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源机械:上银瑞金-慧富15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来源:深交所 2015-09-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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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上银瑞金-慧富 15 号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

(适用于基金一对多托管业务)

资产管理人:上银瑞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五年 月

本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本页适用于自然人委托人):

资产委托人:

证件名称:□身份证□军官证□护照□其他

证件号码:

通讯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资产委托人授权之代理人姓名:

证件名称:□身份证□军官证□护照□其他

证件号码:

通讯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认购份额类型:□优先级份额□普通级份额

认购金额人民币(大写):

认购、参与计划的划出账户(及退出计划的划入账户)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资产管理人:上银瑞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永飞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浦路 2388 号 3 幢 55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28 号陆家嘴基金大厦 12 楼 01 单元

联系人:蒋纯文

联系电话:021-60232799

资产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常振明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联系人:林源

联系电话:010-89936325

1

本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本页适用于法人或其他组织担任委托人):

资产委托人:

证件(营业执照)名称:

证件(营业执照)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认购份额类型:□优先级份额□普通级份额

认购金额人民币(大写):

认购、参与计划的划出账户(及退出计划的划入账户)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资产管理人:上银瑞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永飞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浦路 2388 号 3 幢 55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28 号陆家嘴基金大厦 12 楼 01 单元

联系人:蒋纯文

联系电话:021-60232799

资产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常振明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联系人:林源

联系电话:010-89936325

2

目录

一、前言........................................................................................................................................... 4

二、释义........................................................................................................................................... 4

三、声明与承诺............................................................................................................................... 6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 6

五、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 ............................................................................................... 7

六、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 8

七、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 9

八、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12

九、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 ..................................................................................................... 16

十、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 17

十一、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 18

十二、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 ......................................................................................................... 19

十三、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 20

十四、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23

十五、越权交易及投资监督 ......................................................................................................... 24

十六、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 25

十七、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 29

十八、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 ................................................................................................. 30

十九、报告义务............................................................................................................................. 30

二十、风险揭示............................................................................................................................. 32

二十一、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 ..................................................................... 34

二十二、违约责任......................................................................................................................... 37

二十三、法律适用和争议的处理 ................................................................................................. 38

二十四、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 ..................................................................................................... 39

二十五、其他事项......................................................................................................................... 39

附件 1:清算划款指令签发人授权书(格式) .......................................................................... 41

附件 2:承诺函.............................................................................................................................. 42

附件 3:风险揭示书...................................................................................................................... 44

3

一、前言

1.1 订立本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1.1 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 83 号,

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以

下简称“《格式准则》”(2012 年修订))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1.1.2 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以下或简称“本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资产委托人、资

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在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资产管理计划

财产的安全,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1.1.3 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

1.2 资产委托人自签订本合同即本合同的当事人。在本合同存续期间,资产委托人自全部退

出资产管理计划之日起,该资产委托人不再是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人和本合同的当事人。本

合同样本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提请备案,但中国证监会接受本合同样本的备案并不表明其

对资产管理计划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没有风

险。

二、释义

2.1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资产委托人:指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壹佰(100)万元人民币,

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其他特定客户。本资产管理计划中的委托人均为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代码:002529)及其关联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

资产管理人:指上银瑞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人: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指资产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

4

本合同:指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签署的本《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

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

资产管理计划、计划、本计划:指依据本合同所募集的上银瑞金-慧富 15 号资产管理计

划。

《投资说明书》:指《上银瑞金-慧富 15 号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

销售机构:指符合《试点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资格,代

为办理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认购、参与和退出等业务的代理机构。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指资产委托人拥有合法处分权、委托财产管理人管理并由资产托管

人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

证券账户:指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中登公司”)有关业务规则,由资产托管人为资产管理计划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专用证券账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清算所开立

的有关账户。

银行托管专户:指资产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

终止清算:特指本合同终止事件发生时,对资产管理计划全部变现,并按规定计算资产

管理人管理费、资产托管人托管费等费用,并就相关费用、资产委托人的投资损益等进行支

付的行为。

元: 指人民币元。

工作日:指中国境内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营业的交易日。

初始销售期:指本合同及投资说明书中载明的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销售期限,自本计划

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1 个月。

开放期:指代理销售机构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退出等业务的期间。

认购: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内,资产委托人参与该资产管理计划的行为。

参与: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期内,资产委托人根据指定代理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参

与该资产管理计划的行为。

退出:指在本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期内,资产委托人根据指定代理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

申请部分或全部退出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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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声明与承诺

3.1 资产委托人声明委托财产为其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

用途合法,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授权委托财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进行委托财产的投资管理

和托管业务,保证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该委托财产行使

相关权利且该权利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资产委托人声明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

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

应的投资风险,本委托事项符合其决策程序的要求;承诺其向资产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

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诺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

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资产管理

人。委托人承认,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未对委托财产的收益状况做出任何承诺或担保,

本合同约定的业绩比较基准仅是投资目标而不是资产管理人的保证。

3.2 资产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资产委托人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

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资产委托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

能力和承受能力,对资产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资产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除保本资产管理计划外,不保证

资产管理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3.3 资产托管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并

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4.1 资产管理计划的名称

上银瑞金-慧富 15 号资产管理计划

4.2 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别

股票型

4.3 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方式

开放式,本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内可以设立一个参与开放期。除此之外,不开放资产

委托人的退出(含违约退出)。

4.4 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委托资产在委托期限内的最大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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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限

自本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 42 个月,在满足本合同约定的条件下,本资产管理计划

可提前终止或延期。

本计划参与定向增发所认购的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529)

非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结束全部卖出后,资产管理人应在五个交易日内卖出所持有其他资产,

