97 -4.72%

净利润 152,246,118.23 -6,963,806.17 -4.57%

3、长春长生推广服务费的会计差错更正对 2014 年度财务报表的影响

单位:元

项目 原始报表数 差异数 差异率

销售费用 159,048,294.54 -35,730,812.02 -22.47%

利润总额 179,544,591.85 35,730,812.02 19.90%

所得税费用 26,741,555.85 5,359,621.80 20.04%

净利润 152,803,036.00 30,371,190.22 19.88%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长春长生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之间虽

存在一定差异,但为提高申报财务报表质量,长春长生已将上述差异作为前期会

计差错进行追溯调整,调整后的申报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长春长

生申报期各期末的财务状况及申报期内的经营成果。

[会计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长春长生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之间虽存在一定

差异,但为保证申报财务报表质量,长春长生已将上述差异作为前期会计差错进

行追溯调整,调整后的申报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长春长生申报期

各期末的财务状况及申报期内的经营成果。

上市公司已就本问题对《重组报告书》之“第十二章 财务会计分析”之“二、

(六)29、会计差错更正”进行了补充。

1-1-172

(本页无正文,为《连云港黄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中国证监会行政

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51929 号)的回复》之盖章页)

连云港黄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1-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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