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虹股份: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5-09-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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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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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15)-05-027

受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之委托,北京市

嘉源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二○一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大会”)进行法律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会议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会议通知于 2015 年 9 月 10 日以公告的形式刊登于《上海证券报》并

公布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会议通知发出之后,董事会未

对通知中列明的议程进行修改;本次大会于 2015 年 9 月 28 日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主体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股份

216,735,67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9.41%。上述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

委托代理人并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 11 人,代表股份 8,634,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17%。

3 、 参 加 本 次 会 议 表 决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计 14 人 , 代 表 股 份

225,369,67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0.58 %。

4、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见证律师。

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资格。

三、本次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没有否决或修改

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

四、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9 月 28 日下午 14:30 时开始,16 :30 时

结束。

参加本次大会现场表决的股东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

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关联股东对议案予以回避表决;表决票经三名监票

人(其中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各一名和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负责清点,并由

监票人代表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2、本次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9 月 2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

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5 年 9 月 28 日 9:15-15:00。

本次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数据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

供。

3、会议由监票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大会召开情况已制作成会议

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全部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签字并存档。

4、表决结果

议案一:《关于第三次申请公司股票延期复牌的议案》

同意票 44,100,97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

反对票 6,700 股,弃权票 2,000 股。

股东咸阳中电彩虹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有意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

认购对象,因此构成关联关系,该股东审议上述议案时予以回避表决,其持有

的股份未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会议二分之一以上有效表决权的通过。

本次会议之会议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综上,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主体资格、出席会议人员主体资

格、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之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致书。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关于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郭 斌

律 师:郭 斌

律 师:易建胜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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