本计划于所有资产卖出的下一个交易日提前终止。

4.6 资产管理计划定向增发失败的处理

若本资产管理计划参与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529)定向增

发失败导致本资产管理计划提前终止时,资产管理人将在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扣除相关费用

后按资产委托人所持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4.7 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最低资产要求及规模上限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最低资产要求为叁仟(3000)万元人民币,最高资产不超过 50

亿人民币,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8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面值

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面值为人民币壹(1.00)元。

五、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

5.1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初始销售期间

指自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1 个月,具体初始销售期间见《投资说明书》。

在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初始销售期间内,在资产委托人的初始委托财产合计不低于叁仠

(3000)万元人民币且不超过伍拾(50)亿元人民币,且资产委托人人数不少于 2 人且不超

过 200 人的条件下,资产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投资说明书的规定,有权决定停止资产管理

计划的初始销售。

5.2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销售方式

本资产管理计划将通过资产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向特定客户进行销售。

5.3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销售对象

销售对象为委托投资本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壹佰(100)万元人民币,且能够

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特定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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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认购资金应以现金形式交付。单个资产委托人在初始销售期间的首次认购金额应不低于

壹佰(100)万元人民币,并可多次认购,认购期间追加委托投资金额应为拾(10)万元人民

币的整数倍。

5.5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认购费用

本资产管理计划不收取认购费用。

5.6 初始销售期间的认购程序

1、认购程序。资产委托人办理认购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以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

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并且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为准。投资者应

在本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份额。

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5.7 初始销售期间客户资金的管理

资产管理人应当将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资产委托人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资产

管理计划初始销售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本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结束后符合资

产管理计划备案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应及时将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全部有效初始认购资金,即

资产委托人的认购参与款项加计其在初始销售期形成的利息,划入银行托管专户中。

六、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6.1 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的条件

本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限届满,符合下列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

资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

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委托人人数不少于 2 人、不超过 200 人,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委

托财产合计不低于叁仟(3000)万元人民币且不超过伍拾(50)亿元人民币,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6.2 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初始销售期限届满,符合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应当自初始销售期限届

满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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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验资报告及客户资料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办理完毕,资产管理合同生效。

资产委托人的认购款项加计其在初始销售期形成的利息在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折算成相应

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归资产委托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

为准。

6.3 资产管理计划销售失败的处理方式

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限届满,不能满足本协议第 6.1 款规定的条件的,资产管理人

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初始销售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初始销售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资产委托人已缴纳的投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

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失败的,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请求报酬。资产管理人为

计划初始销售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七、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7.1 参与场所

本资产管理计划开放参与场所为资产管理人直销机构,投资者也可以按资产管理人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

7.2 参与开放日和时间

在本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后,本资产管理计划缴纳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款项之前,资产

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开放日,开放投资者参与,具体时间以资产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果资产管理人设立开放日,资产管理人可根据资产管理计划实际运作情况

调整参与开放日安排,并在资产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7.3 参与的方式和价格

1、“确定价”原则,即资产管理计划参与价格以每份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人民币 1.0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当日的参与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

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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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参与的程序

1、参与的申请方式

资产委托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销售机构提出参

与申请。

资产委托人在参与本资产管理计划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参与资金,否则所提

交的参与申请无效。

2、在开放日规定时间受理的参与申请,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将在参与开放日结

束之日的次日(以下简称“参与申请确认日”)为资产委托人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届时资产委托人可以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查询参与的成交情况。

销售机构对参与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该

参与申请。参与申请采取时间优先、金额优先的原则进行确认,参与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

的确认结果为准。

3、参与的款项支付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采取全额缴款方式,若参与资金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参

与不成功,若参与不成功或无效,参与款项将退回资产委托人原账户。

7.5 参与的金额限制

单个资产委托人在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参与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参与金额应不低于人

民币 100 万元,已持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资产委托人在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开放日追加参

与资产管理计划的除外。

7.6 参与的费用

本资产管理计划不收取参与费用。

7.7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计算

1、本资产管理计划参与份额的计算

参与份额=参与款项/1.000

其中:“参与份额”指资产委托人在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参与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2、本资产管理计划认购份额的折算

资产管理人在参与申请确认日前一交易日,对资产委托人持有的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

售期间认购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进行一次折算。

折算比例=参与申请确认日前一交易日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1.000

调整后的认购份额=认购份额 X 折算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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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a.“认购份额”指资产委托人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认购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b.“参与申请确认日前一交易日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指参与申请确认日前一交易日,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与认购份额总额的比值。

7.8 参与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参与的有效份额保留到小数点为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7.9 拒绝或暂停参与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资产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资产委托人的参与申请:

(1)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委托人人数达到 200 人;

(2)资产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参与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资产管理计划资

产委托人利益的;

(3)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或资产管理人根据本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资产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某些资产委托人的参与申请时,参与款项将退回资产委托人原

账户。

2、在如下情况下,资产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资产委托人的参与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资产管理人无法受理资产委托人的参与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资产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资产管理计划财

产净值;

(3)发生本资产管理计划合同规定的暂定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估值的情况;

(4)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或资产管理人根据本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资产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全部或部分参与申请时,应当告知资产委托人。在暂定参与的

情形消除时,资产管理人应当及时回复参与业务的办理并告知资产委托人。

7.10 非交易过户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资产管理人及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

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是指资产委托人死亡,其持有的计划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资产委托人持有的计划份额强制划

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的情形。

(2)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非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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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 2 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7.11 交易过户

本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内,资产委托人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7.12 其他事项:(如巨额退出、违约退出等的规定)

本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内不开放退出(含违约退出)。

八、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8.1 资产委托人

本资产管理计划中的委托人均为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529)

及其关联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资产委托人的详细情况在合同签署页

列示。

8.2 资产管理人[以下填入管理人信息]

名称:上银瑞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浦路 2388 号 3 幢 553 室

法定代表人:李永飞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蒋纯文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28 号陆家嘴基金大厦 12 楼 01 单元

联系电话:021-60232799

8.3 资产托管人[以下填入托管人信息]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常振明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林源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联系电话:010-89936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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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资产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本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除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计划份额具有同等

的合法权益。

8.4.1 资产委托人的权利

1)分享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参与资产管理计划;

4)监督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5)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信息资料;

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8.4.2 资产委托人的义务

1)遵守本合同;

2)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交纳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范围内,承担资产管理计划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及时、全面、准确地向资产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

受能力等基本情况;

5)向资产管理人或其代理销售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

合资产管理人或其销售机构就资产委托人风险承受能力反洗钱等事项进行的尽职调查;

6)不得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干涉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7)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及其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及资

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8)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缴纳资产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因资产管理计划运作产生的其他费

用;

9)保证投资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的来源合法,主动了解所投资品种的风险收益特征;

10)确保向资产管理人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资料;若其自身或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达到

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等情况发生,则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自行积极履行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或经资产管理人书面同意后由资产管理人代为进行披露;

11)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委托财产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1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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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资产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8.5.1 资产管理人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管理人报酬;

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托管人,对于资产托管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采

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5)自行销售或者委托有基金销售资格的代理销售机构代理销售资产管理计划,制定和

调整有关资产管理计划销售的业务规则,并对代理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6)自行担任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

他机构担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

督和检查;

7)资产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规模、单个资产委托人认购、

首次参与金额、每次参与金额及持有的本计划总金额限制进行调整;

8)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8.5.2 资产管理人的义务

1)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手续;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

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基金财产、其他委托财产和资产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5)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6)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事宜;

7)依据本合同接受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的监督;

8)以资产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委托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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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按照《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并向资产委托人报送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

投资报告,对报告期内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等情况做出说明;

10)按照《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季度及年度报告,并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

11)计算并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资产委托人报告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12)进行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

13)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14)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

议、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15)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

益的活动;

1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8.6 资产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8.6.1 资产托管人的权利

1)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托管费;

2)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对

于资产管理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

3)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依法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8.6.2 资产托管人的义务

1)资产托管人仅对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账户内的资金进行保管,不对处于自身实际控制

之外的账户及财产承担责任;

2)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资

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5)按规定开设和注销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15

6)复核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7)复核资产管理人编制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报告,并出具书面意见;

8)编制资产管理计划年度托管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9)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根据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0)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

合同、协议、凭证等文件资料;

11) 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

活动;

12)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不得向他人泄露;

13) 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

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

行,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

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

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14)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托管银行不承担托管产品的合规性审查职

责,亦不对托管产品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承担任何责任;

15)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九、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

9.1 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资产管理计划的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资产委托人账户管理、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交易确认、收益分配、建立并保

管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资料表等。

9.2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由资产管理人或资产管理人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

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办理。资产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业务的,应当与有关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并列明代为办理资产

管理计划份额登记机构的权限和职责。

9.3 注册登记机构履行如下职责:

1、建立和保管资产委托人账户资料、交易资料、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资料表等,并将客

户资料表提供给资产管理人。

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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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业

务。

4、接受资产管理人的监督。

5、保持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资料表及相关的参与和退出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6、对资产委托人的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资产委托人或资产管

理计划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及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披

露的情形除外。

7、按本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为资产委托人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提供资产管理计划

收益分配等其他必要的服务。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9.4 注册登记机构履行上述职责后,有权取得注册登记费。

十、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10.1 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委托资产在委托期限内的最大增值。

10.2 投资范围

本计划主要参与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529)非公开发行

的股票,并通过中国境内依法发行的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的动态配置来提高资金的使用

效率。资产管理人应当根据本合同确定的投资范围进行合理的证券投资,不得擅自超越该投

资范围。

10.3 投资策略

本计划将采取参与定向增发投资策略、闲置资金投资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在控制风险

的前提下,发掘和利用市场失衡提供的投资机会,以实现组合增值的目标。

1、参与定向增发投资策略

本计划将积极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资产管理人将深入研究了解发行人的行业背景、

市场地位、产销规模、核心技术、股东和管理层情况、持续经营与盈利能力等各方面的信息,

对定向增发价格的合理性做出判断,并结合上市公司大股东参与定向增发的情况,在进行全

面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做出投资决定,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力求获取较高的收益。

2、闲置资金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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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计划闲置资金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依法发行的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此类资产

的投资目标是在充分保持本计划流动性的基础上获得稳定的收益。在债券投资方面,资产管

理人将以宏观形势及利率分析为基础,结合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的实施情况,以及国际金融

市场基准利率水平及变化情况,预测未来基准利率水平变化趋势与幅度,进行定量评价;在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方面,资产管理人将主要从基金历史风险调整收益、基金公司实力两个方

面进行考察,为计划资产获取稳定收益;在其他类型的资产投资方面,计划将综合考虑宏观

经济形势、利率分析和资金面情况,合理选择投资标的。

10.4 投资限制

1、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2、本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时,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总

资产,本资产管理计划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资产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委托财产投资不符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资产管理人应当进行及时调整。

10.5 禁止行为: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5)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本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计划,则本计划不再受相关限制。

10.6 风险收益特征

本计划属于高风险高收益投资品种,适合高风险承受力的投资者。

10.7 投资政策的变更

经本合同当事人之间协商一致可对投资政策进行变更,变更投资政策应以书面形式作出。

投资政策变更应为调整投资组合留出必要的时间。

十一、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11.1 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由资产管理人负责指定,且本投资经理与资产管理人所管理的证

18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不得相互兼任。资产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变更投资经理,投资经

理变更后,资产管理人应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资产管理人在

网站向资产委托人公告前述变更事项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同时应书面通知托管人。

11.2 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为蒋纯文女士,详细简历如下:

蒋纯文女士,浙江大学经济学学士,美国杜兰大学金融学硕士,2014年加入上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先后任职于投资研究部、专户投资部。2015年加入上银瑞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担任投资经理。

十二、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

12.1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2.1.1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独立于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资产托管人

保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12.1.2 除 12.1.3 款规定外,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

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12.1.3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可以按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本合同约

定的其他费用。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资产

管理计划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

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12.1.4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的债务相互

抵销。非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同意债权人对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提出的强制执行等权利主张。上述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主张权利时,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明确告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独立性。

12.2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资产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债券托管账户,资

产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证券账户、债券托管账户的

持有人名称应当符合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12.2.1 银行托管专户

银行托管专户的户名为“上银瑞金-慧富 15 号资产管理计划”(以实际账户开立名称为准),

资产委托人和资产管理人在银行托管专户开立时向资产托管人提出申请,并提交账户开户资

19

料,银行托管专户实行无印鉴管理。

12.2.2 证券账户

资产委托人授权资产托管人为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在中登公司开立上海、深圳证券账户,

用于办理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在交易所市场进行证券投资时的证券登记和交割,资产委托人

和资产管理人应及时向资产托管人提供开立上述证券账户所需资料。资产委托人授权资产管

理人使用上述证券账户、资产托管人保管该证券账户卡原件。

证券账户仅限于满足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业务的需要,未经三方书面同意不得挪作

他用。

12.2.4 开户材料真实性

资产管理人承诺其提交给资产托管人的用于办理开户手续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并保

证证明文件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12.2.5 未启用账户的销户

组合开立的以上账户在开立后 6 个月内未使用的,可由资产托管人对以上账户做销户处

理,资产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12.2.6 托管人不对处于自身实际控制之外的账户及财产承担责任。

资产托管人指定的接收资产托管费的银行账户信息:

户名:待处理托管业务收益款项

账号:71100-1-01-273-220001-01

开户行:中信银行总行管理部(行号 711001)

十三、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3.1 交易清算授权

投资指令是资产管理人在管理资产管理计划时,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

项支付的指令。本资产管理计划进行的证券交易所内的担保交收投资不需要资产管理人发送

投资指令,中登公司向资产托管人发送的交收指令视为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通过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

人双方约定的方式传输。

对于传真投资指令的方式,资产管理人应事先指定有权向资产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的被

授权人,并向资产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包括被授权人的名单、

权限、电话、传真、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应加盖

20

公章并由资产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若由授权代理人签署,还应附上法定

代表人的授权书。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

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13.2 传真投资指令的内容

资产管理人发给资产托管人的传真指令必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基本要素:到账日期;付

款人账户户名、付款账号、开户行;收款人账户户名、收款账号、开户行;金额(大小写)、

付款(收款)事由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13.3 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程序

13.3.1 资产管理人若采用传真方式向资产托管人发送指令,指令传送后资产管理人应进

行电话确认。传真以获得收件人(资产托管人)确认该指令已成功接收之时视为送达收件人

(资产托管人)。

13.3.2 资产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托管人进行确认,因资产管理人未能及时

与资产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资产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

式的责任。资产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

被授权人依照“授权通知”发出的指令,资产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资产管理人应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发送人应按

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资产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资产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

需的时间,一般情况下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由资产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

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资产托

管人收到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对传真划款指令进行形式审查,验证指令的书面要素

是否齐全、审核印鉴和签名是否和预留印鉴和签名样本相符,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及

时执行,不得延误。若存在异议或不符,资产托管人立即与资产管理人指定人员进行电话联

系和沟通,并要求资产管理人重新发送经修改的指令。

13.3.3 资产管理人应确保在资产托管人执行指令时,划款指令所指定的划款金额及其汇

划费用合计不超过银行托管专户的资金余额,对资产管理人在银行托管专户没有充足资金的

情况下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指令,资产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资产托

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资产托管人可以要求资产管理人传真提供

相关交易凭证、合同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以确保资产托管人有足够的资料来判断指令的有

效性。本委托财产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资产管理人应将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成交通知单

加盖预留印鉴后传真给资产托管人。

21

13.3.4 资产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资产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

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资产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资产管理

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改正。因资产管理人发生错误指令

导致的损失,资产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13.3.5 传真指令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资产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向资

产托管人送交由资产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和盖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

如变更通知由授权代理人签字的,还应提供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被授权人变更的通知须列明新授权的起始日期,并给资产托管人留有合理时间。资产管理人

同时电话通知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当日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资产管理

人更换被授权人通知生效后,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被改变授权范围人员

超权限发送的指令,资产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资产管理人授权人员

名单、权限有变化时,未能按本协议约定及时通知资产托管人并预留新的印鉴和签字样本而

导致本资产管理计划受损的,资产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13.3.6 投资指令的保管

投资指令若以传真形式发出,则正本由资产管理人保管,资产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

当两者不一致时,以资产托管人收到的指令传真件为准。

13.3.7 相关责任

资产托管人正确执行资产管理人符合本合同规定、合法合规的有效划款指令,资产管理

计划发生损失的,资产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时间内,因资

产托管人自身原因未能及时或正确执行符合本合同规定、合法合规的划款指令而导致资产管

理计划受损的,资产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银行托管专户余额不足或资产托管人如遇

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如果资产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存在事实上未经授权、欺诈、伪造或未能按时提供划款指令

人员的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等非资产托管人原因造成的情形,只要资产托管人根据本合同相

关规定验证有关印鉴与签名无误,资产托管人不承担因正确执行有关指令而给资产管理人或

资产管理计划或任何第三人带来的损失。

22

十四、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4.1 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程序

14.1.1 资产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资产管理计划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并与其签订

交易单元使用协议,或指定共用交易单元。

14.1.2 资产管理人应及时将交易单元使用协议或共用交易单元情况书面通知资产托管

人。

14.2 投资清算交收安排

14.2.1 基本规定

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全部由资产托

管人负责办理。

委托财产投资于场内交易的投资品种前,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当另行签署托管银

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

委托财产投资于非担保交收的投资品种时,资产管理人应遵守资产托管人提前以告客户

书形式提供的书面通知,告客户书应为资产管理人预留合理的执行时间。

14.2.2 定期存款投资(如有)

本协议项下的托管资产若需投资于他行定期存款,管理人与托管人应当在定期存款投

资开始前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14.3 参与或退出的资金清算(若有)

14.3.1 T 日(指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客户进行参与或退出申请,资产管理人和资产

托管人分别计算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并进行核对;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报告并向注

册登记机构发送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14.3.2 T+1 日下午 14:00 前,注册登记机构根据 T 日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计算参与

份额或退出(含违约退出)金额等,更新资产委托人数据库,并将确认的参与或退出汇总数

据向资产管理人传送;资产管理人于 T+1 日下午 14:00 前将参与或退出汇总数据(包括但

不限于参与份额、退出金额、违约退出金额等)传送资产托管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

根据确认数据进行账务处理。

14.3.3 资产管理人应要求注册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专门用于办理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和

退出款项清算的“清算账户”。

14.3.4 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和退出款项最晚不迟于 T+3 日 16:00,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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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账户”和银行托管专户之间交收。

14.3.5 对于应收账款,资产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

应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资产管理人承担。对于应付款,资产托管

人应根据资产管理人的有效指令及时进行划付。

14.3.6 注册登记机构应将每个开放日的参与和退出汇总数据传送给资产管理人,资产管

理人将参与和退出汇总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参与份额、退出金额、违约退出金额等)传送资

产托管人。资产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应对传递的数据真实性负责。资产托管人应及时查收

参与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资产管理人的有效指令及时划付退出款项。

14.4 可用资金余额的确认

资产托管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下午 17 点前将资金余额以双方认可的方式提供给资产管理

人。

十五、越权交易及投资监督

15.1 越权交易的界定

15.1.1 越权交易是指资产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违反或超出本合同项下

资产委托人的授权而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包括:(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进行

的投资交易行为;(2)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15.1.2 资产管理人应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权限内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进行投

资管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超越权限管理、从事证券投资。

15.2 对越权交易的处理程序

15.2.1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

资产托管人在行使监督职能时,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在指定的期限内予以纠正,同时

根据规定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资产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资产委

托人及资产托管人进行解释或举证。

资产托管人在行使监督职能时,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限期纠正并

根据规定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资产管理人应向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主动报告越权交易。

在资产托管人指定的限期内,资产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资产管理

24

人改正。资产管理人对资产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资产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15.2.2 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资产托管人在行使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

现象,应立即提示资产管理人,由资产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资产管理计划造成的损失由

资产管理人承担,资产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因资产管理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必须

于下一交易日上午 12:00 前完成融资,用以完成清算交收。

15.2.3 越权交易所发生的损失及相关交易费用由资产管理人负担,资产管理人应按资产

托管人、资产委托人发生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因越权交易所发生的收益归资产管理计划所

有。

15.3 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的监督

资产托管人依据本合同以下约定对资产管理人的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进行监督。

15.3.1 资产托管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对下述资产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资产管理计划可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529)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中国境内

依法发行的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

15.3.2 资产托管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对下述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1、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时,本资产管理计划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总

资产,本资产管理计划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资产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委托财产投资不符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资产管理人应当进行及时调整。

十六、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16.1 估值目的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价值,并为计划份

额的参与和退出等提供计价依据。

16.2 估值时间

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进行(每日/□每周/□每月/□按约定频率)估

值。

25

16.3 估值对象

资产管理计划所持有的股票、债券、基金、银行存款本息和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16.4 估值程序

资产管理人于开放日及每周最后一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净值并以传真方式或其他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认可的方式发送给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盖章并以传真方式或其他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认可的方式传

送给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是指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资

产管理人应于每月月初与资产托管人核对上月末最后一个自然日的估值表,并以传真方式发

送给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盖章并以传真方式传送给资产管理人。

16.5 估值方法

本产品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一个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

近一个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一个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一个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一个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C、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一个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按最近一个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

估值。如最近一个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D、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E、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6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B、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

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

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持有的非上市开放式基金(非货币市场基金),按基金管理公司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如果最近公告日至估值日该基金分红除权,则按基金管理公司最近公布的基金份

额净值减份额分红金额后的差额估值;持有的货币市场基金按基金管理公司最近公布的基金

万份收益确认收益。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资产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资产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16.6 估值错误的处理

如资产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估值违反本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资产委托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协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资产管理计划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的义务由资产管理人承担。本资

产管理计划的会计责任方由资产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资产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以资产管理人的意见为准。

当资产管理计划估值出现错误时,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该立即报告资产委托人,

并说明采取的措施,立即更正。

27

16.7 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资产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6.8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向资产委托人报告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由资产管理人负责计算,资产托管人进

行复核。资产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并发送给

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资产管理人,如资产托管人复核

的份额净值与资产管理人计算的不一致,确认资产管理人计算错误的,资产管理人应及时修

正并再次发送给资产托管人复核。如不能确认属于计算错误的,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资产管理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的计算结果为

准,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资产管理人负责赔偿,资产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份额净

值计算错误,但资产托管人已尽适当审查义务而未能发现的,可以免除赔偿责任。资产管理

计划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16.9 特殊情形的处理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资产管

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估值错误,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资

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16.10 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政策比照证券投资基金现行政策执行。有关情况如下:

1、会计年度:本项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年度为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计账本位币: 人民币,计账单位为元。

3、会计核算制度: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核算应符合本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

务指引》、《股指期货投资会计核算业务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明

确规定的,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业通行做法处理。

4、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资产管理计划独立建账、

独立核算。

5、资产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

6、资产托管人应定期与资产管理人就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28

十七、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17.1 资产管理计划费用的种类

(1)资产管理人的管理费。

(2)资产托管人的托管费。

(3)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与之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4)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费。

(5)资产管理计划的证券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计划投资的所有金融工具的交易

费、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经纪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

似性质的费用等)。

(6)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银行汇划费用账户费用等。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可以在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17.2 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计提方式与支付方式

17.2.1 资产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资产管理计划管理费按前一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365,本资产管理计划年管理费率为 0.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资产管理计划管理费

E 为前一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

资产管理计划管理费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起,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由资产管理人于

次季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资产托管人发送资产管理计划管理费划付指令,经资产托管人复

核后于次季首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从资产管理计划中一次性支付给资产管理人。

17.2.2 资产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费按前一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E×年托管费率÷365,本资产管理计划年托管费率为 0.1%

H 为每日应计提的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费

E 为前一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

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费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起,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由资产管理人于

次季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资产托管人发送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费划付指令,经资产托管人复

29

核后于次季首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支付给资产托管人。

17.3 本计划委托财产在缴纳完毕定向增发股票认购款项后,若剩余现金资产无法足额支付当

期管理费、托管费,则资产管理计划管理费、托管费累计计算,并顺延至本计划委托财产中

现金资产可同时支付一期或多期管理费、托管费之日(含资产管理计划终止日),逐期支付

给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

17.4 上述第 17.1 条中的第(3)项到第(7)项费用由资产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运作费用。

17.5 不列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费用的项目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资产管理计划

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得列入资产管理

计划的费用。

17.6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与资产委托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资产管理

费率和资产托管费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7.7 税收

资产管理计划和资产管理合同各方当事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履行纳税义务。

十八、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

18.1 本资产管理计划在存续期内可以进行收益分配,收益分配方案由资产管理人根据本资产

管理计划的投资运作情况制定、实施并及时公告。资产管理人在其网站适当位置公告收益分

配方案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18.2 收益分配由资产管理人负责计算,资产托管人不对收益分配进行核对,仅根据资产管

理人的划款指令进行收益分配的划付。

十九、报告义务

19.1 年度报告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后三个月内,编制完成产品年度报告并经资产托管人复核,

向资产委托人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状况等信息。资产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资产托管人复核,资产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

知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仅复核报告中的财务报表(若有)和投资组合报告。

19.2 季度报告

30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季度报告,经托管人复

核后,向资产委托人披露证券投资明细、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状况等信息。资产管理

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资产托管人复核,资产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仅复核报告中的财务报表(若

有)和投资组合报告。

上述向委托人提供的报告中涉及证券投资明细的报告,原则上每季度至多报告一次。

本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资产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及年度报告。

19.3 净值报告

资产管理人每月至少应向资产委托人报告一次经资产托管人复核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净值。

19.4 向资产委托人提供报告及资产委托人信息查询的方式

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提供的报告,将严格按照《试点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通过以

下至少一种方式进行。资产委托人信息查询将通过以下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本合同

约定的方式进行。

(1)资产管理人网站 www.boscam.com.cn

《资产管理合同》、《投资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有关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信息

将在资产管理人网站上披露,委托人可随时查阅。

(2)邮寄服务

资产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向委托人邮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有关本计划的信息。资

产委托人在开户合约书上填写的通信地址为送达地址。通信地址如有变更,资产委托人应当

及时通知管理人。

(3)传真或电子邮件

如资产委托人留有传真号、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的,资产管理人也可通过传真、电子邮

件、电报等方式将报告信息通知委托人。

19.5 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的报告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履行报告义务。

31

二十、风险揭示

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将可能面临下列各项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20.1 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

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于债券和

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资产管理计划

财产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收益下降。虽然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

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信用风险。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若债务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债权人可

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6、购买力风险。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

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实际收益下降。

7、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

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

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资产管理

计划财产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9、波动性风险

32

波动性风险主要存在于可转债的投资中,具体表现为可转债的价格受到其相对应股票价

格波动的影响,同时可转债还有信用风险与转股风险。转股风险指相对应股票价格跌破转股

价,不能获得转股收益,从而无法弥补当初付出的转股期权价值。

20.2 管理风险

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运作过程中,资产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判断等主观因

素会影响其对相关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

水平。

20.3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可视为一种综合性风险,它是其他风险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和公司整体

经营方面的综合体现。中国的证券市场还处在初期发展阶段,在某些情况下某些投资品种的

流动性不佳,由此可能影响到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收益的实现。

20.4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 或者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所

投资证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都可能导致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损失和收益

变化。

20.5 特定的投资办法及委托财产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

1、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审批风险

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529)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尚需取得

中国证监会的核准,能否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以及最终取得核准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若本

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未获中国证监会核准,则资产委托人将面临本合同提前终止的风险。

2、本计划未能成功参与定向增发项目的风险

若本计划未能成功参与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529)定向增

发项目,则资产委托人将面临本合同提前终止的风险。

3、本计划参与定向增发项目的风险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拟募集资金扣除必要的发行费用后投资于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

份有限公司相关项目(具体以发行人公告为准)。因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经营

风险、募投项目相关风险、财务风险等可能导致本计划面临较大的投资风险。

4、本计划不能灵活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

本计划主要投资于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529)非公开发行

的股票,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该股票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在遇到市场

33

或所投证券出现不利波动时,资产管理人将无法根据市场判断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可

能导致委托财产的损失。

5、资产委托人提取委托财产受限的风险

本计划主要投资于非公开发行的股票,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由于存在锁定期、休市、停牌

等因素导致股票无法变现,资产委托人可能面临不能如期收回本金和收益的风险。

6、除本合同第 4.3 条约定外,本计划在存续期内不设开放日,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

资产管理人不接受资产委托人的参与和退出申请,也不接受资产委托人将所持有的本计划份

额部分或全部申请违约退出。

20.6 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

以及证券市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 从而有影响资产管

理计划财产的提取的风险。

二十一、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

21.1 全体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但

下列事项资产管理人有权变更:

1、投资经理的变更。

2、 资产管理计划认购、参与、退出、非交易过户的原则、时间、业务规则等变更。

21.2 对资产管理合同任何形式的变更、补充,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变更或补充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资产管理合同样本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1.3 资产管理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下列事项:

1、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

2、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人数少于 2 人;

3、资产管理人被依法取消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

4、资产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资产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的;

6、资产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7、 经全体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

8、 本计划参与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529)定向增发失败;

9、 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529)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未取

34

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10、 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1.4 资产管理计划的展期

1、展期的条件

资产管理合同需要展期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期限届满 1 个月前,按照资

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取得资产托管人书面同意,展期时间不超过 3 个月。

2、展期的程序

1)展期的申请

资产管理合同存续期满拟展期时,资产管理人应当至少在存续期届满 1 个月前征求资产

托管人同意继续托管展期后的计划资产。

2)展期申请流程

资产管理计划展期申请经资产托管人同意后,资产管理人以资产管理人网站公告及书面

两种形式,提示资产委托人。

3)展期的成立

存续期满前,资产管理合同的展期申请获得资产托管人的同意,资产管理人将在存续期

满前 3 个工作日之内公告本资产管理计划展期相关安排,并在计划展期成立后 5 个工作日内

将展期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展期的失败

若资产管理合同的展期申请未获得资产托管人的同意,资产管理合同展期失败,本合同

将自资产管理计划到期终止日进入清算终止程序。

5)经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对上述展期的条件和方式进行调整。

21.5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清算

21.5.1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

(1)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组成:自出现本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成员由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组成。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

作人员。

(2)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职责: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负责资产管理计划

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

事活动。

24.5.2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程序:

35

(1)本合同终止后,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资产管理计划;

(2)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告知资产委托人;

(6)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分配。

合同终止日前,资产管理人必须将投资组合内所有证券变现,合同终止时,有计划财产

参加新股申购或者持有股市休市、停牌等不能流通变现情况的,则在锁定期结束新股上市或

该持有股票恢复上市后进行资产清算。对该部分暂时不能变现的资产,资产管理人在其清算

期间内,不再计提管理费,在变现时需计提管理费后方可分配,资产管理人在其清算期间内,

不收取固定管理费,资产托管人在其清算期间内,不收取托管费。

24.5.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

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支付。

24.5.4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除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资产管理计划债务后,按资产管理计划的

投资人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比例进行分配。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资产管理计划项下所欠债务。

(4)按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委托人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资产管理计

划资产委托人。

24.5.5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自清算完毕后由资产管理人保存 15 年以上。

24.5.6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的注销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完毕后,管理人应及时协助托管人办理银行托管专户、证券账户、

债券托管账户销户、交易单元挂接取消(若需)等工作,在计划托管人之外开立的银行账户

(若有)由管理人负责办理销户。

36

24.5.7 组合到期清算时,为支付最低备付金,资产管理人应预留相应金额,若预留金额

不足以支付实际需缴存的备付金金额的,差额部分由管理人通知资产委托人补足。

二十二、违约责任

22.1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

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或者资产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或者资产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资

产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对全部损害承担了责任之后,其有权向未承担责任的另一违约方追偿,

请求偿付其承担应当的赔偿份额。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任何事件:

A. 超出受影响一方之控制;

B. 不可预见,或者虽可预见但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

C. 发生在本协议生效日之后;

D. 妨碍该方履行全部或部分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E. 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暴乱、流

行病、政府行为、罢工、停工、停电、通讯失败、联网系统故障或失灵、系统故障、设备故

障、人民银行结算系统故障、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证券交易场所非

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如果本合同任何相关方因“不可抗力”事件无法履行其义务,则在“不可抗力”事件影

响履行义务期间,依情况可以解除合同或者免除部分或全部责任。声称遭受“不可抗力”事

件影响的一方应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七(7)日内告知其他方。声称遭受“不可抗

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运用一切合理努力消除、减轻该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若任何

一种“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各方应立即开始协商以解决“不可抗力”事件对本合同的影响,

但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若该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且对本合

同之履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合同各方通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合同各方均有权通知

对方终止本合同。

2、资产管理人和/或资产托管人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

而造成的损失等;

3、资产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37

4、资产委托人未能事前就其关联证券或其他禁止交易证券明确告知资产管理人致使本

资产管理计划发生违规投资行为的,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均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22.2 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一

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本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22.3 本合同当事一方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

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

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22.4 违约退出

本资产管理计划在存续期间不开放退出(含违约退出)。

二十三、法律适用和争议的处理

23.1 有关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及对本协议项下条款的解释,均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为本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地区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23.2 任何因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

解决。当事人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

员会按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二十四、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

24.1 资产管理合同是约定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资产委托

人为法人的,本合同经资产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

并由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

理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成立。(资产委托人为自然人时,由资产委托人本人签字或授权

代理人签字。)本合同自本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办理完毕,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生效。

24.2 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

力。

38

24.3 本合同的有效期限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42 个月,到期后经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 可

以展期。

二十五、其他事项

25.1 如将来中国证监会对资产管理合同的内容与格式有其他要求的,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

人和资产托管人应立即展开协商,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修改本合同的内容和格式。

25.2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关于本合同

未尽的托管事宜具体条款,如不涉及资产委托人实质利益的,可由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

另行签订操作备忘录约定。

25.3 各方在此确认,各方均已充分了解和知悉各方反对其员工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任何形式利

益之立场,并承诺将本着廉洁公平原则避免此类情形,不向对方的员工私自提供任何形式的

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各种奖励、私人费用补偿、私人旅游、高消费娱乐等不

当利益。

25.4 本合同一式陆份,当事人各执壹份,其余各份报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使用,每份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39

(本页为签署页,以下无正文)

本合同由下述各方于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署。各方确认,在签署本合同

时,各方已就全部条款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讨论,各方对合同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

本合同中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资产委托人 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

(公章)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本人或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件类型/编号(委托人为自

然人需填写):

40

附件 1:清算划款指令签发人授权书(格式)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兹就资产委托人与贵行及我司三方于年月日签署的编号为【 】的《上银瑞

金-慧富 15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适用于基金公司一对多托管业务)》 以下简称“该

合同”)出具本函。

该合同中所定义的词语在本函中应具有相同的含义。

我司特此授权下列人员于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代表我司签发本合同项下的有关划款指

令或通知:

授权签发人(预留签字或名章):

划款指令签发业务章(预留印鉴章):

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41

附件 2:承诺函

本人/本机构声明本人资产状况良好,投资该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财产为本人/本机构拥

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均为本人/本机构的自有资金或其他合法筹集的资金,保证

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资金并未直接或间接来源于福建海源自动化

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529),亦未接受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

票代码:002529)的财务资助或者补偿,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授权委托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

管人进行委托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保证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资产管理人和

资产托管人对该委托财产行使相关权利且该权利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

本人/本机构承诺,将根据资产管理人要求,在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

票代码:002529)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方案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前,全额缴足本资管计划份额认购款,并在认购本资产管理计划获得福建海源自动化机

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529)非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间,本人/本机构不会将持有

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给第三方。本人/本机构认购本资产管理计划不形成任何利益输送、

操纵证券市场或任何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本人/本机构声明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及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

的风险收益特征,与其他委托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

险,本委托事项符合本人/本机构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本人/本机构承诺向资产管理人提供

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

不存在任何虚假、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本人/本机构应

当及时书面告知资产管理人或销售机构。

本人/本机构承认,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未对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

诺或担保。

(以下无正文)

42

(本页为承诺函签字页,无正文)

资产委托人(法人、其他组织):(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资产委托人(自然人):(签字)

签署日期:年月日

43

附件 3:风险揭示书

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将可能面临下列各项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

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于债券和

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资产管理计划

财产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收益下降。虽然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

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信用风险。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若债务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债权人可

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6、购买力风险。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

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实际收益下降。

7、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

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

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资产管理

计划财产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44

9、波动性风险

波动性风险主要存在于可转债的投资中,具体表现为可转债的价格受到其相对应股票价

格波动的影响,同时可转债还有信用风险与转股风险。转股风险指相对应股票价格跌破转股

价,不能获得转股收益,从而无法弥补当初付出的转股期权价值。

二、管理风险

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运作过程中,资产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判断等主观因

素会影响其对相关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

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可视为一种综合性风险,它是其他风险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和公司整体

经营方面的综合体现。中国的证券市场还处在初期发展阶段,在某些情况下某些投资品种的

流动性不佳,由此可能影响到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收益的实现。

四、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 或者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所

投资证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都可能导致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损失和收益

变化。

五、特定的投资办法及委托财产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

1、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审批风险

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529)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尚需取得

中国证监会的核准,能否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以及最终取得核准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若本

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未获中国证监会核准,则资产委托人将面临本合同提前终止的风险。

2、本计划未能成功参与定向增发项目的风险

若本计划未能成功参与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529)定向增

发项目,则资产委托人将面临本合同提前终止的风险。

3、本计划参与定向增发项目的风险

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529)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总额为不超过 20,120.00 万元(含发行费用),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新能源

汽车碳纤维车身部件生产工艺技术及生产线装备的研发及产业化项目、新能源汽车碳纤维车

身部件生产示范项目。因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经营风险、募投项目相关风险、

财务风险等可能导致本计划面临较大的投资风险。

45

4、本计划不能灵活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

本计划主要投资于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529)非公开发行

的股票,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该股票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在遇到市场

或所投证券出现不利波动时,资产管理人将无法根据市场判断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可

能导致委托财产的损失。

5、资产委托人提取委托财产受限的风险

本计划主要投资于非公开发行的股票,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由于存在锁定期、休市、停牌

等因素导致股票无法变现,资产委托人可能面临不能如期收回本金和收益的风险。

6、除本合同第 4.3 条约定外,本计划在存续期内不设开放日,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

资产管理人不接受资产委托人的参与和退出申请,也不接受资产委托人将所持有的本计划计

划份额部分或全部申请违约退出。

六、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

以及证券市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 从而有影响资产管

理计划财产的提取的风险。

本人已详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完全知悉并了解在签订资产管

理合同前知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了解本计划可

能面临的风险。本人已综合考虑了自身的资产与收入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

好,确定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与本计划的风险相匹配后,再参与本计划。本人愿

意自行承担本计划带来的所有风险,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机构不以任何方式

对投资者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作出承诺。

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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